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考试案例

合集下载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集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集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集1、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一艘名为“东方红2号”的万吨远洋运输货轮,1995年7月在日本大阪港抛锚,经检测,修复难度大,且需要巨额资金。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遂决定将此船就地转让出售。

经拍卖,该船被韩国一家船运公司买走。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就向哪国缴纳所得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售船收入应仅向中国缴纳所得税。

分析:中国与日本、韩国均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

对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等所获得者的收益,各国协定一般都规定应仅由转让者的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 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合同未成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3、威廉系英国人,1983年,他将其祖上遗留的位于法国境内的一所房屋转卖,得价款20万法郎。

就此项收入,威廉向法国财政部缴纳所得税8万法郎。

后英国政府也通知威廉应就房屋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威廉认为房屋系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的所得应仅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不应再向英国政府纳税。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威廉还应向英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根据两个《范本》的规定:不动产转让收益,应在不动产所在国纳税。

但不动产所在国并非享有独征税权,不动产所有者的居住国也享有征税权。

4、美国人穆尔发明了一种新型的枪栓,其就此项发明分别先后向美国、日本、英国、中国提出发明专利,其在美、日、英三国顺利获得专利权,惟独中国专利局以枪支在中国限制出售,授予专利有违公共秩序原则为由驳回期专利申请。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到5%。4月30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 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5月 5日可拿到许可证、开出信用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时 至5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申请人依约正式向 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之前支付 3%的罚金。双方经面谈协商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意见,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于2000年6月向仲裁 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罚金 (合60500美元)及其利息。 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抗辩理 由: 1.根据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未能 如期开出信用证时因1999年1月国家主管钢材进口的职能 机构发生变更,其按原途径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所致, 应视为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应承担违 约责任。
[案例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 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 “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双方的合 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6]要约的添加与修改 卖方A发出电报于B:“确认售与你方A型起重机一 架,请汇1000英镑,接款后20天内交货。”B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我方购买A型起重机一架,条件按你方 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 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20天内交货。 ”A方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卖给第三方。B遂向法院 起诉。试问: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4]CIF合同项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W贸易公司(买方)以 CIF签订了一笔1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 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W贸易公司及时向SKY公司开 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 运条件出运。此就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W贸易公司 :“装运给贵公司的1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 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W贸易公司收到传真后,立 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他们的货后再驶 往厦门。SKY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 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 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 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的变动,W贸易公司需 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 。其结果是W贸易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 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W贸易公司 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 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地港黄埔港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我国A公司和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购买吨化肥。

A公司规定了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并开出了信用证。

然而,由于B公司租用的“雄狮号”船遇到了飓风,导致装货延迟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在取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1月21日,“雄狮号”离开了___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然而,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发生火灾,部分化肥被烧毁,船长在救火过程中又导致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停留的延迟,使得船到达目的地时碰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不得不大幅度降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是否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但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单独海损的损失。

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和船公司分别承担。

由于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迟延装船并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由于B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承运人有权向B公司追偿。

考点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1、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在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双方约定:北京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

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发货。

(1)该合同是否成立?(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2、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窑湾后,如果仍然上菱形性感冒,可获赔付100英镑。

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

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但结果仍感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1)根据公约,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3、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12日上午九点.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约行,当天晚上从第三人那里知道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九点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法院将怎样判决(3)法国法、英美普通法和公约对要约撤销规定是否一致4、布洛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已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洛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报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

在这两年中,布洛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洛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

(1)合同是否成立(2)如果合同成立,请指出合同成立时间5、原告亚当斯是羊毛生产商,被告罗林是羊毛供应商.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一批羊毛的要约,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一、买卖合同案[案情]200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收到,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有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7月22日电。

A于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

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

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22日电后,我方货已另行出售。

”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

其在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A的要约,要求A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A 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

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

[问题]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请详细说明理由。

二、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案情]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为什么8、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9、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场价格上浮;我方复电拒绝..问题: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10、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2日电发盘撤消..”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题:1A商行是否已经成功地撤消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题:我国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2、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公司出售机床一批..法国公司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公司索赔;法国公司又向我方索赔..问题: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3、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D公司以D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 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问题:C公司是否侵权本案将任何处理14、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问题: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5、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6、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合同规定2000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4月28日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于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问题: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不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18、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19、“台湾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娥眉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在货物于1972年1月4日及1月29日先后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问题: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进行批注20、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问题: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21、我国万利嘉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了新闻纸..2001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3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题:保险公司的拒绝是否合理为什么22、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靠岸修理..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工作人员工资..问题: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本案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23、1996年3月;中国留学生王某将独立研制出的水果桃的一个新品种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局确认该种桃系用非生物方法“制造”的;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美国专利法授予品种发明专利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国专利法尚不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因此美国专利局也不应为其提供专利保护..1997年1月;美国专利局驳回了王某该项发明专利申请..问题:美国专利句驳回王某专利申请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4、日本某公司于1990年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1990年5月13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1990年12月20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同年7月;中国某大学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8月22日;该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关于这项发明的专利申请..问题:中国专利局应当把该项发明专利授予谁为什么25宁波“杉杉”服装公司以加工高档男女西服、衬衫闻名;其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占有一定的市场;拥有的“杉杉”牌文字和图形商标在国内也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打开国际市场;让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公司的领导决定在提高服装质量;在国外广做宣传和积极促销以外;还要在美国、日本、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十几个国家申请“杉杉”牌文字和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他们特地委托某商标事物所代为办理各国商标注册事宜..考虑到我国和公司拟申请商标注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因此该事物所决定通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然后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再逐一取得注册..问题:1如何通过国际注册使“杉杉”商标在有关国家取得注册 2如果在取得国际注册以后的第三年;我国商标局宣告“杉杉”商标的国家注册无效;会对其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26、中国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引进合同;由乙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某项技术;合同期限5年..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产品的原材料应向乙国公司购买..其产品不得反销乙国市场..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该引进的技术..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项技术..问题:该合同是否存在问题27、A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贷款协议..后来;A银行感到提供贷款的压力很大;想吸收B银行和C银行进来..B银行以转贷款的方式加入;C银行以转让的方式加入;A银行并未完全退出..后来;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问题:A银行、B银行和C银行是否都有权直接要求X公司偿还贷款什么28、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可撤消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题: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29、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是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问题: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2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30、2003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问题: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2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31、甲国某公司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是46%、60%和30%..问题: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分别应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别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3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问题:你认为能够仲裁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案例题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出台了一项新的法规,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该国市场的参与和经营活动。

该国政府表示,这一新规是为了保护国内企业和市场免受外国竞争的侵害。

然而,一家外国投资者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法规的投资仲裁程序,声称该法规违反了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原则。

在仲裁程序中,该国政府辩称该法规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采取的,并且符合其国内法律的规定。

同时该国政府还提出一些国内企业因外国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案例。

仲裁庭最终认为,尽管保护公共利益是一个合法的目标,但该国政府的限制措施过于歧视外国投资者,并应该采取更加合理和非歧视的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的目标。

根据国际投资协议的规定,该法规违反了市场开放的原则,因此被判定为违反国际投资协议。

最终,仲裁庭裁决该国政府要废除该法规,并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

该国政府被要求履行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义务,并根据法院裁决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支付。

案例题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提出了一项关税壁垒措施,对进口自其他国家的某种特定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以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某国政府辩称该关税壁垒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低成本进口产品的竞争,从而维护了国内就业和经济稳定。

然而,受到这一关税壁垒措施影响的其他国家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投诉,并将争端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国家声称,该关税壁垒措施违反了WTO的贸易自由原则和关税减让承诺。

经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该国政府的关税壁垒措施确实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规定,该国政府被要求立即取消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赔偿。

最终,该国政府接受了WTO的裁决,取消了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支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

买⽅预付款10%,余款在买⽅提货后10⽇内电汇给卖⽅。

⼀⽅违约需⽀付违约⾦1万美元。

合同订⽴后,买⽅如约⽀付了预付款,卖⽅按时发运了第⼀批货物。

买⽅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才汇付第⼀批货款。

这⼀期间,卖⽅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被其他债权⼈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

遂中⽌履⾏第⼆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中⽌履⾏第⼆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2、如买⽅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保函并请求卖⽅履约,卖⽅仍不履⾏,怎么办?3、如果第⼆批交货双⽅最终都不履⾏,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4、违约⾦效⼒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期违约。

2、卖⽅应继续履⾏,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批交货义务。

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效⼒。

2、甲⼄两国政府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

甲国政府与⼄国A 公司在甲国从事⽯油开发,授权期限是10年。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发⽣争议,将提交ICSID解决。

A公司根据甲国法律在甲国设⽴了独资公司。

该独资公司在成⽴5年后,甲国政府取消了给予A公司及其独资公司的⽯油开发特许权。

A公司在与甲国政府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对甲国政府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ICSID)提起了仲裁请求。

对于上述纠纷,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ICSID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有管辖权。

对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1.关于当事⼈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其中⼀⽅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则应是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然⼈、法⼈及其它经济实体)。

国际经济法案例_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_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壮大。

然而,跨国公司在我国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环境侵权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以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公司在我国环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成立于2005年,系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甲公司在我国某工业园区内占地约100亩,年产值达2亿元人民币。

然而,自甲公司成立以来,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引发了周边居民的强烈不满。

乙村(以下简称乙村)位于甲公司附近,村民以种植蔬菜、水果为生。

自甲公司成立以来,乙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蔬菜、水果质量下降,村民身体健康受损。

为此,乙村村民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污染,但甲公司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

2018年,乙村村民向我国某省环境保护厅投诉甲公司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甲公司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严重超标。

在此基础上,乙村村民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件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严重超标,违反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因此甲公司构成环境侵权。

(二)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环境污染对乙村村民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乙村村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五)
• 甲国A公司拥有设立在乙国的B公司50% 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甲国有 应税所得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 年度在乙国有应税所得200万元,并在 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A公司 支付股息。已知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 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0%。
• 假设甲国适用限额间接抵免法来解 决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 济性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问 题。 • 问题:请计算A公司该纳税年度实 际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假 设乙国免征股息预提税)。
案例(三)答案
• (1)本问答案是肯定的。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即表明其收到货物时货物没有问题,承运人应对 途中受到的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在装货时已发 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就不应签发清洁提单,这 样收货人的货款也不会付出。在承运人依保函签 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使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 中的制衡作用被破坏。因此,承运人必须对依保 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 • (2)本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本题保函无效,且 即使是有效保函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 (3)本问答案是否定的,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 水渍险不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案例(一)答案
• 答案:(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 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持有提单 就拥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原告马江支 行作为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关系承兑付款 后,在开证申请人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合 法持有提单,就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 船务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将货物交付给非提 单持有人,侵犯了马江支的合法权益。 • (2)船务公司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放货的法 定义务,应对由此给马江支行造成的损失承 担责任。因此,马江支行应起诉船务公司。
• (2)乙公司支付美国甲公司的股息: • 350 ×50%=175(万美元) • (3)甲公司应承担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所得 税:(150+12)×[175/(540-175)] ≈77.67(万美元) • (4)甲公司来自中国乙公司和日本丙公司 的所得:175+77.67 ≈252.67(万美元) • (5)甲公司的抵免限额: 252.67×50%=126.335(万美元)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

在某次争端中,国家A向WTO提起诉讼,指控国家B采取了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最终裁决认定国家B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要求其进行调整。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案例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处理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例如,某投资者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指控某国政府采取了不公平的投资政策,侵犯了其投资权益。

经过仲裁程序,最终裁决认定国家政府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其进行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即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纠纷是常见的问题。

例如,某国际贸易合同中,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卖方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

经过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判决买方需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用,提高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水平,为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借鉴。

希望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启发。

国际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一、案情简介2002年比利牛斯**在N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NF国。

2006年,E国政府要求比利牛斯**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

比利牛斯**以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总部机构所在地均为NF国,其产品钻石的开采与销售地也都在NF国,故该公司应为NF国公司,不应向E国政府交税。

但E国法院则认定,比利牛斯**的大局部董事住在E国,董事会大多在E国举行,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例如产品开发、销售、资产处置、任命公司高管人员与利润分配等决定均在E国作出。

所以,比利牛斯**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是E国公司,应就其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试问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本案参考结论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确实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1〕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而所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

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因此判定其为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E国税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司董事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

电大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期末资料5

电大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期末资料5

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1.不可撤销要约。

案情简介2003年7月3日,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 购买某种木材5000立方米, 请报价。

这是为了参加一项工程投标,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7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 开标日期为7月31日。

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用传真就该木材向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报价。

7月20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因木材市场价格上涨, 发传真通知撤销他7月5日的报价。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于是, 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

7月31日招标人开标,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随立即传真通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表示: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7月5日的报价。

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坚持该报价已于7月20日撤销, 合同不能成立。

问: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参考结论合同已经成立。

2.要约与承诺案情简介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

韩国朴氏公司11月25日发传真: 木材, 可供1200立方米, CIF某港USD850/立方米,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立即装船, 实盘有效期至12月5日。

请回复。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日回传真: 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 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

并请降低价格, 增加数量, 请回复。

韩国朴氏公司12月3日发传真: 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 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 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 请回复。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5日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 请空运样品, 并请再次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

韩国朴氏公司12月7日发传真: 你方12月5日传真收悉, 木材样品已空运, 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 最优惠价为USD800立方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一: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

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

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

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A公司承担)案例分析二: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

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A 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无权)案例分析三: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1.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成立)2.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不受理)3.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承诺)4.如澳大利亚A&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有权)案例分析四: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1.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2.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AB )原则。

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数量限制原则案例分析五: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

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

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

A以B 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1.B发货2万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没有)2.B能否以迟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可以)3.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4.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不合理)案例分析六:我国A公司先后于10月1日和10月8日分别向德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

B公司在10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完全接受。

并于10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

10月2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而A公司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

在上述情况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于10月11日成立)案例分析七:2004年4月27日,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就DL-N32A电荷调节剂(一种墨粉原料)交易问题进行磋商。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4月2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发电:DL-N32A电荷调节剂可供20吨,CIF赫尔辛基USD2005/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电复。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你方4月27日电DL-N32A 电荷调节剂20吨,我方感兴趣,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电复。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3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2日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数量增至30吨,有效期延长至5月15日,尽快复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感谢你方的合作,请航寄1公斤样品,并请再次考虑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的可能性。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0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7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的样品1公斤已航寄,数量最多可达30吨,最优惠价为USD1920吨。

请尽快回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DL-N32A电荷调节剂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此30吨,USD1920/吨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3天内作出决定。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14日电DL-N32A 电荷调节剂30吨,同意延至5月25日。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样品收到,你方17日电我方接受30吨,CIF赫尔辛基USD192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6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2日电悉,DL-N32A 电荷调节剂已售出。

商安。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知你方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5月17日来电已将实盘延长至5月25日,我方于5月22日去电承诺。

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

假如你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9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7日来电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

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31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1920/吨的差价向你索赔。

两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请问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合同已经成立)案例分析八:我国A公司要于5月3日向德国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销售某商品一批,B公司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上午答复A公司,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公司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

A公司收到B公司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问:假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成立)案例分析九:有一艘载货船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天津港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A.1千箱货物被火烧毁;B.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D.雇用拖船的费用若干;E.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1.按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区分,哪些属于单独海损?(A项和C项)2.按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区分,哪些属于共同海损?(B项、D项和E项)案例分析十:某年2月,美国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3月31日至年7月31日,分批交货,信用证结算。

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

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9月份。

A因已茯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问: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构成违约)2.针对此种情况,A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AB)A.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B.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如果B能提供担保或作出保证,则A应解除中止履行。

案例分析十一: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先于10月1日向澳大利亚A&AT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后又于10月8日邮寄了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

澳大利亚A&AT公司在10月11日收到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约通知,于当天即打电话给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完全接受。

并于10月15日再次向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

10月20日澳大利亚A&AT公司收到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通知,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也于10月20日收到澳大利亚A&AT公司的确认函。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和澳大利亚A&AT 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不成立?如果成立,是哪一日成立的?(成立,于10月11日成立)案例分析十二: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钢材供应商就一批钢材提出报价。

我方在传真中声明:这一报价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传真就上述钢材向我方报价。

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发来电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报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