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教发20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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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六月三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新人社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我们制订了《自治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常学治(0991)3689916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自治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我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跨越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要求,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自主创业能力为目标,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起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就业促进机制,实现“培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切实帮助一批劳动者成功创业,并有效带动劳动者就业,实现“68039”的工作目标,即实现创业培训6万人,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80个,帮助成功创业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9万人。

使全区创业工作进一步推进。

初步建立培训促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

安监总管一〔2010〕75号----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0〕75号----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吸取近期一些矿山企业接连发生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训,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在矿山水害预测预报、防治水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但是,由于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对矿区水文地质工作不重视,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防治水工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尤其是防治水责任不落实,部分地区盗采或私挖滥采老空区、废弃矿井周边的矿产资源现象严重,异常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不完善,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矿山水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切实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层层建立责任制,保障防治水工作投入,组织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组织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综合治理措施。

总局官员权威解析国税发[2010]75号文

总局官员权威解析国税发[2010]75号文
• 当今国际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对税收协定进行全面解释。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 始,税务总局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税收协定解释或者执行性方面的文件,但是这些 文件都是对个别协定条文或者某一个具体问题的解释,而不是对税务协定全面系统的 解释,因此出台75号文。
•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要求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日益增多, 同时有些纳税人利用协定进行税收筹划甚至滥用协定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了对税收协 定的执行进行系统规范和指导,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75号文。


境内



客户企业
设立境内的 固定场所
维修、保养机器设备
维修服务站
第一,实体性常设机构
从广义理解——
例如:新加坡一个建筑企业,认为通过建筑行为(在中国进行承包工程作业),如果 新加坡企业与中国不同城市的客户,比如说北京、深圳、广东的客户直接订立合同的 话,合同是由新加坡企业设在中国的营业场所履行的,这个时候依旧认定该新加坡企 业还是通过该境内营业场所来进行营业活动。
常设机构的具体判定
实体性常设机构
劳务性或服务性 常设机构
代理性的常设机构
母子公司之间派遣员工 如何确定常设机构
第一,实体性常设机构
定义: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是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特点: 1、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9 没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如机器、仓库、摊位等 9 对固定场所营业场所没有所有权的限制 9 没有使用上的限制 9 没有地点上的限制,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空间,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
第一,实体性常设机构
判断依据: 从业务实质出发——
例如:新加坡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采购服务并且收取服务费,那么其在 中国设立代表处在中国进行采购活动。这种情况下,因为该代表处的业务性质与 总公司从事的业务性质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是准备性、辅助性的。

就业政策解读

就业政策解读

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也可在
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
就业政策解读
2、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并成功实现就业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
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援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 费。 (2)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 业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就业援助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 业(单位),按其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 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援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 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 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援助对象,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 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财政、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4)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一般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岗位的20%。中小企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考虑给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政策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号】阿署办发〔2017〕177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7〕177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2017年12月12日盟行署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失效建盟以来(198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以行署、行署办名义制发的292件政策性文件。

凡公布废止失效的行署、行署办政策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2017年12月20日附件。

新改建铁路LKJ管理办法技函[2010]75号

新改建铁路LKJ管理办法技函[2010]75号

济南铁路局建管处建技函…2010‟75号关于公布《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LKJ基础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路局工管所,各合资公司(筹备组),各工程建设指挥部:为加强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LKJ基础数据管理,根据《济南铁路局LKJ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济铁总发…2009‟119号)和路局《LKJ管理专题安委会会议纪要》(安委纪要…2009‟2号),建设管理处制定了《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LKJ基础数据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1—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LKJ基础数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1条为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建设系统所提供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LKJ基础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济南铁路局LKJ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济铁总发…2009‟119号)和路局《LKJ管理专题安委会会议纪要》(安委纪要…2009‟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LKJ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是保证线路开通后列车运行安全的前提和保障。

建设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工作,使数据与现场基础设备、设施保持一致。

第3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LKJ基础数据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数据的编制、审核、提报等环节,以及提报时限、程序、格式、质量标准、责任落实等要求。

第4条编制、提报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LKJ基础数据的施工单位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建设管理处、项目管理机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要将LKJ基础数据管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要领导必须亲自部署和把关。

要明确LKJ基础数据管理的主管领导,依据LKJ基础数据组成,按专业配备具体负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主管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

—2—第5条建设管理处分管副处长为LKJ基础数据管理的主管领导,具体工作由技术科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管理机构指挥长为LKJ基础数据管理的主管领导,具体工作由总工程师或工程部部长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为LKJ基础数据管理的主管领导,具体工作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为LKJ基础数据管理的主管领导,具体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单位指挥长为LKJ基础数据管理的主管领导,具体工作由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南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学活动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南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学活动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南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学活动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原则大学生实践教学活动创新项目(College Student Practice Creation Program,以下简称SPCP)立项原则为:注重培养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究课题实效。

二、立项范围SPCP立项课题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为参加省级以上有关学科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

立项范围主要包括:1、科技发明、制作、设计开发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作品。

)2、创新性实验3、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4、社会调查报告三、资助对象1、我校全日制本科二、三年级的学生均可申请。

要求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2、申请者以项目小组为主,组成人员3-5人。

根据项目性质,也可以个人申报。

每个人不得交叉申报。

未完成项目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四、指导老师1、申请的项目一般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担任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职责是指导项目组立项、开展研究、设计和结项等工作,督促检查项目按计划开展,检查验收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3、每个指导教师每年指导SPCP不超过3项。

4、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指导项目数计算。

A类和创新性实验类,每个项目15个学时,其它类别每个项目10个学时。

五、组织领导1、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实验实践教学专业委员会负责SPCP的规划、评审和监督检查。

2、各院系设立院级SPCP领导小组,由各院系院长、副院长、学生管理的领导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组长由各学院院长担任,成员一般由5人左右组成),负责本学院SPCP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浙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75号)为有效保护湖泊水库(以下简称湖库)水环境,确保城乡饮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湖库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湖库是陆地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我省湖库不仅在防洪、灌溉、渔业、发电、旅游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已经成为我省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

目前,全省近70%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湖库。

湖库水环境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特别是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以来,全省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加大,湖库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但是,我省湖库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不当开发和环境污染对湖库生态的破坏日益加重,湖库富营养化趋势明显,一些湖库已经出现蓝藻暴发现象,湖库生态安全和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仍然面临威胁,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保护湖库水环境。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实现从湖库自身保护为主向全流域保护转变,从各领域专项保护为主向系统综合保护转变,从水污染防治为主向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转变,全面、系统、科学地推进湖库水环境保护,促进湖库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湖库休养生息,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一、征税政策1.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仅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3.2010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201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明确: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2010年4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6.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5号)明确: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7.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劳动保障协理员培训(四级

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劳动保障协理员培训(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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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4失业的特征: 004失业的特征:一是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 失业的特征 行为能力。二是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 行为能力。二是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影响 尚未实现就业。三是虽然劳动者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 尚未实现就业。三是虽然劳动者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 业。 005失业的主要类型包括 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 失业的主要类型包括: 005失业的主要类型包括: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 节性失业、周期性失业、隐性失业、自愿失业。 节性失业、周期性失业、隐性失业、自愿失业。 练习: 练习: 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的人员, ()的人员 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的人员,依法从事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经济活动。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经济活动。 职业能力( 学习能力( 业务能力( (A)职业能力(B)学习能力(C)业务能力(D)劳动能 力

006内容和形式特征:各种职业独特的服务内容、 006内容和形式特征:各种职业独特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 内容和形式特征 方式,以及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其职业道德的内容要求 方式,以及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不同, 也有所不同。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是严格的规章制度、 也有所不同。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是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明 的守则、公约,严肃的纪律,具体的工作条例、注意事项, 的守则、公约,严肃的纪律,具体的工作条例、注意事项,简 单的标语、口号、鲜明的誓词等。 单的标语、口号、鲜明的誓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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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 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 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 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 部发[2010]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 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

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标准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细则

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标准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细则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新设立的 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 机构
托幼机构
提交“卫生评 价申请书” 对象: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医疗卫生机构
20个工作日 内组织专业人 员进行卫生评 价,出具“托 幼机构卫生评
价报告”
“合格” : 向教
育部门申请注册
“整改后重新 评价”: 整改后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评估细则
• 2012年5月11日卫生部颁布《托有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 35号
• 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二、妇幼保健机构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
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 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 托幼机构内建筑物、户外活动场地、绿化 用地及垃圾、杂物堆放场地有明确功能分 区。
每项0.5分,共1分
室外环境 —活动场地安全
•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
锐突出物。 每项1分,共2分 • 活动场地建设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材
料,无毒无害。 (必达项目)
每项1分,共2分
室外环境 —活动器材及玩具安全性
• 原必达项目
–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 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 格”。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 生评价合格证
办园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
评价结果 (100分)
• 合 格 ≥80分,且必达项目均通过 • 不合格 < 80分,或任一必达项目未通过

境外咨询公司对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涉及的纳税问题

境外咨询公司对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涉及的纳税问题
案例中,境外 A 公司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其为境 内甲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属于增值税制度中在境内未设立 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情形,甲公司应当依法代扣代 缴增值税。其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也同时代扣代 缴。
境外公司在境内服务涉及的纳税
案例:2017 年 1 月,中国境内某公司(以下称甲公 司)与新加坡某公司(以下称 A 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 定 A 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服务收费 200 万美 元,同时约定 A 公司收取的 200 万美元不承担任何境内 税费。2018 年 4 月 10 日,A 公司交付图纸且不保留任何 权利。4 月 15 日甲公司支付了 200 万美元。合同自签订 日起至交付图纸为止,A 公司先后派人员实地测量和考 察,共计 150 天。该项业务应如何缴税?税款如何计算?
一般来说,境外公司在境内销售服务,应依法缴纳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笔者认为,A 公司处理该项纳税事项,重点需 要关注三个方面。 在中国境内缴纳哪些税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 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财税〔2016〕36 号)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
税义务,按照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所得 的来源、以及所得与机构场所的相关性,企业所得税计缴 有两种情形: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5%。二是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 用税率为 20%,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与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与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与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10〕75号)(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财税〔2011〕137号)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局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拟废止《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等51件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1.电子邮箱:fagaisi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邮政编码:100045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1日。

附件:国家能源局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11月22日附件国家能源局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1月)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发布时间发布部门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2015年9月6日国家能源局2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42号2016年3月17日国家能源局3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2014年12月26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75号2010年3月25日国家能源局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36号2011年5月3日国家能源局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77号2011年6月9日国家能源局7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3号2011年11月16日国家能源局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12号2012年2月3日国家能源局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78号2012年3月13日国家能源局1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71号2012年11月20日国家能源局11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57号2014年7月29日国家能源局12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2015年5月15日国家能源局1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431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能源局1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66号2013年10月8日国家能源局1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2014年3月10日国家能源局1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2014年5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17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2014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18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引导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79号2017年12月8日国家能源局1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506号2013年10月2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49号2014年4月1日国家能源局2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供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7〕15号2007年4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66号2012年12月11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0〕71号2010年8月12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2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电监安全〔2012〕60号2012年10月25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2〕43号2012年8月22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6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3〕6号2013年1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电监信息〔2007〕44号2007年11月2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8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2〕28号2012年5月15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9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2011年8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意见办安全〔2012〕128号2012年11月2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3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电监安全〔2010〕7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0年3月30日3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12〕16号2012年3月1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3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39号2012年7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22号2009年6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3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03号2014年2月26日国家能源局36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勘测设计企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48号2014年4月4日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7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国能安全〔2015〕127号国家能源局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2015年4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火力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3号2014年5月10日国家能源局3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专项经费和电力应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72号2014年1月2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5〕694号2015年11月2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引进型机组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229号2016年4月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287号2016年5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水电站水淹厂房防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函安全〔2017〕66号2017年5月2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措施落实有效防范人身事故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7〕219号2017年4月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安全〔2017〕65号2017年3月7日国家能源局4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季度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7〕42号2017年6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55号2018年6月27日国家能源局4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应急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58号2018年7月30日国家能源局4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能综函安全〔2019〕132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4月2日50关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34号2019年4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5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危化品储存等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0〕85号2020年8月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协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的执行,现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二、海运和空运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规定内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湿租形式出租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收入。

(二)上述第(一)项的免税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

对于多家公司联合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税务处理,应由各参股或合作企业就其分得利润分别在其所属居民国纳税。

(三)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三款中“缔约国一方企业从附属于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指缔约国双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海运或空运企业,从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存于对方产生的利息。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余府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0〕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新余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9〕62号)、《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0年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0〕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即:市直有关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省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集中到专设的行政审批服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再成建制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或专业办事大厅,统一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行政审批事项进市行政服务中心或专业办事大厅要落实到位,市直有关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审批权要授权到位。

通过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大力推进行政审批职能归并,积极探索审批职能与监管职能分离的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优化政务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推行范围凡实施《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余府发〔2009〕32号)中涉及经济发展、公共安全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级保留行政许可、省级委托、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有关内部管理审批事项的单位原则上都要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具体单位为: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教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广电局、市粮食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档案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地方海事局、市盐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共44个单位。

疾控工作的公文与工作文件起草

疾控工作的公文与工作文件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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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语言简洁、精练、质朴,要准确的表达需要下级 单位执行的事项,让下级单位一看就明白该如何 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公文语言简练也可增强公 文的严肃性、权威性。 逻辑层次清晰、谋篇布局,段落之间条理清楚。 表述规范、循规蹈矩、不创新词。一是尽量用常 用词,少用新词,保证政策理解和执行的一致。 二是少用修辞格,不要用比喻、夸张、暗示等曲 折达意的修辞。三是要用书面语,避免口语化。 通知事项必须明确具体。
10
公文标题的写法
发文单位名称+事由+文种 标题应简洁明了,避免过长 在标题中突出主题或点出主题 标题中应有“关于” 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名称 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11
举例
原标题:关于市卫生局转发市长信箱咨询“2004 年水痘疫苗是不是有问题”的回复 修改后:关于回复市长信箱邮件咨询水痘疫苗有 关问题的报告
24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使用灵活,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均可 使用“意见”这一文种。 向上级机关汇报某项工作(或情况),需 要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时,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 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 事项;任免人员。 1、批示性通知(包括印发、转发性通知):印发性通知用于 印发法规、规章、办法、工作要点、计划、领导讲话等。转发 性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给下级单位贯彻执 行。 2、指示性通知(工作通知):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实施工作 指导、工作部署等。主要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对下 级单位开展某项工作或活动作出具体部署;指导下级单位工作; 基层单位布置某项具体工作。 3、知照性通知:用于告知有关单位需要周知而不需要直接执 行或办理的事项。如机构的设立、调整、撤消,单位名称、地 址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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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教发…2010‟75号
包头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中小学2010年暑假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今年暑期将至,按照我市2009-2010学年度中小学校历安排,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和教师度过一个健康、安全、文明、愉快的假期,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中小学暑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今年由于中小学校安工程施工,暑假时间较长,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对做好假期工作进行专门部署,精心安排各项工作,确保学生度过一个充实、丰富、愉快的暑假。

1.要组织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劳动、社区活动和体育锻炼活动,引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开展社会服务,使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感受社会变化,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要在中小学中开展掀起关注、关心和支持“世排赛”的
热潮,为我市办好2010年世界中学生排球锦标赛“和谐包头、激情世排”加油喝彩,大力宣传世排赛“青春、健身、拼搏、友谊”精神,充分展示当代中国青少年良好、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3.以“风铃下”少年儿童系列阅读活动为主题读书教育征文活动为契机,引导广大青少年广泛阅读丰富课外知识,丰富学生的假期生活。

4.合理安排学生暑期学习生活。

各学校要认真安排好学生暑期生活,各年级要布臵适量暑期作业,精心选择设计作业内容。

指导学生利用假期梳理所学知识,预习新学期课程,阅读课外书籍,扩大知识储备。

二、学校要加强与社区和家长的联系沟通。

各校要召开一次家长会,要以学校名义向家长发放一封《致家长一封信》,向家长通报学校放假安排,要求家长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要加强与社区的沟通,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一个文明诚信的好学生。

学校要定时在假期向学生免费开放活动室、实验室、图书室等设施。

三、加强安全和防范教育。

各学校要在放假前开展一次安全教育,要突出加强学生交通、外出旅游、防溺水、防火、卫生、上网、防外来侵害自救自护等安全教育。

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不到危险地域游玩,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增强遇险自我防护意识,掌握基本的防骗以及防暴力侵害等常识。

同时,要加强学生道德法制教育,遵守公德和遵纪守法,远离毒品,
不接触淫秽、凶杀等不良影视作品、书刊,不进“三厅一室”和社会网吧,不参加危害身心的游戏活动,不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各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2009]24号)精神,禁止中小学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集体补课、有偿补课和在假期上新课;禁止在职教师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有偿补课;禁止学校将校舍出租给其他社会办学(办班)单位举办各种培训班、补习班。

普通高中毕业年级确需补课的,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严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代公办学校上新课。

中小学校及在职老师不得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进行合作,动员和要求学生集体参加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兴趣班、补习班,更不能代收任何费用。

各中小学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有违规补课、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违规补课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从严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教师参与补课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坚决查处。

五、各学校要科学安排好教师暑期学习、工作和生活。

要求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师“八不准”廉洁从教有关规定,不从事有偿家教,不私自在外兼课;适当安排教师参加培训学习,并适当组织校内学习活动,不断提升教师业务水平。

要有计划地组织好假期高中新课程培训工作。

选拨组织
好新班主任暑期培训。

同时,要合理安排教师暑期活动,丰富教师暑期生活。

六、认真做好中小学新生入学工作。

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市教育教育局中小学各项招生政策,切实做好中小学各类招生工作。

要牢固树立“一盘棋,共发展”的思想,切实增强全局意识。

坚决杜绝有损教育形象行为,努力营造和谐公平、公正的招生氛围。

办好干净的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七、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本学期教育教学总结工作,制定谋划新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动员全体教职工更新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教学创新,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假期工作安排通知———————————————————————————包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6月3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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