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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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所需资料清单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所需资料清单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所需资料清单序号资料备注1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表》,同时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客户端程序导出的后缀为XKZ的电子文件(总局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2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所在市局意见)3 土地使用证附件4 环境保护合格证明附件5 安全消防合格证明附件6 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件7 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合格证明)情况说明8 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9 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10 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11 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12 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13 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14 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15 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16 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7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真实的承诺书。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是药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帮助企业了解并顺利完成申请过程。

第一步:准备材料在开始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前,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资格。

2. 公司章程或合同:详细描述企业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等内容。

3. GMP证书:证明企业生产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

4. 药品注册证书:如果企业已有已注册的药品,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5. 药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清晰展示药品的生产工艺流程。

6. 药品生产设备清单:列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设备及相关信息。

7. 药品原辅材料清单:列出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其质量规格。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格企业需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填写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表格。

在填写过程中,必须准确、清晰地填写相关信息,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当所有的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企业需要将其递交给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局。

建议企业提前与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具体的递交地址和时间,以确保材料的顺利提交。

第四步:审核和现场检查申请材料递交后,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其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检查。

审核阶段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而现场检查则主要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进行检查。

企业需要认真配合,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审核和检查的顺利进行。

第五步:审批与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核和现场检查后,如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进行审批,并最终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需留意审批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并及时响应监管部门的要求。

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可以正式开展药品生产活动。

第六步:日常监管和监督一旦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日常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评定标准

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评定标准

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评定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委托他人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情形)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二0年十月评定标准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仅适用于江西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不具备生产条件,委托他人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评定。

今后国家药监局颁布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药监局规定执行。

3.本标准分十个部分共110条,其中否决项29条,一般条款81条。

本标准所有标明“否决项”的条款,均是整个条款作为“否决项”。

4.本标准条款中标注的自行检查专项、自行储存专项、中药制剂专项等,检查时应根据持有人的品种、委托等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缺项。

5.检查结果评定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1)只有一般缺陷,并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持有人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2)有否决项,表明持有人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持有人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第一章质量管理第一条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二条持有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三条(否决项)持有人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四条(否决项)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标准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上市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和审计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十一)按照规定提交并持续更新场地管理文件,提交年度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22•【文号】国食药监安[2005]633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国家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目前,换证工作平稳有序,进展顺利。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号)要求,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

对于不符合换证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不予换证。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但即将完成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改造完成后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在对上述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GMP认证时,应将企业名单在现场检查10日前报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国家局将派员对认证现场检查过程进行督察。

国家局将根据《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换发其药品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中药饮片)

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中药饮片)

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中药饮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五年一月验收标准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中药饮片附录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分十个部分共130 条,其中否决项25 条,一般条款105条3.结果评定:(1)否决项全部达到要求,且一般缺陷项目总数占应检查一般条款总条款数的比例不超过15%,验收合格。

(2)否决项有1项或1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或一般缺陷项目总数占应检查一般条款总条款数的比例超过15 %,验收不合格。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中药饮片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应明确各级机构与人员的职责。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否决项)第二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

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三条关键人员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否决项)第四条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或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八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否决项)第五条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中药饮片生产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质量管理经验。

《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条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条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条件【原创实用版】目录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概述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四、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条件六、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七、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正文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概述药品生产许可证是药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药品的凭证,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药品时必须取得的法定证书。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标志着药品生产企业具备了生产药品的资格,可以合法生产并销售药品。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与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3.具备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4.具备与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5.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6.不合格药品被质量监督部门抽验的证明。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2.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药品生产许可证》;3.申请人持《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条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生产制剂的法定凭证,是医疗机构在生产制剂时必须取得的法定证书。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取得,标志着医疗机构具备了生产制剂的资格,可以合法生产并使用制剂。

六、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2.医疗机构的法人证书副本;3.制剂生产许可证副本;4.医疗机构制剂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5.医疗机构接受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其项目变更须知2011年03月08日发布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其项目变更二、行政许可内容:《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其项目变更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5.新增生产范围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6.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的必须验收合格。

六、申请材料目录:(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资料编号1、企业提出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编号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编号3、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资料编号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资料编号5、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资料编号6、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资料编号7、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资料编号8、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资料编号9、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资料编号10、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资料编号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资料编号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资料编号13、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资料编号14、《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8.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9.拟办企业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面积、空气净化级别及其布局、生产线条数及分布、生产能力等情况。

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附: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10.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拟生产新药申请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需提供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11.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12.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13.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14.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5.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有关合格证明、证书和标志的复印件你16.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1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应当向受理台提交委托书。

企业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材料格式要求:(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在指定位置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按目录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二)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注册处、中药监管处、药品生产处、药品检查监督办,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认证审评中心、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4日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加强我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47号)等规定,现将我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许可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省药监局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申领《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简称“药品GMP”)和《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评定标准(试行)》(仅适用于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持有人申请情形)要求。

申请人申报剂型尚未取得相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应明确拟生产品种,对拟生产品种制订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文件,完成厂房、设施设备有关确认及验证后,提出核发或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事项)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事项)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事项)流程(项目)编号:Q30103主办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项目类型:前审后批件审批和收费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报条件:1、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2、《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2、受理:申请材料经省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以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核准:经审查核准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内容核准通知书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内容和时间,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申报材料目录:《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1)、变更企业名称和企业类型:(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更名(或转制)批复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c)涉及资产或股本转让的应有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和资产转让(或兼并)协议。

(2)、变更法定代表人:(a)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新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学历证明复印件;(c)企业上级部门任命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

(3)、变更注册地址:(a)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有关部门对街(路)门牌号核准文件复印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2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2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事项依法发生变更。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第14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三、申报资料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须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1、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报告、变更申请表;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套,营业执照复印件;3、《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版申请文件;(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点击下载);4、不同变更项目需报送的材料5、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的保证函;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药品生产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限。

1、企业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审核(变更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须安排现场检查);3、审核合格的同意变更,不合格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批准变更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上市许可持有人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和程序

上市许可持有人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和程序

上市许可持有人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和程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资料申请要求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委托他人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四)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资料合并提交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核发机关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申请人在受理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GMP要求进行资料审查和评定,现场核查,30天内做出决定,并在10天内颁发证书。

如果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必须在变更后30天内申报,15天内做出决定。

办理程序时限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在10天内完成。

持有人应在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现场核查要求由核查中心制定,具体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他人生产的情形)(2020年第47号附件1)主要涉及人员序号、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拟生产品种、剂型、工艺及生产能力(含储备产能)、营业执照(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自行查询)、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拟委托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赣药监药品生产〔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生产〔2020〕29号药品生产处、中药监管处、药品检查办,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品监管局,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第47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规范全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根据《生产办法》《公告》要求,我局修订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重新发证等许可、登记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在省局网站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从事药品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医用氧生产活动的实施药品生产许可管理。

从事药用辅料生产活动的自2020年7月1日起省局不再受理药品生产许可、变更、重新发证等申请,到期后省局将按规定予以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

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生产办法》及《公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等相关要求。

对于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增加生产地址、生产范围,但尚未取得相应剂型药品批准文号(含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企业应对拟生产药品制订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完成厂房、设施设备有关确认及验证。

二、关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药品批准上市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新办以及在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增加生产范围后,应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及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及代码

附件1:《药品GMP证书》编号格式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具体格式为:国家局核发的证书:CN+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如:CN20110000;省级局核发的证书:省份二位字母码(附后)+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如:BJ20110000省级局核发证书二位字母代码表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1999)制定附件2:《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及代码一、编号方法省汉字简称十大写字母十小写字母十年号十四位数字顺序号。

大写字母为生产企业类别代码,按H、Z、S、T、Y、Q、F、J、C、X顺序填写;小写字母为原料药、制剂代码,按a、b顺序填写。

对每个生产企业,填写一个类别代码及相应原料药或制剂代码后,再填写另一个类别代码及相应原料药或制剂代码。

二、代码释义(一)大写字母代码H:化学药Z:中成药S:生物制品T: 体外诊断试剂Y:中药饮片Q:医用氧等F: 药用辅料J: 空心胶囊C: 特殊药品X: 其他(如中药提取物,中药配方颗粒等)(二)小写字母代码a: 原料药b:制剂附件3:GSP认证证书编号的意义一、编号方法:首位字母(大写)+“-”+省份拼音代码(大写)+年度码+“-”+年度该类型证书流水号;二、代码释义1、首位字母规定为:批发企业为字母“A”,零售连锁企业为字母“B”;零售企业为字母“C”。

2、省份字母代码:见表如:C-SD04-0435表示山东省,零售企业,2004年发证;A-HLJ04-116表示黑龙江省,批发企业,2004年发证;A-JS05-028表示江苏省,批发企业,2005年发证;附件4:《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统一由各省(区、市)的汉字简称加2位英文字母加3位设区市代号加4位流水证号组成。

具体编排如下:一、第1位为各省(区、市)的汉字简称;二、第2位为英文字母,用于区别批发、连锁、零售形式,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零售连锁企业,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零售企业;三、第3为英文字母,用于区别法人和非法认,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四、第4、5、6位为3个阿拉伯数字,为地(市、州)代码,用于区别企业所在地区(市、州),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4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3位的全部保留);五、第7、8、9、10为4个阿拉伯数字,为发证机关自行编制的发放许可证流水号。

企业原料药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企业原料药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企业原料药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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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细则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细则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细则(暂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四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细则(暂行)说明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批发企业(含非法人分公司、中转库)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申请核发药品批发企业(含非法人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设置药品中转库的现场检查验收。

本《细则》不适用于申请经营国家特殊管理药品及疫苗、诊断药品的批发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本《细则》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四、本《细则》共50项,其中关键项目为35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为15项。

五、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经营范围,本《细则》中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经营范围中无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则第38项为合理缺项;如经营范围中无生物制品的,则第21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设置中转库的,则第5、6、7、17、18项为合理缺项。

六、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本《细则》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

凡全部达到项目内容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项目;项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

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七、结果评定:严重缺陷项目为0、一般缺陷项目≤3,评定为现场检查验收合格。

通过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一般缺陷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经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现场复查确认整改全部到位后,由发证机关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八、本《细则》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细则(暂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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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条
(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公告时间)
受理4个工作日
审核5个工作日
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
集体审核3个工作日
公告7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复审3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文书2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申请在本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由省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要用正式文件,说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生产范围。

《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登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站进入“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下载),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局签署意见并附电子版;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5、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7、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9、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10、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3、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该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有关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等)。

15、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保证的自我声明(该声明在省
局办事指南处下载);
16、申请事项如果不是企业法人来办理,则要出具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7、申报资料报省局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市、县局各一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
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填报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版信息应与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业务资料签收单》交与申请人,并当日将申请材料转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个工作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返至受理人员,并与受理人员双方签字;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并在《补正材料通知书》上记录告知时间、告知方式。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
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业务资料签收单》、《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4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按照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组织现场核查。

时限:5个工作日
三、现场检查
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岗位责任人:现场检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现场检查由组长负责,小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实施细则》,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汇总审查结果,报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集体审核
标准:
1、将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名单在省局网站上公示;
2、对现场检查报告和检查结论进行确认;
3、根据审查结果和公示情况提出审核结论。

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公示期限内没有出现对公示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同意通过现场检查的结论。

2、出现问题的,组织对公示企业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再作出结论。

3、按照标准对检查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4、确认现场检查报告和检查结论是否规范、有效。

必要时勘察现场。

5、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6、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管处分管处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资料与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
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与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定审定意见,将申请资料一并转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一并转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七、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和加盖的省局印章准确无误;
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6、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7、制作许可决定的同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上网公示;
8、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制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药品安监处审核人员将审批档案移交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制证人员,双方签字确认;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制证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省局印章。

时限:2个工作日
八、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和《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3、送达后3日内制作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存入省局档案室。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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