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国资委发布央企职工董事履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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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第五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第六条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一)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职工董事管理,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五条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备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知识;(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职工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六)新任职工董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职工董事:(一)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二)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第三章提名、选举第八条职工董事建议人选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充分酝酿、研究认定,并征求市国资委意见。

市国资委或公司党组织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后,提交公司职代会选举。

职工董事建议人选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

公司工会负责人具备董事履职的能力和资格的,一般应当推荐为职工董事建议人选。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第五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第六条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一)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试点中央企业: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章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国资委出细则规范国企职工持股行为

国资委出细则规范国企职工持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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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参考报 》2 0 — — 7 0 9 4 1
国国资委出新规推进央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国资委 网站2 0 - - 09 4 3
从 国资委获悉 ,国资 委 已发 布 《 企业 主辅 分离
辅业 改制 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 引 》 ,以推进 中央企业
资委要求中央企业递交2 0 年 “ 08 红利”报告
《 意见 》要求 ,切实加强企业 金融衍 生品投 资管
理 。根 据企业 主营业务发 展需要 ,审慎 从事套期保 值 等金融衍生 品投资 ;健全 企业 内部金 融衍生 品投 资控制制度 ,完 善管理 和决 策程序 ,杜 绝金融衍 生
品投机行为。
国资委 2 0 0 8年 1 0月发 布 《 关于规 范 国有 企业 职工持股 、投资 的意见 》 ,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
国资委 2 0 0 9年 4月 7日发布 《 董事会试点 中央
财政 部 要 求 企 业 加 强财 务 管 理 防 范风 险
对 当前 我 国企 业 生产经 营面 临外 部 环境 恶化 、
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 ,就职工董事代表
和反 映职工合理 诉求 、维护职工 合法利益 等特 别职
责作 出详细规定 。
投 资风险加剧 、资产质量下 降 、财务负担 加重等新
情况新 问题 ,财政部要求企业进一 步加强 财务管理 ,
提高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能力 。
办法 指出 ,在董事 会试点 中央企业 ,职工 董事 享有 与公 司其他 董事 同等权利 、承担相 应义务 ,同 时还 应履行关 注和反 映职 工合理诉求 、代 表职工利 益 和维护职工合 法利益 的特别职 责。办法规定 ,职 工 董事在履行特 别职责时所 涉及 的事项 主要包括董 事会决议事项 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 。 据 了解 ,决 议事项 主要包 括公 司劳动用工 、薪 酬 制度 、劳动保 护 、休息休 假 、安全 生产 、培训教 育 和生活福利 等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 的基本管理制度

国资委建立和完善央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意见

国资委建立和完善央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意见

国资委建立和完善央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意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08月03日来源:国资委网站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

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实行职代会制度,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企业职代会必须坚持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和丰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成果。

(三)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发展中,要坚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坚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在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创新,在遵循和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的基础上,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下职代会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的有效衔接,实现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第五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第六条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一)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国资委发布央企职工董事履职办法

国资委发布央企职工董事履职办法

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发布《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董事履⾏职责管理办法》,就职⼯董事代表和反映职⼯合理诉求、维护职⼯合法利益等特别职责作出详细规定。

该办法主要适⽤于国资委履⾏出资⼈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国资委强调,职⼯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与此同时,在履⾏董事职责时,还应当履⾏由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这些特别职责包括:关注和反映职⼯合理诉求、代表职⼯利益和维护职⼯合法利益等。

办法指出,职⼯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其中,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产、培训教育和⽣活福利等涉及职⼯切⾝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通报事项则主要包括: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办法也对职⼯董事的履职⽅式进⾏了详细规定,包括听取职代会、⼯会、职⼯和外部董事等⽅⾯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参与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反映所征集的职⼯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等。

为确保职⼯董事能够有效履职,保障职⼯民主权利,办法要求公司经理层在研究涉及职⼯切⾝利益的重⼤问题时,应当邀请职⼯董事列席会议,并为职⼯董事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等履职活动提供条件,安排进⾏培训和学习。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试点中央企业: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章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一、职工董事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109条第2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这些法条都对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做了规定,并且《公司法》第68条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以及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作了规定。

另外国资委下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就职工董事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等特别职责作出详细规定,赋予了职工董事在制定包括薪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时享有独立的表决权。

以上的法律法规都为职工董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使职工进入董事会有法可依。

二、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制度的基础和意义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要对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制度进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建立我国职工董事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工作为公司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实质就是公司的主人。

国有独资公司顾名思义其实质是国有资产占有绝对优势,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理应参与公司的治理,职工董事制度就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之一,落实了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体现了维护职工根本权益的基本要求。

2.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职工董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员工、供应商、用户、债权人、所在社区及经营者的利益,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共同最大化才应当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目标,也才能充分体现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存在的价值。

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制度范本

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董事的履职行为,保障职工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董事,包括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和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聘任的职工董事。

第三条职工董事应忠诚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职工董事的职责:(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四)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五)对公司管理层提出质询和建议;(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职工董事的权利:(一)在董事会会议上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发言权、表决权;(二)有权查阅公司有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三)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四)有权对公司管理层提出批评和建议;(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履职要求第六条职工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公司业务,具有经营管理能力;(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四)热心公司事业,愿意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职工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按时提交书面意见,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职工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履职保障第九条公司应为职工董事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包括:(一)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二)安排必要的学习和培训;(三)保障职工董事的合法权益;(四)为职工董事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履职激励机制,对履职优秀的职工董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对职工董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职工董事依法履行职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为规范》的通知⽂号:国资发⼲⼀[2009]50号颁布⽇期:2009-03-25执⾏⽇期:2009-03-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中央企业:为进⼀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企业外部董事遵照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00九年三⽉⼆⼗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为规范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要忠实履职,严格遵守本⾏为规范。

1.遵规守法,诚实信⽤。

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对出资⼈和任职公司有违反忠实和诚信义务的⾏为。

2.代表股东,尽职尽责。

要牢固树⽴维护出资⼈权益的责任意识,⾃觉站在出资⼈⽴场上决策,积极为董事会运作和公司运营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不得在经理层选聘、考核和薪酬激励等⽅⾯损害出资⼈利益。

3.按章办事,正确⾏权。

要严格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职,坚持决策权与执⾏权分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预或者指挥属于经理层的事务。

4.独⽴判断,敢讲真话。

要按照商业判断原则独⽴、客观地发表意见,⾼度关注决策风险,不得对有损出资⼈或者公司合法利益的决策⾏为不反对、不制⽌。

5.勤勉敬业,保证时间。

要认真阅研会议资料,注重学习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形势、⾏业发展动态和公司运营状况,履职时间和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6.加强监督,知情必报。

要认真监督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不得向出资⼈瞒报、延报有损出资⼈利益或者公司合法权益的信息。

7.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要廉洁⾃律,严格遵守国资委关于外部董事报酬、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不得利⽤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者在任职公司获取未经出资⼈批准的其他利益。

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9.03.25,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06。

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 : 2006年03月13日文章来源 : 国资委群众工作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试点中央企业: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试点中央企业: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章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董事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董事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第五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第六条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一)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第七条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基本方法:(一)职工董事就履行特别职责的相关事宜听取职代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

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职工董事就职工利益诉求方面的情况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并可通过会议等形式,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董事可参与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形成过程中得以体现,或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反映、说明或提出建议意见。

(四)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程序中,职工董事可提供该决议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调查材料或资料,并就该事项的决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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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还要求 ,改进和加强企业对外 担保业 务 意
管理 ,切实强化 企业应 收账款和预 付账款管理 ,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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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 财务 管理 的若 干 意见 》强 调 ,要按 照 国家统 一 的财 务制度 规定 ,
强化 财务管理 ,切 实提高企业 经营管理 水平 ,防范 企业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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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的有关诉 求意见或倾 向性问题。
— —
《 经济参考报 》2 0 — — 09 4 8
国资 委 出细 则规 范 国企职 工 持股 行 为
国资委对 国有 企业职工 持股 、投资作 出补充规 定 ,明确企业 中层 以上管理 人员所持股 权不得 向其
近亲属 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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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要求 ,切实加强企业 金融衍 生品投 资管
理 。根 据企业 主营业务发 展需要 ,审慎 从事套期保 值 等金融衍生 品投资 ;健全 企业 内部金 融衍生 品投 资控制制度 ,完 善管理 和决 策程序 ,杜 绝金融衍 生
品投机行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资委 2 0 0 8年 1 0月发 布 《 关于规 范 国有 企业 职工持股 、投资 的意见 》 ,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
责作 出详细规定 。
投 资风险加剧 、资产质量下 降 、财务负担 加重等新
情况新 问题 ,财政部要求企业进一 步加强 财务管理 ,
提高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能力 。
办法 指出 ,在董事 会试点 中央企业 ,职工 董事 享有 与公 司其他 董事 同等权利 、承担相 应义务 ,同 时还 应履行关 注和反 映职 工合理诉求 、代 表职工利 益 和维护职工合 法利益 的特别职 责。办法规定 ,职 工 董事在履行特 别职责时所 涉及 的事项 主要包括董 事会决议事项 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 。 据 了解 ,决 议事项 主要包 括公 司劳动用工 、薪 酬 制度 、劳动保 护 、休息休 假 、安全 生产 、培训教 育 和生活福利 等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 的基本管理制度
国资委 2 0 0 9年 4月 7日发布 《 董事会试点 中央
财政 部 要 求 企 业 加 强财 务 管 理 防 范风 险
对 当前 我 国企 业 生产经 营面 临外 部 环境 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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