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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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2024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2024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在成都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

一、在成都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

(一)申请人应当持户口、所在单位(或借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并确定可以购买的面积。

(三)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规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二、在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一) 五城区的正式户口;

(二) 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三) 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四) 未租够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中等偏低收入线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

三、经济适用房的优惠和支持政策有哪些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9〕25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执行中的两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做好国家大剧院等重点工程对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住〔2007〕575号)的规定,对34项重点工程被拆迁户对接销售了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重点工程名单见附件),为保持前后拆迁政策一致,凡属于附件列明的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2008年4月8日后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政府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再次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对接重点工程名单(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5〕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和呈贡新城行政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有关部委以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下达我市辖区内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

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申请经济适用房委托书范本

申请经济适用房委托书范本

申请经济适用房委托书范本

尊敬的市房管局:

您好!我是XXX,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请事宜,特此委托我的亲属(或朋友、同事等)XXX代为办理。

一、委托事项

1. 代为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 代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3. 代为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手续;

4. 代为向区房管局提交申请材料;

5. 代为参加市房管局组织的复审和评分;

6. 代为公示15天;

7. 代为参加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8. 代为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二、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XXX

性别:XXX

身份证号码:XXX

户口所在地:XXX

现居住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三、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XXX

性别:XXX

身份证号码:XXX

与委托人的关系:XXX

联系电话:XXX

四、委托原因和依据

1. 委托人因工作原因,无法抽出时间亲自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请事宜;

2. 受托人系委托人的亲属(或朋友、同事等),具备代办能力;

3. 受托人愿意代为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请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至经济适用房申请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六、法律责任

1. 受托人在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请事宜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受托人在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请事宜过程中,如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由委托人依法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3. 受托人如因故不能继续办理事宜,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并重新委托他人办理。

七、其他事项

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2.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经济适用房建

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6.01

•【字号】河政办发[2005]59号

•【施行日期】2005.06.0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协调

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5]5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城镇居民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城镇居民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河池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卢启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文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主任

罗建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代玉市财政局局长

韦俊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树新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韦启扬市房改办主任

成员:韦成芳市监察局局长

牙运鹏市民政局局长

廖朝晖市物价局局长

韦永坤市总工会主席

莫振祖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韦建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兰苏丹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炳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家烈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启宜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韦忠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覃有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五年六月一日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4.05.13

•【文号】建住房[2004]77号

•【施行日期】2004.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9日)废止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1]1198号)

各区、县政府:

为促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带危改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具体工作部门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办法及程序。

三、各区、县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要与配售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对稳定。

四、各区、县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文件,应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477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8]19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21〕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21〕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2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管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

Word文档 1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上海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经济适⽤房新政策是怎样的

1、经济适⽤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地出让⾦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政策

1、经济适⽤房申请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连续满2年。

(⼆)家庭⼈均住房建筑⾯积低于15平⽅⽶(含15平⽅⽶)。

(三)3⼈及以上家庭⼈均年可⽀配收⼊低于6万元(含6万元)、⼈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及以下家庭⼈均年可⽀配收⼊和⼈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均年可⽀配收⼊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过住房出售⾏为和赠与⾏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为除外。

2、经济适⽤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共同申请⼈应当共同⽣活,并具有法定、或者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员:

(⼀)配偶(需满1年);

(⼆)⽗母、⼦⼥与祖⽗母、外祖⽗母,祖⽗母、外祖⽗母与⽗母双亡

的孙⼦⼥、外孙⼦⼥;

(三)兄、姐与⽗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配偶应当⼀同申请;

(⼆)年满70岁的⽼⼈(孤⽼除外)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同申请;

(三)未成年⼦⼥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应当与其⽗母⼀同申请,⽗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同申请;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2.07.08

•【字号】宁房拆[2002]181号

•【施行日期】2002.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

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八日宁房拆[2002]181号)

各有关单位:

《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

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办法根据我市拆迁政策法规和《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就被拆迁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的住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拆迁户,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按照市政府第166、180、203号令、宁政发[2001]第21号文的规定获得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尚未提现、购房;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获得货币补偿金额为10万元以下(含本数);

(四)拆迁范围内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全市平均收入标准以下;

(五)在拆迁范围以外本市无其他住房。

符合前款条件,货币补偿款为5万元的被拆迁户,不选择购房的,可以按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承租一套40或5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每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根据购买人补偿款的多少和套型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具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91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91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91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江苏省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苏建房改〔2006〕197号)以及《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办发〔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租售并举”是指面向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人员出售和租赁经济适用房。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税务、物价、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区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提高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和有

效性,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申请与审核管理

1.所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均可提出申请,须填写完整的

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住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房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真实性和完整

性。审核过程应公开、透明,严禁以任何方式干扰或干预申请者的正当权益。

3.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评审,确保对经

济困难家庭的优先保障。申请人的排队等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及时通知其申请未获批准,

并说明理由。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

1.住房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住房分配方案,

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

2.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应坚持实行购房人认购顺序优先原则,公开摇号

决定顺序。

3.分配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向购房人告知其获得住房的相关情况和购房

程序。购房人应按规定时间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将取消其购房资格。

4.对于购房人丧失购房资格的,住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该房源重新分配

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加强住房使用和管理

1.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开展居住,不得擅自转租、

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住房。

2.购房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物业费用,并遵守相关小区管理规定。

3.对于发现购房人严重违反住房使用规定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

括取消其住房使用权。

4.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使用的公平、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3.18

•【字号】津国土房改[2008]190号

•【施行日期】2008.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190号)

市内六区政府、各平房拆迁投资单位:

为了确保分散平房拆迁任务顺利完成,充分发挥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定向安置房”)对拆迁安置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快定向安置房开工建设,规范定向安置房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拆迁项目与定向安置房的对接工作

做好分散平房拆迁与定向安置房的对接工作,是进一步掌握定向安置房供需情况,加强定向安置房使用管理的需要,也是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区要本着“实事求是、按需对应”的原则,认真完成对接工作。

各区政府或平房拆迁投资单位应将已完成与拆迁项目对接的定向安置房项目,报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即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审核确认,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区政府提供的拆迁项目对接定向安置房情况说明(含一个拆迁项目对接若干定向安置房项目)。内容包括对接拆迁项目名称(以市拆迁办统一名称为准)、拆迁总面积、拆迁总户数;扩拆面积、户数;平房拆迁面积、户数,楼房拆迁面积、户数;楼房中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户数、面积;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在60-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上的需求数量等。需求90平方米以上户型面积的,应提供对接的被拆迁家庭明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拆迁居民销售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拆迁居民销售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拆迁居民

销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3.14

•【字号】京建开[2003]130号

•【施行日期】2003.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拆迁居民销售的

通知

(2003年3月14日京建开[2003]130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在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同时,认真贯彻京政办发〔2001〕131号、京建开〔2001〕276号及京政办发〔2002〕53号文件精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保证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顺利进行,现就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危改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拆迁居民销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下列人员供应: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外迁居民;“十五”期间危改外迁居民;市政建设和环境整治拆迁居民;奥运场馆建设拆迁居民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拆迁居民(以下统称拆迁居民)。标准租私房户和申请租金补贴购房的廉租家庭也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政策。

二、市建委采取措施调控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以保证拆迁居民优先购买。一是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随时向各区政府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二是

所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前,通过新闻媒体和北京建设网(网址:

)发布信息,拆迁居民可在一定期限内优先购买。

三、各区政府负责做好本区拆迁居民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工作。根据市建委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和拆迁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指定专门机构,对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好拆迁居民购房情况统计。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领导小组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五条指示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领导小组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五条指示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领导小组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五条指示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03.06.04

•【字号】长住办[2003]02号

•【施行日期】2003.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领导小组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五条指示意见的通知

(长住办[2003]02号)

各有关单位:

2003年5月30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下步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提出了五条重要指示意见。为认真贯彻和全面实施,现将五条指示意见印发通知如下:

一、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整体调控,适度发展。 2003年,除已批待建的3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小区存量外,新增下达50万平方米增量建房指标,要严格按政策办事,重点解决省(含中央在长单位)、市的企业和部分确有困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二、有计划安排存量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全年总上市量控制在最高不超过150万平方米。在总量指标内,再由职能部门根据市场需求与城建要求分期合理安排。

三、实行项目住房建设指标的先清后批。切实抓紧对全市已建、在建经济适

用房小区项目全面清理,凡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小区项目一律不批新建房指标。要先项目自查,再由市组织统一清查。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要停止建设,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要严查经济适用房基建、销售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市直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搞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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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综述:经适房项目要配建20%公租房】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比例由10%升至15%

鼓励大中型企业、医院、学校等公益机构建公租房

获取经适房购房资格的“老郑州”,优先选房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规定,2011年,公共租赁房建设,成为保障房建设工作的重点。今后,新批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时,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从10%提高到20%。

河南商报记者殷婷婷

责任

保障房建设与领导绩效考核挂钩

《通知》要求,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列入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一旦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需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力度

商住房项目需配建10%的保障房

《通知》中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住房用地的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10%;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业、商品住房混合项目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低于住宅建筑总面积10%。

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比例为项目安置后可销售住房面积的5%。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住房项目,经郑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开发企业可向市政府缴纳款项,进行置换。每平方米款项的缴纳标准,不低于上一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这些款项都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学校等公益机构建公租房

都说好风凭借力,建设保障房,需要多种“力”的共同推动。

《通知》表示,政府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社会机构建设公租房。这些单位利用符合规划的自用地建设单位公租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并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公租房户型大小有一定要求,登记备案,政府可对户型进行控制,避免有些单位变相开发出售普通的商品住宅。”贺明理解释。

同时,政府支持国有企业进行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并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国有投融资公司来建设保障房。此外,因较多职工住房难而集资建设经适房的企业,需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在优先满足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后,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经适房项目需配建20%的廉租房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这个目标,是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

按照《通知》规定,今后新批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时,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提高到20%。具体规定是,辖区内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尚未完成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提高到20%;已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按2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2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后,配套商业用房配建比例可提高2%。

保障

15%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房建设

今年郑州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为54429套,是去年的2.39倍。郑州市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力争完成6万套的目标任务。大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是大头。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按照《通知》,为加大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力度,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由10%提高到15%。

郑州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并根据各区(市内五区)廉租住房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回购价格或建设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措施

获经适房资格的“老郑州”,将优先轮候

《通知》中规定,在已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市民,其年龄如果在55岁以上,并且拥有郑州户籍20年以上,将纳入优先轮候范围,以便更快住进经适房。

除了准入,该《通知》规定完善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对已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市财政等部门会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由政府实施回购,具体回购办法另行制订。

经适房交易等配套政策,会加快出台

贺明理表示,此次《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土地储备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征用土地”,进而实现了建设模式的转变,有利于实现供地、建设、供应的健康发展。

此外,以往郑州市廉租住房主要由市级出资建设,区政府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动性不高,造成廉租房存在接收难现象。此次《通知》规定,房屋产权划归各区政府所有。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租金收取及后续管理工作。通过明晰产权,进而实现了管理模式的转变。

此外,为了落实《通知》精神,贺明理透露,将加快出台土地储备实施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建管程序、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办法等配套政策,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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