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使用权权限研究
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水利规划计划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的通知江苏、湖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长江水利委员会:开展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是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有关要求,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制定了《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为切实做好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请各试点省(区)和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抓紧成立由省级政府领导牵头,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和试点地方政府领导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相关部门和地方责任分工,全面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
请各试点省(区)和单位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成立领导小组的文件抄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二、编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
请各试点省(区)水利厅会同国土资源厅,按照《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抓紧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会同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联合审批。
丹江口水库试点实施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由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审批。
请试点省(区)和单位于2017年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三、强化支撑保障,按期完成试点任务。
请各试点地区强化支撑保障,根据试点工作需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业务保障,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探索创新、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发挥试点的引领示范作用。
试点工作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请试点地区和单位每季度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水利部国土资源部2016年11月4日附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水流产权确权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试点方案。
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研究会议记录
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研究会议记录一、背景介绍1. 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在农村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上的经济活动。
2.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在我国农村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二、会议目的1. 分析当前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途径。
2. 寻求新的发展模式和路径,推动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会议议程1. 共享经验,总结经验和教训。
2. 剖析问题,确定发展方向。
3. 提出建议,明确工作任务。
四、会议记录1. 会议于2021年10月10日在自然资源村召开,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
2. 与会人员包括村领导、农户代表、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共计30余人。
3. 会议分为三个环节进行。
环节一:共享经验4. 村领导针对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进行了详细回顾,强调了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在农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5. 农户代表们纷纷共享了自己在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中的实践经验,介绍了各自的经济活动和成果。
6. 专家学者们结合实地调研,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环节二:剖析问题7. 与会人员就目前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主要围绕土地资源流转、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方面展开。
8. 针对问题的根源及解决方案进行了激烈的碰撞和思路的交流,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环节三:提出建议9. 在认真总结和分析了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问题之后,与会人员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形成了一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10. 针对土地资源流转问题,提出了土地流转的新模式和新路径。
11. 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方法。
12. 针对产业发展问题,提出了拓展产业发展的新领域和新方向。
五、会议成果1. 经过会议的激烈讨论和深入交流,形成了一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为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居民集体拥有的土地、林地、水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和主要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
1. 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意识的觉醒,农村集体资源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由于之前长期的短视行为和无序开发,许多农村集体资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浪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得以建立。
2. 目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农村集体资源,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以提高。
3. 主要措施(1) 管理机构建设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包括资源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人员。
资源管理委员会由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决策和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通过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2) 制定规章制度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需要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资源的归属、使用权和保护责任等方面的事宜。
比如,制定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流转收益;制定林地管理制度,推动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3) 宣传教育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的推行需要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因此,宣传教育工作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好处,增强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资源管理意识。
(4) 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可以建立监督机构或利用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定期巡查等方式,发现和处理资源管理中的问题,保障制度的顺利执行。
4. 优势与挑战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的推行具有诸多优势。
水市场制度研究
方面使 水资 源这种 经济 品 更为稀 缺 . 另 而 方 面 又 限 制 了他 人 的 使 用 , 加 上 管 理 机 再
一
关 的缺 位 。 突 必 定 发 生 。 而 想 要 遏 制 这 种 冲
情况, 就必须运 用国家、 市场和社 会三者 的力 量。长期 以来, 据现 代公 共 部 门经 济学理 根 论。 一直是 由国家对水资 源的利 用进行干预 。
虽然这种 干预 具有权 威性 , 有先 进 的技 术 且 和手段相 配套 , 由于行政 的 滞后 性 以及 对 但 公众水 资源 需求信 息无 法准 确地把 握 , 致 导 了资源配置无 效率地 出现 。而如 果单 靠社会 力量, 由于群体规 模过 大, 导致谈判协 商的成 本极高 。 而也 无 法 实现 资 源的 有 效 配 置。 从 而市场 则在 资源 的配置方 面有 着得 天 独厚 的 优势, 将各 不相 同的 个人 的知 识和 活 动 汇集 在一起 , 过价格 和 市场体 系对各 种 活动 进 通 行调 节 , 它所 追求的是利 益的最 大化 , 但 而不 会理会这种 配置是否公平 , 于是个人利 益、 群 体利益与社会 利益就 发生偏 差。但 水 资源作 为生存之 本 。 论 贫 穷富贵 。 无 人人 皆 需要 。 离 开水资源, 生存权就 不能得到保 障。 因此, 如 按经济实力的 强弱 来获取 水资 源. 然 不公 显 平。而如果只追求公 平, 而不考 虑效 率的话 , 则必然会造 成水 资源的 极 大浪 费。 水 资源 在 稀缺的今天 。 对其 浪 费无疑 也是 对人 类 生存 权的一 种 剥夺 。所 以我 们 应 建 立 水 市场 制 度。 对水 资源进行有效 配置 . 同时我们 还应建
立政 府 宏 观 调 控 和 公 众 参 与 制 度 。 而使 水 从
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绿色、环保的生态理念正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而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资源紧张的环境下提升了水资源利用率,促进了水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本文以“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为研究主题,首先从水权的基本概念、确权类型及确权存在的问题对水权确权现状进行多方位分析,由此提出了动态确权的方法,利用区间动态化的确权方式灵活划定用水户的基本水权,以建立赏罚分明且具有科学性的取用水制度。
除此之外,本文对水权确权的原则进行分析,从确权的登记形式、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有机融合等方面明确水权确权的概念。
其次,就提升交易效率、明确水权权属两方面阐述登记制度的实际意义,为工农业用水提供制度保障,保障其平稳运行。
最后,本文从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构建完善角度出发,提出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及登记内容,采用多种形式拓宽登记制度的形式。
关键词:水权确权;登记制度;水资源引言:水权确权登记制度能够最大程度上满足取水用户的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在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就其原则、意义、实施措施等方面进行探究,希望为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创新发展提供有效建议。
一、水权确权的现状分析1.水权的基本概念水权概念是水权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与水资源相关的所有权的总称,主要概括为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总和。
本文通过对各个学派的观点进行分析讨论,认为水权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是以水物权与取水权为基础进行的一系列有关水的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取水权的内涵,取水权是指在江河、湖泊或是地下水丰富的地区取用水的权利,其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能够将资源水转化为产品水,水物权具有物权性质的特点,两者为我国水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水权确权类型分析水权确权主要分为四大类型,主要是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确认、取用水户的水权确认、使用公共供水确认、农村集体水权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及对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始面临着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
在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成为了一个非常严峻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这些问题,并制定出有效的对策,以确保这些组织顺利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问题1:集体土地产权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富和生产资料,但在土地产权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无法独立占有土地,不能把土地当做资产进行流转和交易,这大大局限了他们的经济发展。
此外,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解决方案: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案:1.建立土地产权制度:制定土地产权法律法规,并建立起土地使用权,占有权和转让权的产权制度。
2.实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制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市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是由农民集体所有和管理的非法人组织,其产权结构比较复杂,产权不清晰,存在着许多权利边界不清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民无法在经济发展中获得足够的保障。
1.建立清晰明确的产权结构;2.制定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3.建立规范的成员管理制度,明确成员的权益和义务。
问题3:缺乏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比较官僚化,缺乏效率和创新。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一个灵活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这些组织将无法在竞争中生存。
1.建立规范的企业管理机制,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2.留出市场空间,允许不同类型的企业公平竞争;3.建立充分的政策支持体系,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成为适应市场化经济需要的企业实体。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了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潜力,必须解决上述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和谐的农村发展和农民的繁荣。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关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关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9.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8月29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用水权改革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
就此,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推进用水权改革,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重要手段,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提出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近年来,水利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在用水权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加快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开展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开展水权试点,组建中国水权交易所,出台《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水权交易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也要看到,用水权改革仍存在用水权归属不够清晰、市场发育不充分、交易不活跃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用水权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经过深入开展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二、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总体考虑是什么?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健全完善水权交易平台,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土地、林木、水域等自然资源,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资产。
在中国,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起源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发展至今,已成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历史渊源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当时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推进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
农民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管理和运营农村集体资源,为农村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此后,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不断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1. 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农村土地资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要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流转等方式,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2. 农村林木资源管理农村的林木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生态功能,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在林业方面推行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从林木经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加强林木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3. 农村水域资源管理农村水域资源是农村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发展水产养殖、推进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等方式,改善农田灌溉条件,提高农民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制度、加强农民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等方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效益。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意义和作用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为农民提供了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资源保障,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防止农村集体资源被非法侵占和掠夺,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情况和发展趋势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情况和发展趋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林木、水资源、草原、矿产等,这些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如下:1. 土地资源: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富。
随着农村工商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和流转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一方面,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地流转、入股等方式,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一些农村集体土地也面临着非农化、城市化等因素的影响,土地被用于开发建设等非农经济活动。
2. 林木资源:农村集体林木资源在可持续经营和生态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一些地区的农村集体林木资源正逐步实现经济增长和生态效益的双重收益。
同时,随着林业产业的发展和林木产品的市场需求增加,农村集体林木资源的价值也在逐渐提升。
3. 水资源:农村集体水资源主要包括水库、河流、湖泊等。
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集体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日益重要。
一方面,农村集体水资源被广泛用于农田灌溉、养殖业、工业用水等方面,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另一方面,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 草原资源:农村集体草原资源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
随着畜牧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集体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合理的草原管理和利用可以提高草原的生产力和可持续利用能力,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5. 矿产资源:农村集体矿产资源主要包括煤炭、金属矿产等。
一些农村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入股等方式分享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提高农民收入。
总的来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并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农田水利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已经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5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水资源管理与利用考核试卷
考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答题日期:_______年__月__日得分:_____________判卷人: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A.传统的灌溉方式
B.灌溉设施老化
C.农业生产规划不合理
D.水资源污染
11.以下哪些属于农业水资源管理的考核指标?()
A.灌溉水利用系数
B.农田水分生产率
C.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D.水资源污染率
12.以下哪些情况下,农业水资源可能面临短缺的风险?()
A.区域降水量减少
B.水资源过度开发
C.水资源分配不均
A.地形条件
B.气候变化
C.农作物需水量
D.社会经济条件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农业水资源管理时,应该考虑到以下哪些方面?()
A.水资源开发
B.水资源保护
C.水资源调配
D.水资源经济效益
4.以下哪些属于节水灌溉技术?()
A.滴灌
B.喷灌
C.微灌
D.沟灌
5.以下哪些措施有助于减少农业对水资源的污染?()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水资源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A.水资源的开发
B.水资源的分配
C.水资源的节约
D.水资源的污染治理
2.下列哪种措施不利于农业水资源的节约?()
A.改进灌溉技术
B.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
C.增加灌溉面积
D.推广滴灌等节水技术
3.农业水资源包括以下哪些?()
A.地表水
B.地下水
C.降水
农村水资源争议的法律保护与解决
农村水资源争议的法律保护与解决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农村水资源争议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农村水资源的有限性和使用权的分配不均,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和冲突。
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法律在保护和解决农村水资源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和解决机制两个方面探讨农村水资源争议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农村水资源争议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水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权的确立。
在农村水资源的归属方面,法律对于水资源的所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
农村水资源归属于全体村民的共有,享有合理利用和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在农村水资源的使用权方面,法律通过土地管理、水资源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等多个方面确立农民群众的使用权。
通过土地和水资源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监管和管控,明确农村居民的使用权和责任,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机制农村水资源争议的解决机制需要兼顾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以实现争议的及时、公正、有效解决。
在法律途径方面,人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农村水资源争议。
农民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履行合同。
除了法律途径,非法律途径也是解决农村水资源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例如,农村社区可以建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通过政府、农民和相关利益方的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问题;同时,可以推广农村水资源争议调解中心的建立,通过专业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加强法律意识和宣传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解决农村水资源争议,需要加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宣传力度。
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宣传片播放等方式,增加农村居民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提高其依法维权的能力。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农村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水权确权及交易模式研究
农业水权确权易濮式斫究崔旭光,刘彬(北京国泰节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53)摘要:当前我国用水效率总体不高,特别是农业灌溉用水方式还比较粗放,存在较大的节水潜力,实施农业水权确权、开展水权交易是农业水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工作。
文章基于农业水权的权属性质和目前国内农业水权制度建设情况,从确定农业可分配水权量、划定灌溉面积、测算确权亩均定额、农业水权确权及登记等方面对农业水权确权,以及从农业水权交易的基本要素、交易类型、交易流程设计、交易监管等方面对农业水权交易体系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希望能为下一步继续跟踪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农业节水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水权;水权交易;节水优先;水权确权;水资源优化配置;农业水价doi:10.13928/ki.wrdr.2020.07.002中图分类号:S27;TV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408(2020)07-0004-04水是生命之源,更是战略性资源,在保证群众基本用水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是十分重要的。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通过水权交易优化配置水资源是今后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当前我国用水效率总体不高,特别是农业灌溉用水方式还比较粗放,存在较大的节水潜力,实施农业水权确权、开展水权交易是农业水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工作。
1农业水权的权属性质水权概念的提出是产权理论在水资源管理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农业水权是指农业用水主体使用水资源实施农业灌溉用水的权利,农业水权制度是界定、配置、调整、保护和行使农业水权,明确政府之间、政府和用水户之间以及用水户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的规则,是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对水权进行规范和保障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立足我国农业用水实际,可以把我国农业水权归纳为4种表现形式:一是区域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关注水法:农民使用当地水库水源不用缴费.
关注水法:农民使用当地水库水源不用
缴费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这部水法先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
按照初次审议的水法修订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有的常委委员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如果农民要使用水资源,还要缴纳水资源费,这将加重农民的负担,不利于维护农民利益。
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既要维护水资源全民所有,又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用水权益不受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法修订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
 与此同时,为了调动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兴办各种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明确其有关的权益,以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水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按照这样的规定,既可以与宪法及现行法律对水资源为国家所有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同时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塘的现有利益可以维护,不影响农民既有的实际用水权益。
此外,水法中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经济组织修建水库依法进行审批,这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可以防止因私建水库引起的上下游矛盾,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的设计对于农村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至关重要。
在制定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建与管理、村集体经济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村集体经济分配与监督等。
首先,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建与管理,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和程序来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如选举产生管理层、明确组织的权力与义务、确定成员的权益和义务等。
另外,还需要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机制,如定期召开会议、建立制度化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构,并明确各级组织之间的协作与协调机制。
其次,关于村集体经济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需要制定规定和措施来引导和推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这包括确定村集体经济资源的分类与归属,如土地、林地、水资源以及农产品等,明确这些资源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同时,可以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农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经济活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和附加值。
此外,关于村集体经济分配与监督,需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和监督制度,以确保村集体经济收益公平分配,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可以建立健全的村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提高资金的透明度和效益。
同时,还可以设立监督机构,如村集体经济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管理层的监督,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农民自治组织,推动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管理,并设立举报机制,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村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还应该充分考虑到农村特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
例如,可以在制度中加入农民的习俗和传统习惯,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应该根据不同地区和村庄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管理制度,具体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特点。
综上所述,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的设计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建与管理、村集体经济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村集体经济分配与监督等关键方面。
无需办理取水许可情况的说明范文
无需办理取水许可情况的说明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员]:您好!我是[姓名/单位名称],现在来跟您唠唠为啥我们这儿有些情况是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情况。
您想啊,在农村,那水塘和水库就像是村子的大水缸,是大家祖祖辈辈靠着自己的力量挖出来或者修建起来的。
就好比自己家里的水缸,自己家人用水,总不能还得办个啥许可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里的水,那是天经地义的事儿。
这水就像是他们集体财产的一部分,用来浇灌自家的农田,喂喂村里的牲口,这都是为了维持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都是小范围内自给自足的事儿,和从外面大规模取水可不一样呢。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情况。
咱们过日子,每天都得喝水吧,就从自家院子里的小井里打点水,就够一家人日常喝的,再加上养个几只鸡、鸭或者一头猪,给它们喝点水,这能取多少水啊。
这就像是从树上摘个果子吃一样自然,要是这么点取水的事儿都要办许可,那可就太麻烦啦。
这是一种特别日常、特别微小的取水行为,就像咱渴了从水杯里喝口水一样简单,对整个水资源的影响那是微乎其微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情况。
您想想看,矿井下面干活儿可危险了。
有时候为了保证工人的安全,防止矿井被水淹了,或者是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要临时排点水,这都是紧急保命、保工程的事儿。
就好比房子着火了,您肯定是先救火,哪有时间先去办个啥许可啊。
这种临时应急的取(排)水,那是特殊情况下没办法的办法,而且都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不是为了大规模地取水或者浪费水资源,只是为了应对突发的危险情况。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情况。
比如说,哪儿突然发生火灾了,消防员要取水灭火;或者是有个地方出现了污染,需要紧急取水来稀释污染物,保护大家的健康和安全。
这时候,每一秒钟都很关键,如果还得先办取水许可,那黄花菜都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考试选择题知识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考试知识题库(300题,单选231题,多选69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A.2001B.2002C.2003D.20042.为了合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开发B.利用C.节约D.保护3.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防治水害B.防治水患C.防治污染D.治理水环境4.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的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经济发展B.国民经济发展C.节约型社会发展D.社会发展5.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内B.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C.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D.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外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开发B.开采C.利用D.节约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A.保护、管理B.维护C.保持D.保护、保持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所称水资源,包括()。
A.地表水B.河水C.湖水D.地表水和地下水9.水资源属于()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A.集体B.国家C.国家或集体D.国家和集体10.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A.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水权、水价、节约用水制度和设施农业用水、地源热泵用水的建议
关于水权、水价、节约用水制度和设施农业用水、地源热泵用水的建议二0一四年三月编制一、水权(一)水权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仅指水资源使用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组成的一组权利;关于水权的概念,很难达成统一。
但是,为了更好的研究水权制度,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有必要对水权概念作一统一界定。
我国学者黄锡生认为,水权是指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水的物权和取水权。
水物权就是国家、单位或个人基于对资源水(水资源)和产品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物权可分为资源水(水资源)物权和产品水物权两类。
取水权是指取水主体依法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中取水的权利,是一种准物权。
取水权可分为法定取水权和特许取水权。
水权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利,是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结果,是一项建立在水资源国家或公众所有的基础上的他物权,是在法律约束下形成的、受一定条件限制的用益权。
(二)水权的属性1. 可分解性水权是一组权利集合体,可分解为不同的权利,如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一系列权利。
2. 有限性水权的有限性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受到水资源有限性的制约;二是水权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等多因素的制约。
3. 排他性水权作为产权的一种,在理论上具有排他性,但是由于水权排他性的成本非常高,在现实社会中,常常被弱化。
4. 可转让性从水权的概念和内涵来看,水权是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的。
但是目前,水权是否可转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国家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
(三)水权制度1. 概念水权制度(water rights system),是界定、划分、配置、实施、保护、管理和监督水权,确认和处理各个水权主体责、权、利关系的规则,是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对水权进行规范和保障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通常,水权制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水权的所有制度,包括明确水权的主体以及主体的权益、义务和责任;(2)水权的使用制度,包括对水权的取得方式、程序等一般原则做出规定,同时在水权使用时进行严格的管理;(3)水权的转让制度,包括建立水权转让方式、转让程序规范水权转让的内容,对水权的转让进行一定的管理等;2. 我国现行水权制度(1)水资源所有权制度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渭政办发〔2019〕14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9〕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3日渭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和非常规水。
非常规水为特殊水体的水资源。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水资源管理负总责。
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制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保护工作。
水利系统法律知识简答题100题
水利系统法律知识简答题10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性如何?答: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坚持哪些原则?答: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3、简述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答:(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4、水资源规划包括哪两种,具体各指什么?两种关系又如何?答:(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5、简述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权限。
答:(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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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使用权权限研究作者:齐建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的背景下,一个根本性变化就是将水资源权属由原来的国家与集体所有转变为由国家统一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和由其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享有使用权。
而这其中涉及的水资源所有权理论是不全面、不系统的。
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中水资源的使用权范围、大小及行使方式没有规定,而且也没有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加以阐述。
因此便产生了理论、制度上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事实上占有、管理,并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现实利益的博弈。
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已生效的司法判决中探寻思考并进一步归纳,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具体使用权权限,进而为完善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制度并对民事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水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司法判作者简介:齐建楠,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11-02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使用权概述自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以来,作为水资源所有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使用权权限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就倍受争议。
《水法》第3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水塘、水库中水的权限,用“使用”一词来表述。
那么对于“使用”含义的不同理解,可能是引发纠纷的根源之所在。
目前,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使用权性质问题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将其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使用权能在所有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利益、处分)中,占据核心地位,是所有权人实现其对物的利益的最主要方式。
史尚宽在《物权法论》中把“使用”定义为使用谓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依物之用法以供需用之事实作用。
该观点强调“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自身需要。
另一种观点认为,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张俊浩在《民法学原理》中将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即承认使用权包含使用和收益双重权能。
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资源使用权应该是用益物权中的使用权,即包含水资源使用与收益双重权能。
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基于水资源问题的历史因素而做出的考量。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水塘、水库中的水占有、使用并加以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水资源利用产生的收益在现实中早已体现,并且常态化。
二是基于当今水资源利用和发展的现状做出的权衡。
中国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之一。
近来,随着取水许可为代表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对水资源的管理享有的合理收益也不失为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方式。
因此,这里的使用权理应包含使用和收益两部分。
二、现实中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权限争议产生的范围基于对部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的使用权权限争议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并整理,现在得出主要的争议范围如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水资源的发包养殖权此类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享有使用权的水资源发包农户用于养殖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
现以其中几例,论证之。
本案【详见(2014)赣民初字第0132号判决书】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村民万军与赣榆县青口镇里沙村村委会签订的渔业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万军支付海域滩涂承包费用,被告里沙村村委会负责海域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办理。
因被告超越使用权限发包海域滩涂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使用权是否包括可以通过水权交易的方式发包养殖并收取承包费用?如果可以,出卖的水资源有没有限额上的规定?海域的使用权与海域的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又如何?该判决以《合同法》规定为依据,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享有使用权的滩涂海域的承包权,也间接承认了其作为水权交易对象的存在,但承包要以使用权范围为限。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2条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原有的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可见依据合同法的判决与现行法律之规定并不矛盾。
然而,该判决中海域使用权和海域承包经营权是既具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法学理论中也存在争议,有必要进一步讨论。
从联系上看,海域承包经营权是由海域使用权派生的,是其存在的前提;从区别上来看,理论中虽然对海域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界定大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认为其属于一种债权性权利;二是认为其属于物权性权利;三是应界定为被赋予了某些物权性质的债权,即准物权范畴。
而司法判决中则是承认了海域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的一种。
发包人为村集体,承包人不仅要受海域使用权许可的限制而且也要受承包合同的限制。
因此决定了其债权性质与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存在本质区别。
海域滩涂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海域滩涂资源的使用权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海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如海域权证许可申请;提到海域承包经营权时,更多层次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进行调整和规范,体现的多是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协商,如本判决中的海域承包合同。
在本判决中可以看出,如不确定谁是合法的海域使用权人,则不能确定海域承包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是根据海域权证确定村集体的使用权权限,进而通过民事诉讼,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享有使用权的水资源交易用于工业生产、工程建设本案【详见(2013)沐民一初字第1990号判决书】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临沭县虹源食品加工企业与临沭县玉山镇姚官村村民委会签订的矿泉水及场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姚广轩支付费用,被告姚官村村委会提供水资源和场地。
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在部分场地施工进而影响水源水质引发的纠纷。
该判决我们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使用权交易是否包括矿泉水?有没有限额上的规定?现实中出售水资源用于制造工业产品在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是很有争议的。
本案法院同样是基于《合同法》,认为矿泉水及场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合同有效。
这从侧面表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使用权的客体范围是扩大的,这大抵上是基于历史因素的考虑。
同时还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享有使用权的水资源可以基于水权交易出卖用于轻工业并收取相应费用。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卖的矿泉水有没有限额,判决中并未提到。
但是,类似的案例却有相反的判决,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使用权的水资源是否可以通过水权交易用于重工业生产。
判决的结果是否定的。
如河北省承德市某村将水库水出卖用于冶铁的案件就很典型。
该村经济收入来源主要靠出卖矿石和冶铁用水。
而当地政府认为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权以满足合理的生产、生活用水为限。
水资源出卖给铁矿用于冶铁,涉及商业行为,政府作为所有权人,当然的享有水资源费的征收权,因此引发了行政诉讼。
此案件法院的判决时是支持了政府的主张。
但由于村集体历来负有维护的义务,政府给予维护费用的补偿。
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对于重工业是被限制的。
既然政府是法定的水资源所有权主体,那么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兴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水塘、水库水资源的使用是否当然具有合法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求偿权吗?基于对【详见(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24号判决书】的分析,得出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原告通常证据收集困难,因而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
但是,政府无需对水利工程建设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或者利用其水资源进行发电支付补偿费用,仅在产生侵权责任的时候,承担赔偿责任。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缴纳中存在问题以及处理水资源的使用权权限确定有利于明确水费的非缴纳部分,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以下三个判决涉及的内容都是农业灌溉用水中水费收缴问题而引发的供水合同纠纷。
其中【详见(2015)年南商初字第00094号判决书】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原告何国号与灌南县新安镇于圩村村委会签订的电灌站承包合同,约定由何国号为本村境内农户提供水稻供水,农户向何国号缴纳水费。
被告农户唐兆云认为村委会与何国号签订承包合同未经法定程序,否认其效力,拒绝缴纳水费。
在【详见(2015)年齐民一终字第408号判决书】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系夏宝军与讷河市讷南灌区管理站供水合同纠纷,夏宝军(原审被告)种植水田,用水主要方式为讷南灌区范围内工程供水,但是,夏宝军否认双方的供水合同关系,认为所属水田未使用讷河市讷南灌区管理站设施供水,而用的是自己抽取的井水。
此外,【详见(2015)年昌民一初字第01511号判决书】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承包人刘殿福与农户赵启飞之间关于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收缴而引发的供水合同纠纷。
刘殿福系从国营宝力农场合法承包人刘丽敏处转包获得水利费收缴项目,被告赵启飞否认发包方国营宝力农场的水利费收缴权,认为属无权发包,以此否认刘殿福的水费收缴权利来源。
同时认为双方未签订供用水合同且其灌溉用水由水田内井供应,拒缴水费而产生争议。
对于此类判决,我认为必须明确二个问题。
一是水费的含义是什么?关于水费的具体含义,在不同判决中是不同的。
判决一中的水库和小型发电设施系灌南县新安镇于圩村修建和装备,因此何国号承包并收取的水费是服务费的性质;而判决二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夏宝军与讷河市讷南灌区管理站系事实上的供水合同关系,水田中设立水井,是夏宝军为进行农业生产而进行的辅助性措施,水资源依然属于水资源使用而收取的水资源使用费。
判决三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户向刘殿福缴纳的水费系水产品费,根据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赵启飞应当缴纳水产品费。
二是水田中的水井具体作用是什么?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大部分地方的农业灌溉用水都是同时使用水利工程供水和自然水。
部分判决认为其作为辅助性设施,因此该部分村民应当缴纳水费;也有部分认定水井中的水具有法定使用权应该缴纳,因此有争议。
笔者认为基于农村水资源使用权现状和水资源保护应当认为农田水井为辅助设施为宜。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使用权权限争议判决分析的立法建议“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它的这一特性不仅要求其具有可实施性,更要求法律制度是适应时代需要的创新性立法。
以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修订为例,它是全面衡量我国水资源在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水权交易等水资源利用的新方式的出现以及在国际上水资源领域的具有创新性的公约启发下而进行的根本性修订,也是适应时代要求的立法典范。
此外,法律的制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仅要权衡多方利益,更要从长远的角度去考虑“制度后遗症”。
长期以来,法官形成固化的、畸形的断案思路,自由裁量权几乎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