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公示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一、建立电镀行业标准
1、采用统一的质量标准,制定完善的质量评定体系,严格把关进料出料,严把质量关,确保电镀技术质量可靠;
2、特殊情况下,根据客户单独定制产品,同时在产品质量要求上进行严格控制,使客户满意;
3、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保证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4、建立统一的操作规程,实施形式化管理,提高电镀质量;
二、贯彻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电镀行业的空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预防空气污染;
2、采用先进的电镀技术,并建立精益制造体系,减少不必要的生产浪费;
3、按照《安全危害预防技术规范》,生产过程中要实施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危险隐患,并采取预防措施。
三、建立产品行业质量体系
1、以环境标准为前提,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建立统一的测试标准,定期检测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测试,全面验证产品性能;
3、采用符合技术标准的成品型号,进行工程图、设计图等工艺文件的审核;
4、采用行内标准的焊接形式,完善的质量检查体系,使客户满意。
电镀规范要求标准最新
电镀规范要求标准最新电镀是一种表面处理技术,通过在金属表面镀上一层金属膜来增强其耐腐蚀性、耐磨性、装饰性等性能。
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电镀工艺不断进步,相应的规范要求也在不断更新。
以下是最新的电镀规范要求标准:1. 环境要求:电镀车间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免灰尘和湿气对电镀液和镀层质量的影响。
2. 原材料检验:所有待镀件在进入电镀工序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外观和尺寸检验,确保无裂纹、无锈蚀、无油污等。
3. 预处理:电镀前,工件需进行彻底的清洗和预处理,包括除油、除锈、活化等步骤,以确保镀层与基材的结合力。
4. 电镀液管理:电镀液应定期检测和调整,确保其成分和浓度符合工艺要求,以保证镀层的均匀性和质量。
5. 电流密度控制:电镀过程中,电流密度应严格控制在工艺范围内,以避免镀层过厚或不均匀。
6. 镀层厚度:根据产品要求,镀层厚度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可通过X 射线荧光光谱分析等方法进行检测。
7. 镀后处理:电镀完成后,工件需进行清洗、钝化、干燥等后处理工序,以提高镀层的耐腐蚀性和耐磨性。
8. 质量检测:所有电镀产品在出厂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包括外观检查、厚度测试、附着力测试等。
9. 环保要求: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必须按照环保法规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10. 安全操作:电镀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确保生产安全。
11. 记录和追溯:电镀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关键参数和操作步骤都应有详细记录,以便于产品追溯和质量控制。
12. 持续改进:企业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电镀工艺进行评估和优化,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发展需求。
电镀规范要求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保护环境和保障员工健康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制定和实施适合自身的电镀规范。
工信部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电镀最新法规
最新法规 |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10-26EHS之家EHS之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生产,推进电镀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电镀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公告。
附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电镀行业要求规范条件2015
附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公告
匝
绿 色产 品 ,引导绿 色 生产和 绿 色消费 , 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化。 (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 司 )
业清洁 生产 工作座谈会 。各省、 自治 区、直 辖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 新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管部 门负责清洁生产工作 的同志参加 了会议 。
进 行 了沟 通 交 流 。 大 家 一 致 认 为 ,各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认 清 形 势 、 抓 2 0 1 5 年9 月1 0 ~ 1 1 日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节 能 与综合利 用司在广西; 族 自治 区南 宁市 召开 了工
住 机 遇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国 制 造 2 0 2 5 》 ,推进 重点 区域 、重点 流域 、重 点行 业清 洁生 产 :加 强绿 色设计 ,开 发
部委 发布 l 深 度
Mi n i s t r i e s Re l e a s e I n — Dep t h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电镀行业规 范条件 》公 告
2 0 1 5 年第 6 4 号
为加 强重金属污 染防治 ,遏制高耗 能、高污 染、低 效率生产 ,推 进 电镀
会议 通报 了2 0 1 5 年 上半 年工 业清 洁
生产 工作 进 展情 况 ,并 就工 业产 品生 态 设计 、 高风 险污 染物 削减行 动计 划 、有 毒 有害原 材 料 ( 产 品 )替代 目录 修订 、 电器 电子 产 品有毒 有害 物质 限 制使用 管
理办 法、落实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 《 水污 染 防治行 动 》等重 点工 作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2015
附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环境规范:电镀行业需要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审核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保证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安全规范:电镀行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酸碱腐蚀、气体泄漏等。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同时,电镀行业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操作规范:电镀行业的操作需要涉及一系列化学试剂和设备,操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企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加强质量管控,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同时,电镀行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产品质量的稳定。
4. 资质规范:电镀行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进行经营。
企业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确保合法经营。
此外,电镀行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取得相关的质量认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5. 控制规范:电镀行业需要严格控制一系列工艺参数,如温度、电流密度、酸碱浓度等。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工艺参数控制标准,进行过程监测和调整,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6. 员工规范:电镀行业需要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员工。
企业应确保员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不断提高员工的工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同时,企业应制定员工行为规范,规范员工的行为举止,维护企业形象和行业声誉。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的建立和执行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努力。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镀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行业协会应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运营,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通过共同努力,电镀行业可以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电镀行业要求规范条件2015
附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电镀行业要求规范条件
附件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电镀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全解
电镀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电镀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全国电镀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查及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复核、查验,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电镀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的企业,可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汇总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报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产业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更高要求的地方规范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报及审核程序第五条申报规范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车间以具备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请);(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四)企业自查符合《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生产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报规范公告的电镀企业应登录“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一)企业(集中区)基本信息表;(二)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请表;(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五)企业有毒有害岗位人员职业病体检证明;(六)2014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电镀项目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七)其他证明文件(如能源审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电镀行业是一种重要的表面处理工艺,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如汽车制造、家电、航空航天等。
为了确保电镀过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件。
本文将介绍电镀行业的规范条件,并探讨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电镀行业的规范条件1. 设备要求:电镀企业应具备先进的电镀设备,包括电镀槽、电源设备、搅拌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且要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
2. 原材料要求:电镀过程需要使用一系列的化学药品和金属物质。
这些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以确保电镀层的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电镀企业应建立良好的供应链,确保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3. 环境要求:电镀过程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和废气。
为了保护环境和工人的健康,电镀企业应建立废水和废气处理系统,并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管理,减少废水和废气的产生。
4. 操作要求:电镀操作需要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和操作人员。
他们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电镀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工人安全。
5. 质量控制要求:电镀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是电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电镀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点的设立、产品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的建立等。
二、规范条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1. 提升产品质量:电镀行业的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的选择到产品的质量控制都要严格把控。
这有助于提升产品的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并获得更多的订单和合作机会。
2. 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电镀行业的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废水和废气处理系统,并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这有助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并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 规范市场秩序:电镀行业的规范条件对市场参与者来说是一种约束和规范。
合规的企业能够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而不合规的企业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市场信任的损失。
4. 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电镀行业的规范条件对企业的设备、操作、质量控制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这有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初稿)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强化市场准入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健全十个重点行业许可准入条件的工作部署,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订本准入条件。
纳入本准入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金属或非金属电镀、电铸、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电解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定。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按照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
(三)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企业要求自动电镀生产线、半自动电镀生产线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为了引导电镀行业健康发展,抑制盲目扩张,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指出:按照有利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对电镀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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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镀行业准入条件:生产企业布局(一)在主城区及电镀企业较集中的区县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引导电镀企业集中生产、集中污染治理。
(二)电镀企业原则上进入市统一规划建设的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
(三)在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外新设立的重点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新建的电镀厂点,如国防军工、科研等项目除外)。
(四)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及电镀企业应距离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500米以外,且不得影响饮用水源。
(五)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设立时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建设。
二、电镀行业准入条件:电镀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一)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必备条件1.电镀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环境准入有关规定和产业布局的要求。
2.生产厂房、地坪、生产设备、管网、工艺符合电镀生产和设计要求,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收集处理设施或措施,并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控)设施。
3.工商营业执照。
4.排污许可证。
(二)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基本条件1.厂容厂貌整齐清洁、环境绿化好。
2.厂房建筑结构和地坪等符合电镀生产要求。
3.工艺布局合理、无滴漏、工作环境良好。
4.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设备完好、有完善的监督机制。
5.有电镀技术人员,电镀工、环保操作工应持证上岗。
6.有质量管理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控制和管理体系。
7.有质量标准,有基本质量测试设备。
8.有技术标准,工艺文件齐全、完整。
9.镀件合格率达标。
10.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有节能降耗措施。
11.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齐全,废水、废气等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雨水排放口设pH在线监控设备
29
排放口标准规范,有在线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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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废水处理后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生活污水达到进管网标准或一级标准
废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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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氰酸、铬酸雾工段有专门的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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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废气排放点按要求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镀槽采用上吸式集气罩或侧吸式集气罩
内部管理档案
54
环保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55
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帐规范完备
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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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企业和园区应具备开展排放污染物的自行监测能力,配置监测实验室和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并通过当地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质量考核;制定重金属特征污染因子自行监测方案,表面精饰产业园应每日对园区排放的废水等污染物状况进行监测,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自测报告
环保
安监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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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企业及园区的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均纳入常规监测范围,对电镀产业园还应将地下水纳入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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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酸雾吸气效率的前提下,加强车间通风,车间换风次数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4
在集气罩开口方向不得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5
废气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定期清理
36
排放尾气符合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固废处理
37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38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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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报批稿)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它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件1)。
(三)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的电镀企业要求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五)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罐、管线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并设有相应的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六)新(扩)建电镀项目根据加工零部件的品种、数量等优先选用高效低耗连续式处理设备,并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Ⅱ级指标以上水平。
(七)热浸镀企业除应符合(二)、(四)、(五)条的规定外,在企业规模还必须符合以下条款:(1)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或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
(2)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三、资源消耗(一)电镀企业(除热浸镀企业以外企业)有重金属和水资源循环利用设施。
(1)镀铜、镀镍、镀硬铬以及镀贵金属等生产线配备工艺技术成熟的带出液回收槽等回收设施。
(2)电镀企业单位产品每次清洗取水量不超过0.04吨/平方米,水的重复利用率在30%以上。
(二)热浸镀企业(1)锌锅采用电、天然气、冷煤气等清洁能源加热。
能源消耗应低于35公斤标煤/吨产品。
(2)现有企业生产用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0.2吨/吨产品,新建企业应低于0.1吨/吨产品。
(3)现有企业锌利用率应高于70%,新建企业锌有效利用率应高于75%。
(4)现有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30公斤/吨产品,新建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25公斤/吨产品。
四、环境保护(一)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二)企业有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企业有合格废水处理设施,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经处理后的废水符合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有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废水接受公众监督;其余纳入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交由有处置相关危险废物资质的机构处置,鼓励企业或危险废物处理机构进行资源再生或再利用。
(五)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要求。
(六)属于国家重点监控源的企业应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4] 81号)要求,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五、安全、职业卫生(一)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二)有健全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企业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
企业每年组织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体检,体检覆盖率达到100%。
(四)新(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企业应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备。
(六)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
六、人员素质生产、废水处理等岗位员工经专业技能培训,获得行业培训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取得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持证上岗。
企业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七、电镀集中区(电镀定点基地)电镀集中区是由政府或行业规划倡导,电镀及相关服务企业集聚,污染物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的工业园区。
(一)电镀集中区规划建设符合本地区的产业布局,具备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园区管理、污染防治,配套服务等功能。
(二)电镀集中区除应符合本条件第一至六条中关于电镀企业的规定外,还应根据本区域特点构建循环产业链,实现产业间、企业间首尾相连、环环相扣、物料循环,实现水资源减量化和循环利用、能源节约和梯级利用以及材料节约和资源化利用,促进废物排放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及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三)入驻电镀企业不少于阶段规划的60%。
(四)电镀集中区具备独立检测分析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条件,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电镀集中区对企业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实施监测。
(六)电镀集中区应建设统一的集中供热设施,限期淘汰集中区内企业燃煤锅炉。
(七)电镀集中区内电镀加工企业按照一般电镀企业规范条件进行申报。
八、监督管理(一)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的初步审查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已获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
(三)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九、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电镀企业(含专业电镀厂、各企业中的电镀和热浸镀车间、热浸镀企业)及电镀集中区。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重新修订时,按修订后的版本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1电镀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的界定准则1 范围本准则适用于电镀行业,有化学镀、酸洗、电解加工、抛光(化学和电化学)、氧化、磷化、钝化等工序的其他生产企业(车间)可参照执行。
本准则从污染防治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电镀行业中高污染、高耗能、高水耗、低效率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的基本界定原则。
本准则适用于电镀行业淘汰耗能、耗水、涉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判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本准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HJ/T314 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3 术语和定义3.1 电镀电镀是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
包括镀前处理(除油、浸蚀、去锈)、镀覆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除氢)。
3.2 落后产能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包括工艺、装备和产品等)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品等生产能力或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所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3.3 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是针对表面处理(电镀)生产过程中的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不适应技术进步要求和技术发展水平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4 界定技术要求4.1 界定分类本准则给出了电镀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分类。
工艺:包括电镀前处理、主工艺、后处理。
装备:包括涉及电镀前处理、主工艺、后处理的装置、设备及辅助设施等。
产品:包括中间产品、最终产品。
4.2 界定准则电镀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界定的基本原则是产生和排放污染物(重点是重金属)强度高、安全风险大以及浪费能源资源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符合以下原则之一的即为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在生产过程产生和排放含有汞元素的蒸气或废水的工艺或产品。
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排放废水中含有镉元素的用于民品生产的工艺和产品(船舶及弹性零件除外)。
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排放废水中含有铅元素的用于电子和微电子电镀生产的工艺和产品(国家特殊项目除外)。
仅有一个且无喷淋、镀液回收等措施普通清洗槽。
砖砼结构槽体镀层在铬酐浓度150g/L以上的钝化液中钝化的工艺。
5 附则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