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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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鄂安监办〔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办〔2016〕27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11月2日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确保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提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现场核查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包括乙级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现场评审。
现场核查、现场评审统称现场核查。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首次申请(含变更许可范围)(1)非煤矿矿山: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企业;(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上述项目中,省局对申请企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的除外。
2.延期(1)上一轮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2)未纳入隐患排查“两化”体系运行或检查发现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3)向省局投诉举报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4)与煤伴生的非煤矿山。
湖北药品生产许可证法人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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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药品生产许可证法人变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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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a28c491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af.png)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鄂药监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0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为推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落实落地,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住我省医药经济大盘,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促进中药守正创新。
继续探索扩大湖北道地中药材及大宗地产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的品种数量。
支持在临床使用2年以上、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且取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相关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二、鼓励研制机构持有文号委托生产。
支持产品研制机构委托省内企业生产药品,对于产品研制机构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B证)的,优先审评审批。
三、支持企业做强做优。
对国内外大型医药企业、央企进驻我省新开办、并购、重组的,跟踪指导,提供最大化便利服务。
坚持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等工作窗口前移、定制帮扶。
省局统筹安排各分局对辖区重点园区专班对接,包联服务。
四、提高行政许可服务靶向性。
对接企业需求,整合内部资源,完善行政审批部门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机制,开辟快速通道。
对涉及保障民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拥有重大创新的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实行优先审批。
强化沟通服务,提前介入、靠前指导、密切跟进。
加强审评审批协同衔接,凡纳入优先审批的事项办理时限压缩法定时限的80%。
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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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局”)负责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工作。
省局委托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市州局”)办理辖区内《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变更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限。
第六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登记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
第二章《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与换发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4b7a40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fc.png)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鄂食药监办文[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有效实施,确保保健食品质量,保障人民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和质量受权人应遵守本办法。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质量受权人,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企业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并对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工作。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baa045d3172ded630b1cb6a5.png)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药品检验机构依法承担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学会、医学会、执业药师协会、广告协会、价格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药品知识,提供科学准确的药品信息和咨询等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法律、法规以及药品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拒绝刊播违法药品广告,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2dfc2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a0.png)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7afaf23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9d.png)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5•【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7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我局修订了《湖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药品生产(配制)日常监督管理办法》(鄂食药监文[20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湖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湖北省境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日常监督检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实效,消除隐患,防范风险。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活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药品生产日常监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全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包括明确市、县监督检查责任,完成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任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发现的缺陷项目,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上级局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任务,按时汇总上报相关工作情况等。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016d8c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0c.png)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省局有关处室、各分局:为做好2020年《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集中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换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范围1、省内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2、省内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
二、工作程序及安排本次换证工作按照自查申报、审核验收、审批换发程序进行,鼓励先报先审、分批推进。
(一)自查申报(2020年6月30日前)。
拟换证单位应对照药品生产或制剂配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于2020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省局分局提出换证初审申请,并提交换证申报资料(附件1)。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需延后向所在地省局分局提出换证初审申请的单位,须经省局各分局同意。
(二)审核验收(2020年10月31日前)。
省局各分局对换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换证审核意见(附件2)。
审核中,省局各分局应根据省局要求和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换证单位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等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对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并经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出具换证审核意见;对不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单位,于9月15日前完成资料审核并出具换证审核意见。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13ddf3f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e7.png)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18•【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1999.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工业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州、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商省经贸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者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和销售;销售者不得经营销售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六条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二)具有按规定制定并能正确指导生产的图纸及工艺技术文件。
(三)具备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手续。
(四)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质量检验人员。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f8291d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89.png)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湖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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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6.01•【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内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负责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省内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局认证中心)承办本省省级药品GMP认证的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省级药品GMP认证企业认证的初审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GMP认证申请与审查第四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认证。
属省级认证范围的剂型或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
已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药品GMP 认证,并取得《药品GMP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生产线)或需增加认证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报送以下资料: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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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一号)【适用区域】湖北省【发布时间】2009-09-24【生效时间】2009-12-01【关键词】其它健康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一号)《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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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各分局、有关直属机构: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生产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许可在我省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的申请人,应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的核发、变更等事项。
生产许可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对尚未取得相应剂型药品批准文号(含原料药备案登记号)的生产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至少完成厂房与设施设备确认验证等工作。
《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将对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车间和生产线进行标注。
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6〕173号)不再执行。
药用辅料不再纳入药品生产许可管理。
原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继续按原管理要求管理,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
二、变更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发生变更的,纳入《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管理;关键生产设施设备等条件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完成变更研究后,进行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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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3•【字号】鄂政发[1995]29号•【施行日期】199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3日鄂政发〔1995〕29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针对目前药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是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做好药品管理的各项工作。
省政府已成立由孟庆平副省长任组长,医药、卫生、工商、商业、标准、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湖北省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从思想、任务、措施、领导上落实药品管理的责任制度。
二、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药品管理工作。
省医药总公司是全省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施行行业管理(脏器制药目前归口省商业厅管理)。
鉴于目前我省医药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的状况,各地、市、州应尽快健全医药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成立医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稳定机构,充实人员,完善条件;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县,应由当地政府指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药生产经营施行行业管理。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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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药品检验机构依法承担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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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 6.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7.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报告 所有申请表格均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12331 027-87111649 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7.自查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和各生产范围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 (2)五年以来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 (3)五年以来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其中近 两年检查与整改情况应当详述; (4)五年以来不合格药品被国家和省局质量公告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5)药品生产许可证项目变更及审批情况; (6)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变动及备案情况; (7)生产、检验条件变动及备案情况; (8)委托检验的备案情况; (9)委托生产情况; 8.申报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附件2); 9.企业申报资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在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并同时提交相应品 种定点生产批件,及其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的自查报告。 11.有中药提取车间的生产企业应在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并同时提交提取车间生产情况的自查报告。 12.市州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省局和市州局各一份。申报资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提 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资料应按要求签字并加盖企业红章,按 照申报资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表》单独装订。 同时申请许可证项目变更的,应在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并同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1、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初审; 2、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查; 3、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综合审核,呈首席代表审批; 4、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制证,送达换发后《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审批意见。 法定审批时限为6个月,承诺办理期限8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40 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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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鄂卫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69号)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卫生厅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设立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所有省级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由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厅机关涉及许可事项的有关处室要在12月1日前向受理窗口提供受理许可项目的资料目录,并指导做好受理工作。
12月1日以后,厅机关各处室一律不再受理许可。
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省卫生厅负责。
对省卫生厅法定代表人决定的签字权委托给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的许可项目,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制定制度,规范行为,严格把关,确保许可质量,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三、省卫生厅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构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党组和厅长报告检查情况。
本《办法》各地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
联系人:徐健联系电话:************湖北省卫生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许可质量,明确卫生行政许可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许可的项目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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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局”)负责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工作。
省局委托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市州局”)办理辖区内《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变更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限。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登记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
第二章《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与换发第六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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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局”)负责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工作。
省局委托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市州局”)办理辖区内《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变更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限。
第六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登记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
第二章《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与换发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外商投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湖北省境内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湖北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2.《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含电子文档);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4.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6.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7.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8.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9.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10.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11.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12.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13.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14.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同时提交商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时提交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相关协议、合同、新公司章程。
药品生产企业合并,同时提交各企业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相关协议、合同、新公司章程。
药品生产企业跨原管辖地迁移,形成新的药品生产企业,同时提交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原管辖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二)省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省局政务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在省局政务网站公示。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省局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在省局政务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对信息公开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省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省局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省局在收到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资料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按照《湖北省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第十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事项的变更。
第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生产地址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省局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申请增加生产范围和生产地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
申请注销生产范围和生产地址的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2、《<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前和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第二十条省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市州局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并应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审批表;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7、其他申报材料:1)变更企业名称(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涉及企业资产重组(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2)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此类企业应按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2)变更注册地址或企业类型(1)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1)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上级机关的任命文件或董事会的决议原件;(4)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及资格证书;市州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市州局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审批表;3、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5、上级机关的任命文件或董事会的决议原件;6、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及资格证书;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