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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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一般取决于一国采用的税收管辖原则。税收管辖原则通常分两类,即属人主义原则与属地主义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属人主义原则,而有的国家和地区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把这两种征收原则结合起来,对本国公民或居民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征税,对非本国公民或本国非居民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征税。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是按照上述两种原则来确定,既包括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公民(居民),也包括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

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采用了按住所和居住年限来划分居民与非居民的原则,且把居住年限规定为一年。具体规定如下:

(一)居民纳税人

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里所说的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也不是指在一个特定时期中在何处居住,而是判断税收意义上的居民及非居民的法律概念。对居民的确定,加上“住所”的条件,就可以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到境外去学习、工作、旅游或者探亲的人员的所得纳入征税范围,既区分了中外籍纳税人,也区分了港、澳、台同胞和侨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这样规定堵塞了征税漏洞,也符合国际惯例。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所谓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贯彻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又把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居民按居住时间长短划分为临时居民和长期居民,并对其境外所得规定了不同的计税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即临时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个人即长期居民,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我国征税范围。

上述各项中所谓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也即两者都是从所得来源的角度来说的,而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同时,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依法征税: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与居民纳税人相同,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也对非居民纳税人按居住时间长短划分为临时非居民与长期非居民。也就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即临时非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的范围很广,因此各国在征税时一般都明确规定征税的所得项目。我国采用了列举具体项目、实行分项征收的办法,即凡是列举征税项目才需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应税所得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以下4个项目:(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日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上所说的提供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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