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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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企业集团管理之八:国资委如何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有关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要求,推动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稳步实现,塑造企业上下重视价值创造的绩效文化,完善集团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事业部)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二级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一)战略核心原则。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紧密围绕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推动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全面落实和完成。

(二)效益导向原则。

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对标考核原则。

倡导并逐步推行与行业标准进行对标考核,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企业绩效考核将严格贯彻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在强化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倡导企业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目标值、考核结果的审定等具体工作,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任期考核方案和考核评价结果及报告。

考核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主管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和战略投资的领导及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第七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作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考核管理办法,协调考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考核意见等,依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提出具体考核奖惩意见。

负责制定和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责任状的签订工作。

国资委EVA2009年红头文件

国资委EVA2009年红头文件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0-01-22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9年3月1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或者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

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国资令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国资令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16-12-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2016/6/24
肖亚庆
33
已废止
2019/4/1
国资委令第33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16/12/8
2016/12/8
肖亚庆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34
国资委令第34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2006/4/7
2006/5/7
李荣融
16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6/6/28
2006/7/1
李荣融
17
已废止
2009/12/28
国资委令第17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6/12/30
2007/1/1
国资委令第9号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8/25
2004/8/30
李荣融
10
国资委令第10号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04/11/26
2005/1/1
李荣融
11
国资委令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0
2005/3/1
李荣融
12
国资委令第12号
2008/8/18
2008/10/1
李荣融
21
国资委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8/18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16-12-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37
国资委令第37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7-13
2018-8-30
肖亚庆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38
国资委令第38号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8-9-22
2018-9-22
肖亚庆
39
国资委令第39号
35
国资委令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36
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018-5-16
2018-7-1
肖亚庆
刘昆
刘士余
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7
国资委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8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3-18
2012-5-1
王勇
29
国资委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制作日期:2019-2-21
序号
是否废止
废止日期
文件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李荣融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央企经济增加值考核办法

央企经济增加值考核办法

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发布2010年01月22日 10:42 国资委网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推进国资委EVA考核的方法探析

推进国资委EVA考核的方法探析

推进国资委EVA考核的方法探析作者:林琳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11期摘要:2013年1月,国资委修订并开始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

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将经济增加值指标的权重提高到50%。

可见,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三年,企业增强了成本意识,提升了价值创造能力,成绩喜人,国资委继而加大了经济增加值的考核力度。

本文简述了国资委在央企范围内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的初步成效,阐述了新修订暂行办法中有关经济增加值考核的改动以及由此带来的先进性和导向性,并从经济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全面预算管理以及平衡计分卡等方面探析了进一步推进经济增加值考核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经济增加值考核国资委全面预算管理平衡计分卡一、国资委推行EVA考核初见成效(一)EVA考核不断深化2010年1月至今,国资委在央企范围内稳步推进经济增加值(简称EVA)考核,EVA考核不断深化。

一是考核范围逐步扩大。

目前,除了国资委在央企范围内全面实施EVA考核外,全国三分之二的地方国资委也开展了EVA考核,包括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在内的多个省市的国资监管部门。

二是考核工作不断细化。

大部分央企将EVA指标分解至各个部门和下级单位,延伸了考核的触角。

航天科技对总资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所属单位,采取资本成本率上浮等措施,提升EVA指标的有效性。

山东省国资委明确了“非经常性收益”和“在建工程”等EVA指标计算方法,提高了EVA考核的操作性。

三是考核标准逐渐提高。

EVA指标作为考核的基本指标,在考核中所占的权重逐步提高。

部分央企的子公司EVA指标的权重达到60%。

辽宁省国资委对经营稳定的企业,EVA 指标的考核权重由10%提高到40%。

(二)初步建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管理体系现阶段,大多数央企已经把价值创造与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和生产运营结合起来,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时间:2007-12-27 文章来源:国资委业绩考核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推动中央企业第二任期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引导中央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完善目标确定机制,我委在认真总结第一任期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第二任期考核目标值,提高考核工作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引导中央企业准确、合理地确定任期考核目标值,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任期考核目标值确定原则(一)稳步发展原则。

在继续改善经济发展质量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认真分析所处运行环境和发展阶段的目标要求,抓住机遇,稳步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二)行业对标原则。

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引导中央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三)鼓励先进原则。

对于目标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降低加分难度;对于目标值处于行业落后水平的企业,提高加分难度。

(四)精准考核原则。

按照提高预算管理和战略管理水平的要求,引导企业把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基本指标的计分规则(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根据《考核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xx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

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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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参加对标考核试点。

第十二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四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奖惩第二十四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

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

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 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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