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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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之我见
2011-5-12
摘要: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专家向“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从而应逐步完善相应配套条件:推动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加强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完善税收征管方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为单位,税改方案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基于各国不同的基本国情,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同,又分为两种课税模式,即个人课税制和家庭课税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虽然易于控管,方便征收,但不利于贯彻量能课税的原则。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围绕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专家向“十二五”规划提出建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考虑每个人实际负担的人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在接受采访时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核心应该是“不能让富的再富,穷的再穷”。他建议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指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体制有很多缺陷。征收机制是通过工作单位在工资发放单位代缴的,并没有考虑每个人实际负担的人口,一部分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偏高。“我们还有些征管的漏洞,可能有一部分人并没有缴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们下一步个税改革的主要方面。”此外,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关于税收制度改革的专题调研报告中建议,适当提高居民生活费用扣除标准。由此可见,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具有必要性和一定程度的可行性。下面谈一下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浅显认识。
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家庭是一个经济整体,共同从事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负担。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它的稳定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家庭经济负担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起着制约的作用。家庭经济负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为此要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就必须对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了解,而不应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割裂开来考虑,否则,就会形成“穷人纳税,富人避税”的不公正局面。由此可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势分析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方向,与以个人为单位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家庭课税是指把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都纳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按照个人收入叠加,得出家庭的收入总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以家庭为
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一种,这种课税模式的优势在于将家庭的综合所得在进行一定的费用扣除之后征税,可以考虑到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使获得同样收入的家庭交同样的税,即实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完善的配套条件
(一)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推动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为家庭课税制征收创造基础条件,可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遏制贫富差距悬殊的现象,这比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单位计算纳税所得额更加公平、合理。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
这既能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也能保证纳税人税负公平的有效实现。目前,我国使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以及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此可见,对普通工薪阶层的课税明显重于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况且,税率档次过多以至于收入来源单一、收入少的纳税人比收入来源多元化、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了更多的税费,从而导致了税负的横向不公平。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提高税收效率,可尝试将九级税率档次减为五级,即5%、10%、15%、25%、35%,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左右。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以及全国各地物价与生活水平的不同,“一刀切”的定额扣除法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税制。税收“物价指数化”可以根据物价的变动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建立起弹性税制,以便剔除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影响;然后再根据各个家庭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个人的住房贷款、医疗支出等因素,进行成本费用扣除、生计费用扣除、个人特许扣除后,计算出合理的纳税所得额。
(三)加强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使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得以界定,并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对税源进行控制。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加强对现金支付的管理,要求大额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从源头上防范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建立纳税人税号机制,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依托个人的身份证号进行登记,一个人终生用一个税号,建立准确、完整的纳税人档案,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信息。
(四)完善税收征管方式
1.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实现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各级政府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带头实施,足额、及时代扣代缴,做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模范;实行代扣代缴单位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全面登记,依法扣缴,并与税务部门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责任;同时,还必须建立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并进行分析其扣缴是否正常;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