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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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试题一--含答案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试题一--含答案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试题一--含答案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试题一、单项选择题(20分,每题1分)1.下面哪个机构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A)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D.国务院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2.目前各医院中最常用于肿瘤放射治疗的电离辐射类型是哪一类?(C)A.α射线B.β射线C.光子(γ射线和X射线)D.中子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B)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4.关于放射性活度衰减规律,下列哪种说法正确:(D)A.加压、加热可以改变指数衰减规律B.加电磁场可以改变指数衰减规律C.机械运动可以改变指数衰减规律D.放射性衰变是由原子核内部运动规律所决定的,外部条件不能改变衰减规律5.探伤室建成投入使用后常规监测频次为(C)A.两年一次B.一年两次C.一年一次D.一季度一次6.下列医学行为中,每次检查对病人带来的有效剂量最高的为:(D)A.胸部x射线透视B.上胃肠道透视C.胸部x射线摄影D.血管造影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A.扩建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属报告书项目B.生产III类射线装置属报告表项目C.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属报告书项目D.使用医用I类放射源属报告表项目8.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C)接受一次再培训。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9.我国采纳了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的剂量限值一致的标准,即各种人工辐射源所致公众的年有效剂量为:(A)A.1mSvB.2mSvC.3mSvD.4mSv10.表面污染水平可按一定面积上的平均值计算:皮肤和工作服取(B)。

XX医院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隐患自查报告

XX医院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隐患自查报告

XX医院
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隐患自查报告
根据《XX环境保护局关于认真开展核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核技术应用的安全管理,严格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及人民群众健康,现将我院核技术应用自查报告如下:
一、单位概况
二、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
已建立以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和监督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

核技术应用的档案管理已建立,防护用品、辐射安全与防护需标示硬件都已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仪
规范佩戴定期监测。

三、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已建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应急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流程符合我院实际操作性,其设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其防护功能安全有效。

四、全国核技术利用安全申报系统使用情况
已核实全国核技术利用安全申报系统内的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各类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许可证已定期办理(延续)、审批、备案、验收等手续,以及之前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已及时整改落实。

六、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
我院不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三废”等放射源。

七、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使用情况
我院无移动使用Ⅱ类及以上放射源。

XX医院
2020年10月14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3.05.21•【文号】国核安发[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核安发[2013]11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为深入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环境管理转型、下放审批权限、强化信息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改进工作作风五项具体改革要求,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效率,完善政府服务职能,推动核能开发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我局结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并制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见附件)。

现将《意见》印发你单位,请你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意见》的落实情况。

附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国家核安全局2013年5月21日附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落实“环保五项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有关精神,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落实核安全新要求,深入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环境管理转型、下放审批权限、强化信息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改进工作作风五项具体改革要求,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效率,完善政府服务功能,特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化和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一)进一步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理念。

在新的形势下,牢牢把握核安全没有初级阶段的核心思想,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纵深防御,新老并重、防治结合,依靠科技、持续改进,坚持法治、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总体要求,秉承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全面接轨、坚持抓大放小、坚持公开透明、坚持严格监管,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实践中进一步优化和固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黑安发[2017]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各市(地)、省直管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联合执法和联合督察,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一)企业层面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黑环发〔2018〕273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18〕273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我厅参照《生态环境部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处张海军电话(0451)87113060附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1月12日附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生态环境部201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厅现组织开展全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通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分析总结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及后续监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主验收,不断提高验收质量。

同时,为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告知单【模板】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告知单【模板】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告知单窗口单位:XX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名称: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项目)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

申报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单位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须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可从“******/—网上办事—办事指南”中下载。

3.下列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正、副本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经审批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Ⅲ类射线装置明细表(应含以下内容:射线装置明细: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等);(4)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工作场所负责人、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经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后取得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6)企业制定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包含以下内容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规章:①安全操作规程;②辐射工作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人员培训计划;⑤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或预案;⑥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7)申请表附件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标志区分,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8)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附件材料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oginName=★★★★★★ 请妥善保留这封电子邮件. 您的帐号资料如下: --------------------------- 登陆ID:★★★★★★ 密码:★★★★★ --------------------------- 请牢记您的密码, 因为密码经过了加密处理, 管理员也无法取得。 如果您
单位申请发证机关选地市级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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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 安全申报系统
说明和演示
来源和职责
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的通知(环办[2012]83号) —— 2012年05月23日
第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系统使用和管理工 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申报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申报系统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四)整理并反馈申报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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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二--含答案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二--含答案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试题(考试时间:120分钟)单位名称:学员姓名:成绩:从事工种:培训机构:※※※答案请填写在答题纸上,在试卷上作答成绩无效※※※一、单项选择题(20分,每题1分)1.( A )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D.国务院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2.如果能量相同,下面哪种粒子的电离能力最强:( C )A.γ光子B.β粒子C.α粒子D.中子3.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使用过程中都有可能产生放射性废物或废放射源。

主要来源是:( D )A.核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物B.铀矿冶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C.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D.A B C都是4.关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担任该岗位得的应当是:( C )A.注册环境工程师B.注册环评工程师C.注册核安全工程师D.单位法人5.探伤室建成投入使用后常规监测频次为( C )A.两年一次B.一年两次C.一年一次D.一季度一次6.工作场所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控制。

其中规定:设备、墙壁、地面经采取适当的去污措施后,仍超过表中所列数值时,可视为固定污染,经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授权的部门检查同意,可适当放宽控制水平,但不得超过表中所列数值的(D)。

A.1倍B.2倍C.10倍D.5倍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A.扩建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属报告书项目B.生产III类射线装置属报告表项目C.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属报告书项目D.使用医用I类放射源属报告表项目8.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 C )接受一次再培训。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9.我国采纳了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的剂量限值一致的标准,即各种人工辐射源所致公众的年有效剂量为:( A )A.1mSv B.2mSv C.3mSv D.4mSv10.表面污染水平可按一定面积上的平均值计算:地面取( A )。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环保厅文件〔2018〕288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保厅文件〔2018〕288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法治建设年”活动的要求,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和规范环境保护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1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的确定第三章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和实施第四章监督和考核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和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行为。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0•【文号】环办辐射函[2016]1670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目前,我国已建成若干座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该类装置属于大型核技术利用科研设备,技术复杂,种类多样。

为进一步规范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是指利用磁场约束等离子体,开展受控核聚变和等离子体物理研究的科研实验装置,现有装置类型包括托卡马克装置、反场箍缩装置和仿星器等。

二、磁约束核聚变实验装置的辐射安全,由我部参照核技术利用设施中的射线装置实施监督管理,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由我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

如需使用氚作为工作介质,还应满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有关要求。

三、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在建设前,应根据具体的设计参数和运行模式,分析装置的辐射安全风险,同时考虑事故工况等极端情况的影响,确定具体参照的射线装置的类别,并由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仍然有效,在有效期届满时可向我部申请换发;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应当向我部申请领取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

2024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

A、火险B、肃静C、禁烟D、放射性参考答案:D2.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管理制度。

A、资质;资格B、资质;资质C、资格;资质D、资格;资格参考答案:C3.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

A、二次污染B、次生风险C、诱发灾害D、次生危害参考答案:D4.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A、允许B、可以C、不得D、适宜参考答案:C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A、县级B、县级以上C、省级D、省级以上参考答案:B6.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A、辐射安全风险大小B、辐射工作时间C、辐射单位地点D、辐射工作人员数量参考答案:A7.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A、10B、15C、20D、30参考答案:C8.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

A、卫生主管部门B、公安部门C、财政部门D、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参考答案:D9.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A、10B、15C、30D、60参考答案:C10.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提出进出口申请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8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管要求: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
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 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废物管理要求: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 、贮存。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 射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 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三、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放污法》第五十三条的细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 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 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核安全文化宣贯系列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法规体系 主要管理要求 法律责任
2
一、法规体系
《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
法律(1) 条例(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29)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知识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知识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知识为规范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2012年5月2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12〕83号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该《规定》分总则、系统管理、系统使用、系统维护、附则5章3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办〔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促进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使监管工作各环节、各部门紧密衔接,实现对放射源生产、销售、转让、进出口、异地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动态监管,我部组织开发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2009年12月该管理系统上线试运行,2010年6月全面投入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保障该管理系统正常有效运行,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我部组织编写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使用,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现场检查记录表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现场检查记录表
4、整改意见
1、;
2、;
3、;
4、;
5、;
6、。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单位签字:
受检单位(盖章)
检查结果
放射源工作场所
1
屏蔽墙:
2
屏蔽门:
3
安全联锁系统:
4
辐射剂量报警装置:
5
操作警示装置:
6
个人防护设备:
7
辐射监测设备:
8
辐射警示标志:
9
室内通风:
10
放射源暂存
11
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监控装置
12
防火、防盗设施
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
1
屏蔽墙:
2
屏蔽门:
3
操作警示装置:
4
个人防护设备:
5
辐射监测设备:
6
辐射警示标志:
4)辐射相关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及档案
5)辐射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
1)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2)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3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4
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
5
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6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及监测报告
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8
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7
室内通风:
8
辐射防护操作台:
9
衰变池:
10
衰变桶:
11
防火、防盗设施:
放射性废物与废放射源
1
废放射源数目:
2
放射性废物数量: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要点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要点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1、法律框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令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目前我国核技术领域适用的主要的国家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10月1 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是国家法律在某一个方面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规要求。

以国务院令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行政法规规定了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范围、监管机构及其职权、监管原则及制度等重大问题。

国务院于2005 年颁布实施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 号令,2005 年12 月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监督管理包括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放射源转让审批和备案、放射源进出口审批、安全与防护标准和导则的制定、放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以及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等。

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62 号令)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12 号令),使辐射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主要包括国务院条例实施细则及其附件、行政管理规定等两部分,以部令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 年3 月1 日起施行是规范放射源安全利用的第一个部门规章。

明确了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和转让审批等各项行政许可的办理要求和程序;《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对放射源许可与豁免管理、人员培训、辐射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废旧放射源管理及辐射工作场所退役、熔炼废旧金属的辐射监测、产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性能管理等内容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黑安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3〕18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2号),现将《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并参照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全省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3〕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以下简称大检查大整顿)。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宣传、统计、督导四个工作组,强化对大检查大整顿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并设立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办公室,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环办[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办[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促进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使监管工作各环节、各部门紧密衔接,实现对放射源生产、销售、转让、进出口、异地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动态监管,我部组织开发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2009年12月该管理系统上线试运行,2010年6月全面投入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保障该管理系统正常有效运行,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我部组织编写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使用,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清理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清理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清理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9.20
•【字号】黑环发〔2019〕142号
•【施行日期】2019.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清理规范性文件结果的
通知
黑环发〔2019〕142号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司法〔2019〕14号)的要求,我厅对2019年6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保留规范性文件15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
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0日附件1
附件2。

2021年3月份版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考核(非医用Ⅲ类射线装置)题库及答案 (2)

2021年3月份版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考核(非医用Ⅲ类射线装置)题库及答案 (2)

2021年3月份版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考核(非医用Ⅲ类射线装置)题库及答案1、以下属于核子秤优点的是()。

A、不受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B、动态测量精度高,性能稳定,工作可靠C、结构简单D、可在恶劣的环境下工作E、可显示多种监测参数正确答案:BCDE2、核子仪使用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应每年进行()次。

A、1B、2C、3D、4正确答案:A3、若核子仪工作场所的辐射场变化较大,则应(),使工作人员免遭大剂量照射A、加大场所剂量测量频率B、设置监测报警系统C、给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仪D、给工作人员配备剂量巡检仪正确答案:A4、核子仪的辐射防护监测,根据其监测的对象,分为()。

A、环境辐射监测B、辐射工作场所C、辐射工作人员D、周边公众成员E、以上均正确正确答案:ABC5、若核子仪使用场所不限制人员的活动范围,则核子仪外围5cm辐射的剂量率控制值为()。

A、250≤H<1000μSv/hB、25≤H<250μSv/hC、2.5≤H<25μSv/hD、H<2.5μSv/h正确答案:D6、核子仪的使用说法正确的是()。

A、新购入的核子仪必须进行放射防护和安全验收检验B、操作人员熟悉源容器的结构、掌握放射防护技能后可先操作,后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C、在监督区的放射工作人员、各类核子仪的放射源换装和涉源维修时的放射工作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D、核子仪退役的密封源可自行处理E、以上均正确正确答案:AC7、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工作时,不允许身体的()部位通过通道口和窗口进入射线束内。

A、四肢B、躯干C、头颈D、任何正确答案:D8、新设计、新安装的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必须进行()的验收检测,合格者方可发放许可证。

对不合格设备,改造后经重新检测合格才允许使用。

A、防护性能B、电气性能C、安全性能D、识别性能正确答案:A9、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辐射安全的常规检测频率为()。

A、三年一次B、两年一次C、每年一次D、每月一次正确答案:C10、下列哪一项是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的核心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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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
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环办[2013]12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7.19
【实施日期】2013.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环办[2013]120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进一步做好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3〕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13年7-9月开展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大检查。

现将《黑龙江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辐射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监管措施,做好辐射应急准备工作,严格监管射线装置使用与放射源使用、存贮、
运输等活动,确保核技术利用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确保放射源安全受控。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安排好运行、防火、应急、保卫、通讯等工作,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辐射安全自查工作,彻查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受控运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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