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质字〔2016〕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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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罚则(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递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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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见附件一),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专项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构配件等进行见证取样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的规定。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宁建质字[2011]46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1〕462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涉及工程结构
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

市住建委委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宁建[建]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92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于2013年8月制定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实施情况,将《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相关规定要求1、开展以下工程质量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节能设备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等7个专业类别。

2、开展以下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检测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等4个专业类别;二、关于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要求1、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新增检测项目的岗位需求,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区检测人员岗前培训实行理论培训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且培训与考试分离进行。

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北纬建工集团新建研发大楼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北纬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9月25北纬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业主的委托,对新建研发大楼项目实施建设监理。

目前本工程主体工程已完成,存在的问题整改工作已结束,各项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已到位,现将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汇报如下:一、工程建设概况:新建研发大楼工程位于市区牡丹江街以北,云龙路以西,本工程由2栋23层塔楼组成,地下二层,本工程±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7.850(相对于吴淞高程),自然地坪相对标高约为-0.300。

新建研发大楼用地面积13304.66平方米,建筑面积90614平方米,其中地上二十三层,建筑面积66463平方米,地下二层,建筑面积24151平方米,建筑高度99.98米,框架核心筒结构,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屋面防水等级一级。

二、工程各参建单位:三、工程质量评估依据:1、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2、地方相关规定宁建质字[2016]142号文3、工程合同(1)新建研发大楼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新建研发大楼施工总承包合同;4、设计文件5、验收规范(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13)(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5)《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16)(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9)《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A.0.15(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11)(1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12)《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13)《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1G101-1)6、设计变更文件主体施工阶段共收到设计变更和图纸会审记录共12份;高支模方案(经过专家论证1份)四、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一)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情况1、检验批划分原则:(1)对材料构件进场验收检验批,以进场时间及材料类型为主要分界线来划分进场检验批次;(2)对每楼层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便于质量控制等基本原则,不得有死角、漏项。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2008-1-3 9:55:20 夜雨时发表于搜房网 - 宁波业主论坛 - 盛世华城1.总则1. 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 2 宁波市区范围内(包括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1. 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1. 4 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基本规定2. 1 结构实体检验2. 1. 1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同时,委托检测合同应到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检测管理科。

2. 1. 2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 , 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的制定应按照随机选定的原则, 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检验方案 (表式见附表六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按工程所在地分别报科技园区分站、江北分站、安全质量监督科。

2. 1. 3 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基本内容为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

同时, 根据工程实际, 为保证竣工工程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验内容。

2. 1. 4 结构实体检验抽样方案1、混凝土构件强度1、低层(一层至三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一个楼层,多层(四层至六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二个楼层, 七层及以上工程抽查不少于三个楼层, 在七层基础上每增加五层其抽查数不少于一个楼层, 并根据抽查楼层数将工程划分为若干个验收段, 每个验收段按柱(剪力墙和梁分别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进行检测;2、对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每个抽检检验批随机选择 3柱(剪力墙和 3梁进行抽样检测;3、施工现场梁、板采用预拌混凝土,柱子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柱混凝土强度按批量进行检测,梁混凝土强度按上述第二条实施;4、建筑物群体(连体别墅中单体面积小于等于 1000m2的工程,梁类和柱(剪力墙类构件检测每幢均不少于 3个构件。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1 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

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2.0.5 凡被市建委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大结构实体检测数量。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1 楼2008-1-3 9:55:20 夜雨时发表于搜房网- 宁波业主论坛- 盛世华城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宁波市区范围内(包括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1.4 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基本规定2.1 结构实体检验2.1.1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同时,委托检测合同应到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检测管理科)。

2.1.2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的制定应按照随机选定的原则,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检验方案(表式见附表六)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按工程所在地分别报科技园区分站、江北分站、安全质量监督科)。

2.1.3 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基本内容为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为保证竣工工程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验内容。

2.1.4 结构实体检验抽样方案1、混凝土构件强度1)、低层(一层至三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一个楼层,多层(四层至六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二个楼层,七层及以上工程抽查不少于三个楼层,在七层基础上每增加五层其抽查数不少于一个楼层,并根据抽查楼层数将工程划分为若干个验收段,每个验收段按柱(剪力墙)和梁分别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进行检测;2)、对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每个抽检检验批随机选择3柱(剪力墙)和3梁进行抽样检测;3)、施工现场梁、板采用预拌混凝土,柱子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柱混凝土强度按批量进行检测,梁混凝土强度按上述第二条实施;4)、建筑物群体(连体别墅)中单体面积小于等于1000m2的工程,梁类和柱(剪力墙)类构件检测每幢均不少于3个构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宁建质字[2011]462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462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

市住建委委托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或现场抽测。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现场取样及送检、现场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的制作及养护、现场抽测的见证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见证员号等基本信息书面告知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欢迎共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2014年11月11日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以下简称结构实体检验)是指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规范、标准和本办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构件或部位进行实测实量,以检验结构工程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第三条本站所监督工程的结构实体检验工作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质量管理规定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结构实体检验的施工自检方案或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并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设备,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第五条结构实体检验开始前,检验人员应先对检验范围内的构件或部位的外观质量进行目测,选择的构件或部位应有代表性,兼顾同一楼层的两端和中间部分,检验应包含外观质量有明显缺陷的构件或部位。

第六条为核实结构实体检验数据的真实性,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施工单位同项目的自检数据;优质结构专项检测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监理单位同项目的平行检验数据;监督抽检时,应有不少于一个构件或部位在监理平行检验同项目的构件或部位中抽取。

宁建质字〔2016〕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6〕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轴线
位置
砼设
计强
度等


龄期
(天)
检测
角度
测区
位置




测点回弹值Ri
测区
平均
回弹
值Rm
碳化深度
检验读数
(mm)
测区碳
化深度

(mm)
平均碳
化深度
值dm
(mm)
测区砼
强度换
算值fccu,i
(MPa)
砼强度值
(MPa)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C
□水平
□向上
□向下
砼浇筑
□侧面
□表面
2.如采用具备自动分析处理功能的回弹仪,应将仪器数据分析的打印件粘贴于本记录表反面,测点回弹值Ri和测区平均回弹值Rm可不在表中填写。
表3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
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验编号:
结构类型
□砖混□框架(剪力墙)□其他
梁板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
2、保护层厚度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数填写处,每根钢筋应测三处,取三处检验值的平均值作为该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4混凝土构件尺寸检验记录
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验编号:
d3=
1
d1-1=d1-2=d1-3=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3]9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12.24【实施日期】2013.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92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于2013年8月制定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实施情况,将《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相关规定要求1、开展以下工程质量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节能设备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等7个专业类别。

2、开展以下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检测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等4个专业类别;二、关于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要求1、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新增检测项目的岗位需求,从2。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1 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

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2.0.5 凡被市建委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大结构实体检测数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宁建建发[2011]第19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1]第19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区建筑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加强对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预拌砼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确保我区建设工程的结构可靠安全及耐久性,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促进预拌混凝土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预拌混凝土与其他建筑材料相比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与其有供货合同关系的众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安全。

经厅领导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24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从业资格证件、质量控制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实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等,并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清理整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宁建建〔2007〕109号)及《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产品标准。

二、检查内容1、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关于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检查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排查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情况,打击非法生产或违规挂靠行为。

2、对2010年10月份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抽检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的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现场复查;同时对专项检查中由于无工程现场未抽检的11家预拌砼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宁建(建)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8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机构): 为强化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决定在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开展为期2年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

请各试点地区按照全区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开始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提出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附件: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24日附件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为促进我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监管方式和措施,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意识和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通过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机制,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检测质量责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县(区)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为了认真贯彻实施《2009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检测行为和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实现对检测质量行为的有效监管,我厅于2009年9月至12月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以下简称混凝土试验室)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内容及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一是落实检测机构、混凝土试验室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情况;二是落实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三是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信用档案的上报建档情况;四是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是混凝土配合比试配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及出厂质量检验执行及资料的情况;六是全区水泥比对能力验证结果较差单位水泥项目试验情况;七是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出具是否规范及执行现行试验标准情况;八是否超资质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九是水泥及混凝土成型养护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十是对全区检测机构分站及预拌混凝土分站的检查。

此次共计抽查52家检测机构(含12家分站)和混凝土试验室29家(含11家分站),对存在问题较多的16家检测机构及5家(含1家分站)混凝土试验室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进行认真整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宁建[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办)发[2009]115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实现对检测质量行为的有效监管,整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发[2009]67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发[2009]66号)的精神,规范完善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我厅决定于2009年9月下旬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

二、检查主要内容:(一)银川地区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及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等地级市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自动采集上传落实管理情况;(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信用档案的上报情况;(三)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运行情况;(四)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出厂质量检验及交货检验资料的执行情况;(六)对参加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水泥比对能力验证活动中,试验、考核等结果较差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重点检查水泥试验项目;(七)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出具是否规范及执行现行标准情况;(八)是否超资质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九)水泥及混凝土成型养护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十)对检测机构在本区域或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分站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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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注:本样表为通用参考表,现场根据具体检验项目及数量可适当调整。

本表实际规格为400×300㎜。

附件4:
- 1 -
表1 混凝土碳化深度施工自检记录
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编号:
注:1.施工单位宜在混凝土浇筑28天后及时进行碳化深度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监理单位。

2.各测区碳化深度检验读数应精确至0.25mm,测区碳化深度值d i及平均碳化深度值d m应精确至0.5mm。

- 2 -
表2 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监理平行检验记录
注:1.监理人员应在相关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后,按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要求及时进行混凝土强度和碳化深度的平行检验。

2.如采用具备自动分析处理功能的回弹仪,应将仪器数据分析的打印件粘贴于本记录表反面,测点回弹值R i和测区平均回弹值R m可不在表中填写。

- 3 -
表3 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
注:1.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一列填自受力钢筋外边缘起算的保护层厚度,当受力钢筋外侧有箍筋或构造分布筋时,其值应为设计要求的保护层厚度加外侧钢筋直径。

2、保护层厚度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数填写处,每根钢筋应测三处,取三处检验值的平均值作为该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 4 -
表4 混凝土构件尺寸检验记录
注:1.设计值一列中,h w为梁腹板高度,即梁高减去板厚的值。

板厚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读数填写处,每个板厚测点应检验三次,取三次检验读数平均值作为该测点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5 层高(净高)、轴线(轴距)检验记录
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
注:1.设计值一列,净高检验时填结构层高减去结构板厚的值,轴距检验时分别填两个方向的轴线间距离减去构件边与轴线偏差的值。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6 墙体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检验记录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
注:1.检验砌筑墙体时,被检墙体应尽量包含各主要墙体材料。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7-1 钢筋安装质量检验记录(柱、剪力墙)
表7-1 钢筋安装质量检验记录(柱、剪力墙)
表7-2 钢筋安装质量检验记录(梁、板)
表7-2 钢筋安装质量检验记录(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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