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解析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解析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确立的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全面实施,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将迎来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将2019年度内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平时预扣预缴的基础上,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汇缴多退少补。
笔者结合典型案例解析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可能涉及的各种情形。
一、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一)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不超过6万元,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不需要汇算清缴。
案例1:王某(居民个人,下同)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5635元(税前应发工资,下同),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875元,专项附加扣除39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5635-60000-11875-39600-2400=-48240(元),小于0,即不需要预缴税金。
假设王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王某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为65635元,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65635-11875=53760(元)小于6万元,不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也不存在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问题。
董事费、监事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十章职工薪酬》规定:(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标注:独立董事的津贴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属于工资薪金,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而个人所得税角度属于劳务报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宁波国税
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安徽国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答疑(三)
发布日期:2018-04-28
五、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明确个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说明》的通知各子公司:为保证各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依法合规,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说明为保证各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依法合规,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现将涉及各种补贴及福利、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特殊收入项目、企业年金、捐赠扣除、法定免税项目、代扣代缴义务等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如下:一、各种补贴及福利的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条例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二)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租赁装修房及为职工租房费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为研发人员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公司租房交的房产税列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中是否全部调增,具体列入哪一项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始终以来,不少人反映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有关年底双薪、董事费、个人转让离婚取得房屋及华侨身份界定等政策的执行口径不明确。
为公正税负,加强征管,2023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12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23]121号文),就上述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进展了明确。
一、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或对工薪族更优待许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年底双薪”制,也就是在年底多发1个月的工资。
这“第13个月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的税务机关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3]629号)执行的,即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假如纳积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缺乏800元(现行为2023元,下同)的,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有局部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9号)来执行。
即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分歧,国税发[2023]121号文明确,停顿执行国税函[2023]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这就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方式被废止,而应按国税发[2023]9号文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为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敏捷地依据企业实际来处理。
由于,从性质上讲,“第13个月工资”也应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详细来讲,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一次性奖金”和“年底双薪”同月发放。
允许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单选题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单选题] *A.2024年12月31日B.2025年12月31日(正确答案)C.2026年12月31日D.2027年12月31日2.建立税费服务质效回访机制,每日抽取部分来分局办理税费事项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名单,安排专人开展服务质效跟踪回访,及时收集纳税人缴费人评价意见,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
每日回访比例不低于(),建立回访台账,详细记录回访时间、收集意见建议等内容。
[单选题] *A.10%B.20%(正确答案)C.30%D.40%3.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的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单选题] *A确定发票印制企业B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C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D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正确答案)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规定,自()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单选题] *A.2024年1月1日(正确答案)B2024年5月1日.C.2024年7月1日D.2024年10月1日5.下列办税服务厅中存在的情况,符合要求的是()。
[单选题] *A.工作时间窗口人员小张在休息室打电话且未放置“暂停服务”标志牌B.导税人员在自助办税区辅导纳税人,导税台无人值守,电话响个不停C.已到下班时间,税务人员小张继续为纳税人办理业务直至纳税人离开(正确答案)D.李某到大厅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窗口人员让其拨打12366进行咨询6.办税服务厅根据窗口数量、人流量和业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导税人员数量。
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徐昆明【摘要】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契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4页(P6-9)【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住房;买卖;简介;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作者】徐昆明【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契税。
(一)营业税政策一:自2 0 1 1年1月2 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2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0.13平方米,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及地方教育附加2%,下同)=150×5.6%=8.4万元政策二:自2 0 1 1年1月2 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3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300万,面积为256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4年3月,已满5年,房产原值为220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300-220)×5.6%=4.48万元政策三: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4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00万,面积为12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4年2月,已满5年,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额。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未达起征点以及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代开的发票应显示正常的税率和税额。参见:发票审核:谨防自己给自己免税。
(3)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的费用,构成对方所得的,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两类税目外,均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参见: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实务分析
员工以外的个人为单位提供的劳务(服务),绝大多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咨询服务、居间服务、经纪服务等;少数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外部董事、监事费用、营销业绩奖励、兼职收入等。
具体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准。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由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兼职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04-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法规。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2012-1-30答疑1、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20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进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畴?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畴?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待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依照托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待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能够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3、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个人所得税单选
三、单选题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在我国有住所,因学习在法国居住半年的张某B.临时来华出差的外籍个人汤姆C.在我国居住满2年,第3年回国探亲两个月的安妮D.2012年1月2O日来华学习,1年后回国的罗伯特【答案】A【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是住满任意12个月。
2、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是( )。
A.远洋运输船员B.应聘在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C.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中方雇员D.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答案】C【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三十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属于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3、下列项目中,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B.个人取得的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000元C.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劳务收入1000元D.企业改制支付给解聘职工相当于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元【答案】B【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除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暂免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税发[1995]47号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1996]441号 国税发[1996]155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国税函[1996]602号 国税发[1996]166号 国税函[1997]147号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国税发[1997]176号 国税发[1998]3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国税发[1998]66号 国税函[1998]293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国税发[1998]402号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13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02.14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11.17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12.21
11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04.25
12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5.03
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3.03.2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2.05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文号
对华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华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刘丽【摘要】问:对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9【总页数】1页(P46-46)【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华侨;中国公民;薪金所得;定居;工资【作者】刘丽【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对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
而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所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材料,适用附加扣除费用规定,依法附加扣除费用。
对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对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适用附加扣除费用规定。
问:2004年4月,我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住房,购买价是1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0万元。
最近,我因工作调动,卖掉了这套住房,销售价是20万元。
100个最具争议的涉税经典稽查案例深度解析6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5]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2006]第9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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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8/11/19
典型案例:---2
随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 金矿业的股份。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2月 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 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于是, 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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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安员工当初是以成立三家合伙企业的形式持有平安股 份,此时在减持时,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直接按平安员工出 资份额分给个人,由个人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避 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考虑到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 人数两人的限制,而无最高人数限制,1.9万员工完全可以以 三家合伙企业形式持有平安股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 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 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 伙企业本身不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 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给其合伙人分别缴税。
现行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解读(2014年)
2、赣府厅发[2005]35号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宅: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 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和县 (市、区)确定。
个人住房买卖相关税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2、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 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 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 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中包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 五条。
个人住房买卖相关税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3、核定征收
国税发[2006]108号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 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 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 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 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个人住房买卖相关税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
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不断提高。
特别是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收,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同时,我们应该坚持抓好税法宣传,让纳税人能更全面的掌握税法知识。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言,首先要让纳税人了解哪些收入该缴税,哪些收入不该缴税。
本文结合税收政策和案例,重点介绍一下个人取得哪些收入不征税,希望能对个人在纳税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例1:某体育运动员王二取得一项奥运会比赛冠军,地方政府为对其奖励,于2010年3月无偿赠送其商品房一套,该房购置成本为25万元,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4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在受赠过程中,王二共支付相关税费3.2万元。
王二受赠后于2010年5月将该房产无偿赠送给其姐姐王大,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6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王大在受赠过程中共支付税费4.8万元。
解析:王二在受赠该房产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几种情况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几种情况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单中的补助费差旅费补助,一般是按照出差的天数和一定的标准计算发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4)0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员工误餐补助根据国地税发〔2002〕43号文件《关于对误餐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误餐补助免征个得税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单位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单位与饮食店结算,这实际是是对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应当分解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省部级以上等奖励所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见义勇为、举报等获得的奖金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扣缴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税。
2.对被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并非人人有份的情形)、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员工因公受伤取得公司支付的补偿费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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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2009年8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国税发〔1994〕(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
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