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1日京高法发[2013]4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全市三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形式审查工作;(二)组织、上传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三)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补正,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四)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公众对公布裁判文书的意见反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五)统计、分析、报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据;(六)其他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相关的检查、监督、考评、总结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开范围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上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主要包括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裁判文书。
法院指挥中心规章制度
法院指挥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指挥中心的工作,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院指挥中心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指挥、协调、监督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法院全面工作。
第三条法院指挥中心的任务是协助法院院领导履行职责,指挥、协调、监督法院全面工作,确保法院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法院指挥中心根据法院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五条法院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素质,服从法院领导的指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法院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国家机密和法院工作秘密,绝不得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法院指挥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名额由法院院领导确定。
第八条法院指挥中心主任由法院院领导直接任命,负责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对法院院领导负责。
第九条法院指挥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主要分工由主任确定。
第十条法院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分为指挥岗、协调岗、监督岗,各岗位具体职责由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法院指挥中心设立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法院指挥中心实行值班制度,每天24小时轮流值班,确保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法院指挥中心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法院院领导报送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法院指挥中心实行统一指挥制度,对于法院各部门的工作要及时协调指导,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法院指挥中心实行工作台账制度,每天详细记录工作情况,汇总形成报表,供领导查阅。
第十六条法院指挥中心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法院指挥中心给予表扬和奖励,如提升岗位、加薪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引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等八项工作规范已于2009年5月26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总第237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高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引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审判事务办公室负责诉讼引导工作,设导诉台和导诉员。
第二条导诉员应当着装整齐、清洁、规范,接待当事人和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
第三条起诉或申请执行的,告知其到立案庭。
第四条当事人找不到法庭的,告知其法庭位置及路线。
第五条当事人找不到承办法官或案件尚未确定承办法官的,告知其承办庭室内勤电话。
第六条当事人找不到执行法官的,告知其执行庭内勤电话。
第七条当事人反映案件审判不公或投诉法官审判作风、廉政等问题的,告知其向信访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并告知其联系电话。
第八条当事人咨询法律或诉讼问题的,导诉员不负责解答,可告知其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咨询。
第九条当事人询问院长或庭长接待日的,可提供安排接待日部门的联系电话。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查询案件档案的,可提供档案部门电话,查询时间和需要何种手续由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解答。
第十一条要求复印有关材料的,导诉员应当在复印前说明高级法院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经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可免收复印费。
第十二条对情绪激动的人员,导诉员应当注意稳定其情绪,并及时向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报告;紧急情况的,可直接通知法警队和相关庭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在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执法尺度、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高级法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工作部署,履行审判业务指导职责而制定,以高级法院名义或以各部门名义公布,对审判、执行工作中某一类案件、某一类事项做出的指导性意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包括“通知”“意见”“办法”“解答”“指南”“实施细则”“会议纪要”等种类。
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审判、执行工作相关请示做出的答复,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做出答复的部门将答复内容及时转化为前款规定种类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高级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按照“一件一档”的原则建立文件档案,全面记录文件制定过程。
文件档案应在文件发布后及时归档。
第六条高级法院研究室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职能。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
第八条高级法院各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列明起草目的、文件标题、拟规范内容及拟发布时间。
起草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室备案。
第九条研究室拟定高级法院年度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研究室按照计划督促各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对于审判工作急需、未列入年度起草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高级法院院长批准。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市法院实际,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适宜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由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统筹起草工作。
执行指挥中心规章制度
执行指挥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执行指挥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指挥中心是机构的聚集地和决策机构的核心,各单位在此集中协调,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决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指挥中心设立一名主任,直接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指挥中心设立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单位的协作。
第五条指挥中心设立若干个部门,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作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单位间的工作,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指挥中心有权调整各单位的工作重点,协调各方资源,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指挥中心有权发出指令和命令,确保各单位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决策。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九条每日早晨,指挥中心召开例会,通报前一日工作情况,安排当日工作任务。
第十条每月召开一次重要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讨论解决遇到的问题,制定下一个月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指挥中心要及时处理下级单位反映的问题,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第五章纪律要求第十二条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要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指挥。
第十三条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机构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要维护机构的形象,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损害机构的利益。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指挥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指挥中心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指挥中心主任及大部分副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指挥中心主任。
以上规章制度自日期公布,生效。
机构内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据此执行,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指挥中心主任:XXX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10.05.19)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10.03.19)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10.01.15)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9.12.20)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09.11.09)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08.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08.17)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09.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09.07.06)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09.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09.05.2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9.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09.03.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03.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09.02.27)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09.02.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09.02.0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9.02.0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1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2008.12.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10.29)2008.08.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8)(2008.06.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2008.04.10)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02.29)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07.08.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05.18)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04.21)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07.04.20)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04.05)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2007.04.02)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2007.03.30)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2007.01.12)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2)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06.11.20)关于规范复制卷宗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11.10)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2006.10.16)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6.09.26)关于涉公证纠纷受理问题指导意见(2006.08.01)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2006.04.2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03.07)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2006.02.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2006.02.1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2005.12.31)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2.14)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5修订)(2005.12.14)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18)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01)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5.07.27)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7.25)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2005.07.19)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3.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1.27)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01.11)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01.10)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2005.01.10)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2005.01.10)1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2004.12.291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12.1610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151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1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 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2004.03.011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02.241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2004.02.181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4.02.18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2004.02.16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04.01.061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3.12.2412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12.021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11.271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9.291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03.06.171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06.121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2003.03.051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3.02.121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71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12.271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41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12.101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2002.11.0714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2.10.1114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2002.08.1914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08.131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2.08.0615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311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本市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范围的通知(节选)2002.04.0415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11.06 15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2001.10.3015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2001.10.2915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1.10.0915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09.291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协助执行中如何处理重复查封等问题的复函2001.09.2916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09.171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06.251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彩票管理规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2001.02.2616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执行案件立案和执行问题的通知2001.02.192000.12.18 16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1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2000.11.021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8.151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07.1817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07.1117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07.031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2000.06.192000.05.29 1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1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05.2318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2000.03.1019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1999.12.0319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1999.12.0319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1999.12.0319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12.0319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11.2919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1999.11.2919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11.2919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1999.11.1919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9.10.292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案件举报人能否作为证人写进判决书的请示的复函1999.10.2020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宣布决定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42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32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1999.08.302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1998.12.242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1998.12.182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1998.12.012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决定1998.11.162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1997)赔他字第13号等三起国家赔偿案件的批复的通知1998.09.292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的通知1998.08.042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仲裁机关做出的生效裁决改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1998.04.232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8.03.24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10.202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12.092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的通知1996.03.132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1995.11.2923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与海关相互配合的办法的通知1995.11.2423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6.212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5.04.102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4.04.252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1993.08.012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1993.06.102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09.0126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91.09.012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0.08.3026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递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06.2026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被羁押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问题的通知1990.01.312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1989.08.2526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1988.08.202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1988.01.0527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方法的总结1987.12.152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12.012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1987.10.2027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1987.10.062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1986.08.1228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06.012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暂行规定1986.04.012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3.01.1528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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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法[2006]285号)精神,现就本市法院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与其他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应先与有关法院协调解决。
协调经当事人同意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协调纪要,入卷备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高级法院协调。
二、报请高级法院协调的案件和高级法院接到有关法院的协调函要求执行法院回复的协调案件,有关法院应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主管院长签发,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之间的协调记录或纪要,一式三份,必要时应附卷宗。
三、高级法院要求有关执行法院回复的协调案件,回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四、本市法院之间的争议案件协调不成的,由高级法院作出处理决定;本市法院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之间的争议案件经高级法院协调不成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五、高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期间,执行法院除采取必要的控制性措施外,不得擅自处分争议财产。
六、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来源: /fg/zdalsyb/detail295814.html。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待中央出台新的诉讼费用管理办法时,再根据要求予以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三十日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人纳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精神,加强本市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和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三)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纳人财政预算内管理,并全额上缴国库。
诉讼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后,同时撤消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四)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实行以下原则:1.符合诉讼程序原则;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3.执行国家财政管理原则;4.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二、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缴库(五)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我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
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和其他司法救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科学的、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考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目标、原则及对象(一)考评以实现案件的公正、高效执行为目标。
(二)考评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考评对象为全市各中级法院、区县法院和铁路基层法院。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指标共分五项,总分100分。
每项(含分别记分的小项)扣到零分为止,不记负分;同一案件存在多个应当扣分的情节,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一)案件质量(40分)1.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的,每件案件扣1分。
2.未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3.违法(不)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4.采取评估、司法鉴定、变卖措施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每件案件扣1分。
5.违法采取罚款、拘留、拘传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6.通过公开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委托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7.违反有关规定对应当拍卖的财产不委托拍卖的,每件案件扣1分。
8.未审核拍卖公告或违反有关规定审核拍卖公告的,每件案件扣1分。
9.违反有关规定指令拍卖公司暂缓、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委托的,每件案件扣1分。
10、违反有关规定撤销拍卖结果或宣告拍卖无效的,每件案件扣1分。
11.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裁定或办理财产交接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12.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未将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每件案件扣1分。
1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发还案件执行款物的,每件案件扣1分。
14.将案件执行款物发给与本案无关的人,每件案件扣1分。
15.未按规定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在首都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高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法院的工作实际,特就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职能定位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为:在审判委员会和院领导的领导下,围绕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管理三大职能,统筹、协调、监督、规范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审判业务综合部门。
二、工作原则要以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重要依据,依托制度和信息化建设,围绕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管理目标,以加强评估指标督查考核、激励问责为切入点,以网上公示、网上监督、案件评查为手段,发挥"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为院领导及审判委员会决策、为庭(局)长指导办案、为法官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审判管理信息服务。
三、工作职责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审判公正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效果管理和综合性审判管理等工作。
1.案件质量评估。
按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有关要求,依托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对审判质效重要指标进行公开通报,对评估指标进行督查考核、激励问责。
2.案件质量监督。
对案件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实时监控、统计并公开通报,针对影响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或专项案件检查,及时向审委会提出对策建议并按照审委会的决定或要求,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3.审判流程管理。
依托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开展案件流程管理,对审判活动全过程中可能影响案件效率的重要节点实施监督和考核,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效率提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人民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待实际执行到案款后再依法予以收取。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不得减交和免交。
第二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应将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一并向被执行人执行。
第三条执行案件得以全部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算全案的申请执行费金额;部分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基数,按照全案标的额所适用的标准计算申请执行费金额。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发还案款之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此笔案款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金额,给申请执行人开具交费通知书,通知其向指定银行交纳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交纳了申请执行费的,人民法院应将实际执行到的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不交纳申请执行费的,人民法院不得发还案款。
第五条因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执行的案件,或者发放债权凭证后,依当事人申请而再予立案执行的案件,参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收取申请执行费。
第六条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交纳。
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计算金额,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通知申请执行人预交。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保障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本市的正常运行,促进各级法院合法、高效、有序地使用和管理该系统,明晰各类人员在系统运行中的职责权限,确保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该系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负责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执行资讯的审核,并对全市各级法院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对本院使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对内用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管理,对外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以适当的方式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
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该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院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遇到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的问题。
各级法院执行机构承担人员培训、数据采集、日常管理与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为执行机构使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员保障,配备运行快捷的计算机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建立系统专用的互联网操作室。
各级法院相关部门应为系统的硬件管理和网络维护提供支持。
第二章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仅供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人员及经授权的其他有关人员使用。
其他机构和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系统。
第七条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本院权。
高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辖区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的暂行规定为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体制的职能作用,畅通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诉求渠道,及时有效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号)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处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执行指挥中心的负责人由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
执行指挥中心的办事机构设在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落实执行指挥中心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条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成立由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负责处理本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事项,并执行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
快速反应执行小组的成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应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条执行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负责处理以下紧急事项:(一)需要紧急控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的;(二)需要紧急控制被执行的财产的;(三)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的;(四)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执行指挥中心和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均应开通24小时执行应急电话,并派人全天值守。
对通过执行应急电话请求处理的紧急事项,值守人员应当核实来电人的身份、执行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报告、处理。
第五条对本院执行工作中需要处理的紧急事项,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可自行决定采取应对措施,但应将有关情况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需要紧急事项发生地法院协助的,报请执行指挥中心协调处理。
必要时,执行指挥中心可以统一调度全市法院的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
第六条对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必须立即遵照执行,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要在执行完毕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执行程序【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19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7.25【实施日期】2005.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19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和解行为,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请求执行法院提出和解方案并自愿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条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将该授权委托书提交执行法院。
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视同委托人接受该和解协议。
第四条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将协议提交执行法院进行审查。
第六条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予以认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巡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对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力度,全面推动两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司法巡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司法巡查工作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巡查组。
巡查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担任,副组长从其他领导干部中选任。
巡查组其他成员从政治部、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和督察室选派。
巡查组一般由7-9人组成。
巡查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办公室负责巡查具体工作。
第六条巡查组的主要职责:(一)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情况进行监督:1.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2.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5.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6.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7.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的情况;8.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二)向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报告巡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指示和要求,向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巡查组巡查前接受培训,明确巡查工作任务,做好巡查准备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1月10日京高法发[2005]10号)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公平和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涉案财产进行处分,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委托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并得出相应结论的活动。
包括:鉴定、审计、评估。
第三条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管理全市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并统一各项计费标准。
第五条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相关法院或相关业务庭决定。
第六条对需进行司法鉴定的,首先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当事人选择一致的,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第七条当事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明确交待选择的原则和办法,选择过程和结果如实记录在案。
在当事人选择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示意、诱导当事人进行选择。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放弃选择或一方当事人经正式传唤不到的,由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选择。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放弃选择的,可由相关法院或相关业务庭提出建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对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的专业,在当事人选择不一致时,相关法院可向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由当事人在名册内各选择三至五家机构,选择中如有一家机构重合,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如有多家机构重合,可在重合的机构中再次选择。
当事人选择仍不一致时,各级法院应当填写《委托司法鉴定移送表》,并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负责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高级法院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公开进行。
并根据委托司法鉴定的专业,在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随机进行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03]16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03]169号)为准确适用法律,进一步规范本市法院的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定执行的案件范围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指定执行,是指高级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辖区内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另一个法院执行。
第二条高级法院对最高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第三条在下列情形下,高级法院可以裁定指定执行:(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指定由某一法院执行便于协调处理的;(二)同一当事人在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为申请执行人,在另一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指定由某一法院执行便于债权债务抵销的;(三)需要将未结执行案件数量过大的法院的部分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四)需要将其他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受理执行案件数量过小的法院执行的;(五)案件无法定事由未能在6个月期限内执结,经高级法院指令限期执结,逾期仍未执结的;(六)其他需要指定执行的情形。
二、提级执行的案件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提级执行,是指高级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辖区内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由高级法院执行。
第五条高级法院对最高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第六条在下列情形下,高级法院可以裁定提级执行:(一)多个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提级执行便于协调处理的;(二)疑难、重大、复杂案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无法定事由超过6个月期限未执结,经高级法院指令限期执结,逾期仍未执结的;(四)其他需要提级执行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9日京高法发[1999]4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规定》第2条明确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其他法律文书”,不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规定。
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作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1)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2)被执行的财产附着多重法律关系,法庭难以处理的;(3)由执行机构执行有利于法庭今后开展工作的。
3.《规定》第5条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处理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决定、裁定等。
4.上级人民法院需要了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和结果的,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通知要求作出处理,在2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5.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适用上把握不准,需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提出本院具体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
二、关于执行管辖6.人民法院之间在执行案件中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协调的,按下列办法进行:(1)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分别由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2)不属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3)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发生争议需要协调或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实行“执行接待日”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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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实行“执行接待日”的规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反映意见,畅通当事人诉求渠道,促进执行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接待日”。
二.执行接待日,由各院全体执行人员集中接待本院执行案件当事人。
三.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说明和法律释明工作。
四.执行接待日,对来访当事人必须进行登记。
五.接待当事人,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笔录并入卷。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接待摘报制度。
在每个接待日后三日内将接待情况形成摘报呈送本院领导阅批。
七.各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应当精心组织“执行接待日”的接待工作,加强对接待日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各级人民法院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并将研究笔录入卷。
各级法院主管院长应当主持对重大事项的研究处理。
九.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接待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分析报告报送高级法院执行局。
不上报或逾期上报的,按照《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执行工作管理”中第4项的规定处理。
十.高级法院执行局定期汇总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接待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十一、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fg/detail388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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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的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体制的职能作用,畅通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诉求渠道,及时有效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号)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处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执行指挥中心的负责人由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
执行指挥中心的办事机构设在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落实执行指挥中心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条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成立由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负责处理本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事项,并执行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
快速反应执行小组的成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应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条执行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负责处理以下紧急事项:
(一)需要紧急控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的;
(二)需要紧急控制被执行的财产的;
(三)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执行指挥中心和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均应开通24小时执行应急电话,并派人全天值守。
对通过执行应急电话请求处理的紧急事项,值守人员应当核实来电人的身份、执行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报告、处理。
第五条对本院执行工作中需要处理的紧急事项,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可自行决定采取应对措施,但应将有关情况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需要紧急事项发生地法院协助的,报请执行指挥中心协调处理。
必要时,执行指挥中心可以统一调度全市法院的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
第六条对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必须立即遵照执行,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要在执行完毕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七条执行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应加强与公安、检察、车管、房管等协助执行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协同处理紧急事项的效率。
第八条因私用执行应急电话导致紧急事项不能及时上报或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不能及时下达,或者因执行指挥中心或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获悉紧急事项后未及时采取适当应对措施,或者因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拒不执行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贻误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履行职能的情况,由执行指挥中心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第十条本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 /fg/detail388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