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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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安监总政法〔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在深化国企国资改革进程中,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中央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

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带头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的差异,对中央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定位,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协同配合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物资”)是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防汛抗旱类物资和生活救助类物资等。

第三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中央储备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中央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章储备购置第六条每年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储备保障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中央储备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

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并联合下达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八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向财政部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

黑龙江地区国资委监视管理组织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地区国资委监视管理组织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内必须作为、出资企业必须上报的具体事项,每一事项列一条;“监管事项内容”是对每项监管事项的具体化;“实施依据”是实施该项监管事项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级次递减顺序填列;“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审核、事前备案、事后备案、报告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2•【文号】国资发综合[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36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0〕15号),全面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切实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通知》是在我国进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通知》的传达学习,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干部、员工学习《通知》精神,特别是中央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实质,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生产的标本兼治和长治久安。

二、立足当前,重点解决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针对中央企业部分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流于形式、技术保障和组织保障存在严重不足、盲目赶工期和抢进度等突出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行力。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的央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保护央企的安全和稳定,并协助央企及时地应对突发事件,改善应急处置机制,防止和减轻危机,为企业和股东实现最大利益。

一、本办法应用于全国的央企,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央企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包括如下:(一)应急管理机构:央企应当成立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管理;(二)应急领导小组:央企应当建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应对具体突发事件的对策和措施;(三)应急响应机制:央企应当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建立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开展有效的应急培训演练。

三、央企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应急备案在应急事件中,央企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备案工作,完善应急处置跟踪机制,控制事件的发展并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应急报告和应急评估工作。

四、央企应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央企应当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央企的紧急情况,制定应对紧急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损失。

五、央企应当建立应急影响评估机制央企应当建立应急影响评估体系,对应急影响进行全方位严格的评估,以确保央企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可行性,有效地防止和减轻危机的发生和发展。

六、央企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机制央企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和验证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等,以提高央企应急处置能力,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能够及时、有效、恰当地执行。

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23号

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思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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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2:组织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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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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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4: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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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5: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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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5:预案管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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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6:监测与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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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7:教育培训与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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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7:教育培训与演练(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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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8:值班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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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9: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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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0:装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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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1:救援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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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11:救援队伍建设(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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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2:应急处置与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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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12:应急处置与救援(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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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3:应急准备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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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4:经费保障
28。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基本原则第二章合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合规组织第五条合规制度第六条责任制度第七条合规管理人员和人员培训第三章合规检查和自查第八条合规检查第九条自查制度第四章合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十条风险评估第十一条预防措施第十二条应急处置第五章合规宣传和公开第十三条宣传制度第十四条公开制度第十五条外部沟通第六章合规监督和问责第十六条监督制度第十七条问责制度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法律适用第十九条生效时间第二十条其他【简要注释如下】合规:指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规范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公正和透明。

合规组织:指企业根据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设立具有独立性和职能分工的合规机构。

合规制度:指企业为防范合规风险建立的规章制度,包括合规管理体系、合规政策、合规流程、合规标准和指引等。

责任制度:指企业对人员行为、业务活动和管理职责的规范要求和追究机制,对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的合规义务、违反合规规则的后果作出规定,确保合规工作人人有责。

风险评估:指企业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等手段,确定合规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为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应急处置:指企业在合规事件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果断、有效、有序的处置措施,尽快消除合规风险和损失,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宣传制度:指企业制定的合规宣传方案、宣传渠道和宣传内容等,促进员工和利益相关方的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和氛围。

公开制度:指企业对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和公告,增强舆论监督和社会信任。

【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对中央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企业:指中央企业。

法律法规:指国家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文件。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31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31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1号国资委主任王勇2月28日签署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应急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应急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部门规章
卫生部令第39号
46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部门规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
47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5号
48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1号
49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60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部门规章
安监总厅应急[2013]1号
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147号
6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
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50号
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部门规章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65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1]140号
6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部门规章
应指综合[2015]27号
100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公布第一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部门规章
应指技装[2015]21号
101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
部门规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2016/6/24
肖亚庆
33
已废止
2019/4/1
国资委令第33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16/12/8
2016/12/8
肖亚庆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34
国资委令第34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2006/4/7
2006/5/7
李荣融
16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6/6/28
2006/7/1
李荣融
17
已废止
2009/12/28
国资委令第17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6/12/30
2007/1/1
国资委令第9号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8/25
2004/8/30
李荣融
10
国资委令第10号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04/11/26
2005/1/1
李荣融
11
国资委令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0
2005/3/1
李荣融
12
国资委令第12号
2008/8/18
2008/10/1
李荣融
21
国资委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8/18

中国移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国移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国移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中国移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企业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设备安全、产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等。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企业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要以“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基本原则,在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分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将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计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运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六条企业全体从业人员须遵守本责任制,对照安全生产职责内容,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总部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国际信息港建设中心,研究院,管理学院,设计院,香港公司,辛姆巴科公司,铁通公司,卓望控股有限公司。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企业应急管理政策,审批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工作。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突发事件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建立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条对于高风险区域或活动,应制定并实施专项应急预案。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一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应急响应应迅速、有序,确保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根据需要请求外部支援。

第五章信息报告与发布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高层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应遵循统一、及时、透明的原则,避免造成社会恐慌。

第六章恢复与重建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应及时进行损失评估,并制定恢复计划。

第十七条组织力量进行灾后重建,尽快恢复企业正常运营。

第七章培训与演练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企业应定期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37
国资委令第37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7-13
2018-8-30
肖亚庆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38
国资委令第38号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8-9-22
2018-9-22
肖亚庆
39
国资委令第39号
35
国资委令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36
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018-5-16
2018-7-1
肖亚庆
刘昆
刘士余
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7
国资委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8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3-18
2012-5-1
王勇
29
国资委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制作日期:2019-2-21
序号
是否废止
废止日期
文件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国资委发布施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施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 照全 国组委会的统一部署 ( 2 叭3 年全国 “ 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 另行印发) ,提早 谋划、切实做好 动 员部 署工作 ,开 展各具特 色的宣传教 育活动 ,并依 照 Ⅸ 全国 “ 安 全生产 月”活动考核 实施办法 ( 试行 ) 》( 安组 委  ̄ 2 0 1 2 }2号) ,加 大考核力度 ,保障 “ 安 全生产月”活动健康深入开展 。 ( 一) 开展好煤矿安全“ 双七条” 专题活动 。 各地 区要按 照“ 刚执行 、 全覆盖 、真落实 、见实效”的要 求 ,采取 多种 形式和手 段,进一步 深入宣传贯彻 Ⅸ 煤矿矿长保护矿 工生命安 全七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5 8号 ) 和煤矿安全生产 “ 七大攻坚举措”( 统称“ 双七条” ) 。
强应 急意识 , 掌握处置要点 , 提高科学施救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能 力。 由各主办单位领 导和有关部 门负责同志以 及新 闻机构负责人组 要 将演练活 动与加 强从业人 员的安全知 识教育和应急救 援培训相结 成全 国 “ 安全生 产月”活动组织委 员会 ( 以下简称全 国组委会 ) ,负 合,增强从业 人员的安全 防范意识 ,提高 从业人 员防 灾、逃灾 、避 责 宏观指导 、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 灾和 自救 、互救能 力。 ( 六 )组织开 展好第 1 5次 “ 安全 生产万里行 ”活 动。全国组委
实工作。
落实煤矿安 全 “ 双 七条”等情况为主线 , 以煤矿、 非煤矿 山、 道路交通 、
各地 区、各有关部门和单 位成 立 “ 安全生产 月”活动组织机构, 具体组织开 展相关活动 。
四 、活 动 要 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石油石化 等行业领域为 重点的 “ 安全生产 新疆行 ”活动。请有关地

华电煤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华电煤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2017)发布日期:2017年目次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2017版)1.总则编制目的为规范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煤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司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救援能力,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降低企业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特制定本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5)《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6)《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华电改[2008]1412号)(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国华电煤制[2014]31号)(9)其它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分类标准,本综合预案适用于华电煤业煤炭、电力、铁路、港口、航运、化工等板块和页岩气勘查等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主要包括:(1)符合II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事故;(1)超出华电煤业各二级单位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的事故;(1)需要由华电煤业本部处理的事故。

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华电煤业的管理体系及行业特点,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华电煤业各二级单位二级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综合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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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适当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章工作责任和组织体系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管理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二)编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

(三)督促所属企业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四)加强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

(六)积极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九条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

中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管理投入、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参股等其他类子企业,中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权方的应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分管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配置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中央企业要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三)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分管部门。

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和演练,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积极借鉴国内外应急管理先进理念,采用科学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一)中央企业应当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企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当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等。

(三)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分层次开展全员应急培训。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电力、通讯、民航、水上运输、核工业等企业应当建设符合专业特点、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积极参加国家级和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了解掌握企业所在地周边应急资源情况,并在应急处置中互相支援。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设满足应急需要的应急平台,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紧密跟踪国内外先进应急理论、技术发展,针对企业应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与科研机构的联合攻关,积极研发和使用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要求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资委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造成人员伤亡或生命受到威胁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协调,服从指挥。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启动新闻宣传应急预案、全面开展舆情监测、拟定媒体应答口径,做好采访接待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媒体、员工披露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解除应急状态,并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社会救援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开展应急救援,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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