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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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药品生产许可证法人变更流程

湖北药品生产许可证法人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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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鄂食药监办文[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有效实施,确保保健食品质量,保障人民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和质量受权人应遵守本办法。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质量受权人,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企业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并对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工作。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药品检验机构依法承担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学会、医学会、执业药师协会、广告协会、价格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药品知识,提供科学准确的药品信息和咨询等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法律、法规以及药品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拒绝刊播违法药品广告,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药品使⽤质量管理规定第⼀条为加强洪湖湿地⾃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保护⽣态平衡、维护⽣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民政府批准,以洪湖⼤湖为主体划定的湿地⽣态系统类型的保护区。

保护区地跨本市洪湖市和监利县,具体范围为洪湖围堤内所有区域,包括洪湖⼤湖、⼦湖、滩涂、岛屿、草洲、精粗养鱼池、河道(通湖河道以节制闸为界)等,总⾯积41412.069公顷。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保护区范围内⽣产、⽣活、科研、经营、旅游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保护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的原则。

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荆州市洪湖湿地⾃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洪湖湿地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态保护和科学利⽤⼯作,履⾏下列职责:(⼀)贯彻执⾏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集中⾏使保护区内湿地保护、野⽣动植物保护、渔政管理、船检港监管理、旅游管理和航运管理等⽅⾯的⾏政处罚权;(三)编制并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与管理计划,研究制定保护区的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保护区周边事务;(四)组织或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并建⽴档案;(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作;(六)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参与国际、国内⾃然保护区交流与合作;(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作。

洪湖市、监利县⼈民政府应⽀持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职责配合市洪湖湿地局做好相关⼯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保护保护区⾃然环境和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然环境、侵占⾃然资源的单位和个⼈进⾏检举和控告。

对在保护、管理和建设保护区⼯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由市⼈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保护区的⼈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药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省局有关处室、各分局:为做好2020年《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集中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换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范围1、省内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2、省内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

二、工作程序及安排本次换证工作按照自查申报、审核验收、审批换发程序进行,鼓励先报先审、分批推进。

(一)自查申报(2020年6月30日前)。

拟换证单位应对照药品生产或制剂配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于2020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省局分局提出换证初审申请,并提交换证申报资料(附件1)。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需延后向所在地省局分局提出换证初审申请的单位,须经省局各分局同意。

(二)审核验收(2020年10月31日前)。

省局各分局对换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换证审核意见(附件2)。

审核中,省局各分局应根据省局要求和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换证单位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等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对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并经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出具换证审核意见;对不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单位,于9月15日前完成资料审核并出具换证审核意见。

湖北省药品零售分级管理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湖北省药品零售分级管理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附件1:湖北省药品零售分级管理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编制说明一、总则(一)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评定标准由序号、条款和标准要求等组成,条款项目分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

标准分共性部分条款、专属部分条款。

共性部分条款为一、二、三级企业均应检查的条款项目,专属部分是指对应其相应等级的专用项目条款。

其中,共性条款136条,一级零售企业专属条款10条,二级零售企业专属条款32条,三级零售企业专属条款44条。

(三)本标准适用药品零售企业分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

(四)各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如下:1、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的范围为“非处方药”。

2、二级零售企业可经营的范围有“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菌药、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除外)、中药饮片”。

3、三级零售企业可经营的范围有“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

经批准该类企业可按规定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

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应在证书的经营(认证)范围上单独列明。

(五)本评定标准中涉及的面积均指使用面积。

(六)本评定标准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评定方法(一)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共性部分条款及企业对应专属部分条款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条作出评定。

(二) 每一条款检查内容中,凡有一条评定细则未达标的,该条款即为缺陷项目。

其中,严重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主要缺陷,一般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三) 合理缺项认定原则:《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无相应经营范围、企业未设置仓库等情况的即为合理缺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一证多品”管理方式。

“一企一证”即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证多品”即食品生产者获得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包含其所有食品类别的许可信息。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

省局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6类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承担除“6类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工作。

省政府发文规定由市级政府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由市局负责。

食品生产者同时申请不同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权限,由相对上一级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该食品生产者所有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工作,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承担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辖区内食品生产者确定不少于2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因地方政府行政区划管理设置等原因,未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不属于现有县局监督管理的区域,由市局负责监督管理,承担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发布)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一号)【适用区域】湖北省【发布时间】2009-09-24【生效时间】2009-12-01【关键词】其它健康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一号)《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3•【字号】鄂政发[1995]29号•【施行日期】199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3日鄂政发〔1995〕29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针对目前药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是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做好药品管理的各项工作。

省政府已成立由孟庆平副省长任组长,医药、卫生、工商、商业、标准、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湖北省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从思想、任务、措施、领导上落实药品管理的责任制度。

二、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药品管理工作。

省医药总公司是全省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施行行业管理(脏器制药目前归口省商业厅管理)。

鉴于目前我省医药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的状况,各地、市、州应尽快健全医药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成立医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稳定机构,充实人员,完善条件;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县,应由当地政府指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药生产经营施行行业管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基本知识

《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基本知识

《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基本知识药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企业从事特定药品生产的许可证书。

以下是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基本知识。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分类按照药品属性和使用范围的不同,药品生产许可证可分为非处方药生产许可证、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药用辅料生产许可证等。

1. 非处方药生产许可证:指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一般病症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般是指成人和儿童普通药品。

2. 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证:指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获得的许可证,用于中药饮片的生产。

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指用于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的许可证,用于各种化妆品的生产。

4. 药用辅料生产许可证:指用于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获得的许可证,用于药品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材料的生产。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 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必须合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2. 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厂房、设备和环境。

3. 药品药品GMP认证:企业必须通过国家药品GMP认证,以确保生产的药品符合质量规范。

4. 资金实力: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包括开展生产活动所需的资金和应急资金。

5. 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品生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企业填写申请表: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填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以及相关的法人资格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企业资金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等材料提交至对应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3. 审核和审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评,包括对企业的设备、场地和技术人员等进行实地考察。

4. 发证:经过审核和审评合格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给企业。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1. 有效期: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签。

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一证多品”管理方式。

“一企一证”即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证多品”即食品生产者获得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包含其所有食品类别的许可信息。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

省局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6类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承担除“6类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工作。

省政府发文规定由市级政府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由市局负责。

食品生产者同时申请不同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权限,由相对上一级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该食品生产者所有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工作,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承担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辖区内食品生产者确定不少于2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因地方政府行政区划管理设置等原因,未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不属于现有县局监督管理的区域,由市局负责监督管理,承担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鄂卫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69号)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卫生厅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设立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所有省级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由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厅机关涉及许可事项的有关处室要在12月1日前向受理窗口提供受理许可项目的资料目录,并指导做好受理工作。

12月1日以后,厅机关各处室一律不再受理许可。

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省卫生厅负责。

对省卫生厅法定代表人决定的签字权委托给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的许可项目,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制定制度,规范行为,严格把关,确保许可质量,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三、省卫生厅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构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党组和厅长报告检查情况。

本《办法》各地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

联系人:徐健联系电话:************湖北省卫生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许可质量,明确卫生行政许可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许可的项目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鄂市监食生函〔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市监食生函〔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更大力度服务和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发展壮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和《省政务办关于对省市场监管局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复函》,以及省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改革要求,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职能划分(一)省市场监管局1.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调整省、市、县三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的资质管理。

(食品生产处依职责具体负责)2.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数据的维护和许可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负责与市场监管总局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

(科信处、信息中心依职责具体负责)3.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培训及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注册处、食品生产处、评审中心依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二)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鄂食药监函[2011]42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1〕4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拓展我省药品流通业态,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药品流通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国家局令第20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从2011年11月8日开始在省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吸收。

现将《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局。

附件: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和人员第一条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能承担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委托储存、运输及管理业务。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负责人,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四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承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且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公告(2020年第4期)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公告(2020年第4期)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公告
(2020年第4期)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1.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行政许可
正文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公告(2020
年第4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规定,经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审查,以下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规定,准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26日。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实施机关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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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局”)负责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工作。

省局委托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市州局”)办理辖区内《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变更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限。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登记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

第二章《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与换发第六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湖北省境内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湖北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第十条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2.(含电子文档);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4.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6.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7.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8.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9.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10.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11.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12.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13.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14.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同时提交商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时提交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相关协议、合同、新公司章程。

药品生产企业合并,同时提交各企业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相关协议、合同、新公司章程。

药品生产企业跨原管辖地迁移,形成新的药品生产企业,同时提交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原管辖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二)省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省局政务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在省局政务网站公示。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省局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在省局政务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对信息公开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省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省局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省局在收到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资料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按照《湖北省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第十六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生产地址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省局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申请增加生产范围和生产地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

申请注销生产范围和生产地址的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2、;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前和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第十八条省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市州局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并应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7、其他申报材料:1)变更企业名称(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涉及企业资产重组(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2)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此类企业应按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2)变更注册地址或企业类型(1)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1)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上级机关的任命文件或董事会的决议原件;(4)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及资格证书;市州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市州局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3、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5、上级机关的任命文件或董事会的决议原件;6、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及资格证书;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应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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