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钢琴专业考级级别设定与考试要求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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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钢琴考级级别设定与考试要求》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该项目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8] 19号),由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立项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该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3)归口,该项目编号为:20192350-T-357。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家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迎、逄焕磊、李小曼、陈曼春、林晔、马绍康、刘念劬、陈欣、张维、代霜蓉、王宏、黄瑂莹、胡红军、张力元、刘颖、毕乙鑫。

2.本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目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众多,在教学水平、考级标准、考官选聘、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各机构间的评审不统一、考生成绩参差不齐等现象,从而给考生、家长、任课教师带来很大困惑。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严重违背了艺术考级的初衷,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本标准的制定在为各级管理机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依据,对提升考级质量与服务、促进教学与考试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主要工作过程

3.1 建立标准起草组

本标准由中央音乐学院提出后,于2019年7月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2019年9月成立标准起草组。

3.2 形成标准草案

标准起草组于2019年10月启动本文件的调研工作,并于2019年12月底完成了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起草组经多次组内研讨,确定了标准的框架和

主要内容,并于2020年1月形成了标准草案。

3.3 征求意见阶段

标准起草组先后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讨论。根据专家意见,起草组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于2020年3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编制原则

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本标准内容。

本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在考虑考级机构教学水平与考试规范的基础上,提出基本要求,对考生的学习给予指导,做出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钢琴考级的教学、考试、管理与教材编写等范围。

2.主要内容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对多家考级机构的钢琴教材、考试级别、考试曲目、技术要求、考试标准、完成时间等进行分析与研究,针对钢琴考级的特点及考生需要达到的能力要求,确定以下内容:①级别设定与考试内容,级别设定为1级~10级,每一级别中的考试内容为基本练习、练习曲、复调和乐曲,全面考查学生对调式、调性、手指能力、协调能力、控制能力及乐曲风格的把握。②考级评定,根据考生完成情况,将评定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通过(及以上),发放该级别的合格证书及考官评定试卷;不通过,只发放考官评定试卷。

③资料归档,考试后的管理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便于考生日后查询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大数据管理。

3.确定依据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实际路径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制定,体现了教学、考试与管理的一体化,形成相互衔接、统筹整合、协同推进的管理机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美育教育原则,《教育部就学校美育提出

6个基本原则》在第六条中指出:“抓好评价,促进学校美育科学发展。要加强对美育工作评价标准研究,开展好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实施好中小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制度,自觉引导社会舆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②循序渐进的教学

原则,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科学系统地完成考试曲目,打好基础,掌握基本技能,逐步提高能力水平,避免拔苗助长和逢考必过的错误观点。③公平、公正的考试原则,考试的宗旨是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的人员进行水平测试和给予指导。制定标准,解决考试中出现的评判偏颇,尽可能达到公平、公正、合理的结果。

4. 修改名称

2018年5月,本标准申报立项的名称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钢琴专业考级级别设定与考试要求》(Grading of social art level - Piano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level setting and examination requirements)。标准形成草案后,起草组与专家组多次开会研讨,认为“钢琴专业”是一级目录“音乐专业”下的一个科目,为避免概念混淆,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将“钢琴专业”中的“专业”去掉,标准名称修改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钢琴考级级别设定与考试要求》(Grading of social art level - level setting and 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Piano)。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

不涉及此项内容。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目前,没有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遵循《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1号)和已经实施的四项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6722-2018《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备案管理要求》、GB/T 36723-2018《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GB/T 36724-2018《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试服务流程要求》、GB/T 36725-2018《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点、考场设置及环境要求》的各项要求。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制定本标准重大的分歧意见是,各家考级机构设定的最高级别不统一,技术要求及难易程度也不相同。针对这些问题,起草组对考级现状进行了充分调研,分析了钢琴考级在30年里发生的重大变化:①人数多:国家提倡美育教育,家长重视素质教育,学习艺术的孩子越来越多,并且钢琴琴童占学习音乐孩子总数的3/5左右;②年龄小:艺术教育的普及性,使各项技能都从娃娃抓起,琴童的年龄相对偏小;③程度高:由于艺术教育受到重视,孩子接受训练较早,能力也较强,程度普遍提高。根据以上特点,起草组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基础性原则和循序渐进的教学原则,统一了最高级别的设定和各级别的难度参考范围,并要求考级机构选择曲目时,其难度应不低于标准所列曲目。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服务类标准,建议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是音乐领域里首次制定的专业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建议在教学、考级及教材出版中予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按照本标准给出的专业术语和要求逐步对钢琴考级进行规范。通过本标准的实施,尽可能实现钢琴考级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带动其他专业的考级向规范化发展。

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归纳汇总,并反馈给起草组以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不涉及对现行标准的废止。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没有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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