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259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259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全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生态资源,推动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草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锡林郭勒盟境内天然草原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凡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
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实行动态划分管理,五年为一个调整周期。
第三条对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实行主体责任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盟旗两级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综合管理工作。
盟旗两级生态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盟旗两级政府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分别纳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分场)应当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嘎查村(分场)要将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内容纳入的村规民约。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锡署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暂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10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锡林郭勒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锡林郭勒盟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14〕154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盟预算部门开展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的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指全盟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四条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的绩效评价要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合理制定评价标准,规范开展评价工作,给出绩效评价结论,揭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价计分90分以上(含9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有效;80分(含)~89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基本有效;60分(含)~79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一般;60分以下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无效。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建设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锡署办字[2017]149号
【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7.10.24
【实施日期】2017.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建设的通知
(锡署办字〔2017〕14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盟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切实提高严重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的粮油有效供给保障能力,经行署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粮食安全始终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保障粮食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2016年以来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全面实
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并将其列入领导班子实绩目标考核范围。
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是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到2017年底前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我盟既不是粮食主产区,也不是粮食主销区,粮食自产少、需求数量小,且市场化程度较高,导致粮食流通经营主体规模小,粮食库存少,应急粮源十分有限。
同时,我盟牧区居住分散,交通运输线路长、成本高,城乡居民家庭存粮普遍较少,一旦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应急情况,粮食价格容易波动,粮食供应容易紧张,加快建立粮食安全应急供应体。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173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173号)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盟农牧业局制定的《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顺利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07〕18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基本草原划定是有效保护和建设草原生态环境最基础性工作。
通过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可以详细掌握我盟草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现状,为开展农牧业功能区划、确定草原保护建设重点及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划定范围全盟涉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地区包括: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乌拉盖管理区、二连浩特市、太仆寺旗贡宝力格苏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重要放牧场,割草场,人工草地,草种基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并且面积在500亩以上的草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的其它草原。
三、内容和程序基本草原划定主要分外业和内业两方面。
外业主要是对基本草原各类型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定位、评定。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内政发〔2022〕19号)要求,进一步明晰我盟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现将《锡林郭勒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行署要求,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盟直各职能部门要从行业角度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推动各层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三、各旗县市(区)于2022年12月中旬前,要编制公布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盟政务服务局。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行署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19年10月11日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07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147号)要求,结合盟直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制度创新,分类保障。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盟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盟直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
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谋划。
盟直属国有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综合考虑生产经营、交通条件等企业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05]135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5.11.23【实施日期】2005.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13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现将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组织机构,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为了积极预防和处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级别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众多人数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盟内2个以上旗县市级行政区域的;(二)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三)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四)盟行署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盟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苏木)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二)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三)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四)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20.09.17
•【字号】锡署发【2020】79号
•【施行日期】2020.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
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现将《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宣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134件)予以公布。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需要修订的,由原起草部门和单位及时组织重新修订。
二、54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暂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此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
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8年底)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0年9月17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有效(80件)
二、废止和宣布失效(54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05]77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5.06.16【实施日期】2005.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77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现将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锡林郭勒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切实解决当前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工作,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一)整治范围。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及食品生产加工设备、洗条剂、消毒剂等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是粮油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酒、乳制品、饮料、豆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牧区;重点对象是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管理薄弱、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点内容是企业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锡署发[2010]20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锡署发[2010]20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要求,行署对本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0年第七次行署常务会研究,决定对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生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3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9件)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牧场“双权一制”的意见》的通知锡署发〔1998〕14号1998年1月24日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私营企业和工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8〕15号1998年1月21日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署发〔1998〕60号1998年5月18日4关于企业转制中职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1998年9月29日5关于批转盟计划局《锡林郭勒盟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9〕64号1999年7月26日6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严格依法收费和罚款的通知1999年8月5日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石油勘探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9〕75号1999年8月24日8批转盟人民银行关于禁止民间非法借贷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9批转盟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锡署发〔1999〕189号1999年8月20日10关于印发锡盟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9〕204号1999年8月20日11批转人事劳动局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1999〕79号1999年8月20日1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家畜家禽重大疫病防制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锡署发〔2000〕22号2000年3月1日1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办〔2000〕11号2000年1月25日14批转盟计划局《锡林郭勒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锡署发〔2001〕51号2001年5月16日15关于批转盟卫生局《锡林郭勒盟医疗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1〕110号2001年12月26日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1〕104号2001年7月26日1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锡署办发〔2001〕163号2001年10月8日18转发财政局物价局综治办关于收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看护费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2]9号2002年1月30日19转发盟综治办财政局监察局关于推行社会治安防范经济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2]10号2002年1月30日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所属单位用地登记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2]122号2002年12月19日2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2]125号2002年7月15日22关于印发《盟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2]161号2002年9月30日2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2]212号2002年12月26日2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3]15号2003年1月17日2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邀请外国人团组(人员)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3]48号2003年6月13日2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3]59号2003年8月15日2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3]62号2003年8月25日2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3]72号2003年9月24日2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再就业优惠政策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法[2003]17号2003年2月24日3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锡署发[2004]10号2004年2月2日3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非金属(部分)矿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4]58号3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4]130号2004年12月18日3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74号2004年5月25日3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75号2004年5月25日3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98号2004年6月29日3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115号3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5]44号2005年4月14日3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征收和临时占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5]89号2005年8月8日3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发[2005]94号2005年8月30日4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5]106号2005年10月17日41关于印发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43号2005年4月14日42关于印发全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101号2005年8月28日4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109号2005年9月14日4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159号2005年12月29日4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7号2006年2月24日4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25号2006年4月20日4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6]41号2006年6月6日48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6]63号2006年8月2日4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69号2006年8月11日5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资金跨地区转移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108号2006年12月14日5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恢复禁牧区搬迁禁牧试点牧民子女教育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114号2006年12月18日5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7]10号2007年2月1日5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7]60号2007年7月16日5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24号2007年3月20日5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7]91号2007年9月14日56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锡署发〔2008〕1号2008年158月17日57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08〕14号2008年2月19日58关于批转加强城市测绘和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8〕23号1999年3月19日5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57号2008年5月13日60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发〔2008〕60号2008年9月8日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8〕67号2008年5月15日62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08〕68号2008年6月12日6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锡署发〔2008〕70号2008年6月17日64关于规范矿产资源配置程序的意见(试行)锡署发〔2008〕71号2008年6月13日6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75号2008年7月2日66关于印发《加快道路运输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8〕114号2008年8月29日67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锡署发〔2008〕143号2008年10月22日6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培养使用奖励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147号2008年10月15日6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152号2008年10月31日7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23号2008年3月6日71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08号2008年8月19日7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等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12号2008年8月28日7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20号2008年10月13日7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22号2008年10月13日7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25号2008年10月21日76印发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46号2008年12月19日77关于转发《锡林郭勒盟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47号2008年12月23日7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五间房煤田资金收缴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52号2008年12月28日79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锡署发〔2009〕5号2009年1月7日80关于批转《锡林郭勒盟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6号2009年1月19日81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物流发展的通知锡署发〔2009〕27号2009年3月6日82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9〕29号2009年3月13日83关于批转《锡林郭勒盟自备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36号2009年3月18日84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两转双赢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49号2009年4月6日85关于扶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09〕50号2009年4月17日86关于加强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意见锡署发〔2009〕51号2009年4月6日87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09〕63号2009年5月10日88关于批转货运通行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发〔2009〕84号2009年7月13日89关于加快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意见锡署发〔2009〕90号2009年7月26日9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106号2009年8月27日91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9〕134号2009年11月23日92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意见锡署办发〔2009〕17号2009年2月25日9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9号2009年2月17日94关于加强国家计划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2号2009年3月4日95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3号2009年3月4日9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9号2009年3月11日97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37号2009年3月19日98关于加快林沙产业发展的意见锡署办发〔2009〕75号2009年5月27日9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92号2009年6月17日10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93号2009年6月17日101批转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01号2009年6月23日102关于加强对企业科技服务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04号2009年6月28日10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砂石采掘销售行业增值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31号2009年9月7日104关于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52号2009年10月28日105关于印发加快锡林郭勒盟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0号2009年12月9日10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区肉羊良种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1号2009年12月21日10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2号2009年12月23日10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少数民族地区医疗能力建设项目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4号2009年12月24日109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10〕103号2010年5月31日11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锡署发〔2010〕104号2010年5月31日1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牧区融资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10〕106号2010年6月9日112关于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10〕107号2010年5月24日11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10〕105号2010年6月2日11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失业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32号2010年7月20日11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阶段性禁牧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46号2010年8月16日11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锡署发〔2010〕164号2010年9月3日11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78号2010年9月27日11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民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79号2010年9月27日119关于印发《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80号2010年9月28日12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83号2010年9月30日12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5号2010年2月10日122转发盟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47号2010年4月26日123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28号2010年7月15日12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失业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32号2010年7月20日12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阶段性禁牧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46号2010年8月16日12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锡署发〔2010〕164号2010年9月3日12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民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79号2010年9月27日12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78号2010年9月27日12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83号2010年9月30日13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5号2010年2月10日131转发盟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47号2010年4月26日132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28号2010年7月15日13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48号2010年10月8日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发布日期说明1关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三个规定的通知锡署发〔1991〕103号1991年12月18日被《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57号)代替。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69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11施行日期2006.09.01文号锡署发[2006]69号主题类别森林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69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现将《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盟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盟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盟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盟级储备粮,是指盟行署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盟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盟行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盟级储备粮。
第五条盟行署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盟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盟行署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协助管理盟级储备粮,并对盟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盟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盟行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盟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盟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锡署办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8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17年9月8日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它原因引起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应,确保我盟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进行采购、储藏、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做好粮食应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地方粮食安全负总责。
当本地出现粮食紧急状况时,各地必须立足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保应急供应。
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要落实粮食应急管理责任,对应急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明确分工,加强协作。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预案要求,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共同做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锡署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疾病监测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2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7年4月6日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疫病的传播和扩散,维护社会安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秋冬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1.3.1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旗县市(区)林业部门、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
1.3.2分级控制。
依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毒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动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锡署办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42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在特殊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应,确保我盟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情况下引起粮食市场剧烈波动或预警报告的各类情况。
第三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各级政府对本地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地方粮食安全全面负责。
当本地出现粮食紧急状况时,各地必须立足本地市场,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保应急供应。
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原则。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预案要求,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三)服从和干预原则。
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服从应急。
特殊情况下,经自治区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临时实行限价、限量、定点等供应办法。
(四)依法行政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五)重点保供原则。
应急情况下,粮食供应重点是军粮供应、灾民以及指挥部确定的供应对象等。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以下四种情况:(一)警戒状态。
粮食价格1至2天内涨幅在20%以上或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个别地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出现非正常购粮现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肉羊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肉羊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锡署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肉羊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8〕10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盟内有关保险公司: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肉羊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一、盟农牧业局、财政局要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定统一的保险政策宣传口径,让广大农牧民准确了解和掌握肉羊保险政策和规定。
各旗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要做到家喻户晓。
二、盟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肉羊政策性保险统一招投标工作,确保12月上旬完成。
三、各旗县市(区)要对有意向参与肉羊政策性保险的农牧户、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摸底调查,12月5日前完成参保统计登记工作。
四、盟旗两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气象资料收集、监测站点完善、人员调配等准备工作,科学准确地提供气象监测等数据。
五、各有关保险机构要做好保险产品制定、机构完善、人员充实等工作,确保及时与农牧户签订保险合同, 12月中旬全面开展各项业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锡林郭勒盟肉羊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提高我盟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肉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保监局《关于财政资金支持深化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的通知》(内财农〔2017〕2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17〕376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锡署办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部、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锡林郭勒盟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72号)精神,科学系统推进国民营养健康工作,全方位、全周期地保障人民健康,提升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科学发展、创新融合、共建共享、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积极普及营养健康知识、优化营养健康服务、完善营养健康制度、建设营养健康环境、发展营养健康产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营养健康需求,为建设健康锡林郭勒做出积极努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营养工作制度基本健全,营养工作体系逐步完善;传统食养服务日益丰富;营养健康信息化水平逐步提升;重点人群营养不良状况明显改善,吃动平衡的生活方式进一步普及,居民营养健康素养得到明显提高,实现以下目标:——降低人群贫血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涉农涉牧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盟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涉农涉牧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盟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7]34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7.04.25【实施日期】2017.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涉农涉牧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盟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3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经行署同意,现将《盟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重点任务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时落实,务实有力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盟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总体要求和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立足资源优势,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形成切实可行的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有效实施,全力推动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增绿和农牧业现代化增速,全面推进我盟农村牧区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17年4月25日盟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重点任务责任分解1.组织实施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和水质提升工程,确保年度规划目标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盟水利局牵头,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2.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
要制定专门监管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执法活动,4月底前印发实施。
(责任单位:盟水利局)3.全面贯彻落实《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扎实推进减羊增牛战略。
制定出台生态肉牛家庭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核心群等认定办法和鉴定标准。
(责任单位:现代畜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农牧业局)4.研究制定《全盟优质良种肉羊产业发展规划》,规划当中要突出“沙地禁羊”工程、地方优良品种复壮提纯、商业杂交试点、羔羊舍饲育肥等重点工作,设立专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专项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07]103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7.07.02【实施日期】2007.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103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2007年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通过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2007年锡林郭勒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保证我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健康饮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和谐社会为核心,以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实行全盟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在巩固过去3年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系统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环节:初级农产品种养殖源头、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
(二)重点品种:小麦粉、粮油、蔬菜、豆制品、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饮料及桶(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等。
(三)重点企业:农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大中型农贸批发市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厂、超市、餐饮企业、旅游点餐饮、机关团体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学校及幼儿园食堂等。
三、整治内容(一)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一是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四项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四项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锡署办发电[2018]6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四项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电〔2018〕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垦改革工作、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工作以及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我区当前重点推进的四项农牧业改革任务。
从目前我盟情况看,四项重点改革工作存在整体推进缓慢、质量不高、进度不平衡等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时限和要求完成各项改革的阶段性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土地确权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除有矛盾纠纷的地区外,2018年6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鉴于东乌旗到目前还未明确部署开展确权工作,盟农牧业局要在4月10日之前将东乌旗的情况报自治区确权办。
二是确权程序要符合“十步法”的要求,政策上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测量成果要符合农业部的标准和规范,各有关地区、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核查,保证确权工作顺利通过国家和自治区的检查验收。
三是采取“因村施策”、“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不能因为确权引起大的矛盾纠纷,个别有矛盾的地方可以先解决矛盾再确权,确保确权工作平稳收尾。
四是按照“三级四类”的档案归档要求,建。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锡林郭勒羊肉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锡林郭勒羊肉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锡署办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锡林郭勒羊肉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正镶白旗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委、办、局: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锡林郭勒羊肉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18年5月2日2018年锡林郭勒羊肉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盟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不断强化“锡林郭勒羊肉”品牌保护,实现锡林郭勒羊肉优质优价,今年我盟将继续开展羊肉全产业链追溯体系试点建设。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原则(一)全面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确保追溯产品质量第一、安全优先。
(二)强化政策激励,充分调动农牧民和企业参与追溯体系建设积极性,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
(三)资金适度集中分配,向参与追溯体系和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的经营主体倾斜。
(四)注重品牌培育,将追溯体系与原产地地理标志商标结合,提升区域品牌价值。
二、试点范围确定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和正镶白旗7个地区为全盟试点,拟建立100万只以上羔羊追溯档案。
三、主要内容(一)切实做好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
1.各试点地区要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做好耳标佩戴、信息录入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基层兽医、合作社、协会相关人员规范开展耳标佩戴和信息录入上传等工作,5月中旬前完成所有追溯羔羊耳标佩戴工作,避免出栏佩戴耳标现象发生,确保所有追溯羊只为我盟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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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08]122号
【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8.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12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盟农牧业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锡林郭勒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提高畜产品质量,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锡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锡盟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盟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工作由盟牧草种籽饲料检测检验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统一检验。
旗县市区草原站协助盟牧草种籽饲料检测检验站,做好本辖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产品的抽样、送检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饲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
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的,要自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件申请换发。
第七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要经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八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生产、检验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产品留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