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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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令〔2011〕149号)和《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粤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中从事具体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本市注册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市直有关部门或市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本市注册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监管部门认为其从业人员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在地方金融从业的专业人员是指:(一)机构中除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外的实际参与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机构中从事公司业务拓展、联系的所有业务人员;

(三)机构中从事风控、财务、行政等相关部门的从业人员;

(四)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委托市担保信用协会、小额贷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并接受市、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被机构聘用。

第七条资格考试由协会定期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八条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

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第九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在机构现任职;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经核查后,未有被客户投诉涉嫌违规行为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证书并向市、区监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

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担任出现重大风险问题或因违法行为被责令退出市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其离职之日起未逾3年的,其他机构不得聘用。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行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向客户说明清楚机构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得私自收取客户红包、误导客户参与高息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若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或收到客户对从业人员投诉、举报的,该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核实情况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市、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协会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

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并报市金融局核准。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管部门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监管评级扣分或通报。

第二十三条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评级扣分;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降低监管评级或通报。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有违反行业的相关规定,或收到客户对从业人员的投诉等,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管部门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监管评级扣分;情节严重的,由市金融局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

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且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并在金融行业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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