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老年人犯罪应否免死问题_赵秉志
75岁以上老人免死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75岁以上老人免死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对老年人免死、从宽处罚其实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联合国的相关文件和很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有类似的规定,除了免除怀孕期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死刑外,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样不适用死刑判决。
这个国际公约把死刑的年龄上限甚至降低到了70岁。
有些人认为,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其实不然。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指的是司法上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
立法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情况来设置不同的处罚原则,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对老年人从宽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和刑法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而且免除死刑,不代表免除所有刑罚,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对这些老人同样可以判处无期或者有期徒刑,长刑期对他们而言基本上就等同于老死狱中了,不会再对社会产生危害,没有必要判处死刑,从人道主义角度也不应该这样做。
保护弱者本身就是法律一个很重要的价值诉求。
对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其实是我们国家法制进步的重要表现。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审议时,也有委员提出,75岁以上老人很多还具备犯罪的能力,如果“一律免死”,后果不堪设想。
应是“一般免死,特殊除外”。
对比修正案和草案,可以发现修正案采纳了这一意见,但刑法学家大都认为,没有必要设定例外,“其实老年人严重犯罪的比例极低,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判死刑更是凤毛麟角。
对老年人免死本来就是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更没必要设定例外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后,这条也在民间引起很大争议。
但我国刑法学家大都支持这样的修改。
因为实质上,这是我国废除死刑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
死刑的废除和减少是一个国际潮流。
而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障碍主要来自于民间。
中国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意识非常的强烈,“废除死刑”这个问题大多数人不会支持,所以,在中国短期内废除死刑是不太容易做到的。
试述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的合理性_
试述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的合理性沈阳师范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辽宁沈阳110034【摘要】老年人刑罚免除死刑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重要内容。
本文认为这一做法不仅符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历史发展规律,而且顺应了当代法律的发展趋势,并对其现实的法律意义进行阐述。
【关键词】老年人;免除死刑;合理性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是否使用死刑引起了大家的热议。
有人赞同,认为年龄可以进一步降低,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人反对,认为这样会纵容老年人犯罪,无法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人人平等”的刑事政策。
为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75岁以上老年人一般情况不适用死刑合情合理。
一、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不可否认,追溯我国近两千多年的历史,“矜老恤幼”的思想始终贯穿于我国立法精神的始终。
早在西周时期的“三赦”之中,其中“一赦”就是“老耄”免罪,即对于老年人犯罪要赦免其罪。
按照当时的评判标准,就是只要年满80岁的老人,都将免除刑事责任,不给予死刑的处罚。
在汉代,同样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具体的法律实施中记载了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案例。
到了唐朝,同样可以是在统治者的政令中,找到老年人只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仅仅对集中相对严重的犯罪进行处罚。
到了近代这一特征就更加明显了,《大清新刑律》中明确规定,满80岁的人犯罪,可以减少本刑一等或两等,也就是说在社会危害性相同的情况下,老年人犯罪要从宽处理,在量刑上要低于同等案犯。
之后,在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中更加明确规定,“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和1997年两部刑法典虽没在内容上对老年人的犯罪处罚进行特殊描述。
但在具体刑罚执行方面还是有相关的规定,即如果老年人在执行期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高龄老人犯罪怎么处罚
高龄老人犯罪怎么处罚文章目录*一、高龄老人犯罪怎么处罚*二、高龄老人犯罪的原因*三、如何确定老年人犯罪时的年龄高龄老人犯罪怎么处罚1、我国法律对老人犯罪的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对老年人罪犯的关押上给予特别照顾可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在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时实行就地关押或分开关押;对于老年人的衣食住行予以特别关心,在其生病时及时提供医疗卫生设施;保持其与家人的亲情联系,做好老年人罪犯的身心改造工作,使其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在关押期间,区别对待老年人的劳动改造,对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可安排从事轻微劳动,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不再让其劳动。
3、对于老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等放宽执行条件区别对待服刑中的老年人,对社会危害比较小,若关押一段时间后发现已丧失劳动动力,应适当放宽减刑、假释的适用。
我国刑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刑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同属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罪犯,可以参照未成年人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来执行。
对于确有悔改之心和立功表现的,都予以减刑;对于有悔改表现,认真遵守监规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也可以适当放宽假释的条件;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及时准许监外执行;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罪犯还可采用保安处分的措施来代替执行刑罚,这都是符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要求的,同时能够减轻监管部门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立法根据
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立法根据摘要: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问题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热点。
该修正案确立了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这一新规定是为了适应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现实需要和与国际标准相接轨的表现,在新中国刑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本文拟从刑法的立法背景方面谈一下本人对该原则的看法。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宽严相济;从宽处罚;刑法原则;刑罚目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一立法规定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彰显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符合现代刑罚的目的。
这代表着我国的刑事立法已经重新吸收了我国古已有之的矜老制度。
对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
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正式的法律对于老年人犯罪与一般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无异,其犯罪后的刑事责任一样,对于老年人犯罪没有相应的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相关的只是两院出台的对实务操作中的一些意见。
如2010 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 21 款:“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研究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研究作者:刘金燕来源:《都市家教·上半月》2014年第10期【摘要】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老年人犯罪处罚的规定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我国古代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及当今司法实践显示对老年人犯罪处罚宜从宽。
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从对老年人犯罪处罚的现状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分析入手,指出目前我国立法在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并针对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缺陷;完善措施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年满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
从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看,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比重的膨胀性增多,为犯罪发生提供了必要的人口基数,老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同样作为弱势群体,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一直以来并没有像未成年犯罪处罚那样规定若干的从宽条件,即便学者在理论上多方论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但在我国立法上仍是空白。
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才真正从立法上肯定了对犯罪的老年人处罚的从宽规定。
一、我国目前老年人犯罪处罚规定的缺陷1.从宽年龄有过高之嫌修正案(八)将犯罪老年人的从宽限定在75周岁以上。
“老年人”指年满60岁的人,相应地,老年人犯罪即年愈60岁的人实施犯罪。
确定刑法上宽宥对象的“老年人”,应与社会学意义上的“老年人”相区别,需考虑三个因素: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我国的实际退休年龄,老年人犯罪的状况。
总之,该年龄的确定,既要体现矜恤老人的人文关怀,又要预见从宽处罚可能引起的社会治安问题。
鉴于目前中国人均寿命已达到72岁,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加之老年人犯罪率比较低。
因此作为宽宥对象的“老年人”的起始年龄应高于退休年龄而略低于人均寿命,以70岁为宜。
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将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老年人”年龄确定为75岁,有过高之嫌。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但是,将老年人免死的年龄设定为75周岁,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很小。
因此,老年人故意犯罪免死制度欠缺实践意义。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免死我国刑法一直都比较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保护,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但是却缺乏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
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刑法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些规定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还是表明了我国刑法提倡人性关怀的重要理念,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必要性首先,我国古代的刑事法律中就有从宽处理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西周时期的《周礼》有“三赦”之法:对于幼弱、老耄和戆愚三类人加以赦免。
其中,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律·名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唐代以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
诸如《宋刑统》、《明律》、《大清律例》都对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制度予以继承。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但是,这一制度在当代的刑事立法中没有得到重视。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是对我国自古以来的敬老尊老,体恤人情的思想观念的继承。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问题的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圭塾垒竺!!!旦圭!:.i l篮豳匿翟豳对耄罩八犯罪从宽处理阉题曲搡讨孙靖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视。
老年人犯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成年人进入老年人阶段,自我辨控能力将大大下降,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却没有系统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特殊刑事责任。
本文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特点等方面着手,针对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73-02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老年人违法犯罪也处于上升趋势,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遏制老年人犯罪上升势头刻不容缓。
所谓“老年人犯罪”,通常指的是60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
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年龄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尽管这个标准并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阶段的个体差异,但却便于研究和使用。
笔者拟就我国老年人犯罪特点、立法现状等方面的问题作简要探讨,并针对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审议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k)(草案)》中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一是从老年人犯罪的类型上看,男性性犯罪突出,女性则以扰乱社会治安及盗窃等财产型犯罪为主。
二是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以非暴力型犯罪为主。
由于受身体衰老的限制,一般难以实行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问接性的犯罪手段。
三是从老年人犯罪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
老年人往往选择没有反抗能力或者放抗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或者其他老人为侵犯对象。
四是从犯罪主体特征看,老年人犯罪多为文化层次偏低的人,农村老人犯罪较多,以男性为主。
除了以上几个可以明显归类的特点,近年来还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际关系网,为家人或他人谋求非法利益,这一点也应引起注意。
《刑法修正案八》中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问题
Vol.33No.5M ay 2012第33卷第5期2012年5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伴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的逐步加快,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80岁以上老人犯罪的案件。
虽然司法实践中老年人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小,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免死是对犯罪区分保护的必要措施。
一、刑法意义上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以及年龄确定的争论(一)关于《刑法修正案(八)》中老年人免死的争论赵秉志教授在对老年人犯罪是否应当免死的热议问题上对老年人免死给予肯定评价,并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
其主要观点是:第一,分析大量老年人犯罪案件中老年人作案时的犯罪诱因、犯罪心理受其年龄因素制约,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理应对老年人从宽处罚,这也是由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和责任能力相对较轻所决定的[1]。
第二,老年犯罪人免死既做到了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同时有利于有效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目的实现。
第三,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对于那些犯了重罪的老年人也应当尽可能从宽处罚,尤其不宜适用最严厉的生命刑,且过于严厉的惩罚并非带来阻止犯罪发生的社会效果。
第四,我国历来有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传统并且对老年人犯罪免死,我国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基础。
第五,借鉴国外国家关于老年人免死的优秀立法,我国老年人免死顺应了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符合国际公约对老年人特别立法保护的理念。
反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仍具备行为认知判断能力因而并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从宽免死的根据;并且老年人心智健全,同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不完备具有本质的差异。
第二,司法实践中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免死就加大老年人有成为再犯的潜在风险。
如果实施老年人免死,某些犯罪分子可能利用或者雇佣老年人去实施重罪,如此以来给犯罪实施者以可乘之机,不利于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稳定。
司考名师阮齐林、赵秉志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精)
司考名师阮齐林、赵秉志解读刑法修正案(八)一、总则1. (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 (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 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6.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试论对“75岁免死”的不同认识
的具体体现。而 7 5岁 以上的老人是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的人 ,心智健全 ,而且人生观和价值观已
[ 者简介 ]姚智明 ,男 ,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魏伟 ,男 ,湖北省 高级 人民法院审判员。 作
经定 型 ,对社 会 的认 知亦 很深 刻 ,并不具 有未 成
的就是 一 次性 较 大范 围 的消减 死刑 罪名 ,这 次总 共取 消 了 1 死 刑 罪 名 ,取 消 的死 刑 罪 名 数 量 3个
能力亦 较 弱 ,非 常容 易受 外 界影 响 。因此各 国刑
法对于未成年人都有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同时也
是基 于未 成年人 的较 强 可塑 性所 以给 予其重 新做
人 的机 会 。怀孕 的妇 女实 质 上也并 不 是理所 当然
就 应对 其 从 轻 处 罚 ,而 是 因 为孩 子 是 完 全 无 辜 的 ,不能 因为母 亲 的犯 罪行 为而 被剥 夺生命 ,这
占死刑罪名总数的近五分之一。而且特别规定 了 对 年满 七 十 五周 岁 的人一 般不适 用死 刑 ,应 该说
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 ,不得判处死刑 ;对孕妇不
得执 行死 刑 。我 国刑法 的相 关规 定也 是基 于 和国 际公 约 的接轨 衔接 的需 要 ,系 承担 相应 国际义 务
我国 《 刑法》对 于犯罪的时候不满 1 周岁 8 的人 和 审判 的 时 候 怀 孕 的 妇 女 不 适 用 死 刑 之 规 定 ,一 方 面是 出于对 未成 年人 的特 殊保 护 ,因 为 未成年人 的身心发育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并不足 够 ,心智 尚不成熟 ,辨别是非和控制 自身行为的
这是 慎 用 死刑 、少杀 慎杀 方针 的进 一步落 实 ,但
老年人犯罪
浅谈老年人犯罪摘要:《刑法修正案(八)》首创了“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免死”,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争议。
本文通过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提出减少老年人犯罪的建议。
关键词:老年人原因建议中图分类号:d66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 -0000-01对于有关“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免死”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也引起了人们对有关老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入研究一、老年人犯罪的原因老年人犯罪包括自身的主观原因外,社会和家庭等因素也有可能促使其犯罪。
(一)从心理方面来看,老年罪犯一般都存在着一定的心理偏差进入老年期以后,子女们由于工作相继离开老人生活,而老人自己的朋友也随着岁月的流逝一天天减少,老人往往处于一种孤独、寂寞的生活状态当中,长此以往很容易使老人产生孤独感、迟暮感和失落感,导致老年人思想颓废,变得敏感多疑,对事物的认识出现偏差。
而有些老人更是由于本身脾气暴躁,产生了强烈的占有欲和刺激欲,他们思想狭隘、固执己见、脾气暴躁、以自我为中心,受不得半点委屈。
正是由于这些心理的偏差,导致老人们往往任性冲动,很容易因为一点小事而引起冲突和矛盾,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甚至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二)从思想方面来看,老年罪犯很多都受腐朽思想的影响,树立了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些老年人正是受这些腐朽思想的毒害,追求物质享受和不健康的精神刺激,从而导致犯罪。
(三)我国的养老体制不健全我国的养老体制运行了十多年,对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养老制度本身就不成熟,再加上我国快速的老龄化给我国的养老体制带来了很大挑战。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在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但是我国的养老体制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仍然不够健全。
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城市贫困老人和农村老人的生活问题,部分老年人无力参保。
其生活来源主要靠子女提供,在无人赡养和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一些老人很容易产生小偷小摸或者报复的心理,从而导致犯罪。
中国死刑改革之路径探索_赵秉志
民意。 盲目追求文明、 理性、 人道而废除死刑, 这种 做法会因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而失去群众基础 。第 三, 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治安形势。 随着我国 利益的日益分化、 社会的急剧变 经济的快速增长、 社会纠纷和矛盾不断增加, 犯罪率急剧上升, 重 迁, 大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一些地方的暴力犯罪仍 较为猖獗。在这样的情况下轻率地取消死刑, 会使 一些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治安形势将可能进一步恶 化。在一个将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来预防犯 罪的国家, 要求其立即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第四, 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文明环境 。一国的死 刑得以最终废止, 在很大程度上赖于其民主与法治 的高度发展。我国目前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社 但 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 高度民主化与法治健全化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综 上, 我国现阶段不立即废除死刑是合理的 。 ( 二)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之必然性考察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是充分考虑我国当 前的社会文明程度、 社会治安状况、 公众接受程度, 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作出的死刑政 策的理性选择。第一,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有 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 法制和谐作为社会 会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 ” 势必应遵从这一 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 的落 核心理念。 死刑的适用状况对于“以人为本 ” 实至关重要。对死刑适用进行合理限制正是“以人 为本” 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是构建法制和谐的关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有利于我 键所在。第二, 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死刑犯不引 渡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惯例 。有些国家已经 明确规定拒绝将被判处死刑的危险犯罪分子引渡给 其管辖国。我国刑法中死刑条款的大量存在已严重 阻碍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 尤 其是造成对潜逃国外的职务犯罪人的引渡惩治犯罪的首位, 而死刑作为最节约司法成本 瑡 第二, 瑏 的刑罚一直被当权者保留。 我国尚不具备废 除死刑的民意基础。我国死刑制度已有四千多年历 , “杀人偿命” 、 “杀一儆百 ” 史 的死刑观念在我国人 民众对死刑尚有过多的 民群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 期待。讨论一个国家死刑的存废要以该国国情为基
论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政策
论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政策作者:石玲来源:《犯罪研究》2018年第02期内容摘要:伴随世界“银色浪潮”的趋势,我国也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虽然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所占比重较低,但却呈逐年上升的严峻形势。
老年人犯罪是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世界各国对于老年人犯罪都存在特殊的刑事政策,我国立法对于老年人犯罪有从轻或减轻处罚、限制适用死刑、从宽适用缓刑等规定,这种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层面亦有所体现。
然而与国外相比较,我国在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与免死处罚的年龄起点、从宽处罚的主观要件、限制死刑的例外规定等方面都存在着争议,亟待相应完善。
关键字:老年人;老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一、问题的提出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出台《办理老年人刑事案件配套衔接机制》,试行对60岁以上的老人轻微犯罪部分情况不起诉,并据此对分别涉嫌盗窃罪和妨碍公务罪的两名老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此举在检察院看来是建立涉老案件特殊专办机制的有益探索,然而,社会上却出现了不少质疑的声音。
有些民众表示: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很多60岁的人身体还很健壮,为什么要对其从宽处罚?刑法只是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符合条件的应当实行缓刑,现在直接对老年人犯罪嫌疑人不逮捕不起诉,这是否会造成“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局面?争议的出现,意味着在对老年人犯罪处罚方面,司法机关的举措和社会大众的观念有所出入。
常言道,最美不过夕阳红,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本应安享晚年的老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在老年人犯罪方面存在哪些特殊的刑事政策?这种政策对于解决现今老年人犯罪的现状是否存在问题?本文将对这些疑问展开思考和分析。
二、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原因(一)老年人犯罪的现状伴随着世界“银色浪潮”的趋势,我国也已步入老龄化社会。
根据最新的《2017—2022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市场研究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5年我们国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共计2.2亿,占总人口的16.15%,是亚洲老年人口总量的1/2,预计到2025年,我们国家老龄人口数量将达到3亿人。
浅议老年人”免死”
论高龄老人“免死金牌”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在新中国刑法立法上,该草案从三个方面首次创建了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刑罚制度:一是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三是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应当予以缓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为高龄老人而设的“免死金牌”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支持与反对者们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我认为确立这一制度,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鲜明体现,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是对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的传承,是对刑法人道主义的国际潮流的遵从与弘扬。
因而这一制度对我国刑法改革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否定的。
主要理由如下:1、从社会文明和刑罚人道上看,老年人作为社会中尤其需要特别关爱的弱势群体之一,对其适用死刑不利于文明社会的构建也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原则。
由此出发,对犯罪的老年人即使是犯了重罪的老年人,应当尽可能地予以从宽处罚,而不宜适用过于严厉的惩罚,尤其不宜适用最严厉的生命刑。
2、从刑罚目的上看,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
这里既有惩罚犯罪、实现正义报应的因素,更有着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宗旨。
高龄老年人若犯下重罪将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不管他是否能再回到社会,他再犯的可能性也几乎不存在了。
从这点来讲免除对犯罪老年人死刑刑罚的使用,不但考虑了正义惩罚的基本要求,又不致妨碍有效地预防其再次犯罪目的的实现。
3、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上看,我国对于老年人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规定源远流长,对此西周是的法律上就有明确记载。
经过春秋战国、汉代、魏晋南北朝和隋朝的发展,到唐代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并继续为后世的各朝各代所承袭。
唐律就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赵秉志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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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法争议 观点一:认为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应当进行刑事制裁。 观点二:认为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单独成罪。 观点三: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的虚 假诉讼罪还存在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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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法研讨 1.基于我国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虚假诉讼行为的本质特征,《刑法 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的行为独立成罪是合理的。 其一,从行为特征来看,虚假诉讼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有较大区 别,将其单独规定为犯罪更为合适。 其二,从侵犯的客体来看,行为人以虚假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侵犯的主要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单独规定为犯罪更能反映 其行为的性质。 其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处 罚差异很大,不独立成罪不利于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行为。 其四,虚假诉讼行为独立成罪有助于加强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保 障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的竞合采取择 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是适当的。 一是诉讼诈骗与普通诈骗、三角诈骗之间的行为差异,是基 于刑法典第266条的规定。 二是将诉讼诈骗作为虚假诉讼的加重处罚情节难以实现罪责 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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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增设问题
(一)修法背景暨修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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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泄露不应公开案件信息犯罪的 立法设计基本合理。
这主要体现为,《刑法修正案(九)》为两类泄露不应公开案件信息行为 入罪设置较高的门槛。 不过,《刑法修正案(九)》第36条第1款增设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 罪也存在一定缺陷。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没有考虑不同主体对不公开审理 案件信息的保密义务。 在接触案件信息的人员中,司法工作人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更全面 地接触到案件相关信息,但他们的职务或者职业规范也会限制他们泄露案 件信息。
赵秉志权威解读刑法修正案
赵秉志权威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热点问题核心提示:醉驾入罪、欠薪入罪、取消13种罪名死刑、75岁以上老人免死,是这次修正的重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由于这次修改的条款比较多、内容比较重要,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其中,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年满75岁的老人免死,将恶意欠薪和醉驾入罪等问题,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热议。
3月2日,在“两会”即将开幕之际,记者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请他就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就此次专访所涉及的4个问题而言,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做了两个加法和两个减法,两个加法是增加了醉驾和恶意欠薪两个罪名,两个减法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和75岁以上老人免死。
“两个加法两个减法,正好契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赵秉志对这次修正案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醉驾入罪有必要限定情节恶劣“喝酒开车请注意,一不小心蹲大狱”。
醉驾入罪后,对司机的各种“善意提示”在坊间盛传。
醉驾作为“马路杀手”,将其入罪获得了绝大部分的民众的支持,但质疑声也不少。
有学者公开表示,醉驾行为若没发生严重后果,用行政处罚就够了,动用刑罚显属矫枉过正。
“醉驾入罪有利于减少醉驾,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共安全的重视。
”赵秉志说,把醉驾这一预防性的行为入罪,是刑法一项新的探索,应充分肯定。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
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对此,赵秉志认为,醉驾不分情节“一律入罪”过于严厉,“对是否构成醉驾有必要进行数量和程度上的细化和限制,还要结合医学进行科学的考量”。
其实,生活中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仅限于醉驾和飙车,吸毒以后驾车、无证驾驶都是危险行为。
赵秉志认为,将来有必要将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甄别纳入,形成统一的危险驾驶罪。
此外,针对我国目前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较为分散的现状,赵秉志说:“条件成熟时,可以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进行系统整合。
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_以_刑法修正案_九_草案_为主要视角_赵秉志
第55卷第1期2015年1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l.55No.1Jan.,2015□本刊特稿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要视角赵秉志[摘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
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死刑罪名;死缓;死刑适用标准;特殊主体[基金项目]欧盟民主与法治促进项目(EIDHR/2012/297-072)[收稿日期]2014-11-19[DOI]10.15939/j.jujsse.2015.01.001[作者简介]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法学博士。
(北京100875)死刑制度改革关乎人的生命和刑罚体系的整体变革,是近年来中国刑法制度改革的重要领域。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迄今,中国在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之前下放至地方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统一行使,进一步严格了死刑适用的证据和程序标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谢修志律师
中国75岁死刑复核免死第一案出生于1940年3月的“毒贩”王伦业于2013年被判处死刑,2014年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其时年74岁。
近日,记者从其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处获悉,王伦业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专家认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应。
7旬老人贩毒被判死刑王伦业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此案被定性为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
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案件侦办之初公安侦查人员即全程跟踪录音、录像取证。
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根据判决书,王伦业出生在越南。
据媒体报道,其30多岁时返回了中国,退休后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
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
法院判决书显示“王伦业、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伦业负责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给陈庆华,并雇请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雇请越南人阿城从越南将毒品带到北仑河中越边境交给王武,直接负责并联系钟日贵到指定的地点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准备出售给毒贩陈华庆。
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海洛因缴获。
记者了解到,王伦业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
2013年5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
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判决后,王伦业等人均提出上诉。
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与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与立法模式——以《刑
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袁彬
【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42)002
【摘要】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应当有别于老年人免死的年龄标准.当前,中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宣规定为“年满70周岁”,而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则宜规定为“年满75周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应当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相一致,统一规定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考虑到老年人犯罪免死的根据、刑罚目的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中国应当免除所有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而不应有例外.
【总页数】5页(P71-75)
【作者】袁彬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J], 王川平;王海
2.赡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控制研究——兼论《刑法修正案(八)》中
“老年人免死”和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J], 孙廷然
3.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J], 刘艳艳
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J], 刘艳艳;
5.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思考——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 [J], 郭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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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010年/10月/27日/第012版法学院法学前沿关注老年人犯罪应否免死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赵秉志笔者认为,在未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不管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维持为年满75周岁还是下调为年满70周岁,都可以设置为一概免死,而不设置例外不免死刑之规定。
此乃方案之一。
方案之二:鉴于立法审议和社会讨论中一些人对老年人免死制度设立后万一发生重大罪案无法予以严惩的担忧,以及他们提出的可在老年人一般免死制度下设置例外规定之建议不无道理,为了堵塞他们所说的法律漏洞,同时又有助于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的顺利建立,也可以考虑规定为“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是造成多人死亡的极其严重的犯罪除外。
”如果作此例外的规定,则更应将老年人犯罪之起始年龄降为年满70周岁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及争议2010年8月23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从三个方面在新中国刑法立法上首次创建了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刑罚制度:一是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三是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应当予以缓刑。
上述拟增设的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制度,被认为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推动我国刑法改革的亮点之一,而受到普遍关注和基本肯定;但在立法审议的会内会外,也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其中尤其是对老年人犯罪应否免死问题引起了见解不同的热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持支持与反对主张者大体旗鼓相当,各有十余位;而在社会层面也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并存。
归纳起来看,反对规定老年人犯罪免死者的主要理由有四条:其一,已满75周岁者心智健全,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有别于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不完备,因而不具备从宽免死的根据;其二,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已满75周岁者有不少还有相当的犯罪体能,他们可能犯下重大罪行,他们也可能被人雇佣或利用而实施重罪,若对之取消死刑则无法有力地惩治罪犯和保护社会;其三,规定老年人犯罪免死有违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四,某些国家关于老年人犯罪免死的立法并不具有普遍性,未必值得我国借鉴。
而支持规定老年人犯罪免死者,主要从体现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贯彻人道主义、传承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及国际借鉴等方面提出了理由。
例如,我国流传了几千年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制度是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精萃,即使在当代看来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因而理应在新中国刑法立法中予以继承,为其设置一席之地。
其中有些论者则提出了老年人犯罪一般可免死,但诸如故意杀人重罪应予例外的折中主张。
究竟孰是孰非?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应作何种抉择?兹事体大,不可不予以明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
建立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根据和意义老年人犯罪免死是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内容之一和突出体现。
因而要正确地衡量老年人犯罪应否免死,就必须认真研究对老年人犯罪应否从宽适用刑罚。
而现代刑罚的适用,最突出地受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目的的制约。
由此并结合社会发展和刑法进步的其他因素考察,可以说,在我国刑法中建立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刑罚制度,有着多方面的根据和理由。
其一,从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特点上看。
社会学和老年心理学的研究及有关犯罪统计都表明,人进入老年期之后,身心功能逐渐衰弱,体能和精力显著减退,加之社会阅历丰富,许多事都看开了,所谓“六十而耳顺”,因而其犯罪率大大低于中青年人,严重犯罪率就更低;犯罪老年人往往在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上有不同程度的减弱,其中有些犯罪与其反应迟钝、偏执、固执及精神疾病的生理状况等有关,有些犯罪则是他们对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种报复,有些犯罪的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
总之,一般而言,从犯罪心理、犯罪原因诸方面考察,老年人犯罪的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相对要轻一些甚至显著减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当对其从宽处罚。
其二,从刑罚目的上看。
现代刑罚的目的,既有惩罚犯罪、实现正义报应的因素,更有着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宗旨,从而构成了正义惩罚犯罪与有效预防犯罪的统一。
而在保留死刑之国度,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适用死刑即是上述刑罚目的的贯彻。
对老年犯罪人适度从宽处罚包括免除死刑适用,既考虑了正义惩罚的基本要求,又不致妨碍有效地预防其再次犯罪目的的实现。
因为老年犯罪人若犯下重罪而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不管他是否能再回到社会,他再犯的可能性也基本不存在了。
其三,从社会文明和刑罚人道上看。
老年人是现代文明社会中尤其需要特别关爱的弱势群体之一。
对犯罪的老年人即使是犯了重罪的老年人,从现代刑法所坚持的刑罚人道主义出发,也应当尽可能地予以从宽处罚,而不宜适用过于严厉的惩罚,尤其不宜适用最严厉的生命刑。
其四,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上看。
我国关于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规定源远流长,法律上有此规定至少是肇始于西周,经过春秋战国、汉代、魏晋南北朝和隋朝的发展,到唐代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
按照唐律的有关规定,满70岁者犯罪即有从宽处遇;满80岁者犯谋反、谋大逆、杀人罪应判死刑者要上报皇帝裁决,犯盗窃与故意伤害罪可以拿钱抵罪,犯其他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满90岁者即使犯死罪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唐律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制度为后世尤其是宋、明、清诸代所承袭。
直到民国时期刑法中,仍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内容。
如1928年颁行、1935年修正的《中华民国刑法》载明: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轻处罚,并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其五,从新中国司法实践上看。
我国以往刑法立法文件中虽然没有设置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制度,但在劳改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对老年犯罪人的执行刑罚方面也有一些从宽处遇的特殊规定。
长期以来尤其是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确立之后的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犯罪之处罚一般也都是从宽掌握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近四年来,对年满70岁老年犯罪人判处死刑的更是极其严格掌握,非常罕见和个别。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载明,对老年人犯罪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可以说,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和免处死刑,在我国是有司法实践基础和经验的。
最后,从国际社会的情况上看。
国家立法工作机关收集整理的有关立法参阅材料表明,当今至少有16个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或刑事诉讼法中,载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有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如墨西哥等为满60岁,俄罗斯等为满65岁,菲律宾等为满70岁),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刑法改革所研究和借鉴。
特别是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1989年5月24日通过的《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1996年7月23日通过的1996/15号决议中,倡导和要求成员国应在刑法中规定可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最高年龄,超过这一年龄便不得判处和执行死刑,并将之作为限制死刑的措施之一;而《美洲人权公约》则载明对70岁以上的人不得判处死刑。
国际公约尤其是联合国的相关公约的要求,更应为我国刑法立法所重视参考和采纳。
因为我国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我国又正在加速国际化的开放步伐。
综上所述,在我国刑法中建立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刑罚制度,有着从法理到实践、从历史到现实、从国内到国际多方面的根据和理由。
确立这一制度,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鲜明体现,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是对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的传承,是对刑法人道主义的国际潮流的遵从与弘扬。
因而这一制度对我国刑法改革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否定的。
而在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中,不适用死刑即免死是重要的一环,也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即确立了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刑罚制度,自然就应当包含对老年人犯罪免除死刑的设计和安排。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制度的斟酌在充分肯定我国刑法修改应增设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制度的基础上,下面试对其中的几项内容提出构想与建言。
其一,合理界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包括免死)的年龄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的这一年龄标准是年满75周岁;在立法研拟过程中,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曾主张将这一年龄标准确定为年满70周岁;在国家立法机关征求意见的座谈中,也有一些省(区)的人大常委会建议将75周岁改为70周岁。
笔者现在仍认为75周岁过高,主张考虑到目前中国人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和平均寿命(男性为72周岁)、刑事诉讼的周期、老年人的心智状况(国内外均有调查显示,70岁以上老年人的心智能力会迅速下降)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老年人为年满70周岁)等因素,作为刑法中从宽处罚对象的老年人的起始年龄应适当高于退休年龄而略低于平均寿命,以年满70周岁为宜。
这样,既使这一年龄标准有实际意义,又不致于失之过宽。
其二,规定老年人犯罪免死应否有例外?从世界上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都是一概免死而无例外之规定。
从联合国有关文件的倡导和《美洲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看,也都是要求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犯罪人不得判处死刑,并无例外。
借鉴上述国际立法经验,并考虑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特点及刑法立法应面向普遍与一般情况之特性,笔者认为,在未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不管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维持为年满75周岁还是下调为年满70周岁,都可以设置为一概免死,而不设置例外不免死刑之规定。
此乃方案之一。
方案之二:鉴于立法审议和社会讨论中一些人对老年人免死制度设立后万一发生重大罪案无法予以严惩的担忧,以及他们提出的可在老年人一般免死制度下设置例外规定之建议不无道理,为了堵塞他们所说的法律漏洞,同时又有助于老年人犯罪免死制度的顺利建立,也可以考虑规定为“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是造成多人死亡的极其严重的犯罪除外。
”如果作此例外的规定,则更应将老年人犯罪之起始年龄降为年满70周岁。
此外,从完善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构想而言,还可以考虑规定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限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明确不构成累犯,放宽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以及增设针对老年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