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和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中小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中小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中小学校营养餐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中小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督措施。
(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三)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定期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
(二)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四)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汇总,并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与审批程序第八条中小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食品原料采购:优先采购新鲜、安全、健康的食品原料。
(二)设备购置:购置必要的厨房设备、餐具等。
(三)人员培训: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营养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四)食品安全检测:定期对食堂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五)改善食堂环境: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提高食堂服务水平。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一)学校食堂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
(二)管理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学校营养餐补助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生营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2. 确保营养餐补助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规范营养餐补助管理,确保营养餐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补助对象1.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2. 依法享受教育资助政策的学生。
四、补助标准1. 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学生每人每天提供4元膳食补助;2. 地方财政承担食堂运转经费和工勤人员工资等。
五、补助方式1. 学校设立营养餐食堂,为学生提供一日三餐;2.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加餐或课间餐;3. 营养餐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
六、管理制度1. 学校应建立健全营养餐补助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管理;2. 学校应公开营养餐补助政策,接受社会监督;3. 学校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营养餐质量;4. 学校应定期开展营养餐补助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监督检查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营养餐补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营养餐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3. 群众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营养餐补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八、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 对挪用、侵占营养餐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营养餐补助制度,我们旨在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均衡、营养的饮食,助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中心学校营养餐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校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1. 资金来源:营养餐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拨款,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专款专用。
2. 资金使用:(1)用于购买学生营养餐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费等。
(2)用于学校食堂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及改造。
(3)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培训。
(4)用于食堂安全、卫生、环保等费用。
三、资金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税务等法律法规。
2. 设立营养餐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3. 资金收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末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营养餐资金使用情况。
4. 定期对营养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四、资金监督1. 学校成立营养餐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营养餐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2.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营养餐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3. 邀请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参与营养餐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资金公示1. 学校设立营养餐资金公示栏,将营养餐资金使用情况、食堂菜品价格、原材料采购等信息予以公示。
2. 公示内容应包括:营养餐资金总额、收入、支出、结余情况;食堂菜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
3. 公示时间为每月末至下月末日。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中心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3. 中心学校营养餐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七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
第九条地方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2018年7月9日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筹措,其来源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补助资金,包括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和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资金。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7月24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七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申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通知》(教营养办函[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
第二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为加工学生营养餐所购入的原辅材料等直接材料支出和相关加工、加热等相关成本支出,不包括有关的人工费用和校舍、设备折旧以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学校食堂供餐的,且不能准确核算食堂伙食支出和学生营养餐之间用水、电等加工、加热等费用的,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计算计入。
第三条学校要进一步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要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规章,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细化食堂支出项目、范围与标准,强校食堂成本核算,逐步推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收到营养餐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求,在每月5日前,申报次月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局、教育局审批后,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学生食堂结算户;食堂按照学校各方面规定和加工流程实施营养餐工作。
第七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支出。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营养餐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格管理支出。
第九条建立学生营养计划专项资金“公示”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流程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流程暂行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流程暂行办法营养改善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协调,部署、制定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检查、督促推进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就餐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就餐改善工作,及时核拨国家下拨的学生就餐营养改善经费,确保经费足额用于学生就餐营养改善;统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营养餐的采购1.岳池县学生营养餐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招标选定有资质的营养餐供应商。
2.营养餐供应商具有国家规定的经营和生产资质,提供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各种国家许可证件。
签署合作协议确定营养餐供应商后,与教育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项目前期准备学校必须在开展营养餐发放前印发《营养餐项目通知》,介绍营养加餐活动,同时做好学生饮奶的安全教育。
保证每个学生人手一份,交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后带回学校。
项目实施学校要在校园内开辟专栏宣传营养加餐活动,并将活动进展情况在专栏中进行张贴。
营养餐接收与发放1.每日配送“营养餐”供应商负责将新鲜生产的面包每日运送至“营养餐”学校。
2.专人负责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供应商运送的营养餐,现场对“营养餐”进行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等进行抽检核查。
并由学校负责人和“营养餐”供应商共同在在“营养餐”供应单上签字确“营养餐”发放。
3.统一领取学校各个年级班主任负责统一领取“营养餐”,在领取登记表中签字,同时组织在班级内发放,领取登记表由学校保存备查。
4.统一用餐班主任要督促学生在上午课间统一用餐,不允许学生将食品带出学校。
监督检查1.“营养餐”留样与检查每个学校组织专人负责对“营养餐”进行留样,每个学校每天留样1份,每份“营养餐”的留样时间为48小时。
对营养餐学校疾病控制中心每个月对营养餐进行1次抽样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建立档案。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核算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核算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切实管好、用好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发挥应有效益,从而达到真正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的目的。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应的资金核算暂行办法。
一、账务核算第一条各乡镇中心学校使用本单位基本账户以村完小为单位统一核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乡镇中心学校对辖区内村完小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额度以不高于当月补助资金的70%进行核定)。
为确保资金安全,备用金可分次提取。
支取备用金时需填制《借款单》,并由村完小负责人、乡镇中心学校负责人审批及业务人员签章后作为支取备用金的入账依据。
第二条各乡镇中心学校需设银行存款、现金总账和各村完小银行存款、现金明细账。
村完小需设现金日记账。
第三条各乡镇中心学校需设会计、出纳各一名。
会计负责补助资金银行存款总账、明细账记账、日常账务核算及报表编制等工作;出纳负责补助资金现金总账、明细账记账工作。
第四条各村完小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备用金管理、支出原始单据收集、整理及乡镇中心学校报账和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等业务。
第五条各村完小报账原始单据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再分类汇总卡》对原始单据进行分类整理后报乡镇中心学校业务人员审核。
各乡镇中心学校会计、出纳需共同对各村完小的报账单据进行审核,经乡镇中心学校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入账。
第六条乡镇中心学校按月做账,各村完小按月向中心学校报账。
第七条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5日前公开上月补助资金收支情况。
第八条在学期结束后各村完小需与乡镇中心学校及时对账,并及时核销剩余备用金。
二、原始单据第九条以企业配餐方式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时,学校需向配餐企业索要正规的税务发票并附实际配餐清单入账,第一次付款时需将双方签定的合同一起入账,且只能以转账方式付款。
企业的配餐内容及单价需与双方签定的合同保持一致,在保证配餐质量的前提下单价不能高于同期市场价格,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处罚。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经费管理办法
杨柳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校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食堂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要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食堂聘用人员食品加工费、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食堂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
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
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票据,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
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学校会计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
食堂的帐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定期保存。
第五条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如实验收入库,在采购员交来的清单上签字,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
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
每两个周做一次账,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把学校食堂食材盘存表报送学校财务人员和食堂负责人。
第六条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对原材料或物资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
学校要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向就餐师生开展一次问卷调查,及时公布和反馈调查结果。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七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
第九条地方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遵循统筹规划、全面实施;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安全第一、确保健康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与步骤第三条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按照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标准,向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不含县城、下同)提供营养膳食。
第四条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为学生提供以学生饮用奶、熟鸡蛋、火腿肠、水果等为主的营养课间餐。
供应学生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格低廉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通过严格的公开招投标,确定供餐企业,由供餐企业按照学生数量将食品保质保量安全配送到各个学校,并遵循“企业配送——学校管理人员验收——储存——留样——分发——学生食用——垃圾回收”的工作流程,确保各环节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为加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卫生局、商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食安办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xx 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县教育局为牵头单位。
第七条按照“重实效、可操作、易督查、能问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建立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和省、市政府要求,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在学校”等内容。
2、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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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为了落实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学生的营养水平,各级政府需要进行资金的管理。
管理好资金,确保整个计划的实施顺利、高效运行。
本文将从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来源与投向、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等角度进行论述,希望能对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来源与投向资金来源首先,资金来源是有保障的。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下述几个方面。
1、中央政府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都为该计划提供巨额拨款,资金的到位可以更好地保障项目的实施。
2、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地方政府不仅要配合中央政府的工作,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成立相关平台募集资金。
3、社会捐款。
除此之外,社会上各类爱心团体也可以通过举办义卖、筹款等方式,募集资金支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事业的发展。
资金投向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该计划的宗旨,且具有明确的方向和管理政策。
资金的投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不同区域差异,进行适当的投入。
根据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针对中西部地区的多数学校、农村地区的学校以及特殊困难学校,投入资金的力度要高于其他地区的学校。
2、在配餐上增加营养成分的投入。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配餐内容中,应保障学生的营养素和微量元素的正常需要。
加大对奶类、蛋类、蔬菜、水果等营养成分比较丰富的食品的比例,保证学生的全面营养。
3、对杜绝浪费,节约财政等方面的投入。
在确保学生营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不必要的食品浪费,提高公共物品的使用效率是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也是合理使用资金的重要措施。
二、资金管理制度建设1、成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
建立财务管理机构有利于及时记录、审批、结算资金,确保资金流动顺畅有效。
2、完善会计记账体系。
构建健全的应收应付状态表、费用记录表、资产损益表等,统计和分析管理单位的经济情况,对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及时查漏补缺。
3、建立资金使用、分配、监督等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冶力关学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
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
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
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学校会计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
食堂的帐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保存10-15年。
第五条学校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学校食堂食材入库单,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
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
第六条学校营养餐款项,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与学校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费中列支。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
根据食堂就餐人数,食堂采购人员可预支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镇中小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让学生吃得放心吃得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经费指标由财政局、教体局联文下达到各学校,资金拨到各乡镇中心校义务教育经费专户。
第三条各中小学必须建立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收支总账、食堂收支明细账,建立健全相关的表册。
第四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经费只能用于采购学生营养食品,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支付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和学校的其他公用支出,不得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学生营养改善食堂运行所产生的运费、水、电、煤等费用计入营养膳食成本.第五条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
第六条大宗食物采购须上报采购计划,由县教育局组织招标采购.各学校采购物品应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使用自制凭证,必须统一使用教育局设计的自制凭证。
第七条学校按月到中心学校核销票据和上报享受补助花名册。
中心学校报账员按月到教育局计划财务股核拨补助经费。
各学校必须分校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并上交一份至中心学校总务处,以备各级核查。
第八条实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公示制度。
各学校必须按月公示享受人员名单、食堂收支结算情况,主要食品采购价格、数量;每周食谱、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挤占和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学校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如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从严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xxxx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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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食堂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银行结算专户,财政补助经费的划入和拨出必须经过该专户。
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学校食堂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
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
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
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票据,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
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学校会计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
食堂的帐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保存10-15年。
第五条学校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
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学校食堂食材入库单,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
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
每月25
日清查盘点一次,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把学校食堂食材盘存表报送学校财务人员和食堂负责人。
第六条学校营养餐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与学校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费中列支。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
根据食堂就餐人数,食堂采购人员可预支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
第八条学校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设立校长信箱(民主管理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对原材料或物资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
学校要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每月至少向就餐师生开展一次问卷调查,及时公布和反馈调查结果,对调查满意度较低的必须责令整改。
校长、食
堂管理领导小组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九条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材料或物资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5、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
6、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的。
7、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监管。
1、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2、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可根据食堂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召开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多数同意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提
高。
3、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
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
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
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4、学校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5、学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由xx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