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境外亏损不得由境内所得弥补吗?
境外投资收益的相关税收规定和申报方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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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
境外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集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997]116号)
(一)境外所得的计算
1、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2、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二)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四)、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与账务处理习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与账务处理技巧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对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来源确定的原则不正确的是()。
A.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B.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收款地确定C.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D.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2.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2008年亏损50万元,2009年盈利55万元,那么,该企业2009年要缴纳的所得税为()万元A. 0.75B. 1C. 1.25D. 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本题该企业2009年要缴纳的所得税=(55-50)×15%=0.75(万元)。
3.某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申报以50万元从境外甲公司(关联企业)购入一批产品,又将这批产品以45万元转售给乙公司(非关联企业)。
假定该公司的销售毛利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再销售价格法计算,此次销售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元。
A.11250B.12500C.22500D.2500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应纳税额=[450000-450000×(1-20%)]×25%=22500(元)4.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B. 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C. 财政拨款收入属于免税收入D.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哪些行为不享受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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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享受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不享此优惠
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
例3:某企业2013年度境内生产经营亏损20万元。
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980万,主营业务成本68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30万元。
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500万元,成本248万元。
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回投资收益50万元。
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收入25万元,成本10万元。
境外投资企业亏损40万元。
该企业2014年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
超过500万的元部分减半征收。
财税2017 84 完善境外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2-2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
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8日。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案例分析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申报案例分析一、境外抵免政策简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具体抵免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一)境外所得的确认审核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时,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性质所得,如分支机构机构营业利润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其他所得等等。
不同性质所得对应的来源地的确认、取得所得时间的确认,及所得的计算均不相同。
1.所得来源地(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所得实现年度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财税[2009]125号 2009-12-25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税收抵免新规要点归集<邓昌平>“分国不分项”与“不分国不分项”政策解析<华政税务>存货作为职工福利如何确认及预付卡费用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6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北京国家税务局>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0日起,企业境外所得符合本法规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下列车辆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A.沙滩车B.雪地车C.高尔夫车D.乘用车【答案】 D2、关于纳税人欠税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关欠税的情况B.欠税金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C.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D.税务机关清收欠税时税收优先于所有抵押权、质权执行【答案】 D3、下列关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处理,不正确的是()。
A.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B.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C.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不含税收入作为销售额,不能减除亏损D.转让金融商品当月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答案】 C4、(2017年真题)某公司拖欠 2016年度增值税 42万元,催缴无效,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 2017年 3月,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所欠税款,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A.提供纳税担保B.税收保全措施C.强制执行措施D.税务行政协助【答案】 C5、某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商品,已知该商品原价100万元,企业为购货方提供的商业折扣为10%,发出货物时收到银行存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以下账务处理正确的是()。
A.借:银行存款 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B.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C.借:银行存款 90 财务费用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D.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营业外收入 10【答案】 A6、税务师代理某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该企业来源于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已预缴税款50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万元。
境外租赁设备涉及税费及财税实务处理解析
境外租赁设备涉及税费及财税实务处理解析乐税智库⽂档财税⽂集策划乐税⽹境外租赁设备涉及税费及财税实务处理解析【标签】财税实务处理,出⼝退税【业务主题】出⼝退税【来源】案例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2013年11⽉与德国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租赁设备⽤于境内⽣产使⽤。
协议约定,我公司租赁德国A公司设备,租期两年,每⽉⽀付租⾦10万欧元;我公司应先付保证⾦20万欧元,德国公司收到保证⾦后将设备发往我公司,双⽅各⾃承担因租赁产⽣的税费。
该项业务涉及哪些税费?承租⽅涉税分析根据《海关进出⼝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六条规定,纳税义务⼈进⼝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及申报纳税⼿续。
纳税义务⼈申报进⼝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第三⼗七条规定,租赁进⼝货物⾃进境之⽇起⾄租赁结束办结海关⼿续之⽇⽌,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次性⽀付租⾦的,纳税义务⼈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时办理纳税⼿续,缴纳税款。
分期⽀付租⾦的,纳税义务⼈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时,按照第⼀期应当⽀付的租⾦办理纳税⼿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付租⾦时,纳税义务⼈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续应当不迟于每次⽀付租⾦后的第15⽇。
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每次⽀付租⾦后第15⽇该货物适⽤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续期限届满之⽇起⾄纳税义务⼈申报纳税之⽇⽌按⽇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结合增值税暂⾏条例和进出⼝关税条例第⼆条、第三条规定,贵公司进⼝租赁设备,需要按租⾦缴纳进⼝增值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7%,关税税率依据设备税则号确定。
该租赁设备⾃进境之⽇起⾄租赁结束办结海关⼿续之⽇⽌接受海关监管。
印花税税⽬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财税实务:向境外支付赔偿款是否需要扣缴税款
向境外支付赔偿款是否需要扣缴税款
问:我公司需向日本支付一笔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税?是否只有税法规定免税的,才能免税,没有规定的,都需要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
发〔2010〕7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所得。
第二十一条对协定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所得规定了一般原则,即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
如新加坡居民企业或个人取得发生或来源于中国的其他所得,中国有优先征税权。
对其他所得范围的掌握应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并应是国内法规定要征税的所得。
如某项所得国内法未规定征税,则不能因协定规定来源国有征税权而征税。
此外,“其他所得”应是确属协定各专项条款未包括的所得。
不应将协定已包
括的所得条款中规定的来源国未达到征税条件的部分视为“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协定中其他所得范围的掌握应考虑国内法的规定。
如果某项所得国内法未规定征税的,则不能因协定规定来源国有征税权而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所得税法对海外投资收益的规定与处理
所得税法对海外投资收益的规定与处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资海外,其中涉及到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海外投资所得税的规定与处理。
所得税法对海外投资收益的规定与处理涉及到的方面很多,本文将从合规性要求、海外投资收益的征税方式以及相关的减免与避税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合规性要求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须合规地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首先,投资人或企业必须将其海外投资收益计入税务申报范围内,无论收入是否已转入国内;其次,必须准确地填写相关投资收益的申报表格,包括收入的来源、金额、税率等信息;再次,应按规定时间将所得税金额缴纳给相关税务机关。
二、海外投资收益的征税方式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海外投资收益的征税方式不同于国内投资收益。
通常情况下,海外投资收益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征税:1. 根据居民所得税率征税:如果投资人或企业在海外取得的收益符合居民所得的条件,并且没有享受到任何减免或避税措施,那么这部分收益将按照适用的居民所得税率进行征税。
2. 根据非居民所得税率征税:如果投资人或企业在海外取得的收益不符合居民所得的条件,那么这部分收益将按照适用的非居民所得税率进行征税。
3. 按照双边税收协定征税:一些国家之间存在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了海外投资收益的征税方式和减免措施。
根据协定的规定,海外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或免税。
三、减免与避税措施为了鼓励和吸引海外投资,所得税法对海外投资收益提供了一些减免与避税措施。
这些减免与避税措施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可能因国家以及具体投资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减免与避税措施:1. 双重征税避免: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投资人或企业在海外取得的收益可以享受到某个国家的征税减免,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2. 抵免税额与减免税率:在一些国家,海外投资收益可以抵免一定数额的税款,或者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从而减少了税务负担。
3. 特殊投资区域优惠:一些国家设立了特殊的投资区域,对在该区域进行的海外投资收益给予了更大的减免或免税。
弥补亏损实务操作注意的7个方面【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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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实务操作注意的 7 个方面【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弥补亏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可回避的一项工作,实务操作中,不 同项目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需引起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 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 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 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 经选定,不得改变。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弥补亏损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 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 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 年内不论盈亏 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例如,某企业 2010年为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 150万 元,其中:2008年亏损 20万元,2009年亏损 30万元,2010年亏损 100 万元。2011年采取核定征收,前期亏损不允许在 2011年度税前弥补。其 2012年又转为查账征收,实现利润 50万元,2012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 50万元。2013年实现利润 50万元,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0万元。 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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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亏损
境外所得首先需区分为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两类,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两类所得采取了不同的计税办法.即直接抵免所得税法与间接抵免所得税法。
企业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由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企业不能抵免,因此,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可能出现亏损。
另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中,在间接抵免方式下,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不填写的,这也证明了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不可能出现亏损的。
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实现的所得、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由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通常大于零,因此,境外亏损通常就是指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
二、可能出现的境内、境外盈亏情形及其税务处理
由于境外所得需分国(地区)但不分项计算,这里假设企业分别从A、B 两国取得境外所得,若企业有三个以上国家境外所得也可依次类推。
境内所得、A国所得、B国所得均分别可能出现盈利、亏损两种情况,根据排列组合原理,某企业某年度的境内、境外所得就有可能呈现如下几种盈亏情形:
情形1:境内盈利,A、B两国均盈利;
情形2:境内盈利,A、B两国中其中一国(如A国)盈利、另一国(如B。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号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正文:----------------------------------------------------------------------------------------------------------------------------------------------------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1995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境内应纳境外应纳适用境外所得税=(+)×-税额税所得额税所得额税率税款扣除额公式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各国(地区)合计数,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为分国(地区)计算合计数。
(二)对境外所得的计算,鉴于国内外税法的差异,可暂按境外企业或项目所在国(地区)税法计算的或投资分得的所得为准,境外企业的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损,也不得相互弥补。
二、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扣除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汇总纳税时予以抵扣。
(一)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
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二)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境外所得税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税款扣除限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税总额(三)纳税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出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的余额补扣。
财税实务关于支付境外运输费用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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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关于支付境外运输费用税收处理
近日,一境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接到税务部门关于提供对外支付运输费用相关资料时咨询,境外承运方发生与境内及境外运输业务是否产生应税行为。
业务内容如下:
企业与外方发生进出口业务,合同规定有关企业与外方之间发生的运输费用由该企业承担,进口业务境外运输业务分为自境外起运地至境外中转口岸,该段运输业务完全由境外运输单位承运(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这一业务我们简称为“业务1”);再由境外中转口岸运至中国境内,该段运输业务部分由境外运输单位承运,部分由境内运输单位承运,由境内运输单位承运的,境内运输单位已提供合法有效的运输票据(发生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由境外运输单位承运的业务我们简称为“业务2”);出口涉及到的物流过程与进口相反。
由此产生的运费由企业承担。
以上业务是否产生应税行为,我们以进口运输业务从业务1与业务2两方面作相关考虑,根据以上情况,对于由境内运输企业承运且提供合法有效运输票据的暂且不表,关于业务1与业务2我们分别从流转税与所得税作以下分析:
一、流转税:
业务1:根据财税[2013]1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据。
财税实务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实务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吗
问:国内的一家公司付给香港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
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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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境外亏损不得由境内所得弥补吗?
问:
本公司在A、B两国分别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2014年度两家分公司,其中一家盈利,另一家亏损。
但本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内外资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盈亏。
请问,境外分公司的亏损是否可以在本公司或境外其他分公司的盈利中
弥补?
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朱斌
答:境外所得首先需区分为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两类,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两类所得采取了不同的计税办法,即直接抵免所得税法与间接抵免所得税法。
企业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指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
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由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企业不能抵免,因此,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可能出现亏损。
对于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境外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