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养支字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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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津03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闫树超【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闫树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当事人】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金鸣【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亮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亮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亮【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不予答复重复处理行为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9年4月5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申请,请求被上诉人重新对其作出工龄审定,在此之前上诉人就曾多次就连续工龄审定问题向被上诉人进行反映,被上诉人也已多次进行答复,本次申请仍是沿袭之前的主张,系对被上诉人之前将其1992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审定为4年2个月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申诉。

管理制度-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版目前最终 精品

管理制度-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版目前最终 精品

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退休审批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XX〕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办理退休人员范围(一)正常退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领取养老待遇地为我市,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下列人员可以在我市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和农籍个体工商户;2、在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的本市农籍人员;(并非退休当月,而是历史缴费期间都要满足这一条件)3、在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4、在我市参保缴费满10年的外省市个体工商户5、经市委或同级组织部门任命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二)后延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我市办理后延退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后延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

其中:20XX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延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可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趸缴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其余人员应后延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趸缴。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由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在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提前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我市办理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申请提前退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壮大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退休生活的积极作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福利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符合企业年金建立条件的,要带头建立企业年金。

集团公司上年度盈利的,所出资企业中已经建立和具备建立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集团公司本部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所出资企业建立年金工作做出安排。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集聚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四)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其中,从事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律师服务、会计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优先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对于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填表说明—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填表说明—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津社保转字1号)
填表说明
1.此单由缴费单位填报,在办理参保人员(缴费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使用。

填报一式四联,经社保机构审核盖章后双方各留一联,其余两联由缴费单位分别转交给转入单位和转入社保机构。

2.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示内容填写。

批量转出时,公民身份号码不填写,姓名处填写X X X等几人。

3.截止缴费(支付)时间:转出的缴费人员填写最后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月;转出的离退休人员填写最后一次领取养老金的年月。

4.转移原因:在“统筹范围区县内转移”、“统筹范围区县间转移”、“跨统筹范围转移”后的括号内用“√”表示。

5.参保险种:在缴费人员参保险种后的括号内用“√”表示。

6.转出单位代码、转出单位名称:填写缴费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前所在单位的代码和名称。

7.转入单位代码、转入单位名称:填写缴费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后所在单位的代码和名称。

8.转出社保机构:填写缴费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前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社保机构名称。

9.转入社保机构:填写缴费人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后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社保机构名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7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7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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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24号),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5〕43号),持续推进人力社保“清规行动”,我局对现行人力社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对阶段性工作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的58件人力社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8件)
2017年11月23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津政发[2014]1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津政发[2014]1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6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二)年满45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二)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配套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农委、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天津养老支字2-5号表

天津养老支字2-5号表

人;建国前老工人
转入单位意见(章) 医疗保险参保比例为:
主管部门意险参保比例为:
年 转出分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经办 机构 审核 支付科长: 分管主任:


年 转入分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分管主任:


年 市中心意见(章) 经办人:


主任:
支付科长:
主管处长:









注:1、“统筹范围区县内转移”的,只在“转出分中心意见”栏目内签署审批意见即可。 2、该表由转出单位、转入单位、主管部门、转出分中心、转入分中心、市中心各留一份。
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审核表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5号 参保区县 转出单位 转入单位 转移原因 转移时间 □ 合并 □ 分立 □ 迁址 □ 破产 □ 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 □ 改制 □ 其他 人;退休和退职 人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转移人数 转出单位意见(章)
人 . 其中:离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天津市社保养支字2-2号表退休新表

天津市社保养支字2-2号表退休新表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退休 原因
□ 正常退休 □ 因病提前退休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 工伤提前退休 □ 破产提前退休 □ 特殊政策提前退休
□ 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 □ 援藏人员提前退休 □ 机关事业机构改革提前退休
□ 其他
视同缴费年限
年 月 实际缴费年限
年 月 核定缴费年限
年 月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转制前 退休 标识
□ 市属无事业费 □ 中央有事业费 □ 转制事业单位
□ 市属有事业费 □ 二级行政公司
通讯地址
省/市/自治区

区/县
居住地标识 □ 家居境外 □ 家居外省市 □ 单位生活区集中居住
居住地所属街道
邮政编码
□ 工商银行
□ 社 发
集中 开户
□ 建设银行 □ 中信银行
标 □ 社保卡发放 识
① 社 保 留 存

险种折算年限
年 月 专业技术职务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工人技术等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
劳模标识
□ 全国劳模 □ 一次特等劳模或两次以上市级劳模 □ 一次市级劳模
养老特 □ 军队转业干部 □ 按档案记载年月退休 □ 工伤1--4级伤残
殊标识 □ 缓刑或假释
□ 公司本部转制人员
□ 转制时间
年月
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2号
公民身份号码
证件类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居民身份证 □ 户口簿 □ 护照 □ 港澳台回乡证/返乡证 □ 其他
姓名
出生年月

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系统用户手册

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系统用户手册

文档编号:第1.0版分册名称:##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系统用户手册名目第一章前言§1.1编制目的本文介绍##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系统的功能、操作步骤和关注要点,关怀参保单位掌握使用申报平台。

本文的预期读者为使用##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

§1.2文档结构本文描述##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系统的功能讲明、操作步骤和关注要点。

本文按照一级菜单划分业务各章、二级菜单划分各小节的原那么进行组织。

在每个具体业务模块的操作讲明中,按照功能讲明、操作步骤、关注要点等条目进行安排。

其中“功能讲明〞要紧讲明本业务模块所实现的功能,包含对数据处理的概述;“操作步骤〞要紧讲明界面内容的分类、具体操作步骤的顺序、输进限制、业务分支选择等信息;关注要点要紧讲明此模块的办理条件、重点输进工程的内容、方式、长度、类型等必要的限制等。

§1.3一般约定界面上用红色标识的数据项为必须输进项;第二章总体流程介绍要使用好网上申报系统,需要对网上申报系统的经办流程有一个清晰熟悉。

企业在同一个结算月份内的业务办理,分不要通过如下两张图的流程:图A〔申报流程〕,图B〔结算流程〕。

申报流程〔图A〕:1、企业在网上录进社保业务。

2、待业务录进结束后,能够通过信息提交功能确认经办的业务数据。

3、企业提交的数据上传至社保分中心。

4、分中心处理企业提交的网上业务。

5、分中心能够在网上查瞧自己办理每一笔业务的状态〔通过、不通过〕。

6、关于不通过的业务能够进行业务删除,重新办理申报业务。

图 B提交流程〔图B〕:网报系统目前的功能是社保征收工作的局部业务关于网上没有实现的业务,企业还需要到分中心前台办理。

在办理缴费结算的之前,企业应该满足两个条件:1、网上的业务办理完毕。

2、社保前台的业务办理完毕。

之后能够通过提交结算功能,告知社保中心能够进行申报结算,生成单位缴费通知单。

第三章企业网上申报§3.1登录系统§3.1.1登录系统§3.1.1.1功能讲明##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系统采纳##远博公司数字证书验证用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网上传输信息的保密性、数据完整性、发送信息的不可否认性、交互身份确实定性。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持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在本市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也应按本规定参保缴费。

4.加强跨省市转入人员参保和接续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津政服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服函〔202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4月17日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持续提升市政公用服务联合报装效率,有效提高集成式政务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对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涉及的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理方式进行优化,完善系统,精简材料,缩短时限,全面提升企业办事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改革措施(一)集成报装事项。

对我市新增供排水报装、供电报装、燃气报装、通信报装、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报装服务的企业用户,实行“一次提交材料、一次集成办结”的“一件事”服务。

(二)集成办理流程。

按照《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理流程图》(附件1)执行。

(三)集成办理方式。

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APP等线上渠道开设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专区,整合申报表单、申请要件等要素,通过统一入口上传办理材料,向供电业务系统、供水报装平台、“政务一网通”系统、燃气报装平台、通信报装平台和广播电视报装等平台系统实时流转报装数据信息,实现“一站式”在线办理。

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积极推行现场导办帮办等便民服务。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一)推进报装事项集成办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5号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所属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入统筹时间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准确填报单位和人员信息,并将信息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

对于申报信息完整准确的,在申报审核后逐户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并由市社保中心支付养老金;对于申报人员范围、养老金项目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的,在规范后予以审核纳入。

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参保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退休人员养老金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纳入统筹发放。

办理参保手续前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以及单位垫付的养老金,由市社保中心在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按照明细算账、差额结算的方式,与其统一进行清算。

二、关于纳入统筹范围在我市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一)已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的函》(人社厅函〔2015〕373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函373号文”)的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津医保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4〕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1月12日市医保局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四章联网审核第五章手工报销审核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强化源头管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258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258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258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变更为社会保障卡收取工本费的函》(津劳社办函[2008]365号)收悉。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变更医疗保险卡工本费的函》(津财综[2008]8号),原由你局收取的医疗保险卡工本费收费项目已变更为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5元,补办社会保障卡和将原医疗保险卡更换为社会保障卡按规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你局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10月20起执行。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保制(补)卡工本费的通知》(津财综[2006]11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 [2008]119号)文件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结束——。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劳险[1998]329号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一)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个人帐户是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二)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电脑序号、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建立个人帐户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经审核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缴费基数、个人帐户本金、利息等(表式见附表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帐户记载表》)。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电脑序号。

电脑序号暂由单位代码和职工个人序号两部分组成,单位代码使用《单位代码证书》上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职工个人序号在一个单位内按顺序编排,新增加的职工依次排序,减少的职工个人序号不得由其他职工占用。

(五)199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为1994年10月1日;199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由外省市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自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新安置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部队专业干部,自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一)保障和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

推动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巩固我市全民医保成果;完善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及时补偿,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

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作用,引导医疗服务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

(二)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按照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整体部署,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定实施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在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付费方式改革、信息技术支撑、医师多点执业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间分级诊疗,医保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

基层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

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转诊转院,起付线连续计算。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规。

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保管理部门及时维护医保服务医师多点执业信息,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

(四)探索建立适应医养结合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和本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的要求,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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