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其职责是:(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社会艺术考级信用管理制度
社会艺术考级信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会艺术考级领域的信用管理,维护行业秩序,促进社会艺术考级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信用管理主体社会艺术考级信用管理的主体包括国家艺术考级机构、考级培训机构、考级评审机构、考级考生和相关监管部门。
国家艺术考级机构:负责制定社会艺术考级政策、规章制度,组织考级活动,并对考级培训机构、考级评审机构进行评定和监管。
考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社会艺术考级培训工作,负责考生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于考生的考级信用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级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考级评审工作,对于考级实施监督和管理。
考级考生:作为考级活动的主体,应当自觉遵守社会艺术考级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对社会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艺术考级市场秩序,保障考级信用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信用管理内容1. 考级机构信用管理(1)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监督机制,对参与考级活动的培训机构、评审机构和考生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业务合作的依据。
(2)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规参与社会艺术考级活动、损害考级信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格管理,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3)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考级工作机制,确保考级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 考级培训机构信用管理(1)考级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落实教学责任,提高考生综合素质和艺术技能水平。
(2)建立诚信教育制度,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自觉守信意识。
(3)对于违规行为的考级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3. 考级评审机构信用管理(1)考级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建立效能考核机制,对评审机构进行定期考核,确保评审工作的合法合规。
(3)对于评审机构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4. 考级考生信用管理(1)考级考生应当自觉遵守社会艺术考级纪律,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年 印 发 ( 2 0 1 8
5 月 28 日
)
D R S P — 201 8 — 0 22 0 003
山 东 省 文 化 厅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社 会 艺 术水 平 考 级管 理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教 文
号 〔 2 0 1 8 〕 7
各市 文广新局 、
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局 ,
单 位 各 考 级
:
山东 省人 民政府公报
年 2 0 1 8
第 15 期
3 4
省 政府 部 " 文 件
根据 《 社会艺 术水平考 级 管 理办 法 》 ( 文 化部令第 3 1 号 ) 、 《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关 于 印
发 山东 省文化厅主要职责 内 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 规定 的通 知 》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一
D R S P — 201 8 — 0 160006
山 东 省住房 和 城 乡 建设厅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见证取 样 和 送检 管 理规 定 》 的 通 知
鲁 建 质 安 字 〔 2 0 1 8 〕 8 号
鲁 农机 科 字 〔 2 0 1 8 〕 4 号
各 市农 机局 办 (
) :
为 实 施好 《 拖拉机驾 驶培训 管理办 法 》 (农 业部 令第 4 1 号 ) , 进一 步加 强 拖 拉机 驾
驶培 训 许可 管 理 , 规范 驾 驶培训 行为 , 省 农机 局 制 定 了 《 山 东省 〈 拖拉机驾 驶培训 管理
你们 ,
请遵 行 照 执
。
附 件 : 1. 山 东 省 房 屋建 筑 和 市政工程见 证取样和 送检管 理规定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艺考办[2003]003号•【施行日期】2003.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艺考办[2003]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关于“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的规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文化部批准成立的跨省考级机构及经文化部复核通过的省内考级机构,须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印制胶片及样本的发放、印制等组织指导工作。
四、为保证印刷质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核发统一制作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样本)及印刷胶片,要求使用157克无光铜版纸印刷。
相关考级机构须于2003年10月25日前将制版费2000元(为两套软片和一张证书样本的费用总和)汇入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中国艺术研究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账号:0200003209008800535五、证书可由各考级机构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印制。
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邮编:100029联系电话:(010)64813423 64813451传真:(010)64813423联系人:杨克非XXX各考级机构应向已通过2003年暑期考级的学生发放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发放原考级证书的机构要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
中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我国舞蹈家协会是我国领先的舞蹈行业组织,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对我国舞蹈艺术水平的一种评定制度和认证体系,致力于推动我国舞蹈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舞蹈艺术水平,培养优秀的舞蹈人才,促进我国舞蹈艺术与文化的交流与传播。
一、考级内容及要求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包括多个舞蹈类别,如古典舞、民间舞、现代舞、芭蕾舞等。
考级内容涵盖舞蹈基本功底、技艺、表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要求考生在舞蹈表演、技术挑战、理论知识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水平。
二、考级分级制度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设置了分级制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级等级别,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考生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级别报名参加考核。
三、考级流程1. 报名: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国舞蹈家协会提交考级报名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舞蹈作品演出视瓶、参加培训和比赛情况等相关资料。
2. 考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表演考核两部分,理论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对舞蹈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实际表演考核则是通过舞蹈作品的实际演出来评判考生的舞蹈技艺和表演能力。
3. 评定:我国舞蹈家协会组织专业评委对考生的表现进行评定,并确定考生的考核结果及等级。
4. 颁发证书:考核合格的考生将获得我国舞蹈家协会颁发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证书内容载明考生的尊称、级别、考核成绩等信息。
四、考级意义及作用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不仅是对舞蹈爱好者进行技艺水平的一种认定和鉴定,更是一种对舞蹈人才选拔和培养的一种重要途径。
它可以激励和鼓励广大舞蹈爱好者不断提高自身舞蹈艺术水平,更好地为我国舞蹈事业作出贡献。
五、考级的社会意义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推出,有助于促进我国舞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舞蹈爱好者的艺术修养,引导和规范我国舞蹈市场,提升整个舞蹈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我国舞蹈行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可以检验和肯定舞蹈爱好者的舞蹈水平,更可以促进我国舞蹈事业的发展,培养和选拔出更多的优秀舞蹈人才,为我国舞蹈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中国社会艺术协会
中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艺术考级,培养更多专业的艺术人才,引导社会艺术定点考级机构正确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简称“考级机构”)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负责组建(简称“考级委员会”),面向全国各专业院校、青少年儿童,以培养社会艺术专业人才为主要目的,提供专业技能测评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考级委员会与定点考级机构为协议合作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通过协商确定。
本管理办法约定部分为协议组成内容之一。
第四条考级委员会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管理中国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工作;2、负责制定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机构申报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3、组织制定中国社会艺术协会艺术水平考级教材、大纲;4、指导和监督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机构开展工作;5、开展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工作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定点考级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本区域内的招生和安排考级计划;2、提供考级场地、办公用房及考场设备;3、遵规守法并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4、组织本区域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生考试工作;5、接受考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考级委员会将收取申请者或申请单位人民币十万元整,做为押金。
合作协议解除后,该定点考级机构考级学员人数达标,且无私刻公章、电脑套用公章等违规行为,将返还十万元押金。
如有以上违反规定的现象,押金不予返还。
同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章申办条件第七条定点考级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具有熟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具有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相适应的考级场所和设备设施(依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具有固定的生源。
第十一条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者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保证机构正常运转。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十四条提交《申办中国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机构报告》。
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其职责是:(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什么是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什么是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一、什么是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 艺术考级是指依照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并开始实施的第31号令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取得资格的艺术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二、艺术考级的宗旨和应遵循的原则。
??? 艺术考级的宗旨是"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它的原则是"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三、参加艺术考级对学习艺术人员有什么作用????? 一是检测自己学习艺术的成果,即我们通常说的看自己达到什么水平。
二是通过考试得到老师的指导,使自己今后的学习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是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特别是较高级别的证书后,就证明自己具备了艺术的特长,在升学、就业时,能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此外,对于不懂艺术、但热爱艺术的家长,可以掌握自己的子女学习艺术的情况,以便督促他们更好的学习。
四、目前我国有哪些考级机构???? 考级机构有两类:一是跨省的全国性考级机构:二是只能在一个省内开展考级的省级考级机构。
目前跨省的考级机构有: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中国音乐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美术学院、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艺术科研所、中国中等教育学会、上海音乐学院。
各省的考级机构还有60多家。
跨省机构一般在全国各地都设有承办单位。
五、考级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文化部第31号令第9条规定: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机构活动的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独立的法人资格: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4、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关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6、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返回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的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其职责是:(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第七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六)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的说明一、艺术考级管理机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文化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分别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与监督管理和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办法》确定的原则是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县内的考级管理工作,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包括辖县在内的本市考级管理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则要做好全省的考级管理工作。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艺术考级指导机构,在文化部的领导下履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职责,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任期四年。
常设机构设在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在文化部领导下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各级文化行敢部门、考级中心应在《办法》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直接开办或者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二、艺术考级机构(一)审批机关。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机关为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文化部负责审批跨省考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省内考级机构。
省内考级机构申请跨省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经所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文化部审批。
(二)审批标准。
审批机关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批;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并满足艺术考级实际需求的,才能予以审批。
“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指凡申请设立艺术考级机构的单位,其教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本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编写的教材;第二,公开正式出版的教材,内部资料不再认定为教材;第三,专门用于艺术考级的教材,其他教材不再认定为考级教材,“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宫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是指:申请的每一个开考专业,本单位都至少应有1名相应专业人员,且该专业人员必须能够达到办法规定的考官条件;只有外聘人员担任考官的专业,审批机关将不子批准。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创办艺术考级活动,考级活动尚未进行被及时发现避免的。
责令遏制考级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创办艺术考级活动,被文化行政部分查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消考级活动、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的。
责令遏制考级活动,颁布发表测验无效,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社会艺术程度考级办理方法 〔文化部第31号令〕行政处分裁量尺度
序号
行政处分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示情形
行政处分尺度
1
社会艺术程度考级办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分责令其停
止违法活动并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颁布发表测验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创办艺术考级活动,被文化行政部分查处,不按规定整改,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遏制考级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序号
行政分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示情形
行政处分尺度
2
社会艺术程度考级办理方法 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分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示情形
行政处分尺度
〔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有变更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存案的。
一般违法行为
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有变更,不按规按时限〔20日内〕向申批机关存案的。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限期
补办相关手续,处1000元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种类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种类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并实施的第 31 号令《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 年 7 月 1 日颁布)规定,由取得考级资质的艺术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的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音乐类:包括声乐、器乐等考级,如钢琴、小提琴、古筝、二胡等。
2. 舞蹈类:包括中国舞、芭蕾舞、爵士舞、拉丁舞等考级。
3. 美术类:包括绘画、书法、篆刻、雕塑等考级。
4. 表演类:包括戏剧、朗诵、主持、模特等考级。
5. 其他类:如武术、摄影、茶艺等考级。
这些考级种类涵盖了艺术领域的各个方面,通过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学习者可以获得专业的评价和认可,同时也可以提高自己的艺术修养和技能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考级机构和考级种类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考生在报考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级别设定与考试要求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一种对艺术学习者进行水平评定的考试制度,旨在鼓励和推动个人的艺术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考级体系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的考级级别设定和考试要求:
1. 初级级别:适用于初学者,要求掌握艺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进行简单的表演或演奏。
初级级别通常包括一些基础的技术要求和简单的曲目。
2. 中级级别:适用于已有一定艺术基础的学习者,要求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和表演能力。
中级级别通常包括比较复杂的技术要求和曲目,考察学习者的技巧和艺术表现能力。
3. 高级级别:适用于已经具备较高水平的学习者,要求在技术、表现和艺术创新方面都有一定的突破。
高级级别可能包含更高难度的技术要求和艺术要求,以及对个人才能和创新能力的考察。
具体的考试要求可能因不同艺术门类和考级系统而有所差异,例如音乐方面的考级可能包括乐器演奏、音乐理论知识和听力测试等内容;舞蹈方面的考级可能包括舞蹈技巧、舞蹈理论和舞蹈创作等方面的考察。
考试一般会根据不同级别设定相应的曲目、技术要求和评分标准。
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可以帮助学习者进行自我评估,激发学习兴趣,促进个人的艺术发展。
具体的考级制度和要求,建议你查询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艺术考级机构或教育机构,了解详细的信息。
南京艺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章程(美术类)
南京艺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章程(美术类)南京艺术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章程(美术类)南京艺术学院是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是江苏省唯一的专业艺术高等学府,拥有一支专业配置齐全,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成果突出的教师队伍。
为了进一步促进江苏三个文明和文化大省建设,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给广大文艺爱好者的学习提供帮助和指导,肯定他们的学习成绩,发现和培养艺术人才,经文化部和江苏省文化厅批准,南京艺术学院将开展美术类考级工作,对社会业余学习美术的艺术爱好者的专业艺术水平进行指导和评定。
考级宗旨: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考级原则: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章程一、考级专业中国画人物:1——10级中国画山水:1——10级中国画花鸟:1——10级1/ 9素描:1——10级色彩:1——10级儿童画:1——10级卡通动漫画:1——10级版画:1——10级二、考级科目(一)中国画人物1——10级1、基础临摹:人物局部(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2、基础临摹:人物头像(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3、基础临摹:人物肖像半身(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4、基础临摹:人物全身(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5、记忆写生人物习作:头像,自带写生稿(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6、记忆写生人物习作:半身,自带写生稿(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7、记忆写生人物习作:全身,自带写生稿(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8、人物画创作:一人加背景,画题自定(四尺三开,工笔、写意任选)9、人物画创作:二人加背景,画题自定(四尺三开,工笔、2/ 9写意任选)10、人物画创作:三人加背景,画题自定(四尺三开,工笔、写意任选)(二)中国画山水1——10级1、基础临摹:松、石、披麻皴(四尺六开)2、基础临摹:二棵松、石、披麻皴、斧劈皴任选(四尺六开)3、基础临摹:杂树三棵、石(四尺六开)4、基础临摹:山水树石组合,不着色(四尺六开)5、基础临摹:山水树石组合,着色(四尺六开)6、记忆写生:五棵树,加石、远山,着色(四尺六开)7、记忆写生:七棵树,加近景、远山,着色(四尺六开)8、山水创作:有树有山有房舍,平远构图,着色(四尺三开)9、山水创作:有树有山有泉瀑,高远构图,着色(四尺三开)10、山水创作:有树有山有泉瀑有房舍,深远构图,有意境,着色(四尺三开)(三)中国画花鸟1——10级1、花卉临摹:梅、兰、竹、菊选一种(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2、花卉临摹:梅、兰、竹、菊选二种(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3/ 93、花卉临摹:梅、兰、竹、菊选三种(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4、花卉临摹:梅、兰、竹、菊四种(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5、记忆写生:花卉折技一种,加鸟(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6、记忆写生:花卉折技二种,加鸟(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7、记忆写生:花卉折技三种,加鸟(四尺六开,工笔、写意任选)8、花鸟创作:有花有石有鸟(四尺三开,工笔、写意任选)9、花鸟创作:有花有石有鸟,命题(四尺三开,工笔、写意任选)10、花鸟创作:有花二种以上,有石有鸟,命题(四尺三开,工笔、写意任选)(四)素描1——10级1、临摹几何石膏:三个单件(提供范本,16开)2、临摹几何石膏:三个组合、构图(提供范本,16开)3、写生几何石膏:三个组合(16开)4、写生几何石膏:四个组合(16开)4/ 95、静物临摹:五个组合(16开)6、静物写生:四个组合(16开)7、石膏人物临摹:(8开)8、石膏人物写生:(8开)9、人像写生:头像(8开)10、人像写生:半身带手(4开)(五)色彩1——10级(提供范本)1、静物临摹:水果一个加背景布(16开)2、静物临摹:水果两个加背景布(16开)3、静物临摹:水果三个加背景布(16开)4、静物临摹:水果三种加一块背景布(16开)5、静物临摹:水果三个加白瓷盘一只,加背景布(16开)6、静物临摹:水果三个加花瓶、花一枝加背景布(8开)7、静物临摹:苹果、香蕉、花瓶、瓷盘加背景布(8开)8、静物默写:水果三个加花瓶加背景布(8开)9、静物默写:水果五个加瓷盘加背景布(8开)10、静物默写:水果七个加瓷盘加背景布加陶罐(4开)(六)儿童画1——10级自己命题,教师辅导学生可参照以往要求,如下:1、天空临摹(16开)5/ 92、花卉创作(16开)3、鸟、蝴蝶记忆(16开)4、动物王国记忆创作(16开)5、花卉记忆创作(8开)6、树木记忆创作(8开)7、风景临摹(8开)8、静物临摹(8开)9、人物临摹(8开)10、人物记忆创作(4开)(七)卡通动漫画1-10级1、单个卡通造型临摹(黑白)(16开)2、单个卡通造型临摹(彩色)(16开)3、组合卡通造型临摹(黑白)(16开)4、组合卡通造型临摹(彩色)(16开)5、单个卡通造型命题设计,完成1个原创卡通形象(彩色)(16开)6、单个卡通造型设计,按命题要求原创(彩色),附加两个不同的动态姿势(黑白)7、组合卡通人物造型设计(彩色)(8开)8、组合卡通人物造型设计(含背景),包括2-3个角色形象(86/ 9开)9、根据命题创作一幅主题卡通画,不少于三个角色,有丰富的场景和道具,上色。
考级活动安全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了确保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级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考级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考级活动安全、有序、高效进行。
2. 加强考级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提高考级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考级活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考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考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3. 各考点设立安全小组,负责考点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安全措施1. 考点选择与设置(1)考点应选择交通便利、设施完善、环境安全的地方。
(2)考点内应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2. 人员管理(1)对参与考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考级现场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能熟练操作安全设备。
3. 安全隐患排查(1)对考点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通道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对考级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4. 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
(2)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3)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信息报告(1)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2)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预案。
六、预案实施与监督1. 考级活动前,安全领导小组对考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2. 考级活动期间,安全办公室负责监督各考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 考级活动结束后,安全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总结,评估预案实施效果。
七、附则1. 本预案由考级活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通过以上安全预案的实施,我们旨在为考级活动创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环境,确保考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是对社会上从事各种艺术形式的个人或团体进行评估和认证的一种制度。
通过考级管理,可以对艺术人才的水平进行客观评价,为他们提供发展和进步的机会,同时也为广大的艺术爱好者提供一个参考标准。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对于提升艺术水平和推动艺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考级管理,可以激发广大艺术人才的学习和创作热情。
参与考级的过程,可以促使艺术人才不断学习、钻研,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艺术水平。
同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也为艺术人才提供了一个交流和竞争的平台,促使他们不断追求卓越,不断提高自身的艺术水平。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还可以为广大艺术爱好者提供一个评估和选择的依据。
通过考级管理,可以对艺术人才的水平进行评价并进行等级划分,这样一来,广大的艺术爱好者就可以根据考级结果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艺术培训机构或参加相关艺术活动。
考级结果的公开透明也可以提高艺术市场的规范性,避免一些不良培训机构和虚假宣传的存在。
需要建立一个权威的考级机构。
这个机构应该由专业的艺术家和教育专家组成,具备丰富的艺术经验和专业知识。
他们可以根据各个艺术门类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考级标准和评估体系。
考级内容应该全面而有针对性。
考级应该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两个方面,既要考察考生的基本功底和专业素养,也要考察他们的创造力和表现力。
同时,考级内容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级别和门类有所区分,以保证考生能够全面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
考级过程应该公正、公平、透明。
考评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考级标准和评估体系进行评分,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
考级结果应该及时公布,并为考生提供详细的评价和指导,帮助他们发现不足、改进提高。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还需要积极引导和支持。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大对艺术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和支持,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机会。
同时,也要加强对考级机构和考评人员的监管,确保考级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对于提升艺术水平、推动艺术发展和满足广大艺术爱好者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艺术考级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规范艺术考级市场秩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促进艺术考级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严格规范艺术考级活动,确保考级活动合法、规范、有序。
2. 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艺术考级、超目录设置开考专业、伪造考官资质、未按规定进行考前考后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3. 营造公平公正的艺术考级环境,提高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整体质量。
三、整治范围1. 全县范围内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2. 从事艺术考级活动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3. 艺术考级活动的考点、考场及考官。
四、整治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开展全面自查:要求各艺术考级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对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强化执法检查:加大对艺术考级活动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承办单位是否具有开考资格,是否签订承办协议。
- 是否非法组织艺术考级,是否擅自开展艺术考级,是否超范围开展考级活动。
- 组织考级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考前备案,考前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 考点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考场布置是否符合要求,考官是否具有考级资质,执考项目是否与考级项目一致。
- 考点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医疗救助服务。
4. 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包括但不限于:- 责令整改、暂停考级活动、吊销考级资格证书等。
-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认知度和维权意识。
6. 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学校艺术社团考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艺术社团的管理,提高社团活动质量,培养具有艺术素养的学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艺术社团,包括但不限于合唱团、舞蹈团、戏剧社、美术社等。
第三条艺术社团考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激发学生艺术潜能,提升社团整体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艺术社团考评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考评标准、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五条艺术社团考评管理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1. 校长或副校长担任组长;2. 艺术教育部门负责人;3. 社团指导老师;4. 学生代表。
第三章考评内容第六条艺术社团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社团组织建设:社团架构、成员构成、管理制度等;2. 活动开展:活动策划、组织、实施、效果等;3. 成员素质:专业技能、团队协作、创新能力等;4. 社会影响:社团活动的社会效益、媒体报道、学校荣誉等。
第七条考评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考评程序第八条艺术社团考评分为自评、互评和专家评审三个阶段。
第九条自评阶段:社团负责人组织成员对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填写自评表。
第十条互评阶段:各社团之间相互评价,填写互评表。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阶段:艺术社团考评管理小组对自评和互评结果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社团进行实地考察,最终确定考评结果。
第五章考评结果运用第十二条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社团工作的重要依据,用于以下方面:1. 社团等级评定;2. 社团负责人和成员的表彰;3. 社团活动经费的分配;4. 社团指导老师的考核。
第十三条对考评不合格的社团,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艺术社团考评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学校为艺术社团考评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和设备支持。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对艺术社团考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考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对在艺术社团考评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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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其职责是:(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第七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二)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四)组织协调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六)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第八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六)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文化部审批;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做出决定前,应当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
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申请单位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四条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审批机关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停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最近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停办报告,同时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不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第十五条艺术考级考官必须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一)10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四章考级管理?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
考级简章内容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批准的开考专业及设置考场范围,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考级简章发布前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文化部及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其他城市的,报当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县辖区内的,报当地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负责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艺术考级教学大纲确定。
?第二十三条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
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执考考官应当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
?考官只能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执考。
?第二十四条执考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
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
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八条文化部对艺术考级机构实行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 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