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护国有资产财产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分为定向评估和全面评估两种。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委托程序,明确评估任务,签订评估合同。
第六条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评估相关义务,确保评估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定向评估第七条定向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选择地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定向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熟悉相关产业、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具有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任务和评估结论,及时调整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措施。
第十条定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范围、方法、数据来源和处理、评估结论等内容。
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
第三章全面评估第十一条全面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全面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概况、业绩、财务状况、国有资产状况、风险分析、价值评估、使用效率评估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监督和管理,对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本次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3000字撰写,从总则、定向评估、全面评估、附则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对此事进行规范管理,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不受侵犯。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京国资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11号)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及项目论证阶段的严谨性和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来源:中技所时间: 2009-09-20 12:00京国资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 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保障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国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详细介绍。
一、文件的背景和意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的,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
该文件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家财产的利用效率。
该文件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公平。
2. 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管,提高评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信誉度。
3.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基本原则该文件明确了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内外部独立性、保密性等。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按照这些原则进行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2. 评估机构的管理该文件规定了评估机构的注册条件和评估资质要求,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定期报告评估业务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评估人员的管理该文件对评估人员的注册和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道德操守。
评估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并签订《评估人员聘任合同》,履行职业义务和保密责任。
4. 评估结果的使用该文件规定了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明确了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和保密要求。
评估结果应用于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股权转让和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三、文件的实施与展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 2 3 4 5 6。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和再利用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企业和个人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活动。
三、评估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等。
四、评估机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注册的评估机构,并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评估师资格要求评估师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经济、工程、财务、土地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士及以上学历;(二)经过评估机构或者其所在行业协会推荐,在专业领域内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三)通过评估师考试。
六、评估程序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签订评估合同;(二)评估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估工作;(三)编制评估报告;(四)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方进行意见交流并修改评估报告;(五)出具最终评估报告;(六)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所用的评估方法、参数、数据等进行评估,并向委托方作出解释。
七、评估报告内容要求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评估资产和评估目的;(二)评估方法;(三)评估结论及其依据;(四)其他重要事项。
八、费用标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行情和评估内容的复杂程度,向委托方收取合理的评估费用。
九、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法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量化、价值评估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一、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
评估机构应在国家认可的评估资产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应当设立专业的评估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三、评估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估准则,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保留评估工作相关资料和数据,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一、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组成、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二、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可行,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评估结果应具备可信度。
四、评估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
五、评估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地陈述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和分析结果,同时对评估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进行说明。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应用与监督一、评估结果应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用于企业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利用,避免滥用评估结果。
三、评估结果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四、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评估义务,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取消评估资格的惩罚措施。
三、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以前已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京国资发〔2012〕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及项目论证阶段的严谨性和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原则第六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应当确保所依据数据的客观可靠,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二)科学规范的原则。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体系,提高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体系,提高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水平,依据《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7号),结合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上述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为文化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形成的资产评估报告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以下简称专家评审)是指由市文资办委托资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人员作为评审专家,以召开现场评审会或非现场评审的方式,从资产评估程序的操作规范和所涉及经济事项的专业技术角度,对文化企业上报市文资办的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说明、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替代)在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现资产合理配置与价值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国有资产在中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一些国有企业的资产配置并不合理,导致了资产的低效利用和浪费。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成为实现资产合理配置和价值最大化的关键。
第一部分:背景分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合理的财务决策依据,还可以为国家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然而,在过去的管理实践中,国有资产的评估存在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国有资产的估值往往偏低,无法准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干预,一些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可能被操纵,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和资金的流失。
第二部分:理念与原则为解决上述问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应该基于以下理念和原则:1. 公正公平:确保评估结果以公正、公平的方式制定,杜绝人为干预和利益输送。
2. 科学有效: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标准,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反映资产的价值。
3.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全面公开: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各方监督,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公信力。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评估主体和责任:明确评估的主体单位,并规定其评估的责任和义务。
2. 评估方法和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包括资产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运用。
3. 评估程序和流程:明确评估的程序和流程,包括评估的发起、组织、实施和结果公示等环节。
4. 评估结果的利用和管理:规定评估结果在财务决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利用方式和管理机制。
第四部分:实施措施为确保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各级监督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确保评估的公正和科学。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布日期】2002.04.03•【字号】•【施行日期】200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结合北京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为顺利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要尽快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及时将印模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制定有关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并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二00二年四月三日附: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方式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章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市管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董事会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董事会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有关文件,参照《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国资党委干一〔2016〕18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价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三条评价董事会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二)注重实绩,科学有效;(三)立足职责,动态调整;(四)分类开展,全面评价。
第四条对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
任期评价与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任期一致。
第五条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董事会评价工作,市委组织部派人参加,评价结果决定前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依规运行等情况。
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发挥功能作用,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任务,以及战略引领、创新驱动、公司管控、风险防范、监督落实等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第七条市国资委综合采取董事会述职、列席会议、开展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掌握董事会运行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下文是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第八条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
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
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原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企业发展规划、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资产评估规定出具《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须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对需要逐级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出具审核意见。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但对评估结果未产生明显影响,企业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市场价格或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章受托机构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从事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规则和执业准则,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与企业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性资产等资产和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遵循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收益预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二)对资源性资产、生物资产以及珠宝、玉器等资产评估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三)对破产企业评估,要考虑破产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调查破产财产变现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评估值;(四)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对有关内容表述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清晰、明确;(二)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三)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四)明确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条件;(五)明确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中,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一)房地产等重要资产的产权权属瑕疵事项;(二)抵押、担保事项,以及法律纠纷等未决事项;(三)评估基准日后房地产等重要资产市场价格变化事项;(四)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率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事项;(五)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存在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租赁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可确指无形资产和其他账外资产及负债的事项;(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负责,并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报告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委托方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企业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凡需核准的评估项目,企业在评估前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拟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五)经济行为总体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六)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所出资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除核准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下列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核准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表;(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审核制度;对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评估基本事项1.所出资企业初审意见是否明确;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核准项目,企业是否在评估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了书面报告;3.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4.评估目的表述是否准确;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6.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7.评估依据是否合理,选取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是否适当;8.评估假设是否合理;9.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0.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是否充分披露;11.企业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估说明是否对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适当的阐述,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