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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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醉驾入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醉 驾 的定义
对于醉驾的判断 ,具体说来 , 各 国对于 酒精 含量 的超标 的标 准是 不 同的 。资料显 示 ,美国是 0 。 0 6 %,日 本是 0 . 0 5 %,德 国是 0 . 0 3 %,瑞 典是 0 . 0 2 % ,而我 国却 是 高达 0 . 2 %。 若将 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 , 则是 “ 中国为一 杯 ,外 国是 一 口” 。而根据我 国 国家 《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吸酒精含量阈 值与检验 》规定 ,1 0 0毫升血液 中酒精含量 达到 2 0 - 8 0 毫克的驾驶员 即为酒后驾车 , 8 0 毫克以上认定 为醉酒驾车。
刑在我 国更科 学的运 用。 关键词 :醉驾 ;法律 问题 :定罪量刑
2 0 1 1 年 5月 1日 《 刑法修正 案 ( 八) 》 正式施行 , 该修正案首次将醉驾列入犯罪行 为 ,并规定 了量刑标 准。“ 醉驾 入刑”改变 了 “ 肇 事后再 处罚”的处罚方式 ,即不管是 否造成后果 ,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应予以 处 罚。 《 刑法修 正案 ( 八) 》将与此相对应的 “ 危险驾驶罪 ”新增在 《 刑法 》的第 1 3 3 条 之中。为与之相衔接 , 新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也作 了相应改变 。本次课题研究 历时一 年, 主要是针对 “ 醉驾人刑”若 干法律问题进行 分析 。

二 、醉驾 的定 罪量 刑
据最 高法院统计 , 从 2 0 0 9年 1 月至 8 月 ,仅酒后 和醉酒驾 车肇事 ,共 发生 3 2 0 6 起 ,造成 1 3 0 2人死亡 。在 2 0 0 9年 ,杭州的 胡斌 、成都的孙伟铭 、南京的张明宝等一系 列的醉驾肇 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我国 现行立法对 “ 危险驾驶 ”处罚力度偏轻 ,使 得一些 “ 高度危险 的驾车方式 ( 如醉酒 、吸 毒后驾驶 ,超速驾驶等 )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件在量刑时面 临尴尬 ,如 2 0 0 9年备受争 议的 “ 孙伟铭案 ” 。在实 际案件 中,地方 法 院对高速飙 车、 酒 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 行为 以 “ 交 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处罚较轻 。 但有些地方法院却将该类似行为定性为 “ 以 危 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 ,最高处以死刑。 地 方法 院对此 类案 件 的 自由裁量 权使得 公 众产生困惑 ,为何 同一行 为在不同城市会 出 现罪名和处罚的不 同,这严 重损 害了司法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 。【 1 ) 在此背景下 ,全国政协 委 员 、“ 孙伟 铭 案 ”二 审辩 护 律 师施 杰 于 2 0 1 0 年向全国两会提交 了《 关于增加危险驾 驶罪的建议 》的文书 ,建议增设 “ 危险驾驶 罪” 。在 这一提 案的驱动下 , 是 否增加危 险 驾驶罪成为 了 2 0 1 0年 两会期 间争议 的焦点 。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 同,我们可以将 “ 危 险驾 驶”概括为两大类 , 分 别是 “ 追逐竞驶”和 “ 醉酒 驾驶 ”两类行 为。在所有 的危险驾驶 中,醉酒驾驶的定罪量刑受到关注最多 。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醉驾入刑调研报告近年来,醉驾成为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群众出行安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并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和提出建议。

醉驾入刑的必要性首先,醉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酒后驾驶不仅增加了车辆的操作风险,还严重影响驾驶员对交通情况的判断能力和反应速度,易导致事故发生。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惊人,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醉驾具有社会危害性。

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仅对施行者和乘客本人构成威胁,还可能危及其他道路用户的安全。

因此,醉驾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和基本道德的严重行为。

最后,醉驾入刑能有效降低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风险。

对于那些考虑到可能被刑事处罚而选择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来说,醉驾入刑可以提醒他们不要铤而走险。

同时,对于那些仍然冒险酒后驾驶的人来说,严厉的刑罚将起到震慑作用,降低其再犯率。

政策措施的评估和建议针对醉驾入刑的政策措施,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首先,进一步强化酒驾监管力度。

应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警方执法力度应进一步加大,通过提高对酒精测试仪器的使用率,加强道路监控,对酒驾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罚。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社会各界力量的联合努力,加强对醉驾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道德水平。

同时,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于醉驾入刑的认识。

最后,加强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在实施醉驾入刑政策的过程中,要加强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醉驾入刑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推进醉驾入刑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酒驾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强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醉驾入刑而非一律入罪——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视角的分析

醉驾入刑而非一律入罪——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视角的分析
二、建立完备的法制,法律的运行不能顾此失彼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建立 完备的法制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刑法修 正案( 八) 之前,醉酒驾驶行为适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其漏洞是明显的。其 一,交通肇事罪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交通肇事罪属 于过失犯罪,醉驾危害公共安全多为间接故意,交通肇 事罪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从法院判决看,交通肇事犯 罪百分之七十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 的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6],这往往会给民众产生一种 错觉,出事给钱就了事,其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 和控制“酒驾犯罪”的需要。其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处 置“酒 驾 ”案 件 并 不 具 有 针 对 性。 以 危 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不泛指任何危 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应当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它方法,对于危害结果不是特别 严重的醉驾肇事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动 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罚明显过 重。其三,对于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却已给公共交通带 来严重危险的行为,出现了刑法空当。醉驾者的心态 往往是“酒 壮 人 胆 ”,自 信 不 会 遇 上 交 警,即 便 是 被 查 到了醉驾,在没有发生事故情况下也不过是行政处罚, 其违法成 本 较 低。 然 而“酒 驾 ”给 社 会 公 众 带 来 的 风 险是巨大的,随 着 汽 车 的 增 多,这 样 的 风 险 会 越 来 越 多,1997 年修订刑法时并没有充分预见这一情况,醉 驾入刑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一法治 理念的现实要求。 醉驾入刑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对刑法不 足的补充,但决不是对行政法制预防体系的否定。刑 法修正案( 八) 之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针对酒驾行为的 ·46·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论文开题报告 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

论文开题报告 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

Xx 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现2011年11月30日一、选题依据(一)核心概念界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第一次将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到刑法调整的范畴,是我国法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情况作出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凸现了法律对民生的尊重和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的保护。

[1]根据这一规定,醉驾入刑是指刑法明文规定酒后驾驶为犯罪行为,酒后驾驶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具体而言,只要醉驾的行为人认识到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会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危险,但行为人对于该危险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仍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根据刑法罪行适应原则的要求,必须对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汽车状况与造成的危害联系起来,正确处理醉酒驾驶问题。

按照刑法的这一原则,酒驾要入刑,必须兼具三个要素:行为人主观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危害;法律明文规定处罚;酒驾造成严重后果。

“毒驾”入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 母 : 蓥: 马 毫 ’ ’ 入刑相关法律 问题研 究
张 雯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6 )
摘 要: 相较 于醉 驾入刑之后发 生率的减 少,“ 毒 驾”现 象开始越过醉驾呈现在公众面前 , 愈演愈烈。 由于毒驾行 为严重威 胁法益 ,现有的法律 又缺乏 对其 的管制 ,急 需由刑 法来约束这种行 为。学界 对毒 驾 入 刑的 方式有着不同观 点 ,其 中将毒驾行 为纳入危 险驾驶罪的 范畴的 方式更 为合理 ,从 完善刑 法体 系的 角度 出发 。对其 定罪方式和刑罚配置提 出相应 的构想 ,但 这些理论上的修改 建议是 否切 实有效仍 需要 实

这是首 先要考虑 的内容 , 吸毒驾驶不仅仅是单纯 的 违法行 为 , 更是严重侵犯 法益 的行 为 , 单靠 《 治安 管理处 罚条例 》 是无法做到行为 的危害性与处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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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规定 ,《 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案 ) 也没有关 于毒驾 的处罚规定 。 而近年来 由于毒驾情形 的 日益
恶劣 , 导致学界和社会 对于 “ 吸毒驾驶入刑”的呼 声越来越高 。 通常认为 , 刑法是规定犯 罪及其法律 后果 的法律规范 的总 和。 而判断是 否属 于犯罪 的 最基本 的方法便是判断这种行为是否侵犯 了法益 ,
训惨 痛。 “ 毒驾 ”入刑的理由 所谓 的 “ 醉驾 ”“ 毒驾” , 都可 以算是危 害公共

毒驾现象的泛滥 , 给道路交通安 全造成 了紧迫 的现实危险 , 不只是对交通秩序 , 更重要 的是对人 的生命安全造成 了威胁 , 社会上和学界呼吁毒驾入 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 本文认为支持毒驾入 刑的理
媒体关于 “ 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的报道持 续上升 ,达到每年 1 0 ~ 2 O起 ;2 0 0 9年 ,报道上升 到4 J D 起 以上 ;2 0 1 0年 1 - 6 月 ,全国的报道 就已接 近4 0 起 ;2 0 1 1 年见诸公开报道的毒驾事例达 2 5 0 件 。①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



我 国“ 毒 驾” 行 为 的现 状
所引发 的道路交通事故 的报道非常之少 , 2 0 0 3 年 至2 0 0 5年期 间, 媒体关于“ 毒驾” 导致 的交通事故 报 道 平 均每 年不 足 1 0起 , 2 0 0 6年 至 2 0 0 8 年期 间, 媒体每年关 于“ 毒 驾” 引发 的交通事故报道上升至 1 0到 2 0起 , 然而 , 仅2 0 0 9 年一年媒体报道的“ 毒 驾 ”交通事故就迅速升至 4 0 多起 , 2 0 1 0 年仅上半 年 的“ 毒驾 ” 交 通事故 报 道就 已经 突破 4 0起 U “ 。 由此 可见 , “ 毒 驾 ”所造 成 的社会 危 害性 已经 E t 趋严重 , 是社 会公 共安 全 的又一 重 大隐 患 , 它不 仅威 胁 到人 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也严重危及正常的交通 安全 秩序 。 由此 可见 , 我 国关 于开 展预 防和控 制 “ 毒 驾” 相 关 工作刻 不容 缓 。
2 . 4 6 亿, 而且这个数值每天还在不断的更新中。截 至2 0 1 4年 4月底 ,全 国登记 在 册 吸毒人 员 已经 超 过 2 5 0万人 。其 中 , 阿 片类 1 3 8万人 , 占5 3 %; 合 成 毒品 1 1 7万 人 , 占4 5 %; 其 他 3万 人 , 占2 %。按 吸 毒人员显性与隐I 生比例计算 , 我国实际吸毒人数超 过1 0 0 0 万, 可见我国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二者 人 数 的不 断增 加 , 意 味着 我 国“ 毒驾” 的人 数 也可 能 会 进 一步 的增 加 。
根据 近几 年 的报道 显示 , 由于 吸毒 所导 致 的交
“ 毒驾” 行为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 : 首先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 禁 止机 动 车驾驶 人在 饮酒 、 服 用 国家 管制 的精 神 药 品 或 麻 醉药 品后 驾驶 机动 车 。该 法 虽 明令禁 止 “ 毒 驾” ,但对具体的处罚行为却并没有明确规定 。其 次, 2 0 1 3 年1 月 1日 起施行的《 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 和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对吸毒人员 申请机动车驾驶 证 时 也 做 出 了 限制 规 定 ,即行 为人 在 3年 内有 吸 食、 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 3 年 的, 不得 申请驾驶证 ; 同时第六十七条规定 , 驾 驶人吸食 、 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 区戒毒 、 强 制 隔离戒 毒 、 社 区康 复措施 的 , 要 注销 驾 驶 证 。最后 , 对 于 吸毒行 为 本身 的违 法性 行 政法 也 有 明确规定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 3 项规定 , 违反政府禁令 , 吸食鸦片 、 注射 吗 啡等 毒 品 的 , 处 1 5日以下拘 留 、 2 0 0元 以下

《交通肇事罪研究开题报告2300字》

《交通肇事罪研究开题报告2300字》
(二)交通肇事罪中适用自首具有合理性
三、交通肇事共犯问题
(一)共同犯罪定义
(二)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结论
参考文献
2.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
加强对所研究课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的学习;
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料室及电子期刊等网络信息平台,广泛收集、认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以便借鉴以往研究成果;
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利用统计年鉴、网络数据库收集所需数据,以便进行实证分析;
(指导教师对论文选题评议:对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和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做出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的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3.立题意义
本文首先立足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简要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历史发展和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指出了传统理论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根据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主要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自首认定、共犯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交通肇事罪提供帮助,同时对交通肇事罪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建议。
[10]黄海涛. 交通肇事罪研究[D].武汉大学,2004.
[11]林文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论与适用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2]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刑事法学》2009年第10期。
3.进度安排(完成时间及撰阶段计划,要求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安排相一致)
2.研究内容及方案(包括研究目标、论文提纲、预期达到的研究结果和创新点、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参考文献等)
1.论文提纲
一、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状
(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的。

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释》第一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首先,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形,由于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损失后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入刑之思考

“三超”入刑之思考
提 出了建议 。
关键 词 三超 超员 超速 超 载
作 者简 介 : 张 明, 浙 江省公安 厅 高速公 路 交警 总队 宁波支 队。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2 8 6 - 0 2
以危险 方法危害 公共安 全罪 是刑法 中的“ 口袋罪名 ” , 罪状 较 将 没有造成 “ 致 人重伤 、 死亡或者 使公 私财产 遭受重 大损 失” 但 已 为概括 、 模糊 , 而“ 三超 ” 行为, 在 当前 的执 法实 践中 , 一 般 以《 道 路 经 危害 到 了公共 安 全 的行 为也 应作 为犯 罪来 处 理 ,即本罪 属 于 交通安 全法》 追究驾 驶人行 政责任 , 或在 发生事 故造成 后果下 , 按 “ 危 险犯 ” 不 一定 需要损 害结 果 的出现 。 照交 通肇 事罪追 究刑 事责 任 。 因此 , 有 必要对 “ 三超 ” 行 为如何 构 成 以危险 方法危 害公 共安 全罪 , 进 行研 究分 析 , 谨 防违背 罪刑 法
限超载( 以下简称 “ 三超’ ’ ) 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 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 文对 “ 三超” 违法行 为什 么情 况下 能够 构成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公共安 全 罪 , 进行 了研 究分析 , 并 对今后 “ 三超” 入 刑 的立法修 改
上的 “ 故意 ” 只 是表 明行 为人有 意识地 实施 某种 行 为 。 简单 的说 , 以危险方法 危害 公共安 全罪认 定 的关键在 于危害
体、 客 观方面 、 客体 , 由于主体 问题较 为 简单 , 本 文着重 对 以危 险 公共 安全 、 具有相 当严重 的危险行 为及 主观上 对危 害结果 直接或

刍议当前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和“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及建议意见——以Q市检察院办案情况为例

刍议当前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和“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及建议意见——以Q市检察院办案情况为例

理论实践LI LUN SHI JIAN刍议当前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和“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及建议意见——以Q市检察院办案情况为例◎钟林龚生俭内容摘要: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明显扼制了部分人的醉驾行为,也明显让部分人因为刑罚的威慑力而增强了法律意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醉驾等问题依然还未得到解决,笔者将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建议等方面,简要阐述醉驾型危险驾驶问题。

关键词:醉驾;刑罚;危险驾驶一、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2015年以来,Q市检察院共办理近400件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占同期刑事案件23.8%,可以看出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依然及呈现多发、易发的趋势,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结合对Q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笔者发现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发案地点集中在城区,乡镇农村地区等较少。

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大,交警力量较乡镇农村地区强大,城区主要街道一般都有交警巡逻。

通过统计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发案地点在城区约占95%,且多为交警在执勤时发现,未造成交通事故,而乡镇农村地区多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现场发现。

如,2017年11月,杨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江某某驾驶的鄂N6****“现代”牌轿车在Z镇某街道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提取杨某某的血样检验,发现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21mg/100ml;2018年5月,双某某驾车与董某某驾驶的鄂N8****大众轿车在Q市某村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对双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o(二)发案时间多为晚上,其他时段较少。

一般晚上参加聚会饮酒较多,中午等其他时段较少,且公安部门开展查酒驾行动一般在晚上。

通过统计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发案时间在晚上约占96%,发生在下午等其他时段仅为4%左右。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近年来,醉驾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遏制醉驾行为,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议题。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问题存在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论述提高醉驾入刑标准的必要性,并提出具体方案供参考。

首先,醉驾入刑标准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的醉驾入刑标准相对较低,对于醉驾等违法行为的制约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这使得一些司机对酒后驾驶行为毫无顾忌,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而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将能够增加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引起司机们的重视,从而有效遏制醉驾行为。

其次,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酒后驾驶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伤人数众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悲剧。

而醉驾入刑标准的提高将能够加大对醉驾者的处罚力度,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从而减少醉驾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然而,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的证据采集和审查常常存在着难度。

酒驾过程是一个变化具有一定技术门槛的过程,为了能够更好地鉴定醉驾行为,需要引入更先进的科技手段,确保证据的合法和准确。

另一方面,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也需要保证司法公正和合理性,避免对一些无意造成的事故或者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错误地定性为醉驾行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首先,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检查频率和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对醉驾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从而降低醉驾行为的发生率,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稳定。

其次,加强相关设施和技术的建设和使用,提高醉驾行为的查证和审查能力。

通过依靠先进科技手段,如酒精测试仪、高清监控等,确保醉驾行为的确凿证据收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也可以与交通部门建立更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醉驾危害的认识和警惕,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近两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

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文章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国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认为“毒驾”应为危险犯、“毒驾”标准要统一、“毒驾”检测要科学、“毒驾”司法要公正;希望这些思考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毒驾问题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

当客车行至常熟段沿江高速公路时,突然失去控制冲破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由于躲闪不及,与之发生了猛烈碰撞,直接导致两车发生侧翻。

这起事故造成厢式货车司机和旅游巴士上13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发现,旅游巴士的司机王某某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了大量毒品并到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在精力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即驾驶大巴载乘游客至浙江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到网吧上网游戏至次日凌晨才进行了短暂的休息。

次日,在吸食毒品并且严重疲劳的情况下,又驾驶旅游巴士载游客至常熟,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后查明,王某某吸食毒品后并在严重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的严重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次高涨。

一、“毒驾”入刑概念的界定“毒驾”,顾名思义,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在英文中的正确表述包括“druggeddriving”、“drug-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

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

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酒驾入刑讨论发言稿范文

酒驾入刑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话题——酒驾入刑。

近年来,酒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在此,我想就酒驾入刑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

据相关数据显示,酒后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每年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酒驾不仅对驾驶员本人造成严重危害,还威胁到无辜路人的生命安全,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酒驾入刑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酒驾入刑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提高法律威慑力。

酒驾入刑,意味着酒驾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这对于驾驶员来说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助于降低酒驾事故的发生率。

二、强化执法力度。

酒驾入刑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酒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酒驾入刑有助于减少酒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四、促进驾驶员自律。

酒驾入刑有助于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当然,酒驾入刑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严格;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酒驾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制观念,让更多人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

在此,我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二、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酒驾入刑的意义和危害,提高全民法制观念。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酒驾入刑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体系完整、有效。

四、加强国际合作。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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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问题研究作者:席晓昕黄金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的规定,介绍了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道路交通类犯罪”的规定,梳理了国外关于此类犯罪法律规定的特点,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道路交通违法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逃逸行为刑事责任作者简介:席晓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黄金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52-02一、我国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违法可能导致的罪名有3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该罪的特点有:一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驾驶人,还包括乘客、行人等所有交通参与者。

二是法律设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对逃逸行为加重处罚,一般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该罪的特点有:一是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急恶劣的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是法定最高刑为拘役,为我国《刑法》唯一一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在道路交通领域,该罪的犯罪构成与交通肇事罪类似,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是过失。

综上,我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的特点有:一是结果犯立法兼危险犯立法。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结果入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行为入罪。

二是入刑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少。

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单独构成犯罪。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犯罪打击,将此类犯罪称为“道路交通犯罪”,同我国类似,域外道路交通犯罪也分为结果型犯罪和危险型犯罪。

(一)美国美国各州对道路交通犯罪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美国多数州都将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犯罪进行打击:(1)酒后驾驶;(2)吸毒后驾驶;(3)闯红灯;(4)超速行驶。

其中,对饮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按照刑事案件查处。

二是刑罚较严厉。

美国纽约州规定,因超速、闯红灯交通肇事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初次酒后或吸毒后驾车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

(二)德国德国《刑法典》中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的罪名与刑罚,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根据规定,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1)酒后驾驶;(2)不当超车而造成危险;(3)在行人过道上驾驶而造成危险;(3)通过路口时速度过快而造成危险;(4)与前车未保持足够距离而造成危险;(5)在高速路上掉头、后退、反方向驾驶或者试图采取上述行为;(6)在负责路段未靠右行驶而造成危险;(7)未遵守优先行驶的规定而造成危险。

二是没有规定专门的交通肇事罪。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按照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是对逃逸行为单独定罪。

专门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对于肇事后逃逸的,可以数罪并罚。

四是对危险型犯罪的刑罚较严厉。

对于故意实施危险型犯罪的,可能导致最高达5年的监禁,过失实施危险型犯罪的,也可导致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巴西巴西《交通法典》第19章专章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共有5类:(1)酒后驾驶;(2)药后驾驶;(3)无证驾驶;(4)追逐竞驶;(5)严重超速驾驶,或者在学校、医院等地段超速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

二是没有规定专门的交通肇事罪。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按照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是对不履行救助义务和逃逸的行为单独定罪。

对于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或者逃逸的,均可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构成其它罪的,数罪并罚。

(四)日本日本《刑法》和《道路交通法》都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其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1)酒后驾驶;(2)违反最高限速;(3)无证驾驶;(4)违反安全驾驶义务;(5)在禁止超车处超车;(6)实施共同危险行为;(7)无视交通信号;(8)疲劳驾驶等。

二是交通危险型犯罪主体范围广。

除了机动车驾驶人,乘客、机动车所有人、提供酒精类饮料人员都可能构成交通危险型犯罪的主体。

三是结果型犯罪包括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和过失致死伤罪两种。

日本《刑法》规定,驾驶四轮以上的汽车,同时有饮酒后驾驶、药后驾驶、高速驾驶、无控制技能驾驶4项违法之一,致人死伤的,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可处16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驾驶机动车违法致人死伤的,构成过失致死伤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规定突出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

四是对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单独定罪。

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交通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中国香港我国香港《道路交通条例》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法律明文规定酒后驾驶、药后驾驶、超速驾驶、无证驾驶属于犯罪,此外,法律规定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和不小心驾驶行为也构成犯罪,具体适用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是单独规定了结果型犯罪。

法律规定,危险驾驶人引致他人死亡或者身体受严重伤害的,属于犯罪。

三是刑罚较严厉。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危险驾驶虽没有造成后果,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六)中国澳门我国澳门《刑法》和《道路交通法》都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其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澳门《刑法》规定,因受酒精、麻醉品、精神科物质或具相类毒品、麻醉药品、酒类和其他相类之物影响,或者因身体或精神缺陷或过度疲劳,而不具备安全驾驶条件的,即构成犯罪;其他明显违反在道路上行驶规则的行为,如果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此外,澳门《道路交通法》规定,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比赛、在禁止驾驶期间驾驶、两年内多次无证驾驶、严重超速、均构成犯罪。

二是危险型犯罪主体较广。

根据澳门《刑法》的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都是该罪主体。

三是对不履行救助义务和逃逸行为单独定罪。

澳门《道路交通法》规定了遗弃受害人罪和逃避责任罪,并可与其它罪数罪并罚。

三是没有规定专门的交通肇事罪。

但法律明文规定,因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刑罚加重1/3。

四是危险型犯罪刑罚较严厉。

危险型犯罪最高量刑可达2年。

(七)中国台湾我国台湾“刑法”规定了道路交通犯罪,主要特点有:一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少。

台湾“刑法”规定,行为人因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和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况下而驾驶具有公共危险性的动力交通工具的行为,构成不能安全驾驶罪。

二是没有规定专门的交通肇事罪。

对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按照普通过失致死罪或者普通过失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营运驾驶人交通违法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按照业务过失致死罪或者业务过失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是对逃逸行为单独定罪。

对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罪定罪处罚,可数罪并罚。

四是刑罚较轻。

普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营运驾驶人因业务过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安全驾驶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总体而言,上述国家和地区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特点有:一是立法层面普遍存在“双轨制”。

道路交通犯罪同时规定于刑法典和道路交通法规中,甚至单独规定在道路交通法规中。

二是构成危险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范围较宽,普遍规定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无证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属于刑事犯罪。

三是普遍没有规定单独的交通肇事罪,将这类行为作为普通过失犯罪进行规制。

四是对不履行救助义务和逃逸行为单独定罪。

与危险驾驶罪等罪进行数罪并罚。

五是刑罚设置较严厉。

除台湾外,各国和地区对道路交通类犯罪,尤其是对危险型犯罪的刑罚设置都较严。

三、存在的不足结合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主要存在下列不足:第一,立法灵活性不足。

我国道路交通犯罪虽然同时规定于《刑法》和《安全法》中,但都是《刑法》修改后,《安全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安全法》本身不新设立罪名。

在我国立法体制下,《刑法》修订较难,部分较大社会危害性的交通违法行为无法进行刑事处罚。

第二,危险驾驶罪范围较窄。

目前,危险驾驶罪范围只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两种情形。

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速等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构成该罪。

一方面未体现过罚相当的立法原则,另一方面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

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第三,未对逃逸行为进行单独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换言之,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下,才能够对逃逸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该规定的问题在于:一是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较高,实践中存在交通肇事不构成犯罪而逃逸,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对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严重挑战,主观恶意大,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无论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都有必要进行刑法规制。

二是从刑法理论看,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的主观故意不同,客观行为也相对独立,可以分别进行刑法规制。

第四,危险驾驶罪刑罚设置较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量刑为6个月拘役,是我国唯一一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与域外立法相比较轻。

该规定导致的问题是:一是从实体上看,危险驾驶行为危害性较大,导致的后果通常较严重,较低的刑罚设置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目的难达到;二是从程序上看,由于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对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刑事强制措施,难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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