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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根据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作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考试现将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招聘条件 1.要求2011年森林培育专业应届博⼠研究⽣; 2.通过英语六级考试; 3.男性,可以适应野外⼯程项⽬管理。
应聘以上岗位⼈员,除符合上述表中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具备岗位所需专业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的其他⼈员,均不得报考。
三、招聘组织 省林业厅按照省⼈社厅的统⼀要求,会同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公开招聘⼯作。
四、招聘程序 (⼀)公布招聘信息 即⽇起在辽宁⼈事考试()公布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计划信息表。
(⼆)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公告之⽇起5个⼯作⽇。
2.报名 凡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可通过电⼦邮件报名,报名时请下载并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登记表》以电⼦邮件的形式发送给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联系⼈:⽩⽼师、苏⽼师 联系电话:(024)86842201 电⼦信箱:****************** 3.资格审查 时间:报名结束次⽇上午9时⾄11时。
地点: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26号(富林酒店405房间) 内容:报名者的⾝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和招聘岗位所需的其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份)。
并准备近期正⾯免冠⼆⼨彩⾊照⽚2张。
(三)⾯试 采⽤结构化⾯试,⾯试成绩总分为100分,⾯试时间为每⼈15分钟,低于60分的不被录取。
⾯试结束后,按⾯试成绩从⾼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员。
(四)体检 由省林业厅会同⽤⼈单位按照招聘岗位数额的1:1⽐例确定参加体检⼈选,共同组织体检⼯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7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10.25【实施日期】2000.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
设置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不再承担山区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森林和林木采伐更新方式及森林结构调整的审核职能。
3.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职能。
6.取消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职能。
7.取消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职能。
8.取消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9.取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林业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林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辽人社职[2016]4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6.06.06【实施日期】2016.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林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4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7号)有关要求,现将全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从事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林业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开设15个评审专业,分别为:森林培育、森林调查规划、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园林、花卉、森林旅游、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林产工业设计、林业经济、林业信息等专业。
三、评审标准2016年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按照《辽宁省林业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和国家、省相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四、相关政策1.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政策暂按《关于做好2015年林处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明确具体工作意见后将及时调整变化,并且按照公平、公正和一年早知道的原则,从具体工作意见明确后下一年度评审时开始执行新的规定。
2.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所提供的论文,须为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或大学学报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文字不少于1500字),否则不能按所晋升专业论文对待。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已经辽宁省林业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日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为加强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林业政务信息发布力度,规范辽宁林业政务信息发布程序,增强林业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高林业信息的发布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群(包括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及各市、县林业局子网站)信息的采编、审核和发布。
二、采编原则1. 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发挥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
2. 坚持紧密围绕林业中心工作,服务林业发展全局的原则。
3. 坚持突出实效性、确保准确性、把握敏感性、体现艺术性的原则。
4. 坚持合法、便民和保密性的原则。
三、信息内容1.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的信息应围绕全厅的中心工作展开,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林权改革、林业经济、资源管护、科技兴林、政策法规、林业基层基础建设和林业行风建设等。
宣传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林业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决策、工作要求;全省林业建设中涌现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
2. 各市、县的信息应重点反映各地党委、政府关于林业工作的重大决策,发展林业的重大举措;林业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贯彻落实省厅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典型经验、先进人物(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各项林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综合性情况反馈等。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直各单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林业厅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为做好我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林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1.厅直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拨款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厅直属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厅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都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类别3.厅直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精神,依据《辽宁省森林法实施实施办法》规定及《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1〕32号)要求,省林业厅对2012年公布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其中,木制家具及工艺品成品、半成品和苗圃地苗木不再列入凭证运输及检查范围。
运输进口且直达进口目的地的木材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凭进口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的通知》(辽林办字〔2012〕169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林业厅2013年9月29日附件: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原条、锯材。
2. 单板,指接板(集成材),细木工板,未抠槽或刨光的地板毛料。
3. 木片(包括颗粒状削片),木炭,托盘,大柴。
4. 采挖移植的树木。
5. 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
——结束——。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xls - 辽宁人事考试网-辽宁省人事考试局-首页
备注
1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陈雷 2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熊需海 3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楚旋 4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杨天智 5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孟光磊 6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寇志海 7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王杰 8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王朔
198112 研究生 198203 研究生 198208 研究生 198106 研究生 198211 研究生 198108 研究生 198009 研究生 198406 研究生
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公示信息表
主管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序号 招聘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学历
学位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硕士
毕业时 间
毕业院校
专
内燃机
业
参加工作 职称及 聘用岗位 时 间 取得时间
教师 科研 科研 教师 教师 教师 教师 教师
2011.3 日本群马大学 2011.7 大连理工大学 2011.7 北京师范大学 2011.3 哈尔滨工业大学
高分子材料 教育经济与管理 一般力学与力学 基础
2011.7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导航制导与控制 2011.7 大连理工大学 工程热物理
2011.6 中科院金属研究所 材料加工工程 2011.4 中国民航大学 飞行器设计
计划信息表xls - 辽宁人事考试网-辽宁省人事考试局-首页
硕士及以 上 硕士及以 研究生 上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辽宁大学 化学院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环境学院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3
研究生
博士
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考核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2 1
研究生 研究生
博士 博士
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 1 1 1 1 1 1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2
辽宁大学2012年公开招聘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
招聘单位:辽宁大学 招聘单位 辽宁大学 本山艺术学院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生命科学院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 商学院 药学院 计算中心 日本研究所 人口所 信息学院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研究生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博士 动物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子信息 通信工程 药物化学、天然药物化学等 药学相关专业 计算机 日本文学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会计学 审计 管理科学与工程 管理科学与工程 产业经济学 副高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 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年以上 高校任职经历 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年以上 高校任职经历 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副高级及以上 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1年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 留学经历 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1年以上 留学经历 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考核 汉语国际教育 学院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1 1 1 岗位名称 岗位简介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招聘 人数 2 招聘条件 学位 硕士及以 研究生 上 硕士及以 研究生 上 研究生 研究生 博士 博士 学历 专业 表演 导演 汉语语言学 生物信息学 资历 副高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 副高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招聘方 式 考核 考核 应届毕业生 考核 考核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参观、旅游审批。
2.取消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单核准。
3.取消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4.取消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5.取消珍贵树木和林区内特殊价值植物资源采伐、采集许可。
6.取消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具体标准审批。
7.取消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审核。
8.取消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批。
9.取消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10.取消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11.取消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12.取消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收卷时间安排表 - 辽宁省林业厅
3
7.9
实验林场、推广站、
青山保护局、生态办
4
7.10
规划院、生态林场、
干旱所、预警中心
5
7.11
林职院、林产公司、
种苗站、基金站
6
7.12
退耕中心、固沙所、
林检局、宣传中心
7
7.17
其它系统相关单位、
鞍山市、锦州市、
葫芦岛市、绥中县
8
7.18
丹东市、大连市、
阜新市、铁岭市、昌图县
收卷时间安排表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经辽宁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对申报2013年林业工程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人员地区与单位的报卷时间安排如下:
序号
时间
地区与单位
地点
1
7.5
林科院、杨树所、
沈阳市太原北街1段2号513房间)
2
7.8
森经所、经济林所、外资办、
9
7.19
沈阳市、本溪市、营口市
抚顺市、盘锦市、辽阳市
10
7.22
朝阳市
11
7.23
材料补报与职称卷汇总
12
7.24
材料补报与职称卷汇总整理等工作
工作时间:每日8:30—17:00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2007年度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2007年度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辽林字[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2007年度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辽林字〔2007〕22号)各市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林业局长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工作目标考核工作,根据《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2007年全省林业重点工作,现将《2007年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林业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措施,分解落实各项考核指标,切实完成好年度林业工作任务。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2007年度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为认真做好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工作,根据《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本年度全省林业重点工作任务实际,确定如下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根据2007年全省林业重点工作任务,确定19项考核指标,分别如下:1.营造林;2.集体林权改革;3.林业产业;4.森林防火;5.林业有害生物防治;6.森林资源管理;7.林业法制建设;8.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管理;9.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10.林木种苗管理;11.林业资金管理;12.林业治安管理;13.林业科技与推广;14.国有林场管理;15.基层林业站建设;16.林业宣传;17.林业行风建设;18.林业信访;19.林业政务信息。
二、考核指标评分办法及基础分权重考核指标基础分权重划分为5档。
按实际完成的定量工作目标比率乘基础分评分,以及按定性工作目标的完成标准评分。
第一档基础分为100分。
指标包括:营造林;集体林权改革;林业产业等3项指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06年林业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06年林业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辽林字[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06年林业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06〕22号)各市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精神,现将全省林业行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自主申报参加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园林绿化、森林公园、森林勘察、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林产工业设计等专业。
三、评审标准1.评审标准仍按照《辽宁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辽林职改组字〔2005〕1号)和省相关职称文件执行。
2.破格晋升人员,继续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9〕39号)等文件执行。
四、相关政策1.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型专利1项,年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型专利1项,年创造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权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大纲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权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大纲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辽林字[2007]2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7.07.02【实施日期】2007.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权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大纲的通知(辽林字〔2007〕29号)各市林业局,省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全省集体林权改革进程,切实巩固集体林权改革成果,通过实施系统的配套改革,建立起促进林业发展、林农致富和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实现全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林兴民富的目标,省林业厅制定了《辽宁省集体林权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有试点任务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单位和省厅有关处室、单位按照大纲要求,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于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并形成各项配套改革的指导意见。
其他各市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总结经验,为全面推开配套改革奠定基础。
二OO七年七月二日辽宁省集体林权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大纲集体林权配套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主体改革成果的需要,也是林改后服务林农、致富林农、发展林业的需要。
我省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已在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素市场)、林权抵押贷款、家庭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协会等方面取得了进展,但还亟需在全面性、系统性、可行性和普及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推广。
根据我省林改工作进度和工作安排,特制定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大纲,积极开展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的林业合作经营体系、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体系、科学的林业发展支持体系和高效的林业管理体系等五大体系配套改革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辽宁特色的配套改革指导意见。
一、确定集体林权配套改革试点县(市)根据我省林业的区域性特点,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选择有代表性的试点县。
东部山区试点县为桓仁县和宽甸县;中部平原地区为昌图县;西部干旱地区为北票市。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林业统计能力建设,规范林业统计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鼓励统计人员爱岗敬业、争优创新,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发挥林业统计职能,全面提高林业统计现代化管理水平,省林业厅制定了《辽宁省林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县(市、区)林业局及有关单位。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辽宁省林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
为提高全省林业统计工作水平,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功能,依据《统计法》、《林业统计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目的
为加强林业统计能力建设,规范林业统计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鼓励统计人员爱岗敬业、争优创新,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发挥林业统计职能,在全省林业系统评比林业统计先进单位和优秀统计工作者。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指示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研究,决定成立辽宁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辽宁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
该站与辽宁鸟类研究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二、因工作需要调整相关部门及人员,由辽宁鸟类研究中心自行安排。
三、辽宁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对辽宁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进行行政监督。
四、辽宁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负责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具体职能为:组织拟定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工作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制度、办法;指导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建设和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和风险评估,指导各地开展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负责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信息汇总和上报;组织协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结束——。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提高林业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29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提高林业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提高林业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29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年初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林业政务信息工作,向省厅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质量,现对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提高报送信息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林业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2007年全省林业工作要点》和本地区林业重点工作部署,突出林业改革和建设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可借鉴的新举措、新经验,广泛收集,深度挖掘,重点反映,提高信息质量。
二要做好全局性工作部署的信息跟踪反馈工作。
林业重大决策实施前,要积极报送领导急需的相关信息,如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突出经验、重要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决策实施过程中,要报送各地贯彻落实的举措,群众的反映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对策建议;要对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和全局性工作部署进行及时反馈。
三要加强综合性信息报送工作。
积极围绕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信息调研活动。
各地各部门每年至少要向省厅报送一篇经过深入研究形成的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加工厂”作用,对同一类型和共性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综合性信息。
除非具有可借鉴的经验、举措外,省厅原则上不再采用县(市)级以下(含县级)的工作动态性信息。
二○○七年四月三日——结束——。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20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2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工作,省林业厅决定对行政处室、厅直单位的有关工作部署、政务调度和公文处理、信息传递,以及部分档案查询等工作,自下发通知之日起,利用厅办公自动化网络实行无纸化办公。
现印发《辽宁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管理暂行办法》,请链入厅办公自动化网的处室、单位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处室、单位的办公自动化管理员(名单附后)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遵照此办法做好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确保省林业厅政令畅通,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建设水平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00六年三月八日辽宁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林业厅办公自动化工作,切实提高全厅电子政务建设水平,结合厅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实际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办公自动化是全厅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工作。
省厅有关工作部署、政务调度和公文处理、信息传递,以及部分档案查询等工作依托厅办公自动化网络(厅政务办公内网),实现网络化、无纸化,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
第三条厅办公自动化成员单位由厅机关行政处室和入厅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厅直单位组成(下称成员单位)。
第四条厅领导、各成员单位及负责同志、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办公自动化内容第五条运用办公自动化网络实行公文处理无纸化。
各成员单位进行公文拟稿、负责人审签,相关部门会签、办公室审核、厅领导审定,文件编号、文稿排版、文字校对、缮印发布等公文处理环节,利用厅办公自动化计算机软件辅助运行,停止运行纸式公文处理模式。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严肃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1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严肃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严肃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126号)各市林业局:目前,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已全面推开,进展比较顺利。
为确保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严肃林改工作纪律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林改期间禁止突击进行森林资源流转。
对于擅自流转行为,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须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由林权所有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森林资源流转。
二、各级领导干部在改革过程中要带头执行林改政策,改革的程序、方法、内容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在制定承包方案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
村林权改革工作小组人员组成要由选举产生,必须要有1/3以上普通村民代表参加。
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必须坚持“阳光作业”,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杜绝出现“权力包”、“人情包”和“垄断包”违规行为。
三、严禁党政干部借机套包集体林地、参股、入股,更不得违背农民的意愿,低价购买森林、林木、林地,与民争利。
不允许利用职权为亲友捞取好处,损害群众的利益。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林改”一线调查研究,倾听林农反映,及时解决处理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林改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结束——。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市林业局:近几年,我省林业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国家林业局和省领导的一致好评。
但是,近一段时间,工程建设乱征滥占林地(采石挖砂、开矿建厂)、毁林(毁绿)开荒、乱砍盗伐林木、盗挖绿化大苗、滥伐天然林等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区破坏情况十分严重,已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
最近,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连续对几起滥占林地、盗挖盗卖珍稀树苗、严重毁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
为了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成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辽宁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陈政高省长关于“种好树,更要管理好”批示的需要;是深入研究在我省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新机制,实现兴林富民的需要;是保护和巩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成果的需要;是切实加大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需要。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明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要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专门队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辽林办字[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67号)各市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掌握和了解我省近年来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我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工程的顺利实施,省林业厅决定开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稽查形式由省林业厅稽查办派稽查组对各市重点工程资金进行稽查。
每个市至少抽查2个县(市)区,并延伸到具体项目单位。
具体抽查项目由稽查组进驻各市后确定。
二、稽查内容(一)具体范围重点稽查2003-2005年中央财政、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三北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下达的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三北”防护林四期、野生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种苗工程、造林补助、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项工程的计划执行、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各项建设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具体内容计划执行和工程管理情况:1.是否按国家、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完成相应的建设内容;是否超投资概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复的项目);有无调整财政预算、投资计划,改变资金用途,交更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拖延工程建设期限。
2.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复的项目要求,是否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合同制。
3.项目完成后是否及时组织检查(竣工)验收,有无完备的验收手续。
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1.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否根据财政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有无滞留资金的问题。
2.资金使用情况。
有关工程实施单位是否按财政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内容如实使用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串用财政资金的情况;有无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虚列支出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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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王丽丽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李小舟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邸柱国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张艳丽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范涛
1984.1 研究生 硕士 2010.07 1977 1979.0 2 1979.1 1988.0 3 1976.1 1983.1 1989 研究生 硕士 2009.07 本科 大专 大专 大学 本科 大专 大专 2005.07 2001.07 2007.07 2010.01 2004.07 2010.07
姜祛寒 扈延伍 张伟业
13 辽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胡伟平 14 辽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15 16 17 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 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 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 包磊 刘枫 孙俊 王战男
研究生 硕士 2011.07 研究生 博士 2010.06 研究生 硕士 2011.06 大学 本科 大学 本科 大学 本科 大学 本科 大学 本科 大学 本科 大专 学士 2007.07 学士 2009.01 学士 2011.07 学士 2011.07 学士 2011.07 学士 2010.07 无 2011.07
序 号 招聘单位 姓 名 性别 女 男 男 女 女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男 出生年 毕业时 学 历 学位 月 间 大学 1988.1 2011.7 本科 1987.3 1985 1983 1986 1984.1 1986 1989.1 1988.1 1989.1 1985.1 1990.1 大专 2009.12 毕业院校 沈阳农业大学 大连外国语学 院 云南农业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辽宁大学经济 学院 沈阳农业大学 科学技术学院 沈阳农业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沈阳音乐学院 沈阳农业大学 辽宁林业职业 技术学院 所学专业 农林经济管理 朝鲜语(韩国 语言文化) 植物营养学 植物病理学 林业经济管理 国民经济管理 农林经济管理 林学 林学 舞蹈 林学 林业技术 2009.09 参加工作 时 间 聘用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备注
18 辽宁省固沙造林研究所 于致龙 19 辽宁省固沙造林研究所 孙姝娟 20 21 22 23 24 辽宁省实验林场 辽宁省实验林场 辽宁省实验林场 辽宁省生态实验林场 辽宁省生态实验林场 樊峥 汤铭阳 何丽娜 张云川 金星
2011年上半年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公示
序 号 25 26 27 招聘单位 辽宁省生态实验林场 辽宁省生态实验林场 辽宁省生态实验林场 姓 名 性别 男 男 男 出生年 毕业时 学 历 学位 月 间 1986.1 1988.1 0 1989 大学 本科 大学 本科 大专 学士 2011.07 学士 2011.07 无 2011.07 毕业院校 沈阳农业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科学技术学院 辽宁林业职业 技术学院 所学专业 农林经济管理 农林经济管理 林业技术 参加工作 时 间 聘用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张晓玲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于海洋
10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周继蓉 11 辽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12 辽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郑扬 赵渺
1984.1 研究生 硕士 2010.7 1987.1 大学 本科 学士 2011.7
2011年上半年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公示
2011年上半年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公示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招聘单位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姓 名 性别 女 女 女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女 男 男 出生年 毕业时 学 历 学位 月 间 1984 1983 研究生 硕士 2010.06 研究生 硕士 2010.03 毕业院校 沈阳农业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信息 学院 北京林业大学 辽宁林业职业 技术学院 沈阳路行工程 技术学院 北京林业大学 辽宁林业职业 技术学院 辽宁林业职业 技术学院 沈阳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园林植物与观 赏园艺 林学 所学专业 园林植物与观 赏 设计艺术学 新闻学 计算机软件及 理论 参加工作 时 间 聘用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林木种苗 工工种 林木种苗 工工种 林木种苗 工工种 林木种苗 工工种 绿化工种 绿化工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