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荐】公司法司法解释代持股操作中的分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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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的风险和涉税考量

代持股的风险和涉税考量

代持股的风险和涉税考量(2018-02-20 11:08:29)转载▼股或者股权代持,公司法并没有有关代持股的条款,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实践层面是认可代持股的合法性的。

1、司法层面的风险代持股设定的目的不得违背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背行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另外代持股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税务层面的风险代持股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分红和股权转让时,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很难认可代持行为,一般都会按照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实质进行征税,这样无可厚非,毕竟符合法律形式而且便于征管。

但对于代持双方来讲很容易造成重复征税。

下面以公司间代持说明一下重复征税问题。

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代持协议,由A代B持有甲公司100万股权,成本法核算,投资当年分红10万,第二年转让代持股权,转让收益150万。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会按照法律形式对A征税,分红10万按照免税股息处理,转让股权时对转让收益(150-100)50万计征所得税12.5万。

但对B公司来讲,超过投资成本的60万(150+10-100)通常都是往来挂账处理,并没有确认投资收益,因为这种情况很难获得免税待遇。

但长期挂账也会引来所得税和增值税双重的风险。

3、相关涉税考量目前代持股的涉税处理法律层面并没有太多特别的规定,有两个文件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39号公告),明确企业代个人持有限售股的处理,但仅限于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67号公告),明确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和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属于有正当理由,可以免于核定征收,如果个人出于各种原因必须要代持股的话,可以考虑此项规定。

“代持股”发生纠纷,隐名股东权利如何救济(2018-11-25 08:32:04)转载▼一般而言,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即为公司股东,但实践中也存在很多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却并非是真实股东的情况,即“代持股”。

代持股权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代持股权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代持股权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合法的股权代持行为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 》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无处分权的转让行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以及《担保法》中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的存在并不能阻止参与主体的经济及其他需求, 设计合理的股权代持框架结构, 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关键词:股权代持; 法律风险;一、股权的概念与特征(一) 股权一般来讲, 股权是指公司的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 依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 参与公司事务, 得到相应的财产权益, 可转让的权利。

(二) 股权的特征依据《公司法》的一般原理以及《公司法》中的规定, 股权具有如下特征:1.股权具有双重性。

既具有财产性也具有人身性;既是自益性的权利, 也是共益性的。

股权首先是财产权, 它包括了分红权、转让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也包括了表决权、重大事项决策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请求权、公司财务及经营等文件的查看权等。

2.股权的实际取得方式就外在表现形式来讲, 具有多样性, 包括投资形成的股权, 基于投资基础而派生出的继承、赠与、转让等多种形式。

3.股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制, 因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行使均有较为详细的限制与规制,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转让、表决、公司账目等经营资料的查看权时, 要受到不同条件和程度的约束。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查看公司账目,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时需事先申请, 且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等。

(三) 《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股权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其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和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代持股权是指一方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持有,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原股东所有。

代持股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融资和股权转让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和风险。

以下是对代持股权的风险进行分析的报告。

首先,代持股权存在司法风险。

在代持股权的合同中,如果出现纠纷或争议,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然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司法程序可能繁琐、时间漫长,导致代持股权的转让过程变得复杂和不确定,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其次,代持股权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代持股权是通过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来实施的,这将涉及到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或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价值下降。

此外,代持股权的交易可能受到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如果市场存在流动性风险,可能导致代持股权难以实施或转让。

再次,代持股权还存在着道德风险。

在代持股权的转让过程中,代持人需要履行诸多义务,包括妥善保管股权、防止未经授权的转让等。

然而,如果代持人不诚信或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可能发生代持人侵占股权、篡改交易记录等情况。

此外,代持股权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代持股权的转让涉及到各方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包括股权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代持股权的价值和风险认知不足,从而增加了投资风险。

最后,代持股权还存在着监管风险。

代持股权的转让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运作和监管,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存在监管漏洞,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转让存在合规风险。

此外,代持股权的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也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其合规性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

综上所述,代持股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融资和股权转让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和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代持股权交易时需要充分认识和评估这些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投资风险。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点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点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点:
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
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但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
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

如果出现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权被处分: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
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
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隐名股东出资不实:如果隐名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不
实、虚假出资等行为,则会牵连到名义股东,名义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税收风险:股权代持中,在条件成熟、隐名股东计划解除代持协议时,隐名股东和
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

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出资人的“一面之词”
并不认可,而是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等。

7.因公司负债被限制高消费:如果名义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下,一旦公司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名义股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亦有可能被作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

8.名义股东按隐名股东的要求从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税法的执行有严格的程序,股权代持的情况很多。

在实际的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很多投资人或者公司发起人出于规避法律对于投资的规制,或是基于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条件的考量,就会选择采取隐名出资的方式投资或设立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与他人签订一个股份代持协议,继而成为隐名股东。

与之相对的,是名义股东。

税务局只认可在工商登记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所以,记载在公司登记材料上的股东不一定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当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时,谁来补足?出现法律风险时,谁来承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谁来负责?这一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已经给出了提示:“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不能以自己不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是应当先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才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

股权代持中,作为实际股东的你往往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此时就会带来第二个风险。

通常情况下,代持关系是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并没有约束力。

公司开股东会,如果表决的事项会对你不利,名义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投对你不利的票。

未登记为股东的情况下,这样的风险一直都在。

实际出资人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才可以更改为显名股东。

倘若隐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有些是为了享受外资优惠政策而使外国公司或个人代持中国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有些是为了回避法律的人数和行业限制,有些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

公司法司法解释代持股操作中的分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代持股操作中的分险

Equalitarianism cannot be practiced. Equalitarianism punishes those who perform well and encourages those who perform poorly. What you get is a bad workforc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司法解释代持股操作中的分险约定违约责任,“无责任则无救济”。

通过严格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有效防止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

当违约责任导致违法成本大幅上升的时候,会让显名股东在作出决策的时候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

公司法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公司利益方面,作用巨大,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也涉及面极广。

司法解释对于如何理解和操作法律是更有力的法律工具和条文。

公司法司法解释代持股的规定,虽然为企业法人建设多做了一条路,但是风险依然重重。

因此,在代持股协议中,这几点是必不可少的内容:1、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于隐名股东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情况予以说明,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持股比例等情形,并且保存隐名股东向显名股东转款的凭证、收据、显名股东按照隐民股东的要求向公司出资的凭证。

2、明确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权益,显名股东对于其代持部分股权无权进行处分。

该条款包含隐名股东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其次,明确隐名股东所具有的权益,限制显名股东的权限,从而达到规制的目的。

3、经隐名股东要求,显名股东应当无偿将股权转让至隐名股东。

该义务设置后,无需显名股东同意,其均有配合隐名股东办理股权转让的义务。

但是,隐名股东是否可以顺利完成股权转让的手续,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是在一些案例中显示,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可以仅仅是其他股东预先知悉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

笔者建议,在代持股协议签订的同时,可以尝试与其他股东取得联系,签订预先同意股权转让的声明书。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价格风险:股票价格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形势、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价格波动,代持方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失。

2. 法律风险:代持方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责任追究等法律风险。

3. 公司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代表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等,代持方可能面临业绩下滑、股息减少甚至破产清算等风险。

4. 信息风险:代持方可能无法获得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内幕消息、公司财务报表等,这可能导致代持方对公司的判断和决策出现偏差。

5. 流动性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可能存在交易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即代持方可能难以随时买入或卖出股票,导致代持方无法灵活调整投资组合。

6. 市场风险:整体市场的变动和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对股票代持带来风险,例如股市大幅下跌、经济衰退等情况可能导致代持方遭受损失。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风险点,代持方需要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充分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以降低潜在的损失。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一、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一)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风险1、股权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1)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基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股权代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被投资主体为以下主体时,司法机构往往会以代持行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为由,否定代持行为的法律效力:●上市公司;●银行和保险等金融企业;●涉及特殊准入要求的行业。

(3)代持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名义股东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合法股东,但实际出资人仍可基于委托投资之事实,要求名义股东支付或补偿相关投资收益。

2、因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自身债务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名义股东擅自对代持股权采取转让、质押或其他处分行为,或代持股权因名义股东自身债务而被采取冻结措施甚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实际出资人难以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3、实际出资人主张显名不被支持如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知悉,且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则实际出资人请求被投资企业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的有关显名的诉求将难以被支持。

4、无法有效行使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如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知悉,且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难以自行向被投资企业行使会计资料查阅等股东知情权,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相应的知情权。

(二)对名义股东的风险1、在未出资或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名义股东应在其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对被投资企业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法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在未经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形下难以退出公司名义股东欲退出被投资企业或不再代为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减资、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或由实际出资人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

代持股协议书的风险

代持股协议书的风险

代持股协议书的风险一、股权代持的风险1、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代持股隐名合法的前提。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纠纷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股权代持的三大风险、五大管控策略

股权代持的三大风险、五大管控策略

股权代持的三大风险、五大管控策略我们曾经探讨过股权代持的问题,代持是合法的,高院、公司法都规定可以代持,一个外籍人士想在国内成立公司,亲人代持是一种较理想的选择。

但是,股权代持存在着三大风险:第一个风险是,名义股东无法履行对隐名股东(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死亡、离婚、或者他经营不善,股份被查封了,这是第一个风险,可能是无意的,但是却触犯了实际股东的权益。

第二个风险是名义股东恶意滥用股东的权利,比如所有权、决策权、知情权等等,比如他偷偷把股权拿去担保抵押了,第三方并不知道他只是名义股东,这就存在极大的风险性。

我们不能高估人性,要有制度来制约。

第三个风险,隐名股东(实际股东)想要恢复其真实股东身份,却无法恢复,整成了无间道的梁朝伟,这辈子都只能做卧底了。

比如原来的股东不同意,他们只认现在的名义股东,山头已经形成,大家有了情感,这时候,实际股东无法验明正身,真假孙悟空分不清,怎么办?思考稍后谈代持的管控策略,今天的问题是,公司法规定隐名股东要恢复他实际股东权利的时候,做股权变更时,需要有多少股东同意?A.三分之一以上B.二分之一以上用户互动答案B二分之一以上目前相关法规规定,如果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恢复其股东的权益,至少需要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如果要变更公司章程,至少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五大管控策略如何来管控股权代持的风险呢?一、我们需要签署专业的《委托持股协议书》,也就是《股权代持协议》,同时签署《股权确认书》,这个股权是谁的,并且邀请其直系亲属来签字确认。

二、提前签署好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这份协议双方已经签字确认,只是[不写日期],有案可查。

三、提前让现有股东做一份《股东会决议》,表示股份愿意转让给实际股东,[不写日期]。

四、要让现有的股东写一份《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不然股份要转让的时候,原有的股东有提前购买的权利,你又没法恢复你的身份了。

五、做一份《股权质押》,将股权质押给真实的股东,拥有对这个股份的所有权。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股权代持,也称为股权托管,是一种利用特定机构或个人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安排。

在股权代持中,代持人(也称为签约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托人,以实现特定目的。

这种安排被广泛应用于公司并购、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股权交易和管理活动中。

然而,股权代持也存在一些风险,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1. 财务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透明。

代持人可能不愿公开其股份比例和交易细节,从而给其他股东和投资者造成财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影响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和投资者的决策。

2. 控制风险:代持人作为大股东可能通过代持行为对公司进行控制。

如果代持人利用其控制权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代持人在执行代持协议过程中,可能触及反垄断、广告虚假宣传、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被监管机构发现,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罚款。

4. 市场风险:代持人所持有的大量股份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对于那些市值较小、流动性较差的公司。

代持人的操作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产生异常波动,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

5. 信息风险:代持人可能有更多、更敏感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占据信息优势。

这可能导致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增加了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的预防措施1.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报告、股东变动、重大合同等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减少财务风险和信息风险。

同时,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和监管机制,确保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应加强与代持人的沟通与协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3. 强化法律合规管理:公司和代持人在签署代持协议前,应全面评估协议的法律合规性,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作者:陈美君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手机:187****5695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

在商事活动中实际出资人往往因为其个人身份的特殊性、公司法中股东人数的限制、规避股权激励、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特殊情况,让他人代替自己持有相应的股权,而自己隐居幕后,成为所谓的“隐名股东”,但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却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浅析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风险一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实际出资人无法取得股东地位,投资收益受损的风险。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454 号杨金国、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本案中双方协议因涉及上市公司隐名持股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杨金国与林金坤之间委托投资关系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双方之间委托投资的事实;同样,也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依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与亚玛顿公司股东之间围绕公司上市及其运行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之效力。

据此,因本案双方协议虽认定为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故杨金国要求将诉争股权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难以支持,但杨金国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的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

该案属于上市公司股权之代持,实际隐瞒了真实股东或投资人身份,违反了发行人如实披露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代持协议无效。

该案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和公司法务、律师们,在签订或者审查股权代持协议时,应首先从其效力入手。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作了进一步阐释:“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双方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

股权代持双方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

股权代持双方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在商事活动频繁的今天,股权代持现象越来越多,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股权代持的产生,无非是几个原因:1、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为了规避主体不符的条件(外商投资批准、公务员禁止),2、为了对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以免暴露投资者的财富信息。

股权代持是指投资者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出资,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因为股权代持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所以有莫大的法律风险一、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因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使得隐名股东无法主张权利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效力规定为,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股权代持的隐名股东是为了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为了变相贿赂;为了避免公务员、律师事务所等特殊主体;一般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显名股东利益的风险显名股东因工商登记的公示,擅自处分股权;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甚至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使得隐名股东利益受损。

3、因显名股东自身原因,使得隐名股东利益受损如显名股东出现不能偿还的债务时,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隐名股东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显名股东离婚或死亡时,则隐名股东可能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及继承纠纷。

4、隐名股东身份无法恢复一般隐名股东要恢复股东资格,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运用股权转让、赠予或者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来恢复股东资格。

在每个阶段,都有风险,如得不到过半数股东或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显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隐名股东违约不出资,显名股东面临履行出资义务。

显名股东如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面临股东或债权人追索,面临诉讼的风险。

2、显名股东履行公司管理的权利中,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可能面临诉讼。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针对之前好⼏个⼈咨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家都隐约感觉有风险,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有的连协议也没有签订,只是⼝头约定,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但随便从百度上搜索了⼀个所谓的“模板”,以为找到了“药⽅”。

精明的你,如果随便找到的“药⽅”能治你的病,那还要医院⼲吗呢?下⾯我就来简单归纳⼀下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具体问题我们再具体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致分为以下三类:1、实际投资⼈不便于公开⾃⼰的⾝份或规避法律、政策或⾏业规定。

⽐如公务⼈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业有执业准⼊限制的⼈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领域的投资规定,⽽借⽤他⼈名义投资⼊股公司,竞业禁⽌的需要,公司董事及⾼级管理⼈员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2、以股权代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之实。

如很多⼈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

3、为了转移或隐匿财产。

债务⼈、被执⾏⼈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夫妻⼀⽅隐匿单⽅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名下等等。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那么下⾯我们就从不同的⾓度来看看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即“隐名股东”)可能⾯临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认定为⽆效的风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效。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弥补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弥补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弥补措施公司股权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取得对外的公示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而委托他人代持公司股权可能产生以下法律风险:一、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当代持股人意外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代持股权会变成遗产份额。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显然,道德风险巨大。

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四、对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五、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对于上述风险,可能的解决方案有:一、代持人将代持股权抵押给出资人;二、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三、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出资人;四、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明确独立的股份转让权利。

另外,股份代持问题已成为投行首发保荐业务的禁区。

有保荐代表人指出,绝大多数的股份代持形式都不被监管层认可,如果存在股份代持问题的申报企业被举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代持股权的行为在公司上市前需要清理干净,否则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做为PE投资主要是冲着上市去的,一定要把握好!】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26.公司或其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但被冒名登记的除外。

浅谈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浅谈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更加明细化地规定了股权代持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

该制度的制定是因为股权代持行为广泛地存在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因股权代持所引起的纷争日益增加,需要更加明确的规定去规范股权代持所产生的法律行为,从而保障各方的权益。

然而,商业实践中的股权代持具有灵活性、隐蔽性,目前法律中关于股权代持的规范仍有局限,对于实践中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定性需要具体个案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等。

本人通过分析我国目前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以及就该制度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出具体的防控措施,保障股权代持协议涉及各方主体的权益。

关键词:股权代持制度、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风险防控。

AbstractThe provisions of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romulga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vides more detailed provisions on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equity enrogation.The purpos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system is that for various reasons,equity entrustment behavior is widely existed in business practice,but the disputes and disputes caused by equity entrustment are increasing day by day,which requires more explicit provisions to regulate the legal behaviors generated by equity entrustment,so a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However,equity entrustment in business practice is flexible and covert.Currently,there are still limitations in the norms of equity entrustment in law.The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equity entrustment agreement in practice needs to be carried out by specific cases in combination with specific situations.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legal risks of entrusting rights in China and putting forward specific.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on the possible legal risks of the system,I guarante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entrusting agreement.Key word:equity entrustment,legal risk of equity entrustment,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一、引言 (3)二、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3)(一)股权代持的概念 (3)(二)简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股权代持的规定 (4)三、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5)(一)信托关系说 (5)(二)合同关系说 (6)(三)债权债务关系说 (6)四、分析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风险产生的原因 (7)(一)司法实践中关于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不确定性的风险.. 7(二)对股权代持协议涉及各方主体的法律风险 (8)五、预防与控制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的对策及立法设想 (11)(一)在立法层面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及禁止可代持情形 11 (二)审慎“代持股”的风险投资 (12)六、总结 (13)参考文献 (13)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1、代持协议无效的风险股权代持的协议效力一般为法律所认可,特殊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利一般为法院所支持,但是身份权利可能很难得到保障;实际出资人决定“显名”也有一定的程序,不是那么容易实现;如果隐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代持协议很有可能会被判为无效。

例如国家对一些行业进行限制,不允许外资进入,结果外资为了进入这一市场作为实际出资人,找一个国内的代持人,签署代持协议,但这种代持协议很有可能是无效的,最终不被法院认可。

在实践中,这一类风险很可能表现为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曾经引发轰动的香港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中国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中企投)代持民生银行股权纠纷案件,就是由于华懋公司为了规避上世纪 90 年代内地对于境外资本入股金融机构的禁令,而委托中企投代持其出资的 9000 万元人民币。

岂料,民生银行后来的迅猛发展超出了所有人的意料,面对巨额股利,中企投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双方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诉讼,以排挤华懋公司,独享全部股东权利;而心有不甘的华懋公司则向对方提起了要求确认委托关系存在、自己为实际出资人的反诉……在历经 10 年官非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双方的委托代持关系因违法而无效,中企投向华懋集团返还 40%的股票价款和分红。

最终,华懋公司失去了股东资格,中企投则失去了志在必得的部分预期利益,并招致舆论的道德拷问,该案导致了两方当事人的“双输”局面。

2、代持人故意损害实际出资人权益的风险代持人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这其实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

代持人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并且代持人可能会将转让的股权款项据为己有,或者将分红据为己有,或者是随意处置公司资产,都会给实际出资人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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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公司利益方面,作用巨大,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也涉及面极广。

司法解释对于如何理解和操作法律是更有力的法律工具和条文。

公司法司法解释代持股的规定,虽然为企业法人建设多做了一条路,但是风险依然重重。

因此,在代持股协议中,这几点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1、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于隐名股东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情况予以说明,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持股比例等情形,并且保存隐名股东向显名股东转款的凭证、收据、显名股东按照隐民股东的要求向公司出资的凭证。

2、明确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权益,显名股东对于其代持部分股权无权进行处分。

该条款包含隐名股东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其次,明确隐名股东所具有的权益,限制显名股东的权限,从而达到规制的目的。

3、经隐名股东要求,显名股东应当无偿将股权转让至隐名股东。

该义务设置后,无需显名股东同意,其均有配合隐名股东办理股权转让的义务。

但是,隐名股东是否可以顺利完成股权转让的手续,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是在一些案例中显示,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可以仅仅是其他股东预先知悉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

笔者建议,在代持股协议签订的同时,可以尝试与其他股东取得联系,签订预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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