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4[工作范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
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提(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当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双方认为有必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未支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1.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解读:(1)本条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不利于劳动者的结果。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即考虑到了劳资关系中资强劳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一般处于弱势地位的客观情形,所以在法定形式上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对用人单位加以限制,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随意调岗降薪调整工作地点等现象出现。
(3)劳动关系最显著的特征是,劳资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是有一定人身从属性的隶属关系,这种属性使得劳动者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尤其是在职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诉求的可能性极低。
(4)事实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该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据此,当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时,劳动者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而非所谓的一个月。
3.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____年的地方纪要,再到____年全国层面的解释,其间内容的变化一定程度上能体现劳动法律体系的“立法”趋势及其大环境的变化。
你好!请注意有除外的规定文字“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你的问题本身在条款里就有答案了。
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如有疑问,请追问。
说白了就是已经口头通知,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就不要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了在工资条上签名不产生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 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在审判涉及合同法的案件时,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它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司法解释展开探讨,分析其背景、特点、适用和影响等方面,以期为读者提供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背景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在合同法实施初期,由于法律条文较为简略,无法完全覆盖各种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争议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9年、2017年分别制定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等文件,对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二、特点合同法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包括:1. 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但是它具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权威,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遵循其规定。
2. 具有时效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合同法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实践中的新情况和问题。
3. 具有指导性。
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各级法院的裁判和律师的法律咨询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 具有补充性。
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解释,使其更加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三、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效力等问题。
2. 合同中的条款解释、适用和效力等问题。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利息、违约金等问题。
4.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诉讼等问题。
5.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四、影响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
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进行了规范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合同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为原则而订立的法律,其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局部。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依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马上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当违约责任。
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法内容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 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一、引言部分该解释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
二、具体条款与规定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解释规定了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________________。
2. 仲裁裁决的类型与审查:解释明确了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时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
3.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解释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时的审理方式和调解程序________________。
4.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解释允许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________________。
5. 经济补偿与年限合并计算:解释规定了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合并计算________________。
6.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解释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多种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________________。
7. 经济补偿的计算与支付:解释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且应当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___。
8.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管辖:解释明确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和管辖,例如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且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________________。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1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工作正式出台。
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合同法的适用提供更具体、更规范的指引,有助于维护合同公正与合法,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民法典》是我国继《大同小康》之后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里程碑。
合同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促进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在合同法适用方面将更加精细和规范,有助于为各种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和稳定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解释涉及的主要内容1. 合同解释司法解释对于合同的解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释的方法、原则和规则。
同时也对于合同的瑕疵或者合同条款的不明确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司法解释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经济活动中,保持诚实信用十分重要,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这一原则的贯彻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规范,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当得利的内容和适用条件,对于规范经济活动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4.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司法解释对于协商一致的建议和内容做出了更具体的规范,为合同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和影响1. 规范合同纠纷解决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各类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明确和规范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率,促进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的稳定进行。
2. 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式,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对于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经济活动提供更为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合同编 司法解释
合同编司法解释
合同编司法解释是指法律或司法机关针对合同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和规范。
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文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往往需要对其中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具体解释。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来填补法律的空白,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合同编的司法解释是指针对合同编这一法律部分进行解释的文件。
它由司法机
关根据实践经验和法律原则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编的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合同编的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填补法律空白:合同法律条文往往较为宽泛和抽象,无法覆盖所有具体情况。
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合同编的司法解释,对一些法律空白进行澄清和解释,使法律规定更具体,更易于理解和适用。
2. 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合同编的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例如,
对于合同订立的要素、合同效力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界定和解释,使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3. 规范司法实践:司法实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但
是由于案件的差异性和复杂性,法官对于案件的判决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合同编的司法解释可以对司法实践进行规范,使判决更加稳定和一致。
总之,合同编的司法解释在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
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法律适用范围、规范司法实践,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劳动法司法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 *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 * 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 * 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 * 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 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 * 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 * 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 * 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 * 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 * 应予支持。
借款合同司法解释4篇
借款合同司法解释4篇篇1借款合同司法解释一、借款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出借款项并约定借款人还款的一种合同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属于民法中的借款合同,借款为一方出借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同价物,借款人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归还。
借款合同通常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
借款合同的签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双方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借款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作为债务人向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借款,双方之间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
二、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效力,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等费用。
如果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追讨借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罚金、违约金等。
三、借款合同的解释标准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其解释标准主要有文本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种。
文本解释是指以合同文字条款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
在解释借款合同时,应当遵循合同文本字面意思的解释原则,即根据合同的文字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质解释是指对合同的解释不仅仅从字面上看,还要考虑合同的实际情况、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解释。
在解释借款合同时,如果某些条款在明面上没有表述清楚或者存在歧义,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实质解释。
四、借款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争议。
如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借款人认为出借人索取的利息过高等。
解决借款合同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解决是最快速、最节省成本的方式。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合同法全文及其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 年3 月1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 年3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讲解一、导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领域的重要文件之一。
它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司法解释文件。
二、合同编的概述合同编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核心内容、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是对合同编中一些重要条款的解释和补充,旨在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依据,加强合同法律的适用。
三、合同订立与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合同形式和法定的合同内容。
合同一旦符合法定要求,即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还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方可产生效力。
四、合同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编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合同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如何处理等。
此外,合同的变更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明确了变更合同的要求和程序。
五、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便对合同达成共识。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会构成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方法。
六、合同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是法律的核心任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对合同争议解决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了合同争议解决中的公平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的应用。
七、合同编司法解释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编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202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202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2024年,我国将出台新的民法典,其中合同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解释和适用合同法规,司法解释也不可或缺。
本文将对202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进行探讨。
首先,202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解决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中出现的争议和困惑。
通过详细解释合同法规的具体条款和适用情况,可以为法律实施者提供明确的指引,使他们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和处理合同案件。
一、202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202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定义。
2. 合同的成立、解除、履行和变更等具体条款。
3. 关于合同的效力、义务、权利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4. 合同中的特殊情况和特殊类型的法律规定,例如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等。
二、202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方式:司法解释将详细解释合同成立所需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方式。
例如,当事人的行为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必要等。
2. 合同解除的情况和程序:司法解释将解释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例如,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情形,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形式和程序等。
3. 合同履行的义务和期限:司法解释将明确合同履行的义务和期限,并解释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责任。
例如,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如何确定等。
4. 合同中的特殊规定和约定:司法解释将解释特殊类型的合同和特殊情况下的约定。
例如,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如何认定、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三、202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影响202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解释合同法规的具体条款,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和维护。
2.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的制定可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混乱,提高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详细内容)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详细内容)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3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23〕12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一份司法
解释,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情形。
2.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经过培训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
3.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其中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不超过12年。
4.经济补偿的
支付方式: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分期支付或者以其他方式抵消。
5.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
6.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的管辖: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引言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对合同法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权威性解释。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其法律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法司法解释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来源和意义2.1 司法解释的来源合同法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1.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法院,具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适用。
2.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地区和法律需求,也可以制定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3.其他法院制定的解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基层法院等法院也可以制定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2.2 司法解释的意义合同法司法解释的主要意义在于统一合同法的适用标准,解决合同法适用过程中的争议。
司法解释的发布,能够提供判决的依据,确保合同法的统一和公正。
三、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和特点3.1 解释的内容合同法司法解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解释合同的成立条件,以及合同的效力和生效时间等问题。
2.合同的履行与解除: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等问题。
3.合同的修订与变更:解释合同的修订和变更的条件和方式等问题。
4.合同的违约与损害赔偿:解释合同违约的形式和后果,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和方式等问题。
3.2 解释的特点合同法司法解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灵活性:司法解释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时效性:司法解释能够及时应对合同法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合同法适用的及时性。
3.统一性:司法解释能够解决合同法的适用标准存在的不一致问题,确保合同法的统一性。
4.公正性:司法解释能够提供判决的依据,确保合同法适用的公正性。
四、合同法司法解释案例分析4.1 案例一:合同成立时间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送达合同要约接受通知的时间为准。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4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4)第二十九条【可得利益损失】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过错相抵】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
最高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据《解释》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
第三十二条【瑕疵担保责任免责的例外】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明知瑕疵免责】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所有权保留不适不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所有权保留制度不应适用于不动产。
首先,由于不动产买卖完成转移登记后所有权即发生变动,此时双方再通过约定进行所有权保留,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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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4篇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
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XX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