《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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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标准目录(2013年6月)

金融行业标准目录(2013年6月)

金融行业标准目录(2013年6月)序号行业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简介1JR/T 0001-93钞票纸本标准规定了钞票纸的具体要求。

2JR/T 0001-2000金库门本标准JR/T0001-2000规定了金库门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行业各类金库库房使用的库门。

也适用于金库备用门(安全门)。

3JR/T 0001-2009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本标准JR/T 0001-2009 规定了银行磁条卡及IC卡特约商户销售点终端的硬件要求、软件要求、安全要求、应用功能、交易界面、交易处理流程、报文格式及POS终端凭证要素,不涉及银行磁条卡及IC卡交易主机端的规定。

4JR/T 0002-94点钞机本标准规定了点钞机通用技术标准,内容包括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JR/T 0002-2000组合锁本标准JR/T0002-2000规定了组合锁的分类、定义、结构要求、性能试验及标志等。

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安装在保险柜、金库及同类设施的门上的组合锁,它给出了抗非法开启的锁定锁栓的方法。

6JR/T 0002-2009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本标准JR/T 0002-2009 规定了银行卡自动柜员机终端的基本硬件要求、软件要求、安全要求、应用功能、用户界面、交易处理流程、报文格式及凭证要素等。

本规范不涉及银行卡交易主机端的规定。

7JR/T0003.1-2001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本标准JR/T 0003.1-2001对加入全国银行卡网络的相关入网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持卡人、商户、卡片和终端机具供应商以及参加银行卡联合组织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8JR/T0003.2-2001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本标准JR/T 0003.2-2001对银行卡联网联合的业务流程和要求等事项进行了统一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7年12月7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 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号码,不得录入执照号码或增减任何字符。 (四)打印证券账户卡 完成以上步骤后,柜员以四号仿宋体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加盖证券
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将账户卡及其他资料交给投资者。 (五)开户资料扫描及归档 开户完成后,柜员将所有开户资料进行整理并扫描,开户资料应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二、证券账户开户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营业部不得受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续。 (三)证券账户开户处理 对符合开户规定的,柜员在其申请表中注明“已审核”,并将投
资者资料录入开户系统,录入过程必须认真,确保录入资料准确无误, 复核岗应实时检查操作的正确性。经办人和复核人需同时在相关单据 上签名确认。
1、个人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设立账户。 (4)不规范的身份证号不得设立账户。不规范的身份证号包括: 首位数为“0”或其他字符、非 15 位数或 18 位数等。 (5)对于开户系统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括号加同音字 或形近字代替,如陈鎔喆,可录入陈(容(吉;陈小喆,可录入陈小 (吉。 (6)若少数民族的姓名位数超过深圳开户模块的录入范围,先 录入一部分并打印股东卡后,手写将姓名补全,并在手写位置加盖开 户业务专用章,待中国结算系统支持后统一变更。 2、机构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B 股账户。 (4)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设立 账户。 (5)《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注册号”栏一律录入注册
(2)自动领取红利。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 司,投资者无须申领。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书8篇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书8篇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书8篇篇1甲方(证券登记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证券持有人/投资者):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备专业的证券登记服务能力,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证券登记服务有需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证券登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证券登记服务内容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证券账户开立、证券登记、存管服务。

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请求,提供证券查询、对账服务。

3. 甲方应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证券持有信息及相关交易结算数据。

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非交易过户、继承、赠予等权益变更登记。

5. 其他与证券登记相关的服务。

三、双方声明与保证1. 甲方声明:具备从事证券登记服务的合法资质,有能力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2. 乙方声明:为合法的证券投资者,有权签订本协议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3. 双方保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证券市场规则。

四、双方的义务1. 甲方的义务:(1)按照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证券登记服务。

(2)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及交易数据。

(4)及时通知乙方关于证券变动的相关信息。

(5)其他约定的义务。

2. 乙方的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及投资信息。

(2)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3)遵守证券市场规则,不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约定的义务。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证券登记服务费用。

2. 双方可另行签订服务费用协议,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对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

编号:HT-ZZtAGGoxGd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All legal explanation, the more simple, is also fair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适用于一般结算参与人)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邮政编码:100032乙方:住所:邮政编码: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就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并依法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甲方可授权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议,与乙方就具体业务操作签订业务备忘录,并报备甲方公司总部。

业务备忘录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冲突,该业务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第三条乙方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和结算保证金(清算交割准备金)的现行规定,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缴纳结算保证金(清算交割准备金),方可参与甲方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条乙方应以自身名义与甲方完成证券资金结算,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乙方与乙方客户的结算事项,按乙方与客户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乙方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结算业务。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书5篇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书5篇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书5篇篇1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书甲方(证券公司)乙方(客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账户开立1.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开户申请资料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补充资料。

2. 乙方应依法提供有效的开户所需的身份证件,若乙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享受相应权益的,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 在乙方账户开立及操作申请过程中,甲方可能要求乙方提供进一步的身份信息和资产证明等文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开户或暂停服务。

4. 乙方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账户交易规则》、《风险揭示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本,并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账户操作1. 乙方对通过注册在甲方平台上的用户名和密码所进行的所有操作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信息,如有泄露的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遵循甲方规定的交易流程,不得通过非正常手段进行账户操作,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 乙方操作账户的管辖权仅限于乙方名下的账户,不得代他人进行操作,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

4. 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操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若因乙方本人操作不当导致账户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服务内容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个股交易、融资融券、新股申购等服务,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和行情分析。

2. 甲方应对乙方所提供的证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及时提醒乙方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控措施。

3. 甲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的个人信息,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费用规定1. 甲方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甲方根据市场行情和服务内容制定并提前公布。

2.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甲方的各项费用,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简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简介

买 断 式 回 购 交 收
权 证 交 收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转 让 交 收
非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报 价 转 让 交 收
证券结算-原则
1、中央交收制度 A、B股业务实行中央交收制度,结算参与人以中国结算为交收对手完成A 、B股证券交易结算。 2、法人结算原则 结算参与人应以法人名义直接在中国结算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其 与中国结算间的资金结算。 3、滚动交收原则 资金结算实行滚动交收,交收日为T+n日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账户进行簿 记处理,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4、净额结算原则 对担保交收证券的交易,不区分证券品种对交易应收应付资金轧差计算, 确定资金清算净额。 5、货银对付原则 结算参与人所进行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通俗地 解释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提纲
1 2
前世今生 整体业务 具体业务 IT支撑
3
4
第 26 页
上海开放平台
上海PROP
深圳IT架构
证券结算-方式
1、净额担保交收 中国结算作为各参与方的共同交收对手,根据沪深交易所的交易结果及其 它非交易数据,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净额结算。 2、逐项交收 上海证券市场,B股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客户的 交易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之间实行“逐项交收”。 3、一级市场非担保交收 A股、封闭式基金、债券、开放式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一级市场采取非 担保交收。根据资金帐户实际余额进行交收,不足部分不交收。 4、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指中国结算不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并对结算参 与人多笔应收应付不做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目前,买断式 回购购回、权证行权交收等产品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5、净额交收下的待交收处理 目前上海证券市场对ETF、买断式回购及权证二级市场交易采取净额交收 制度下的DVP待交收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配合深交所席位改革,规范相关业务表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存管业务指南》作了相应修订,用“托管单元”代替原“席位”字样;用“托管编码”代替原“席位编码”字样,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了相关的业务程序,同时将B股存管业务也一并纳入本指南。

现将《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发送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目录一、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二)证券公司申请批量证券转托管1、整体转托管2、批量报盘转托管附件1 整体转托管申请表附件2 当日买入证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3 批量报盘证券转托管免费申请表二、证券调账(一)无效账户买入证券调账(二)转托管出错调账(三)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四)跨市场挂账配售证券调整附件4 证券调账申请表附件5 调账原因详尽说明附件6 投资者跨市场配售证券补登记申请表三、证券变更(合并)托管单元附件7 变更(合并)托管单元申请表四、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49号)各集合计划业务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财富管理产品电子签名合同(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的管理,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订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见附件一)及相关协议文本(见附件二至附件五),现正式对外发布,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附件二:《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集合计划管理人适用)》附件三:《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其他财富管理产品管理人适用)》附件四:《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附件五:《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为集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提供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规范集合计划电子合同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及各方系统参与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退出登记第五章证券登记相关服务第六章附则附件: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三章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第四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第五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

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结算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以下简称《结算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结算规则》实施之日起,货银对付改革进入模拟运行期。

模拟运行期不少于6个月,在此期间,中国结算根据真实交易结算数据,每日日终将当日按规定需要打标识(“可售交收锁定”或“待处置交收锁定”)的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发送给开展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参与人。

请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准确接收模拟运行期打标识数据,并据此优化自身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做好货银对付改革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二、《结算规则》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中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的规定暂不实施。

具体实施时间,中国结算将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20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以及根据委托为前述规定以外的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参与人”)鉴于:1.甲方为中国金融市场的核心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承接和处理;2.乙方为符合中国证券法律法规标准的合法实体或个人,具备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资质和能力;3.为明确双方在证券资金结算方面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一、协议生效本证券资金结算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自动延续,除非一方提前通知解除,否则协议持续有效。

二、定义1.证券: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发行、交易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

2.资金:指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使用的货币资金。

3.证券资金结算:指证券交易的结算,包括证券交割和资金清算,确保交易的完成和资金的安全。

4.甲类结算参与人:指经甲方核准并与甲方签订协议的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金融机构或机构投资者。

5.甲方结算服务:指甲方为参与人提供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和相关服务。

三、交易确认1.参与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

交易指令须满足法定交易条件,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日期等。

2.参与人须按照规定时间提交交易确认申报,甲方在收到交易确认申报后进行确认,并生成交易确认函通知参与人。

3.交易确认函一经发送即视为交易成立的最终确认,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证券交割1.参与人在交易确认日即刻提供证券过户指令,并遵循相关流程进行证券过户。

甲方收到证券过户指令后,尽快完成证券交割操作。

2.根据甲方规定,参与人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存入或划付相应的资金,以支付或收取交易相应的证券价格差额、手续费、印花税和其他费用。

五、资金清算1.甲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交易费用、印花税等费用,并根据相关规定结算和支付。

2.参与人应按照甲方规定提供相应的资金账户,用于资金清算的入账和出账操作。

证券交易通用协议2024年版

证券交易通用协议2024年版

证券交易通用协议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主体1.1 甲方(投资者)1.2 乙方(证券公司)第二条协议范围2.1 证券交易品种2.2 证券交易方式2.3 交易时间第三条资金与证券3.1 甲方资金3.2 甲方证券3.3 乙方资金与证券第四条交易指令4.1 甲方下单方式4.2 乙方接单与执行4.3 交易确认与通知第五条交易价格与费用5.1 交易价格5.2 交易费用5.3 费用支付方式第六条风险控制6.1 甲方风险自担6.2 乙方风险控制措施6.3 风险提示与教育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法律途径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泄密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甲方与乙方其他约定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变更条件13.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修改与补充14.2 合同附件14.3 合同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主体1.1 甲方(投资者)甲方是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甲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1.2 乙方(证券公司)乙方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证券公司,乙方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协议范围2.1 证券交易品种本协议范围内的证券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等各类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

2.2 证券交易方式本协议项下的证券交易方式包括买卖、托管、融资融券、回购等证券交易业务。

2.3 交易时间证券交易时间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内的上午、下午交易时段。

第三条资金与证券3.1 甲方资金甲方应保证其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使用非法资金从事证券交易。

全面提升证券期货业信息化水平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全面提升证券期货业信息化水平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十二五”即将到来,站在新五年的起点,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工作的发展战略是:一是显著提升信息系统性能,不断丰富信息系统功能,增强资本市场的信息技术核心竞争力;二是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更安全的交易方式,提高对投资者的信息技术服务水平;三是大幅提高信息系统抗风险能力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四是建立健全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促进信息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五是形成完善的多层次信息技术规章和标准体系,提高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六是整合利用信息资源,支持资本市场业务监管和行业自律;七是形成科研合作机制,提高先进技术应用能力;八是壮大信息技术人才队伍,为资本市场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证券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了营业部技术指引、网上交易技术指引等专题培训,期货业协会组织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轮训班,促进了市场对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和技术指引的理解和贯彻落实。
2.加强行业标准化的组织保障和制度建设
证标委于2009年11月6日召开换届大会,完成了换届工作;进一步规范了证标委内部的日常管理,重新修订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制定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证监会启动了《证券期货业标准体系框架》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同时配合金标委开展了《金融行业标准化体系框架》制定工作;完成《证券期货业标准体系框架的项目建议书》在金标委的立项申请工作;发布《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行业标准,规范定义了商业银行和证券期货机构业务往来中的数据格式和接口规范,提高了数据处理和数据交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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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通则4
4.3.3.2域标记和标记分隔符5
4.3.3.3数据域状态5
4.3.3.4数据项子域5
4.3.4数据域模块5
4.3.4.1通则5
4.3.4.2模块开始域和模块结束域6
4.3.4.3嵌套数据模块6
4.3.4.4数据域模块状态6
5关于数据域字典的规定6
5.1内容6
5.2数据域字典状态7

前言IV
引言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语法和词法格式2
4.1基本原则2
4.2字符集和词法格式2
4.2.1字符集2
4.2.2词法格式定义3
4.2.3分隔符3
4.2.4使用的记号3
4.2.5定义数4
4.3消息结构和设计规则4
4.3.1消息的组成4
4.3.2消息描述符4
4.3.3数据域4
例3:<A>|<B>
表示序列<A>和序列<B>能且只能择其一。
例4:<A>[<B>[<C>|<D>]]
该格式可以有如下几种组成方式:
序列A;序列A,B;序列A,B,C;序列A,B,D。
4.2.5数的定义
数通常被定义为格式“d”。这种格式可以有一个“.”(小数点),也可以有一个前导的“+”(正号)或“-”(负号)。开始和结尾的0是可以接受的。合法的格式包括如下几种:
3.10
子域 sub-field
复合数据元、域标记或消息描述符的组成部分。
3.11
消息 message
从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数据域和(或)数据域模块,用于传递有含义的业务信息。
3.12
消息代码 message code
用于表明消息类型的唯一字符串。
3.13
消息类型 message type
被标识并且具有一定结构的数据项或数据元的集合,用于传递与一个特定业务范围相关的信息。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十余年以来,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以及专门为其服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各自独立运作,分别形成了两套不同的证券登记结算模式,对外形成了两套不同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为了顺应证券登记结算模式统一发展的趋势,缩短市场业务创新的技术响应时间,提高实现直通处理的能力,同时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特制订本协议。
3.5
简单数据元 simple data element
包含一个单一的值的数据元。
3.6
成分数据元 component data element
简单数据元,是复合数据元的组成部分,通过其在复合数据元中的位置识别。
3.7
复合数据元 composite data element
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分数据元的数据元。
参与相同市场行为并使用相同消息协议的金融机构。
4 语法和词法格式
4.1 基本原则
消息目录中的消息应遵守如下基本原则:
消息必须是与系统和网络无关的;
消息的使用范围不应依赖于消息的发送方和接收方;
域标记应能唯一确定随后的数据项,而不依赖于消息类型或者数据域在消息中的位置。
4.2 字符集和词法格式
4.2.1 字符集
“text”引号中的文本内容不变
注:d和h类型可以含有一个小数点表示浮点数,可以在前边有一个+(正号)或-(负号)表示正负
4.2.3 分隔符
除了用于定义数据域的字符集外,还需要各种控制字符进行语法分隔:
a 域分隔符,分隔一条消息内部的数据域;
b 标记分隔符,分隔域标记与数据项;
c 子域分隔符,分隔数据项、域标记或者消息描述符内部的子域。
a数据项的名字通常显示在“<…>”中(字符“<”和“>”不构成消息的组成部分);
b如果数据域中的某个字符或子域是可选的,则它被显示在“[…]”(字符“[”和“]”不构成消息的组成部分);
c 选择性的数据项(即从一系列数据项中选择其中之一)用“|”隔开显示(字符“|”不构成消息的组成部分)。
下面对此举例说明:
8数据域字典43
8.1数据域字典...………………………………………………………………………………………………43
8.2代码型数据域取值描述……………………………………………………………………………………46
附录A(资料性附录)消息构建原则57
A.1消息结构57
A.2指导原则58

本协议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协议由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工作小组提出。
本协议由国家金融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协议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
本协议主要起草人:王彦龙、沈云明、谢权、陈煜涛、王锦国、龚大平、冯艺东、潘琳、李栋良、涂健、周民、李军、田军、高青、王珊
3.2
域标记 field tag
一个唯一字符串,用于确定其后的数据项的含义、格式和值的表示。
3.3
数据项 data item
一个数据值的表达式,表示为一种特定格式,并由一个前导域标记标识。
3.4
数据元 data element
数据单位,其识别、描述和值的表示均被定义。
注:一个数据元在确定的上下文中是不可分的。
7.2.31资金帐户查询指令(F05)38
7.2.32资金帐户查询响应(F06)38
7.2.33资金帐户调整通知(F08)39
7.2.34预售要约收购或撤回预售要约收购申报(G01)40
7.2.35预受要约收购或撤回预受要约收购回报(G02)41
7.2.36放弃认购按市值配售新股申报(G03)41
7.2.37放弃认购按市值配售新股回报(G04)42
7.1.6通讯信息模块9
7.2业务消息详细描述10
7.2.1证券帐户开户申请(A01)10
7.2.2证券帐户开户回报(A02)11
7.2.3证券帐户信息查询申请(A03)12
7.2.4证券帐户信息查询回报(A04)12
7.2.5证券帐户信息修改申请(A05)13
7.2.6证券帐户信息修改回报(A06)15
3.8
分隔符 separator
在语法上将数据分隔的单个或多个字符。
3.9
数据域模块 block of data fields
与一个业务概念有关的,功能上互相关联的数据域集合。该数据域集合通过标记与消息中的其他内容区分开来。
注:一个数据域模块由一对开始标记和结束标记标识,开始标记和结束标记均带有用于描述模块特定含义的模块名字。数据域模块可以重复。一个数据域模块可以以嵌套的方式包含另外的数据域模块。
它支持大多数非拉丁语系语言;
c 二进制。
4.2.2 词法格式定义
域及其构成要素的格式以如下方式描述:
a 长度限制
nn最少一个字符,最多nn个字符
nn!固定数目的字符
nn-nn字符个数的范围
nn*nn最多行数×每行最多字符数
b 字符类型
n数字型
d十进制数
h十六进制数
b二进制
a字母
c字母数字字符
zISO/IEC 8859-1(Latin 1)字符与GBK 字符
下列是定义的分隔符和转义字符:
a 域分隔符CRLF(回车换行符);
b 标记分隔符“:”;
c 子域分隔符“/”。
除此之外,一条消息的结尾有消息分隔符。消息分隔符的格式是CRLF “-”(回车换行加一个负号)。
4.2.4 使用的记号
下述记号用于描述子域、数据域、数据域序列或数据域模块的使用。它也被用于描述数据域和消息的结构、使用或格式。
<消息代码>[<子域分隔符><版本号>]
在格式3!c[“/”3!c]中:
消息代码(3!c)指的是一个定义消息使用范围的消息类型,如帐号修改指令。
版本号(“/”3!c)使得同一消息类型的不同版本可以同时得到支持。它决定可以用于确定的消息类型的数据域。如果消息描述符中没有声明任何版本号,则被认为是消息类型版本“000”。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涵盖了所有其他当前版本的统一消息类型和版本也许是不必要的。
7.2.23债券利息通知(D08)31
7.2.24投资人证券持有余额对帐(D10)31
7.2.25席位证券持有余额对帐(D12)32
7.2.26回购未到期对帐(D14)32
7.2.27资金转帐指令(F01)33
7.2.28资金转帐响应指令(F02)34
7.2.29资金到帐通知指令(F03)35
7.2.30资金到帐通知响应指令(F04)37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涉及的数据域和消息的定义规则,以及基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数据交换的消息体和代码型字段的取值,此标准用于结算会员与结算机构、结算银行和结算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依赖于网络传输的一些规则,如如何确定消息的发送时间和发送地点,消息的确认以及消息的保护等,均不是本协议的内容。
本协议规定的数据内容和格式,要求在市场参与方之间进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往来时予以遵守。内部系统使用的数据内容和格式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协议的引用而成为本协议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协议。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7.2.7证券帐户改变状态申请(A07)16
7.2.8证券帐户改变状态申请回报(A08)16
7.2.9交易清算通知(B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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