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找关系没你想的那么有用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于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指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辩护: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5、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简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答: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 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
选择刑事律师时的注意事项
当我们或者自己的亲朋好友身受刑事案件困时,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很多时候为增加胜算,会聘请一位专业律师。
但因一般人平时很少接触刑事案件,因此,在选择刑事律师时往往显得无所适从,所以,下边,为大家整理了以下选择律师注意事项,以供大家参考。
1、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真正的医生有医师证,真正的律师有律师执业资格证。
就如同就医一定要去专业医院一样,聘请律师同样也要前往正规的律师事务所。
尤其是刑事案件,家属无法见到在押嫌疑人,不知道聘请的律师是否切实提供了法律服务,因此更不能轻信看守所外所谓的“律师”。
应前往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确认和自己对接的确系执业律师,可以合法合规将案件交由其代理;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律所的实地考察,了解拟聘请的律师以及律所的规模、实力、办案业绩等,有利于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团队,获取优质的法律服务。
2、不要聘请“吹牛”的律师,要看律师办过的既往成功案例部分律师在与客户沟通时,十分刻意地吹嘘自己所拥有的人脉或业绩,然而在聊到具体案件的办案思路或办案经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时,该律师则开始闪烁其词。
因此,聘请律师时要注意鉴别拟聘请的律师究竟是否真的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否办理过同类型的成功案例。
3、不要轻信律师的“胜诉”承诺,要理性判断法律问题的解决结果部分律师在初次接触客户时,会向客户承诺该案件胜诉率为100%,甚至不胜诉的话可以部分退款。
但这种承诺真的可信吗?律师办理案件,靠的是专业,讲的是证据。
尤其是刑事案件,律师在初次接触客户时,还未会见在押人员、了解具体情况,甚至还未查阅到案件卷宗材料,无法得知证据情况。
在此时作出的无罪等胜诉承诺往往只是吸引客户签单的手段,并不能代表案件最终的结果。
事实上,即便律师多次接触当事人,作出100%胜诉的承诺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5、不要轻信“跑关系”的律师对于内行人以及顶尖的刑事律师来说,他们深知,在刑事案件中,关系可以提供一些小便利(打听案情等),但是在大是大非面前,在实质性问题面前,靠的还是硬打硬的专业知识与客观证据的搜集。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有用吗
有利害关系的证⼈证⾔在刑事案件有⽤吗在调查⼀些案件的时候是需要了解清楚案件的具体真相的,了解清楚案件的具体真相才能够调查清楚,证⼈证⾔能够证明案件,如果是有利害关系的证⼈证⾔是否有⽤?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利害关系的证⼈证⾔在刑事案件有⽤吗⼀份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能⼒和证明⼒的⼤⼩。
证据能⼒,是指⼀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称作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据能⼒,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司法解释确定。
证明⼒,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是否有证明⼒和证明⼒的⼤⼩,通常由法官基于逻辑和经验来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根据该规定,与当事⼈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的事由。
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有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证⼈。
所以,以证⼈与当事⼈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的证据能⼒于法⽆据。
这涉及到该证⾔是否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疑是具有证明⼒的。
司法实践中,判断证⼈证⾔真实性的主要⽅法是证⾔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盾。
证⼈与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这只是法官审查证⾔真实性的考量因素之⼀。
对于和被告⼈有利害冲突的证⼈的证⾔的证明⼒,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九条第(⼆)项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与被告⼈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所作的有利被告⼈的证⾔,或者与被告⼈有利害冲突的证⼈所作的不利被告⼈的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的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刑事案件中证据以及证⼈证⾔是⼗分重要的,如果是有利害关系的证⼈证⾔很可能只有较⼩的证明⼒,如果有其他⼈的证⼈证⾔那么效率会⼤⼀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立案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案管辖⽴案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个机关⽴案受理的问题。
今天由店铺⼩编为读者解读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案管辖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案管辖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管辖问题中最主要的就是起诉⽅式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诉案件⼀共包括3类:第⼀类是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涉婚姻⾃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该类⾃诉案件是纯粹的⾃诉案件,具有排他性,即是否起诉,完全决定于被害⼈,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得主动⾏使追诉权。
第⼆类是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民法院于1998年6⽉发布的《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对于该类⾃诉案件做了具体阐释,限定了8项案件,其中包括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对于这8项案件,“被害⼈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
”第三类是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第⼀类⾃诉案件不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但第⼆类和第三类⾃诉案件可以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在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采取的⾃诉和公诉相结合的起诉⽅式,两者之间是交叉重叠关系。
具体⽽⾔:(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只能提起公诉。
(2)对被告⼈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也只能提起公诉。
刑事案子越拖越有利吗?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案子越拖越有利吗?导读:刑事案件并不是越拖越有利,是要跟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分析的,若案件的关联人员过多,那时间就要长一些,但到底时间越长是否月有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且若当事人没有犯罪的,就会进行无罪释放。
一、刑事案子越拖越有利吗?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对哪一方有利是没有明确界定的,而刑事诉讼法对案件每一个程序的期限都作出了规定,如果案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犯罪的,就会撤诉或者作出无罪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如何判断刑事案件羁押时间的长短1、根据侦查措施运用的难度与常规周期进行分析技侦、网安等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通常需要严格的批准程序和较长的办理周期,在了解这些措施的调查结果反馈周期的基础上,可以对案件的走向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另外,异地办案的难度也是影响案件侦办进度的重要因素。
2、根据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办案单位级别和投入力量等进行分析案件越复杂,侦办难度越大,案件调查进度越慢,办案单位级别越高,所运用的资源越多,效率越高,案件调查进度也越快。
当然对案件调查情况的分析需要结合案件难度、参与单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3、根据案件的具体侦查方向和侦查思路分析在刑事案件侦办中,侦查思路、侦查方向的不同,也决定着案件侦办进度情况。
案件侦办是一个逐步进行的过程,ls应掌握案件动态,对辩护方案与策略的及时调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法中的犯罪幇助行为
刑事法中的犯罪幇助行为在刑事法的体系中,犯罪幇助行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指的是在犯罪活动中提供帮助、支持或者协助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却对犯罪的发生和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犯罪幇助行为被认为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与主犯的责任有所区别,但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刑事法中的犯罪幇助行为可以分为直接犯罪幇助和间接犯罪幇助两种形式。
直接犯罪幇助是指主动并直接地提供帮助或参与犯罪行为。
比如,当一个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却主动提供帮助、提供工具或者向其提供犯罪策略,这就构成了直接的犯罪幇助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幇助的人与主犯有着直接的联系,并且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而间接犯罪幇助则是指提供帮助或支持,却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
这种帮助可能是通过提供情报、庇护犯罪人员、提供物资等方式实施的。
虽然这种幇助行为与直接犯罪幇助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因为间接犯罪幇助行为为犯罪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幇助行为屡见不鲜。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非法贩毒行为。
在贩毒活动中,不仅有贩毒者自身的努力,也存在大量的犯罪幇助行为。
这些幇助行为可能是提供交通工具、提供庇护场所、提供情报、帮助销售等等,它们都为贩毒活动的实施和成功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和支持。
对这些幇助行为的打击和制裁,不仅能够削弱贩毒活动的影响力,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除了贩毒行为,其他犯罪活动中的幇助行为同样危害严重。
比如,协助犯罪分子逃避警方追捕的行为,为犯罪分子销赃、洗钱的行为等等。
这些幇助行为看似微不足道,但它们却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罪恶的实施和犯罪分子的逍遥法外。
因此,对于这些行为,刑事法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和打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犯罪幇助行为的认定和制裁常常面临一些困难和争议。
比如,在犯罪幇助中,怎样界定幇助行为和正常合理的行为之间的界线?对于不同的情况,如何确定幇助行为的程度和实施者的责任?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善的问题。
浅析牵连关系
浅析牵连关系话题:励志成长心理学目的[摘要]近年来,刑法学界对牵连犯的认定出现了很多分歧,包括牵连犯是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牵连犯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如何认定牵连关系。
[关键词]牵连关系目的行为结果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虽未明文规定牵连犯,但在刑法理论上进行学术研究中,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承认。
通说认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依据这一概念,不同学者对牵连犯具备的条件也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对牵连关系的认可都是一样的,都认为构成牵连犯,数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
因此,可见牵连关系的认定是界定牵连犯的前提。
我国刑法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考察行为之间的各种不同关系的时候,也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考虑,下面就从主客观及其统一的角度进行简要的论述。
主观方面,大家对于主观方面必须有牵连意图的认识似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共识。
进一步说,行为人必须具有一个贯穿始终的犯罪目的,也就是有学者所称的最终的犯罪目的。
笔者认为,如果行为者的数个行为都是为一个最明确的、最终的犯罪目的服务,其方法行为或者是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便符合牵连犯的主观要求,所谓把牵连犯罪中的目的行为界定为主行为,把方法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界定为从行为,只是便于理论研究的需要,在现实中,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中,并不要求他在实施行为前把自己的几个行为分化清楚,哪个是手段行为,哪个是目的行为,从而划分清楚哪个是要实施的主行为,其他的行为只是从行为。
也不会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准确的法律评价,因此,只需要行为人对自己通过哪些行为能达到自己最终追求的目的有明确认识,即数个行为在行为人主观上的反映围绕着一个犯罪目的即可,而不需要有其他的限制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贯穿始终的一个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只能有一个目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可能有很多的目的,但是无论是方法行为的目的还是结果行为的目的,都只是某个阶段性的目的,是为最终的目的服务的。
打官司与“打关系”
打官司与“打关系”“打官司”一直都是民间古往今来的通俗说法,“官”在旧时指“官府”,“司”则暗含“掌管”之意。
“打官司”就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到衙门里请求官员裁判是非。
现在所说的“打官司”,就是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官司”或“打官司”,用法言法语表示就叫诉讼。
但至于为什么叫“打”官司,实难考证。
历史上最早出现“打官司”的记载大概要算《新编五代史平话·梁史上》了,里面有这么一情节,“朱温与刘文政商量:咱若久留此处,必定带累刘崇打官司,不如落草闪避。
” 另外,小说《官场现形记》第十一回《穷佐杂夤缘说差使,红州县倾轧斗心思》中:陶子尧发急到,“合同一张是假的,原是预备打官司的,大家好朋友,怎么好讹起我来呢?”为什么叫“打官司”呢?有朋友说,因为在过去凡到衙门告状或被别人告状后,官员在审案时,不管有理无理,一般都习惯打板子,好象只有打板子后招认的才是真实可信的。
这在今天而言,当属刑讯逼供了。
如果说“打官司”在过去就是“打板子”的话,那现在人们的普遍说法是:“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到底对不对呢?笔者认为,要看从哪个角度来说。
民间所说的“打关系”指人际关系。
意思是“官司”要想赢,主要是看你的关系硬不硬,人缘好不好,来头大不大。
至于你有不有道理,有不有证据,是次要的。
因此,很多一旦与官司沾上边的人,不是在证据和法律上下功夫,而是到处找关系,托人求关系,花钱买关系。
只要官司能赢,金钱、权力、同学、朋友、领导,所有的资源“麻子打呵欠,全体总动员”。
毋用讳言,这种官司的打法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它助长了司法腐败,亵渎了法律的权威,降抵了司法的公信力。
这种打法,人们既深恶痛绝之,又津津乐道之、效仿之,为啥?因为它实在是太实用了。
“打关系”也还有另一种打法,同样是“打关系”,但它打的不是人际关系,而是法律关系。
“打关系”要“打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就是研究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找准案件事实的本质与法律规定的切入点。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刑事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用于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其涉及到刑罚的适用、证据的认定、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刑事法律仍然是一个相对陌生且充满疑问的领域。
本文将就刑事法律领域中常见的疑问进行解答,以增进对刑事法律的了解。
疑问一:什么是犯罪?回答: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触犯刑事法律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过失等故意形态,客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行为特征。
疑问二: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回答: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心态。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且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未预见或者预见但对犯罪实施后果未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状态。
疑问三:证据对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是什么?回答: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对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物证、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检查等。
法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确定刑事责任和量刑。
疑问四: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是犯罪事实的认定?回答: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指法庭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下了刑法规定的罪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庭审中推理判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抗辩意见,最终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疑问五:自首对被告人的刑罚有何影响?回答:自首在刑法中指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自首可以被法院酌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自首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意,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疑问六:什么是刑罚的适用原则?回答:刑罚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官在刑事判决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事实和刑罚相适应原则、人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适用均衡原则等。
行贿罪合同无效案例
行贿罪合同无效案例因为被控行贿罪,商人赵某民找到了律师曾某明。
随后,曾某明任负责人的律师事务所与赵某民签订两份合同,一是该律所指派一名律师为赵某民的刑事案件辩护,二是该律所与赵某民签订总价70万元的咨询合同,先支付部分,再根据案件判决结果收取余款或退钱。
根据长沙市律师协会的认定及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的判决,这种行为被称为“刑事诉讼案件风险代理”,是违规的。
在律师界,这种根据判决结果来收费的方式,也被叫做“与结果挂钩”,在民事案件中常见,但在刑事案件中是一条红线。
近日,长沙岳麓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述律所与周某民签订的“咨询合同”无效,同时判决律所退还赵某民40万元咨询费。
由于双方均不服,目前该案正处于上诉程序中。
“对赌风险合同”据裁判文书,赵某民因涉嫌行贿罪,被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并被扣押200万元。
2015年8月,赵某民被起诉至岳阳楼区法院。
“在朋友介绍下,我与自称‘关系很硬’的律师曾某明相识。
”赵某民说,曾某明是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2015年8月31日,赵某民与该律所签订了两份合同。
一是《刑事委托合同》,委托卓越律所的刘某律师为赵某民提供法律服务。
另一份是《咨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甲方依法提出证明乙方可以免除、从轻、减轻其刑罚的意见,并在宣告不构成行贿罪或者不起诉或者缓刑后,协助乙方从办案部门退回所扣财产。
二是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70万元咨询费(含湖南境内的交通、住宿、复印、应酬等),签订合同支付25万元,余款45万元在甲方把握情况快结案时报出并由乙方支付。
三是如判实刑则退还10万元的费用、余额不收取。
赵某民称,这份《咨询合同》是应曾某明提出的“找关系和领导、应酬”而签订的。
签订以上两份合同后,他给律师刘某的银行账户转了10万元,先后三次共计给曾某明的银行账户转了40万元。
“在开庭以后至判决书下达,我从岳阳楼区法院的法官那知道,卓越律所的律师从来没有来法院和领导沟通过,更别提什么‘应酬’。
律师剖析“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小笑话折射大道理律师剖析“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东方网记者张海盈、曹磊4月10日报道:在今天“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研讨会”上,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朱洪超讲的一个小笑话引起了现场与会嘉宾对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句话的深思。
说起自己对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样一种说法,朱洪超监事长说起了这样一个小笑话:一个中国人移民到美国,因为一点小事需要打官司,于是他对律师说,我们是不是需要找法官吃个饭,送点礼,律师非常吃惊地告诉他万万不可,这样的话再有理也会输了官司。
案子开庭后,律师兴高采烈地打电话告诉他官司胜诉了,那个中国人很冷静地说他早就知道了,并且告诉律师他给法官送了礼,律师很奇怪,中国人说了一句“我给法官寄的礼物上写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名字”。
在朱洪超看来,笑话折射出一种现象,在美国,律师自觉地认为诉讼中不能以人情影响法官,否则是对自身能力的亵渎,法官也认为这是对法律的侮辱,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中国是一种人情的思维定势。
“现在当事人来律所往往第一句话就是问你和法官熟不熟,说实话,这种问法让我们非常无奈、哭笑不得”,因为这隐含着当事人的一种想法:认为法院判决很大程度上依靠人情,而不是依靠律师的能力。
朱洪超说,产生这种现象有四方面原因,首先中国的文化土壤仍然没有充分形成“法制”氛围;“法庭就是竞技场,有理到法庭上讲”这种理念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和理解;裁量权不当的使用也使当事人对法官有所误解;此外,判决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现有许多判决书中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过于简略。
这些原因都会造成当事人对“关系说”优于“能力说”的误解。
“希望有一天,当事人找律师是冲着他的能力而不是他的人脉”,朱洪超在发言结尾表达了这样的愿望。
张旭涛: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中的发问技能
张旭涛: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中的发问技能主讲⼈:张旭涛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牢牢地把握职业主义。
不仅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还要有⾼尚的职业伦理。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起到帮助被告⼈辩护的作⽤。
要实现这个⽬标,语⾔⾮常重要。
语⾔包括有形的语⾔,即书⾯表达和⽆形的语⾔,即⼝头的表达。
由于在司法制度设计上的差异,我国和美国对法庭的语⾔运⽤也形式迥异,在我国并不强调律师的法庭发问能⼒,加之法学院先天培养的不⾜,导致中国律师普遍缺乏法庭发问的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庭发问不重要。
刑事辩护律师施展才华的空间主要有三个舞台。
⾸先是法庭发问;第⼆个是法庭质证;第三个是发表辩护词。
今天,我们先针对刑事辩护的法庭发问来讲解。
⼀、辩护律师在法庭向被告⼈发问的地位和作⽤第⼀点: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发问,表明被告⼈对指控的态度和异议。
你要给⾃⼰的当事⼈⼀个机会,如果这个案件你的当事⼈确实有罪,那么你辩护的⽬标是奔缓刑去的,因此你的发问要让⾃⼰的当事⼈当庭认罪,并且表现出⼀种⾮常良好的认罪态度。
如果对这个案件是奔着⽆罪去的,在法庭上,当事⼈也要理直⽓壮的说,我认为⾃⼰没有罪,我对这个案件的事实有异议。
第⼆点:通过发问为辩⽅后续的举证、质证起引导和铺垫的作⽤。
很多律师把发问、质证和最后的发表辩护词⼈为的割裂开来,认为这三者之间没有联系,但我认为这三者是⾮常密切联系的:你在发问的过程中,要把案件存疑的证据,它所表明的相关的事实突显出来,在发问和⾃⼰当事⼈回答问题的时候,让法庭上所有的⼈对这个事实产⽣深刻的印象,进⽽想知道这个事情到底是不是这么回事,为什么是这个样⼦,把所有⼈的的胃⼝给吊起来,等到质证的时候,证据出⽰,所有⼈⼀看,哇,原来是这样,真相⼤⽩;然后轮到辩护⼈发表辩护词的时候,你可以结合⾃⼰的发问和质证的过程,对你的观点做⼀个⼩结。
第三点:法庭发问还可以强化控审双⽅对案件事实的印象,引导控审双⽅思路。
你把最关键的问题凸显出来,⼤家对这个东西产⽣兴趣,他们会不⾃觉地跟着你的思路来⾛。
看守所找熟人能照顾吗
看守所找熟人能照顾吗
看守所找熟人照顾有许多优势,但同样也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看守所找的熟人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相
关规章制度,时刻将保护和约束受刑人的责任放在首位,如果受刑人
在熟人照顾时发生违法行为,熟人也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熟人
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行为情况,以便防止发生违法行为。
其次,熟人要满足看守所的要求,例如年龄、体质、婚姻状况、
职业等,因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才能获得批准,否则将无法保障
受刑人的安全和权利。
此外,熟人的围绕受刑人的全程责任和责任,必须能够提供足够
的全面、专业性和真诚的照顾、照料,通过教育、管理和细化管理,
以实现受刑人受监督服从,并尽量限制受刑人犯罪的可能性。
另外,
熟人也应当营造一个温馨积极的环境,提升受刑人的心理素质,以使
受刑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开始新生活。
总之,看守所找的熟人照顾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除了遵守法律的
规定,熟人还要满足看守所的要求,并负责受刑人的全程责任和责任,为受刑人提供足够的专业负责任的照顾,并营造一个温馨的环境,使
受刑人回归社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利害关系名词解释
利害关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某个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它通常涉及到一个人或组织与某一事件、决策或事物之间的权益关系,这些权益可能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政治利益等。
在法律领域,利害关系通常用来描述与案件或争议有直接关联的个人或组织。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可能都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案件结果的影响,因此他们都是利害关系人。
在行政法中,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在商业领域,利害关系可能涉及到投资者、股东、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
他们可能因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而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此外,利害关系还可能涉及到社会公众。
例如,环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会影响企业和投资者,也会影响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因此,公众也可以成为某个决策或政策的利害关系人。
总的来说,利害关系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利益和关系。
在不同的情境和领域中,利害关系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
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理分析
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理分析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直接目得在于获取口供证据(在我国口供是证据之一)或者通过口供所提供得线索获取其他证据以确定对嫌疑人的指控,为提起公诉做好准备。
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的性质之一就是行政性[1],其具有行政权力扩张性的特点,无论是基于为人民服务的热情或者天职抑或自身的尊严,还是对犯罪分子刻骨铭心的恨或者给予自身的不正当利益,很容易侵害嫌疑人或者潜在的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以及隐私权等等,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情况,而且还屡禁不止,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顽疾,引起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必要的梳理与规范,现就对之讨论。
一、理念与价值选择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诉讼理念的对立[2],他们分别代表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诉讼理念。
由于基于对国家、国家权力的不信任,一直强调个人有对国家的反抗权,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领域就表现为保障人权的理念,注重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武装和保护,通过宪法刑事诉讼法律限制侦查权,赋予嫌疑人一系列的权利来对抗侦查权。
由于基于安全、秩序的考虑,公民一直以来就充分的信任国家及国家权力,大陆法系在刑事诉讼领域就表现为追究犯罪,赋予侦察机关一系列的权力,而且其还拥有自由裁量权,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同时极力的限制嫌疑人的权力。
我国在诉讼理念的选择与树立该何去何从: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如学者左卫民教授所说的传统“权力炫耀型”的国家[3],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进行理念、制度选择时,我个人主张运用“烂苹果理论”来解决这一难题,而不是将两种理念完美的结合起来。
所谓“烂苹果理论”就是:一筐苹果裏有一个烂苹果,如果不及时处理,到最后,整筐苹果都会烂掉。
一个问题企业,问题久拖不决,将给一个地方、一个企业集团带来同样的后果。
[4]但我对之的进行如下理解:在一个苹果筐里都是烂苹果,只是每个苹果的烂的程度不一样而已,但是又必须选择一个,我们就选择了一个较好的苹果。
刑事案件注意事项及辩护技巧
刑事案件注意事项及辩护技巧刑事案特别,跟人身自由紧密相关,当事人及家属可能会对法院的判决会迁怒于律师,今日结合我的办案阅历和大家谈谈多年的心得。
接案:一定要和亲属见面,和嫌疑人的“上下左右”谈,非诉案件按照纸面状况就可报价,刑事案件要分事分人。
谈话的目的是:一是要和能拍板的人谈,要察言观群,二是看看家人的负担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没有负担能力的可以帮着出出想法。
三是了解需求,家人想达到什么程度,期望值多高,是要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还是要达到判多少年的刑期。
律师不能给客户保证,不能为了接案子任凭给允诺。
签约:按规定是有分段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大阶段。
实际普通不要分段,最好是根据完整的案件程序从侦查、审查起诉直至一审终审签合同。
建议不要包括二审,由于二审是不行预料的,有的案件时光可能会拖得很长。
客户继续找我们做二审可以有优待。
行业规定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要和客户解释清晰。
有些案件当事人有风险要求的话,建议不要签在刑事托付协议里,可以签在专项顾问协议里,刑事案件出庭、辩护、会见按固定收费,其它增值服务如不断询问等签在专项顾问协议里。
签协议和托付书注意格式和笔的样式,最好不接受快递,主见当面签,避开出问题。
收费:北京市律师收费指导意见规定,每个罪名从侦查到一审判决结束最高50万,不分难易程度和律师执业年限。
建议一次性收费,签约时写建议商定自双方签署并且托付方依约支付律师费之日起生效。
也可以分几笔,明确每次交费的时光节点。
会见嫌疑人:谨慎谈话,北京市现在规定除了带格式八,授权托付书外要交出律师证,拿牌存手机,谈完后拿牌取手机,凭牌取回律师证。
会见便于沟通,给嫌疑人讲法律,让嫌疑人亲笔写出状况说明。
嫌疑人交给的东西要明亮正大地拿出来给法院并做好笔录。
现在规定律师会见时谈话不能被监听,警察或检察官也不在场但仍要谨慎。
假如是涉密案和隐私,需要为当事人保密,不要对社会和媒体乱发表看法,要考虑当事人利益,就事论事。
如何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在法律的范畴中,利害关系是指法律行为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权利、义务等联系和影响,是一种法律关系。
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人们一般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便是主客两方之间与权利利益之间的联系关系,是社会中的人们互动的必然结果。
现在,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概念。
首先,我们所说的利害关系,首先是指的看待问题的不同立场所产生的关系。
这些立场可以是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政治派系、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等,它们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扩大自己的权利、利益或者地位。
不同的立场之间是颇有矛盾的,也就是说存在不同的利益冲突。
在法律的层面上,不同的立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该关系能够通过法律或者法律机构的存在得到解决和消除。
其次,利害关系还可以指具体的法律行为(包括行为和纪律),即与特定法律行为的关联性。
例如,民事纠纷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方之间申请或应诉的目的、范围、方案等,都是利害关系的表现。
详细来说,商务谈判中,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合同的条款和合同的履行等等也都构成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存在一方的利益和权利得以得到保护的同时,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则会受到损害。
再次,利害关系还可以指的是法律实践中的制度和规定。
在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同的利害关系都有相应的规定和法律制度,例如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家庭法律等。
民事法律中,合同涉及的物品的品质,合同取得的价格,合同的退回等等都是构成民事财产法律利益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事法律中,犯罪行为被视为是与社会法律关系最严重的违背,社会法律关系利害关系中最深刻的矛盾之一是犯罪与依法惩罚。
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是主要惩罚犯罪的力量,在维护犯罪的责任和公正正义之间寻找最佳平衡。
最后,法律上利害关系还可以通过各种法律纠纷解决途径得到解决,例如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
往往通过这些途径来解决利害关系,只有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解决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
“找关系、请托办事”型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找关系、请托办事”型诈骗罪的认定问题一、犯罪的行为模式“找关系、请托办事”型诈骗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受害人或其家属需要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一定利益时,虚构其拥有某些非同寻常的关系与渠道,能帮助受害人达到其目的,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给犯罪行为人相应的财物作为“找关系、请托办事”的费用。
根据笔者检索这一类型诈骗犯罪的裁判文书,发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涉及,其中最为显著的体现为受害人、其家属或相关联人遭受刑事处罚时找到自称有公检法关系的犯罪行为人去疏通关系以达到取保候审、轻判、缓刑或者无罪的效果。
二、认定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诈骗犯罪需要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该行为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犯罪行为人得到该财物。
在“找关系、请托办事”型的诈骗犯罪的认定方面,常见的影响因素一般有以下三点:◎请托的事项是否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犯罪行为人是否进行了找关系、请托办事的具体行为;◎财物的归属问题,受害人交出的财物最终到达何处,是否被犯罪行为人所取得。
(一)请托事项的实现可能性和可行性对犯罪认定的影响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也就是行骗的具体行为手段。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需要证明犯罪行为人作出的承诺或者描绘的说辞与事实真相并不相符,在“找关系、请托办事”类型诈骗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人所称的关系真实存在,并且有实现的可能性、可行性那是否还能认定为虚构事实?其中请托事项的实现可能性和可行性又该如何评估认定?根据相关的判决及其背后所体现的司法精神,笔者认为对于受害人涉嫌刑事案件:除去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将请托人之财物用于请托事项且存在具体的被请托人或关系人情况外,对被刑事拘留后是否能取保、能否被轻判、无罪等事项进行相关的承诺均视应当为虚构的事实。
因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是由公检法机关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的影响和干涉,因此对于受害人涉嫌刑事案件的请托事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具备实现可能性和可行性的事项,对于这种事项作出的承诺显然为虚构的事实。
家人被拘留家属应该怎么做?家人被拘留家属会被问话吗?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内心往往是非常着急的,由于不懂法律,很可能错过辩护的最佳时机。
那么家人被拘留家属应该怎么做?家人被拘留家属会被问话吗?家人被拘留家属应去哪了解情况?一、家人被拘留家属应该怎么做?家属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可以这样做:1、联系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依法会见当事人。
遇到刑事案件家属容易病急乱投医,找关系求大仙的什么都有,到头来只是花了一堆冤枉钱事一个也没办成。
与其这样不如找个靠谱的刑事律师,依靠律师费专业知识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弄清楚当事人为啥被抓,犯了什么罪以及拘留地点。
再了解完这些基本情况后,律师就可以持自己的有效证件会见当事人。
第一次会见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谓是一剂强心剂,帮助当事人恢复信心,同时还可以从当事人口中具体了解案情。
2、送一些衣物和日用品如果家属收到《刑拘通知书》,说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您的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收到《刑拘通知书后》可以根据上面的地址送一些衣物和日用品,在看守所里面给他存点钱;然后与委托的律师见面;你需要知道的是在此期间你是见不到家人的,只能委托律师与其见面了解相关情况。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第一次会见的情况,律师就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情进行判断,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为当事人尽可能的争取自由。
4、收集证据,提出法律意见。
’拘留阶段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作为当事人一方当然不能坐以待毙,也应当立即搜集当事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并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争取不予批捕或者不予起诉。
5、参与谈判,达成谅解。
有些刑事案件可能会牵扯到需要受害人谅解,这个时候家属或者律师积极参与谈判,同时还得有勇有谋,争取谅解,为当事人争取罪轻的情节。
二、家人被拘留家属会被问话吗?一般不会。
家属不涉案的情况下,不会受牵连。
家人被拘留家属需要注意的事项:1、确定主事人,保持镇静。
2、了解被哪个机关拘留或留置。
家属得知家人被侦查机关带走后,首先要去询问哪个派出所带走,是否已经被羁押到看守所。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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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
一旦涉嫌刑事犯罪被关进看守所,家属都跟没头苍蝇一样到处找门路想办法,看能不能把家人“捞出来”。
这个时候是骗子最容易找上门的时候。
就是因为出事之后迷信关系才让这些有了可乘之机,但以我们从业经验来说,关系真的不可靠,花的都是冤枉钱。
以现在的司法实践来说,真有关系有背景的,不是特别大的事情,多花点钱,取得被害人谅解撤回控告,往往在案发前就能消化掉,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真进入司法程序的,尤其是刑事案件,别指望有谁能帮什么忙。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公检法三家分工合作,先在公安侦查,侦查结束送检察院起诉,之后法院审判。
三家互相合作互相监督,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有人做了手脚不留下痕迹。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做手脚被发现的概率极大,风险极高,所以除非你找的这个人权势能够大到对一个地方的公检法通吃,否则的话谁也不敢就这么把自己折进去。
这么多有本事有权势的人让你找?
即使在公检法内部有些关系的,被找的时候往往做的也都是顺水人情,就是说,他能通过内部私人关系比当事人甚至比律师早几天知道案件走势,但不可能对案件有实质影响。
比如一个案子不是很严重,公安机关安排三天后取保,律师往往在取保通知之后知道这个事情,但某关系人可能跟主办警官比较熟,一起吃饭或者聊天的时候打听到案子三天后会取保,过来跟家属吹一通,好像能取保都是他的功劳一样。
实际上再等个两三天,该取保的还会取保,该批捕的也会批捕。
所以说,目前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非得权势大到公检法都给面,才能发挥一点作
用。
这个作用也往往是在法律许可的程度上稍微照顾一点,比如公安不让人受委屈,检察院起诉书语气写轻一点,法院审判在自由裁量权内幅度小一点,就这样也都算给了天大面子了。
事情一进入司法程序,谁也不敢随便就把一个事情整没了。
现在所有司法判决书都要上网公布的,谁的饭碗不是饭碗,多大的面子人家才会为了你把自己往刀口上推?
当事人迷信关系,网友呢就是反向迷信。
一发生刑事案件,网友经常高潮官二代犯法会不会背后有阴谋,媒体也会刻意迎合,什么老爹当个社区委主任,国企科长,办公室主任,高点的某某局长副局长的都能打造成权势通天的官二代,这官二代起点也太低了点。
比如他爸是李刚那个,醉酒驾车一死一重伤,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六年。
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三年以下,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会判到七年以上。
李启铭应该在三到七年间量刑,六年还是李刚家里积极赔偿取得当事人谅解之后从轻判处后的结果。
反向迷信同样是迷信,也是同样认为随便一个芝麻绿豆大小的官员都能权势通天,摆平国家司法机关。
与迷信关系的当事人本质是一样的。
司法官员贪腐枉法的情况肯定是存在的,但也没大家想像的那么严重。
查处的贪腐官员之中,行政官员比司法官员多,司法官员中,办理民事案件的比办理刑事案件的多。
所以一个刑事案件爆出来后,法律工作者一般只会看案件行为、后果来判断案件走向和最后结果,对于意淫犯罪嫌疑人家人背景实力的那种迎合公众猎奇心的报道,一笑而过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