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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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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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48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49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35 建法函[1997]2号 关于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36 建法 [2000]68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37 建法 [2000]6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1 建办档[2008]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
22 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3 建办[2007]246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24 建办[1992]190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组织记者采访团若干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82)建发办字21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3 1982年2月8日颁发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4 (88)城办字第2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5 建办〔1992〕141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6 建办档〔1993〕10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7 建办〔1995〕267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8 建办[1997]142号 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100 建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等文件的通知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1.03.30•【文号】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7日)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住建部令 及 原建设部令 1998年-2022年 全部
住建部令及原建设部令1998年.2022年全部导读:截至3月15日,住建部共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3份,建设部令168份(有效65份、己失效103份)!小编已完整梳理,并根据每部规章的施行、修订时间、效力状态进行了标注,点 击CTRL+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 习!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施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施行) 第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施行) 第53号第52号第51号第50号 第49号第48号第47号 第46号第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废止《外商投资建设「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施行)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匚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 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 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 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第43号第42号第41号第40号第39号第38号第37号第35号第36号第34号第33号第32号第31号第30号第29号第28号第27号第26号第25号第24号第23号第22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 014年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施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 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施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施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 决定(2009年施行)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20号第19号第18号第17号第16号第15号第14号第13号第12号第11号第10号第9号第8号第7号第6号第5号第4号第3号第2号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己失效)第167号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施行)笫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施行)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施行)第16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第163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施行)笫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施行)第161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7年施行)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已失效)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第155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己失效)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51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施行)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第138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笫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133号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132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失效)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13。
【最新】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编辑本段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六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6.0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工程专
项
规划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GB/T 51098-2015)全面修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28号),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
附件:城镇燃气工程专项规划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4年7月2日建设部令第12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1991年7月8日发布)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1993年2月4日发布)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1995年8月7日发布)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1995年8月7日发布)5.《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1996年7月1日发布)6.《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1996年7月17日发布)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7年9月21日建设部令第16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08.24•【文号】建城函〔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建城函〔2023〕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扎实开展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分工,我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8月24日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部署要求,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多发态势,现就燃气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燃气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认真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排查整治质量。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9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已经第7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二、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三、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删除“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202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26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3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现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和修改了部分规章,其他需要修改的规章,我部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2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1.19•【文号】建城[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讲解稿
统筹规划:燃气管理前提和依据;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稳定。保障安 全:燃气是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仅次全国交通事故、工伤事故; 意外性、突发性,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易造成二次事故。确保供应: 影响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规范服务:一是燃气管理 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用户提供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用户提供管理和 服务。节能高效:燃气节能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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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讲解稿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 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 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条例》调整行为的规定。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二 章);二是燃气经营与服务活动(三章);三是燃气使用活动(四章);四 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五章);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六章); 六是与前5方面相关燃气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 理工作。
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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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讲解稿
第一章 总 则 (5)
1、燃气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等。
2、燃气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 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 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 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 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 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 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 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城镇燃气经
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8.18
•【字号】晋建城规字〔2022〕172号
•【施行日期】2022.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城规字〔2022〕172号
各市审批局、城市(乡)管理局,长治、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指示精神,规范全省城镇燃气经营活动,提高城镇燃气行业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晋建城规字〔2021〕1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印发《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8日。
建设部废止六项规定
建设部废止六项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蜀都房地产》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日前,建设部部长汪光焘签发建设部第127号令,宣布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1991年7月8日发布)、《城市供水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1993年2月4日发布)、健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1995年8月7日发布)、《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
【总页数】1页(P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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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建城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经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后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12月31日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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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已经第7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二、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三、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