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告知书【提醒:对于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请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选择一项优惠政策填报相应的减免所得税额。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一、减免税政策39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34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22〕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②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小微企业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2〕52号)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9月17日,国务院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分支机构。
2、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怎么理解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减除项目后的计税营业额。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均适用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受经济类型、经营行业和经营规模的限制。
具体有如下几类情况:(1)按月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2)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我是增值税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对我单位的规模行业有限制吗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才可免征增值税;而营业税纳税人只要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分规模行业均可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关于2019-2021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2019-2021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
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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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与活力。
近年来,政府为了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研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措施。
这些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减免税、免税、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政策宣传不到位。
部分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导致无法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
2. 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力度不足、执行不严的情况,导致政策效果不明显。
3. 审批流程繁琐。
小微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审批流程,耗时耗力,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4. 监督机制不完善。
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部分企业存在滥用政策、逃税漏税的行为。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宣传力度不足。
政府在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时,未能做到全面覆盖,导致部分小微企业不了解政策。
2. 地方执行力度不一。
不同地区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由于各种原因(如地方财政压力、官员素质等),导致执行力度存在差异。
3. 政策设计不够科学。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够科学,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和矛盾。
4. 监督机制不健全。
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导致部分企业敢于违规操作。
五、解决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网络、现场宣传等)向小微企业普及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政策知晓率。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
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的几个分类:(1)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同时符合。
(2)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是同时满足:小规模纳税人和月/季度销售额。
(3)其他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一、小型微利企业(6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关键点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公式有变化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财税[2015]34号文件将其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关键点2:2015年须分段计算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含),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含)。
之前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都是按年计算,但是2015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需要分段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按照20万元(含)减半征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照30万元(含)减半征收。
关键点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改了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增加了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皖人社秘〔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皖政办明电〔2022〕6号)要求,现就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其中,养老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二季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4月份已缴费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
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4.03.15
•【字号】皖财综〔2024〕195号
•【施行日期】2024.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部署要求,强化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 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通知》规定,其中对2023
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
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4 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
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5日。
(2019)财税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19]1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19-1-17实施时间:2019-1-1失效时间:2022-1-1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补贴申请条件)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补贴申请条件)1、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15万元。
若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需注意按月缴纳和季度缴纳享受的优惠可不同;2、企业所得税减征。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若小微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这里需要小微企业达到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三项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3、残保金免收。
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的在职员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里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微企业的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六税最高减征50%。
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可进行免征;5、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
娱乐服务类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的或广告业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不超过6万元)的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6、支出小微企业融资。
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07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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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步扩⼤⼩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所得税申报属期在2015年10⽉1⽇⾄2017年12⽉31⽇且纳税⼈产⽣的实际利润额在20万⾄30万(含)之间的⼩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前9个⽉仍然按5%减免,10⽉以后按15%进⾏减免具体计算⽅法如下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1、正常纳税⼈(⾮2015年开业和注销的纳税⼈):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第四季度:⼩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2)+0.15*(3/12) 按⽉申报⼗⽉份:⼩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0)+0.15*(1/10) 按⽉申报⼗⼀鱼粉:⼩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1)+0.15*(2/11) A2、在2015年开业的纳税⼈。
该种纳税⼈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A2.1、当纳税⼈开业⽇期在2015-10-01之前: 举例说明:纳税⼈2015年4⽉13⽇开业,按⽉申报11⽉份税款:⼩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6/8)+0.15*(2/8) 纳税⼈2015年6⽉21⽇开业,按季申报第四季度税款:⼩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0.05*(4/7)+0.15*(3/7) A2.2、当纳税⼈开业⽇期在2015-10-01之后:这类纳税⼈⽆论按⽉申报、按季申报,⼩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15 A3、在2015年注销的纳税⼈。
该种纳税⼈只有⼀种情况即在2015-10-01⽇之后注销(在2015-10-01⽇之前注销的最晚已经通过10⽉份的⼤征期进⾏过申报,不享受该政策): 举例说明:纳税⼈2015年11⽉28⽇注销,按季申报第四季度税款:⼩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1)+0.15*(2/11) 纳税⼈2015年10⽉24⽇注销,按⽉申报10⽉份税款:⼩微企业减免税率=0.05*(9/10)+0.15*(1/10) A4、在2015年开业并注销的纳税⼈。
小微企业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利好政策—财税〔2019〕13号解读
小微企业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利好政策—财税〔2019〕13号解读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对政策的解读和建议如下:一、政策出台背景:1、2018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改革完善增值税”“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2、2018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二、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税收优惠所涉税种、享受条件和措施说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具体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对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进行了调整,扩大原有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并对适用的时间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9.1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61号)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
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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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
作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14﹞84号
【发文日期】2014-04-11
【实施时间】2014-04-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
为认真做好该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这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必将再次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更有助于释放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以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三个强省”建设。
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力争做到零差错、零误区、零缺口,圆满完成总局和省局下达的绩效考核任务。
二、加大宣传。
要按照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6项内容和省局便民服务“26项措施”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
三、加强辅导。
以税收宣传月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为平台,做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解释和业务辅导工作,力争让纳税人尽快吃透政策精神,享受此项优惠。
四、认真落实。
该项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各地要指导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申报工作,及时兑现政策,
让该项政策执行效应立竿见影。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