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护国有资产财产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分为定向评估和全面评估两种。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委托程序,明确评估任务,签订评估合同。
第六条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评估相关义务,确保评估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定向评估第七条定向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选择地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定向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熟悉相关产业、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具有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任务和评估结论,及时调整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措施。
第十条定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范围、方法、数据来源和处理、评估结论等内容。
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
第三章全面评估第十一条全面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全面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概况、业绩、财务状况、国有资产状况、风险分析、价值评估、使用效率评估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监督和管理,对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本次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3000字撰写,从总则、定向评估、全面评估、附则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对此事进行规范管理,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不受侵犯。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 [2007] 20 号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他市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企业(含子企业及以下企业)涉及企业整体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土地资产处置等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与非国有单位之间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以资(股)抵债、资产置换和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子企业及以下企业除上述资产评估项目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保障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国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详细介绍。
一、文件的背景和意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的,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
该文件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家财产的利用效率。
该文件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公平。
2. 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管,提高评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信誉度。
3.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基本原则该文件明确了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内外部独立性、保密性等。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按照这些原则进行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2. 评估机构的管理该文件规定了评估机构的注册条件和评估资质要求,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定期报告评估业务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评估人员的管理该文件对评估人员的注册和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道德操守。
评估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并签订《评估人员聘任合同》,履行职业义务和保密责任。
4. 评估结果的使用该文件规定了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明确了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和保密要求。
评估结果应用于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股权转让和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三、文件的实施与展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一)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从事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二)依法成立的企业进行的对内对外的国有资产评估。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在评估活动中保持独立性,遵守职业操守,保守评估商业秘密。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市场价值,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价值判断依据。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合规,确保评估结果能够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参考。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需求确定: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评估需求,并提出评估委托书;(二)评估机构选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评估需求,依法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三)评估合同签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明确评估的目的、范围、方法和报告要求等;(四)评估实施: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合同的约定,开展评估活动,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进行价值判断和评估计算;(五)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并按照评估合同的要求提交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六)评估结果使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参考;(七)评估结果披露: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披露,保护商业秘密。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抽查,评估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概述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深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评估管理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评估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类资产。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梳理企业国有资产,确保所有资产得到合理评估。
第三章评估管理机构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行。
第四章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应当包括资产核查、评估目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评估过程合法、规范。
第五章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
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方法、过程、数据来源、前提假设、评估结果等内容,确保报告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估工作的合规性。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均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语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评估管理,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愿因本办法的出台,能够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量化、价值评估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一、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
评估机构应在国家认可的评估资产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应当设立专业的评估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三、评估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估准则,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保留评估工作相关资料和数据,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一、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组成、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二、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可行,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评估结果应具备可信度。
四、评估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
五、评估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地陈述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和分析结果,同时对评估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进行说明。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应用与监督一、评估结果应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用于企业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利用,避免滥用评估结果。
三、评估结果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四、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评估义务,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取消评估资格的惩罚措施。
三、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以前已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对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末前将上年度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章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的确定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债权转股权;(四)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五)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六)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七)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八)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tx t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
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保护国有资产,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合范围本规定适合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与管理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 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评估能力,且在评估过程中不得受到任何干扰。
3. 深圳市国资委负责对评估机构进行定期的考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机构将予以清退。
四、资产评估的程序与要求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前,应编制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目的、范围、方法和时间等。
2. 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方案进行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评估报告应包括资产评估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与过程、评估结果及评估师的意见等内容,并应经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4. 深圳市国资委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五、评估结果的应用与监督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方式。
2. 深圳市国资委应建立资产评估结果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可查询和可追溯性。
3. 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有权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质疑和申诉。
六、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评估结果等违法行为,深圳市国资委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取销其评估资格。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以上是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工作的程序与要求,保障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深圳市国资委将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公正和专业性。
同时,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评估结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合理利用评估结果,确保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方式的合理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
路漫漫其悠远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经营者在资产价值估计方面需要专业指 导的要求
评估行业不统一现状的要求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素质及职业道德有
待进一步提高、完善的要求 市场经济环境变化迅速的要求
•4
路漫漫其悠远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发展历史沿革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6
路漫漫其悠远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设置、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
•11
路漫漫其悠远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者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及其企业是资产评估报告的
使用者
•12
路漫漫其悠远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检查评估机构可能涉及企业或 国资委
国资委检查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必然涉及 评估机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合并、分立的几种情况:吸收、新设等。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涉及处置资产的,需要对其
纳入清算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的确定比较特殊。 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于其负 债的特殊性,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只 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对其负债发表意 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确认制
立项
财政部 核准、备案制
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成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职能由财政部移交国资委。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指对国有企业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系列管理办法。
下面我会从背景、目的、适用范围、评估原则、评估程序等方面详细阐述。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不仅在数量上得到不断增加,在目的性、效益性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有资产也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政府、社会要优化、调整配置的重要资源。
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其资产的价值评估对于优化资产配置、保护国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该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明确评估主体、程序、方法和应保证的质量要求,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同等、公正、准确的标准与基础。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产生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合并重组、资产证券化、上市、出售等重大资产运作。
(四)评估原则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评估原则是评估工作的基石,评估人员在进行国有企业的资产估值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评估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实行公正、公平、无偏见。
评估人员应在评估中履行完全所归之职务,严格按照业务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客观、独立地对被估值企业或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资产价值接近。
2.全面真实原则评估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企业或资产的价值。
评估人员应当选定适当的估值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等,充分考虑未来市场情况,准确评估企业或资产价值。
3.谨慎周详原则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应当严谨、谨慎,对市场情况、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等各种因素进行周详的分析研究,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五)评估程序1.确定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应当定深为独立机构,一般设独立的评估部门或者评估机构,有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范围,评估人员应当经评估机构考核认定且持有相应的评估从业资格,才可进行评估工作。
2.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被评估的企业或资产,选择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国有资产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决策。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遵循效率、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机关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二)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状况,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报告;(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六)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浪费、损害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七)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监控,防止资产流失、浪费和滥用。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措施和指标,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确保账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结果应当进行核实和审查。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进行得当,发现并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5.08.25【实施日期】2005.0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题注】(2 0 0 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 0 0 5年9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 7 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25•【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2023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提升科学性和专业性, 确保评估专业化
此外,法规目的还包括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该暂行办法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化进行,避免评估结果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通过科 学、客观的评估,可以提高国有资产配置的效率,并为企业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目录
CONTENTS
01 国家法律法规对评估管理的明确规定
02
提高国有资产评估准确性与公正性的目 标
03 保障国有资产价值实现与管理的规范化
01
国家法律法规对评估管理的明确规定
Clear provisions on evaluation management in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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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 分享人:沉默之振
法规目的
1.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化与规范化,《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推进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推进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通过制定规范的 评估管理办法,可以统一评估标准和方法,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提升评估结果的准 确性和可比性。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确保资产真实完整
2.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提高综合效益
其次,国家可以采取积极的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策略,通过整合和优化国有资产的布局和结构,提升国有资产的 综合效益。对于存在亏损或低效益的国有企业,可以进行合并重组或转型升级,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 能力。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二OO四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占有企业)。
第三条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及个人;(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四)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同一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进行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和估算。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第七条占有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经济行为之一,应当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选择并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选择与委托按下列规定进行。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直属企业及其以下全资或控股公司涉及合并、分立、对外投资、改制、产权(股权)转让、收购非国有资产及其他重大资产处置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和再利用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企业和个人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活动。
三、评估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等。
四、评估机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注册的评估机构,并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评估师资格要求评估师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经济、工程、财务、土地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士及以上学历;(二)经过评估机构或者其所在行业协会推荐,在专业领域内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三)通过评估师考试。
六、评估程序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签订评估合同;(二)评估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估工作;(三)编制评估报告;(四)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方进行意见交流并修改评估报告;(五)出具最终评估报告;(六)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所用的评估方法、参数、数据等进行评估,并向委托方作出解释。
七、评估报告内容要求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评估资产和评估目的;(二)评估方法;(三)评估结论及其依据;(四)其他重要事项。
八、费用标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行情和评估内容的复杂程度,向委托方收取合理的评估费用。
九、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法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174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经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经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条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所有核准、备案项目都要建档登记。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二OO四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占有企业)。
第三条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及个人;(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四)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同一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进行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和估算。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第七条占有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经济行为之一,应当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选择并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选择与委托按下列规定进行。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直属企业及其以下全资或控股公司涉及合并、分立、对外投资、改制、产权(股权)转让、收购非国有资产及其他重大资产处置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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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 1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 、 必须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 的经济行为,核准、 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 全国统一执行; 全国统一执行; • 2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检查;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检查; • 4 、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项目统 分析工作。 计、分析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 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工作。其中, 项目备案工作。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 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5000万元 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 万元 不含)人民币(下同) (不含)人民币(下同)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 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继续由国务院 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继续由国务院 国资委办理备案; 国资委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 额账面值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 万元( 额账面值在 万元 不含) 的备案, 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继续由国 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继续由国 务院国资委办理备案
中央企业评估管理人员的职责
• • • • • 1、负责公司的日常评估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评估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3、对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4、对评估备案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输入 5、对每年度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进行统计分 析 • 6、接受国资委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检查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 国有控股、 份有限公司等。 份有限公司等。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 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 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 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由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12号令思路 号令思路
• • • • 权力下放,扩大所出资企业备案权; 权力下放,扩大所出资企业备案权; 权责相当,谁批准经济行为谁备案; 权责相当,谁批准经济行为谁备案; 缩短备案链条,加快备案速度; 缩短备案链条,加快备案速度; 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备案质量。 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备案质量。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发展历史沿革 • • • • 立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立项、确认制 核准、 财政部 核准、备案制 核准、 国务院国资委 核准、备案制 核准、备案性质、范围产生重大变化) (核准、备案性质、范围产生重大变化)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 办法》 办法》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 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 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 析报告工作。 析报告工作。 •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 于每年度终了30 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 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 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 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号令) (12号令) 号令
12号令的基本宗旨 号令的基本宗旨 • 1、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 2、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 3、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 4、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少数股东产权转让的特别处理
• 表决问题 • 审计问题 • 评估问题
(六)资产转让、置换 资产转让、
• 资指企业有偿转让本单位的存货、 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行为。 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企业发 生资产转让时,需要对其拟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 生资产转让时,需要对其拟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 • 资产置换,是指企业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与另一单 资产置换, 位所拥有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位所拥有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资产置换 的对象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的对象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时, 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时,需要对置换双方拟置换的 资产同时进行评估。 资产同时进行评估。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者 •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 理者 • 各级国资委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 理者 • 各级国资委及其企业是资产评估报告的使 用者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 行业协会检查评估机构可能涉及企业或国 资委 • 国资委检查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必然涉及评 估机构 • 国资委与行业协会在执业准则制定中,既 国资委与行业协会在执业准则制定中, 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有共同点,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 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评估是在偿还前进行 评估是在偿还后进行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 十一) 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 十二) 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 十三)法律、 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方式
• 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相适应,资产评估实行分级管理, 相适应,资产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即国务 院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中央企业的资产评估 监管工作, 监管工作,地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地方企 业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业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 制。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 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 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 规定。 规定。 •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 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 ( 一 )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构批准 , 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 • ( 二 )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 ( 事业单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 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位 ) 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 ( 事业单位 ) 之间的 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 一百万元以下资产转让 ; •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变化。 发生变化。
与原核准、 与原核准、备案范围异同点
• 1、国务院批准经济为行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 进行核准, 进行核准 , 需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范围未变 化; • 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不再 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质量; 分企业级次 , 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质量 ; •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为的 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 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 4、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12号令制定的必要性 号令制定的必要性 •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需要; 的需要; • 2、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的需要; 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的需要; • 3、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的需要; 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的需要; • 4、考核评价企业经营水平的重要平台; 考核评价企业经营水平的重要平台; • 5、逐步取消资产评估备案的必经之路。 逐步取消资产评估备案的必经之路。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 公司法》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党 商誉等) 产、商誉等)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合并、分立、破产、
• 合并、分立的几种情况:吸收、新设等。 合并、分立的几种情况:吸收、新设等。 •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涉及处置资产的,需要对其纳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涉及处置资产的, 入清算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的确 入清算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 定比较特殊。 定比较特殊。 • 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于其负债 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进行资产评估时, 的特殊性,在进行资产评估时, 的特殊性,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只对企 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对其负债发表意见。 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对其负债发表意见。
(五)产权转让
• 产权转让,是指企业的出资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产权转让, 有偿出让的行为。一般来说, 有偿出让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主 要包括:国有企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置换; 要包括:国有企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置换;有限 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 有股东转让、置换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等情形。 有股东转让、置换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等情形。上市 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 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 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 企业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时,需要对企业整体资产或 企业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时, 部分产权进行评估;企业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置换时, 部分产权进行评估;企业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置换时,须 对置换双方的整体资产或部分产权同时进行评估。 对置换双方的整体资产或部分产权同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