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送第六章-【机械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招投标投诉接受和处理制度
招投标投诉接受和处理制度1、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或反映招投标问题的材料,一律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并按急件即时呈阅或批转有关监管机构处理。
处室、单位收到的投诉或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函,应按急件即时转交厅办公室处理。
非书面形式的投诉一律不予受理。
2、监管机构经办人员收到投诉后,应按照《xxx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投诉是否符合招投标投诉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经监管机构领导同意后,可请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到省厅配合调查),并在3日内填写《招投标投诉审查表》(详附件4),提出初步审查、处理意见,经监管机构领导审核,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初审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省管工程;(2)是否超过投诉时效;(3)投诉书上印章、签字等是否齐全,是否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4)委托投诉的是否附投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5)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6)投诉事项是否具体,是否提供有效线索,能否查证;(7)投诉人是否为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8)投诉是否已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是否提出新的证据;(9)用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核实对象为投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单位已递交了投诉书、本人是否亲自在投诉书上签字、投诉书上的公章是否真实,投诉书上的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职工;(10)是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
(11)投诉反映的问题是涉嫌泄密,或者投诉与其他投诉书或信访件存在雷同,涉嫌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3、投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诉书后3日内,不配合监管机构对其投诉件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其投诉不予受理,并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详附件5)。
4、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或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投诉,除无法告知的以外,应在收到投诉后的5日内按以下规定处理:(1)属于省管工程的,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材料转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阅处。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方案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方案一、背景工程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的投标,经评标、中标等程序,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包人的活动。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是指对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或者投标人对工程招标结果有异议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活动。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投标人对投标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投诉处理方案,保证工程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投诉处理机构1. 投诉受理机构:建立专门的工程招标投诉受理机构,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
投诉受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方便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向投诉材料和异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 投诉处理机构:建立由专门的评审小组组成的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对投诉进行审核、调查和处理。
评审小组成员应由资深专家、律师等组成,确保对投诉的公正、客观、专业。
三、投诉受理程序1. 投诉材料的提交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投诉材料和异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 投诉材料的审核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不合格的投诉材料要向当事人及时退回,并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3. 投诉材料的调查投诉受理机构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进行调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等方式,讨论投诉的事实和依据,并形成调查报告。
4. 调查报告的审核通过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投诉的事实和依据,对于有争议或者需要补充的情况,可以责成调查人员重新调查,直至调查结果清楚、合法。
5. 投诉处理决议根据调查结论和法律法规,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形成对投诉处理的决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是否撤销投标结果、是否重新招标等。
6. 处理决议的通知对采纳的处理决议向当事人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
四、投诉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对于被投诉对象应及时告知投诉内容、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范本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范本标题: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范本正文:一、背景介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为了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制定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套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范本,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问题。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1. 定义:招投标投诉是指对招标活动中涉及的违规、违纪、违约等问题进行投诉并要求处理的行为。
2. 适用范围:本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招标活动中产生的投诉问题。
三、投诉条件和程序1. 投诉条件:a) 投诉方应当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b) 投诉问题应当属于招标活动范围内的违规行为;c) 投诉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照片、录音等;d) 投诉必须按照规定的投诉时间和方式进行提交。
2. 投诉程序:a) 投诉受理:投诉方应当将投诉事项书面提交给招投标监督机构,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b) 受理审查:招投标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后,将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被投诉方提供相关证据;c) 调查核实:招投标监督机构将组织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并向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收集证据材料;d) 处理决定:招投标监督机构在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e) 申诉处理:对于不服处理决定的一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招投标监督机构提出申诉,上级机构将组织重新审查,并做出最终决定。
四、处罚措施对于经调查核实后确属违规行为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处罚:对轻微违规行为的投诉,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2. 罚款处罚:对涉及经济损失的投诉,可以依法判罚款或扣除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处罚;3. 暂停资格:对严重违规行为的投诉,可以暂停投诉方参与相关招标活动的资格;4. 撤销资格:对涉及恶意投诉或重大违规行为的投诉,可以永久性撤销投诉方参与相关招标活动的资格;五、救济措施对于不满意处理决定的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向上级招投标监督机构提出申诉;2. 向有关行政监察机关投诉;3.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 寻求媒体曝光等。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1. 背景招投标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重要环节,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招投标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和纠纷,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2. 投诉的主要内容招投标的投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招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规设定投标标准、操纵招标结果等;不公正的评审过程和结果,如评审人员违规行为、评分不公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如招标文件中的错误、遗漏等;其他与招投标过程、结果有关的投诉。
3. 投诉的途径和流程3.1 投诉途径招投标的投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电子投诉人可以通过给相关部门发送邮件的方式进行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通过拨打相关部门的投诉方式进行投诉;书面函件:投诉人可以以书面函件的形式提交投诉材料。
3.2 投诉流程投诉处理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3.2.1 投诉受理阶段在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受理投诉,并向投诉人确认受理情况。
确认受理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初步的审核和调查,确定投诉的性质和相关事实。
3.2.2 投诉调查阶段在初步审核和调查后,相关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深入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核实。
3.2.3 投诉处理阶段在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投诉的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发出警告函: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主体发出警告函,要求整改;吊销资格:对涉嫌严重违规行为的主体吊销相关资格;罚款: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主体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其他处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3.2.4 投诉结果通知阶段处理完投诉后,相关部门会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 投诉处理的原则在招投标投诉处理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1 公平原则投诉处理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并确保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的基本权利。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一、责任单位临武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站长,承办人,局分管领导。
三、权利行使依据《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
四、受理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
五、所需材料当事人提供招投标活动有关材料和证据。
六、程序(一)受理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后,及时查明与投诉案件有关的情况,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调查人进行登记,详细记载工程投诉的有关情况,按要求填写《临县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报主管领导。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取证主管领导对受理的案件签署意见后,立即组建两人以上的调查组展开调查。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如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调查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详细记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后,如有差错、遗漏允许补充,最后与记录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一并签字盖章。
(三)提出调解意见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投诉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次投诉做出处理意见,由股长审核报分管领导核准后,填写《临武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
(四)告知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向投诉人进行告知,形成书面材料下发给投诉人,由当事人签收或由承办人员通过制作《送达回证》等方式送达。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 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 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10、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11、预付款银行保函;
12、信用证样本;
1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一般采用最低评 标价法。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 评标。所有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文 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 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 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 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厉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厉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招投标项目投诉处理
招投标项目投诉处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招投标项目在各行各业中变得越来越普遍,而有时投诉问题也会难以避免地出现。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将为您介绍招投标项目投诉的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投诉的种类在招投标项目中,投诉可以涉及多个方面,如被投诉方的不当行为,投标过程的不公正或违规行为等。
常见的投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招标文件的不合理或不合规定;2. 被投诉方的不公正行为,如内定中标等;3. 投标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
二、投诉的途径一旦发现投诉问题,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投诉:1. 向相关招标机构提出书面投诉,附带相关证据材料;2. 向行政监管机构或投标监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 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解决。
三、投诉处理程序在处理招投标项目的投诉问题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投诉受理:招标机构或相关部门应接受并受理投诉,并开展初步调查;2. 调查取证:相关机构应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3. 复议或仲裁:若投诉方对初步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机构提起复议或仲裁申请;4. 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或仲裁结果仍无法满足投诉方的要求,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依据在处理投诉问题时,相关法律法规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在招投标项目投诉处理中常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招标机构的规章制度。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投诉处理机构应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秩序。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的简单分析,以帮助更好理解招投标项目投诉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
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被其他投标人投诉,称其在评审中有欺诈行为。
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被投诉公司的内部邮件等。
招标机构立即受理投诉,并展开调查。
调查结果发现,被投诉公司确实存在在评审中篡改文件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招标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取消了被投诉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将此情况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投诉问题。
为了保障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有效的投诉处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投诉主体及权利1. 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主体主要包括投标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监督机构等相关方。
2. 权利投诉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投标人有权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招标人有权得到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有权依法进行评标工作;- 监督机构有权对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三、投诉渠道1. 投诉方式投诉主体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监督机构提出投诉。
书面投诉应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
2. 投诉时间投诉主体应在相关事实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投诉,否则将无法受理。
合理时间的界定应以事发时间、事后了解情况的时间、合理预期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投诉受理1. 受理机构招标人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接收、处理和回复相关投诉。
2. 投诉受理流程(1) 投诉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应对每一份投诉进行登记,并为投诉人提供投诉编号,以便后续跟踪和查询。
(2) 投诉调查:投诉受理机构应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保护投诉人的隐私。
(3) 反馈及处理:投诉受理机构应向投诉主体反馈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若投诉属实,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 结果通知:投诉受理机构应向投诉主体及时通知处理结果,并留存相关记录供后续查询。
五、投诉处理原则1. 公平原则投诉处理应公平、公正、透明,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法律原则投诉处理应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政策。
3. 实际原则投诉处理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兼顾各方的合理诉求。
4. 效率原则投诉处理应高效、迅速,确保问题可以及时得到解决。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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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投诉和申诉程序分析
招投标中的投诉和申诉程序分析招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商务活动,涉及到各种重要的合同和交易。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诉和申诉程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确保公平竞争和事务的透明度。
本文将分析招投标中的投诉和申诉程序,并探讨其作用和程序。
一、投诉程序1. 提起投诉在招投标过程中,任何对竞争过程或结果不满的参与者都有权提出投诉。
投诉通常要求将问题提交给相关的招标单位或招标委员会,并提供详细的情况描述和相关证据支持。
2. 受理投诉一旦投诉被提交,招标单位或招标委员会将对其进行受理。
他们会仔细审查投诉材料,并评估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果投诉被认为符合规定,将进入下一步的处理程序。
3. 调查与证据收集招标单位或招标委员会将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或否定投诉。
他们可能会与各方相关人员进行面谈,检查提供的文件和记录,并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4. 处理结果与决定基于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招标单位或招标委员会将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如果投诉成立,可能会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如撤销原始决定、重新评估竞标材料、罚款或追究责任等。
如果投诉被拒绝,相关方将被通知并解释原因。
二、申诉程序1. 提起申诉如果对投诉结果不满意,相关参与者可以进一步提起申诉。
申诉程序通常要求将问题提交给更高一级的权威机构,如政府主管部门或专门的仲裁机构。
2. 受理申诉一旦申诉被提交,相关权威机构将对其进行受理。
他们会验证申诉是否符合规定,并要求提供详细的申诉原因和相关证据。
3. 裁决和仲裁权威机构将进行裁决和仲裁程序,以判断申诉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他们可能会与各方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审查申诉材料和证据,并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作出最终决定。
4. 处理结果与决定权威机构将根据裁决和仲裁程序的结果,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如果申诉得到支持,可能会重新进行招投标程序,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果申诉被拒绝,相关方将被通知并解释原因。
总结:招投标中的投诉和申诉程序是确保公平竞争和事务透明度的重要步骤。
浅谈机械工程设备招标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浅谈机械工程设备招标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摘要]《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市场秩序和鼓励竟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
本文主要分析机械工程设备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及如何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机械设备;招标;采购;解决对策一、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串通招标投标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在实践中,在一些区域市场和一些专业工程和采购领域,由于历史上已经形成一批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大型集团,这些集团实力雄厚,下属众多子公司、孙公司。
在投标时,集团系统内数家符合招标条件的企业会共同参加投标,由于他们在人员和股权控制上的关联关系,这些“兄弟公司”在事实上往往形成默契,特别是对于要求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会对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竟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机械工程设备招标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机械工程设备招标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越来越注重工程项目的发展和建设。
在工程项目中,机械工程设备的招标与投标是顺利施工的前提。
为了保证市场竞争能有序进行,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有利作用,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一套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机械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论文分析了机械设备招标投标竞争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相关防治对策。
关键词:招标投标;机械工程;防治对策引言: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已经在部分地区尝试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成效显著。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应用,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当前已经初步具备了科学性和规范性。
大量的实际经验表明,招标投标制度可以对交易者的行为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有效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使市场竞争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有序进行。
在机械工程设备领域,招标投标中的良性竞争可以提高工程整体质量,降低采购机械工程设备的成本,从而保证企业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1我国机械工程设备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1串标行为①投标者之间的串标行为。
投标者内部已经有了商定好的价格,然后指定某位中标人,用指定价格来报价,这个指定价格有可能处于较高水平,也有可能处于较低水平。
由于投标的参与方都是投标者内部指定的人选,难以达到竞争的效果和发展趋势。
所以内部指定的投标者竞标时发生的虚假参与行为层出不穷,对竞争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②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标行为。
如果投标者与招标者进行勾结,那么很可能会出现撤换标书、泄露其他投标者报价信息的问题。
例如,某学校希望将建设学生宿舍楼这一项目承包给一家合作关系较好的建筑公司。
所以在招标的过程中,学校让该建筑公司压低投标时的报价,正式签订合约时再提高价格。
但是,建筑公司将报价大幅度提升,最终的工程款超过了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给其他投标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1.2挂靠行为建筑工程行业是一种完全竞争性行业,在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入门门槛较低,建筑工程企业的数量不断增长,但是工程质量问题与招投标中的恶性竞争现象却屡禁不止。
关于机械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改善策略的分析
关于机械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改善策略的分析摘要:招投标是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的主要方式,也是施工单位承揽施工任务的主要手段。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无论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合格后的最低价中标还是综合评估后的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施工组织设计都是施工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施工机械设备的投入及安排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分中均占一定的权重。
为指导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程序和工程量清单科学合理投入及安排施工机械设备,从而获得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同时也指导项目评审专家依据施工单位在具体项目中的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及安排科学、公正评分,本论文将在研究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施工程序的基础上,依据各施工阶段的任务及特征,分析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特性、功能并提出投入及安排建议。
关键词:机械工程;招投标;问题;改善策略导言: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对机械工程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了规范,进一步保障机械工程的建设质量,完善了机械工程的建设。
法律的颁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机械工程质量,但在机械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只有解决机械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完善机械工程招投标体系,进一步保证机械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机械工程招投标质量。
1机械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1.1串通招投标现象在机械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机械工程单位会出现串通招投标现象。
相关部门在机械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了保护地方机械工程企业,减少外地竞争单位数量,进而提升本地机械工程单位的中标几率。
相关的招标部门在进行竞标工作之前就与竞争的机械工程单位进行沟通,选中中标单位,这种串通招标现象使招投标过程流于形式,导致招投标失去其意义。
1.2监督体系不健全在机械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中,一些机械工程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往往运用人情、关系等手段进行招投标,违反了招投标行为规范,有些工程还未进行招投标工作就已经开展建设工程工作。
招投标投诉接受和处理制度
招招标投诉接受和办理制度1、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或反应招招标问题的资料,一律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并按急件即时呈阅或批转有关看管机构办理。
处室、单位收到的投诉或反应招招标问题的信件,应按急件即时转交厅办公室办理。
非书面形式的投诉一律不予受理。
2、看管机构经办人员收到投诉后,应依照《xxx 省招标招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活动投诉办理方法》的要求,对投诉能否切合招招标投诉受理条件进行审察(必要时经看管机构领导赞同后,可请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代表到省厅配合检查),并在 3 日内填写《招招标投诉审察表》(详附件4),提出初步审察、办理建议,经看管机构领导审察,报厅分管领导鉴定。
初审内容包含:(1)能否属于省管工程;(2)能否超出投诉时效;(3)投诉书上印章、署名等能否齐备,能否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4)拜托投诉的能否附投诉公司法人受权拜托书;(5)投诉事项能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程序;(6)投诉事项能否详细,能否供给有效线索,可否查证;(7)投诉人能否为所投诉招标招标活动的参加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8)投诉能否已作出办理决定,投诉人能否提出新的凭证;(9)用电话或信件的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切性进行核实。
核实对象为投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内容包含:法定代表人能否知道本单位已递交了投诉书、自己能否亲身在投诉书上署名、投诉书上的公章能否真切,投诉书上的联系人或受权代表能否为本单位员工;(10)能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
(11)投诉反应的问题是涉嫌泄密,或许投诉与其余投诉书或信访件存在相同,涉嫌挂靠招标、围标串标等违纪违规行为。
3、投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诉书后 3 日内,不配合看管机构对其投诉件真切性进行核实的,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活动投诉办理方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其投诉不予受理,并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详附件5)。
4、不切合投诉受理条件或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投诉,除没法见告的之外,应在收到投诉后的 5 日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于省管工程的,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资料转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阅处。
受理招投标投诉程序
受理招投标投诉的程序及依据以下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诉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投诉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诉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招标活动的投诉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投诉处理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以下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涉及到以下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释义P154)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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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任务6.1 投诉
6.1.1 招标投标质疑
质疑(异议)是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投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质疑和异议是同一个概念,只是不同法律体系的不同称谓,《政府采购法》采用“质疑”的称谓,而在《招标投标法》中采用了“异议”的称谓。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评标结果不公平的事项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时限内。
(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对异议的规定
①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投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做出答复,应当暂停投标活动。
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按照上诉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除对开标提出的异议需要当场答复外,其余异议必须在3日内作出答复。
(2)对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1)招标投标质疑当事人
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3)可以进行招标投标的质疑内容
4)投标异议函
(3)政府采购中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要求
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
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
(4)减少招标投标质疑的措施
6.1.2 招标投标投诉的法律依据及事项
招标投标投诉,是指投保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招标投标投诉书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1)招标投标投诉的投诉人
**(2)招标投标投诉的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
2)《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4)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3)招标投标投诉的投诉事项
1)对招标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2)对其他投标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3)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投诉事项
4)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事项
6.1.3 招标投标投诉的投诉程序及投诉书
**(1)招标投标投诉的投诉程序
①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包括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评标结果不公,投诉结果不公,投诉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②如果招标人未答复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或投诉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的,投诉人即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③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2)投诉书的书写要求
1)投诉书格式要规范
2)投诉请求要明确
3)投诉内容要完整
4)投诉证据要充分
(3)恶意投诉的法律责任
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未按要求方式投诉、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时报道的违法行为。
任务6.2 投诉受理及处理
6.2.1 招标投标投诉受理
(1)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
招标投标投诉人是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2)投诉受理程序和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②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是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③投诉书未签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④超过投诉实效的;
⑤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⑥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关于回避的规定
投诉受理后,首先应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①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4)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
①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
②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过程
终止。
6.2.2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遵照上述有关投诉受理规定对投诉书进行严格核实,决定投诉受理与否。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启用投诉处理程序。
(1)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
1)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
2)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3)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②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③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④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⑤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照此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书内容需要完整: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③处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根据和诉讼权利;
④告知投诉人有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⑤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3)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纪律要求
①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