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地震安评、人工挖孔桩和复合地基有关事项的通告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东建函[2007]223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函〔2007〕223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避免不正当竞争,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其地基基础检测业务应当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通过摇珠机摇珠的方式确定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可派代表现场监督,各工程建设单位不再直接委托检测机构。
(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检测申请,由项目质监员到施工现场核对施工范围和数量后向市质监站进行网上申报。
(二)具体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由市质监站依据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并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检测机构后发出《桩基(地基)检测通知书》给中标的检测机构和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收到《桩基(地基)检测通知书》后,应当组织召开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和施工单位参加的会议(如有需要可要求检测机构参加),确定桩基(地基)具体检测方案。
监理单位应填写《桩基(地基)检测方案会议记录表》(见附表一),并送达项目质监员。
检测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内容包括检测桩位(点位)、抽芯孔数、静载吨位等。
当需要检测的项目包括多个单位工程时,检测桩位(点位)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除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数量外,还应覆盖到不同的单位工程。
(四)检测机构凭《桩基(地基)检测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定检测合同。
东建【2004】32号文件
东建[2004]32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黄发布时间:2009-3-18 点击次数:911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建[2004]32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烈度取值,合理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我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
依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建[2002]97号),结合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统计分析,我市各镇(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如下:(一)下列区域按抗震设防烈度Ⅶ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0g)取值:1、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共八个镇辖区范围内;2、中堂镇的下芦村、马沥村、四乡村;万江区的大汾村、新村、新谷涌村、简沙洲村、新和村、流涌村;南城区的白马村、石鼓村、袁屋边村。
(二)其余区域按抗震设防烈度Ⅵ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取值。
二、关于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使用规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明确我市中心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Ⅵ度,《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GB18306-2001 图A1)进一步表明我市辖区范围内存在抗震设防烈度Ⅵ度和Ⅶ度区。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使重要工程合理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现规定如下:(一)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作用”计算与结构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应取评价成果与《抗震设计规范》两者的中较大值;(二)抗震设防标准的“抗震措施”按一下情况采用:甲类、乙类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执行;丙类建筑,位于抗震设防烈度Ⅶ度区,按Ⅶ度设防。
东莞市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表
3、“工程位置”填写工程所在地平面坐标或者地理坐标;
4、“建设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填写后,必须加盖公章;
5、本备案表按一式3份要求提交,办结后退回备案表一式2份作为该工程项目抗震设防依据。
设防概率
63%
50年
10%
50年
2%
50年
三、场地地震稳定性评估及其它(包括砂土液化、活动断层等):
PGA(cm/s2)
K值
αmax
Tg
基本烈度
市地震局备案情况
(盖章)
承办人:负责人:时间:年备案表》
填表说明
1、“工程名称”应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一致,不能用简称;
东莞市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表
备案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镇(街)村(居)委会
工程位置
建设
单位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
规模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
(m2)
层数
立项投资
(万元)
用途
地震安
全性评
价单位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主
要
成
果
一、地震动参数
二、地震测试孔数: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
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地震局)1、立项手续节点地震安全评估工作细则一、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和<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2011〕56号),为规范并联审批立项手续节点地震安全评估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立项手续节点地震安全评估工作。
三、市地震局是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立项手续节点地震安全评估的经办部门。
四、地震安全评估事项申报所需材料:(1)财政投资重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东莞市重点项目地震安全评估申请表》一式3份。
(2)社会投资重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东莞市重点项目地震安全评估申请表》一式3份。
五、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1)材料传递牵头单位受理申请后,录入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传递到市地震局(登记当日或次日)。
(2)并联审批市地震局领取牵头单位传递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地震局通知申请人领取补正材料的书面决定和理由,同时将情况报牵头单位。
(3)限时办结市地震局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市地震局办理时限从领取牵头单位材料之日起计算。
若由市地震局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市地震局办结后将《东莞市重点项目地震安全评估申请表》一式2份移交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告知申请人。
六、办事流程图2、施工许可手续节点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工作细则一、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和<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在市地震局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后,办理初步设计审查。
为规范并联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东府办[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建设局)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4〕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04年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防震减灾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镇区及有关单位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在抓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我市地震发展趋势,坚持经济建设与防震减灾一起抓。
今年我市防震减灾工作,要按照市委提出的“一城三创五争先”工作思路,认真抓好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加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努力使防震减灾工作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全面推进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和防震减灾工程的实施今年是全面实施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的关键一年,结合市委、市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部署,加快推进《防震减灾工程》的实施。
我市2004年要完成的“十五”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主要包括:“虎门测震台”、“城区地震前兆台”的建设;开展“东莞市区震害预测”项目;年底前完成市区震害预测工作;协助省地震局完成洪梅、大岭山两镇的强震台选址和建设征地工作;虎门强震台与虎门测震台合建工作;以及完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信息节点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进行修编,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灾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地震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事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平战结合,共同应对。
做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保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基基础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地基基槽检验、地基处理效果检验、桩端持力层检验、桩身质量检验和桩基承载力检验。
第四条从事检测(属工程勘察范围的检验除外)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其从事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属工程勘察范围的基槽检验和挖孔桩超前钻持力层检验,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担检测任务。
第五条检测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实行统一管理。
市质监站负责检测单位管理、检测过程监督、对检测报告进行登记备案以及对检测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各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镇区质监组)协助市质监站进行检测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在进行检测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向检测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和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等资料。
第七条检测点位的布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整个施工场地均匀布置检测点;(二)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尽量在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布置检测点;(三)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应当在相应部位布置检测点;(四)应当在基础荷载较大及对变形敏感的部位布置检测点;(五)检测点位的选定应当在项目质监员的监督下,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共同确定。
第八条检测方案应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制定。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房地产项目、学校、医院、酒店、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的检测方案应按甲级或乙级制定。
第九条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设计指标要求、检测目的和检测日期;(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三)场地工程地质概况;(四)检测点平面布置图;(五)检测方法与采用标准;(六)检测情况及结论;(七)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东建技[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通知(东建技〔2009〕16号)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为行政许可事项,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该事项的实施机关。
为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原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和《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向东莞市建设局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具体要求详见“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审查的,市建设局不予受理其初步设计审查,各施工图审图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核申报材料,确定审查专家组。
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技术科提交申报材料,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市建设局从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中抽取5名专家,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确定专家审查会时间、地点;建设单位至少在召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前五天将申报材料送至各专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召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
审查会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专业负责人及该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负责人参加,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研究、讨论并现场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东建质安[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50号)各镇(街道)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管委会,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行为,提高专家论证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止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东莞市基坑管理规定》(东建〔2006〕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是指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等为依据,对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与安全、公共利益等内容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二、自2008年10月6日起,由东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市建科所”)负责组织专家对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一)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边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方案)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4m(含4m),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
建筑边坡是指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的人工边坡,以及位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高度超过8m(含8m)的自然边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东府办函〔2020〕411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东府办函〔2020〕4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1日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提升我市安全发展水平,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粤办函〔2019〕40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基本情况我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东江下游的珠江三角洲。
地形以丘陵山地偏多,东南部为丘陵山地区,山体庞大,地势起伏较大,地形切割强烈,地质构造较复杂,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多、分布广、突发性强,加之近年来雨水充沛,受极端天气影响,小型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偶有发生。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2•【字号】东府[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3]9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以便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时,能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所带来的损失,现将《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一、总则(一)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为东莞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市直属各有关单位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三)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下列四类:1、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10―10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大于6.0级,小于7.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一般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数在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大于5.5级,小于6.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4、轻微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大于5.0级,小于5.5级的地震,也可视为轻微破坏性地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东府办〔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4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东莞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做好我市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十八条、《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特编制以下方案,用以指导全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危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2005年地质灾害概况根据2005年我市地质灾害区划与调查结果统计,全市共已查明地质灾害及其隐患84处,最主要灾害为潜在不稳定斜坡(共计50处),占灾害(隐患)点的60%;其次是滑坡,共计20处,占灾害(隐患)点的23.7%;崩塌和软土地基沉降各6处,分别占灾害(隐患)点的7%;另有2处水土流失,占灾害(隐患)点的2.3%。
目前,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还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造成了2.83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威胁人民财产948万元,威胁人口509人。
因此,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管理和防灾减灾,对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防范的预见性十分必要。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东建[2006]6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6〕60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东莞市建设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东府办[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8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东莞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部署动员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东莞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
一、行动任务在汛前排查基础上,结合汛情变化、气象预报等因素,对各类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再排查,排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医院、学校、工厂、集市等人员集中地,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等。
二、行动目的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隐患点,各镇街排查工作组要及时就地确定防灾责任人,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编制、完善隐患点防灾预案,落实各项防灾措施。
各隐患点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要逐点登记造册并报市备案。
各镇街要全面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对必须撤离的要坚决搬迁避让,对必须治理的要采取措施紧急处置,对采取监测措施的要在积极采取科技手段同时,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作用,切实搞好监测预警。
三、组织机构市成立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梁国英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黎达潮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刘润荣局长兼任,市发改、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建设、交通、安监、消防、林业、应急、三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东建质安〔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勘察作业监管,杜绝违规盲目勘察作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行业管理,提高勘察现场作业的水平,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等有关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作业管理保障地下设施及管线安全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185号)要求,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作业,切实加强勘察作业管理,保障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安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前先行查询和收集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用地范围及周边有关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签订保护协议。
二是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勘察(勘探)的单位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并书面征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后,方可开展作业。
三是勘察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质量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人员培训,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和安全,提高行业水平。
四是要求各有关单位(企业)及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和联合演练,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加强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进一步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产财产的危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府办[2004]86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05【实施日期】2004.08.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8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五日东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适用范围: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以及汛期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等。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梁国英(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道平(市政府秘书长)刘润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盘绍凤(市地震局)陈伟强(市公安局)黎景佳(市财政局)许斌(市建设局)周金岱(市交通局)卢沃轩(市公路局)陈汝钦(市水利局)胡炽海(市林业局)梁锡泉(市农业局)卢沛超(市城建规划局)邓耀桃(市国土资源局)陈明先(市气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邓耀桃同志兼任。
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东建函[2004]63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东建函〔2004〕63号)各有关单位:我局在2003年6月16日按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的通知精神,在《转发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东建函〔2003〕78号文)中对使用人工挖孔桩作了严格的限制。
目前,由于周边城市人工挖孔灌注桩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严防此类事故在我市出现,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在勘察设计原则不采用人工挖孔桩,以杜绝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必须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并送市建设局备案审查。
一、除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屋建筑工程在勘察设计中不得使用人工挖孔桩:(一)由于地质条件,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无法施工的;(二)由于交通不便利或施工场地的限制,采用各种措施后,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机械设备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三)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
符合上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省建设厅的要求,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含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
经市建设局审核,完全符合人工挖孔灌注桩的条件,且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也可满足施工要求,则可办理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备案手续。
二、挖孔桩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护壁必须由设计单位设计,护壁厚度不得小于150mm;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二)采用混凝土护壁时,每天掘进深度不得大于1m;(三)护壁混凝土不得人工拌合,每节护壁均须由监理单位验收;(四)孔内作业时,上下井必须有可靠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乘坐吊桶上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保证我省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重要工程项目是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
(详见附件)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一)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
已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开发区,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成果审定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要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
三、重要工程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四、重要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
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东府[1995]96号颁布《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东府[1995]96号,按2001年4月市府令第35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以御防和减轻地震对工程建设的破坏,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的大、中型工程及重要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震办)是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计划、建设、规划、交通、国土、邮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地震办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下列重要项目,其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交通工程1、公路(含高速公路)与铁路干线的重要桥梁、隧道及地质结构复杂的路段;2、铁路干线(Ⅰ级)的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建筑用房;3、Ⅱ类以上机场的指挥系统,年吞吐量大于或等于200万吨港口的主体工程;4、城市内大型、特大型的跨江桥梁及立体交叉桥等。
(二)能源工程1、库容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区内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坝;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电信工程1、功率大于100千瓦的广播发射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楼和油机房;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超过万门)的程控主机楼和油机房。
(四)生命线工程1、供水、供气、供电的主要干线,贮油、贮气、贮水及供电调度等控制工程;2、市属大型粮食加工厂、粮食仓库、大型冷库和大、中型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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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震安评、人工挖孔桩和复合地基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时效性,按照东建[2002]97号“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东建函[2005]8号“关于人工挖孔桩审查备案的通知”和东建函[2005]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家安全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施工图审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根据市建设局、地震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建[2002]97号)有关规定和地震局的指示精神,参照地震局提供的“工程场地地震评价项目判定表”,全市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建筑层数多于20层的高层建筑,均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公共建筑是指500座以上的影剧院、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商场、二级及以上的医院和政府机关、学校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楼);位于红色区域内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公共建筑均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红色区域是指烈度分界线、深大断裂的两侧4公里范围)。
委托审查时需提交相应的“地震安评报告”或“地震动参数复核文件”。
二、人工挖孔桩基础的备案工作
市建设局“关于人工挖孔桩审查备案的通知”(东建函[2005]8号)规定,送审工程拟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的,建设单位须预先将基础设计及相关资料提交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审查并到市建设局总工室办理备案手续,送审时将签章齐全的专家组审查意见、备案书与设计文件一并提交审查机构。
三、复合地基处理工程的专项技术审查工作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家安全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东建函[2005]63号)规定,施工图涉及下列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在送审前先到建设局总工室办理专项技术审查:
(一)基础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软土地基处理工程;
(二)柔性桩基础、复合地基基础的处理工程;
(三)挡土墙高度3米或以上的护坡治理工程;
(四)高度5米或以上的边坡治理工程。
送审时请将专家安全技术审查意见与设计文件一并提交审查机构。
四、我司在收到上述有关资料后,才能开始施工图审查。
特此通告
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