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质字〔2016〕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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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质字〔2016〕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6〕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3:注:本样表为通用参考表,现场根据具体检验项目及数量可适当调整。

本表实际规格为400×300㎜。

附件4:- 1 -表1 混凝土碳化深度施工自检记录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编号:注:1.施工单位宜在混凝土浇筑28天后及时进行碳化深度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监理单位。

2.各测区碳化深度检验读数应精确至0.25mm,测区碳化深度值d i及平均碳化深度值d m应精确至0.5mm。

- 2 -表2 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监理平行检验记录注:1.监理人员应在相关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后,按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要求及时进行混凝土强度和碳化深度的平行检验。

2.如采用具备自动分析处理功能的回弹仪,应将仪器数据分析的打印件粘贴于本记录表反面,测点回弹值R i和测区平均回弹值R m可不在表中填写。

- 3 -表3 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注:1.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一列填自受力钢筋外边缘起算的保护层厚度,当受力钢筋外侧有箍筋或构造分布筋时,其值应为设计要求的保护层厚度加外侧钢筋直径。

2、保护层厚度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数填写处,每根钢筋应测三处,取三处检验值的平均值作为该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 4 -表4 混凝土构件尺寸检验记录注:1.设计值一列中,h w为梁腹板高度,即梁高减去板厚的值。

板厚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读数填写处,每个板厚测点应检验三次,取三次检验读数平均值作为该测点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5 层高(净高)、轴线(轴距)检验记录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注:1.设计值一列,净高检验时填结构层高减去结构板厚的值,轴距检验时分别填两个方向的轴线间距离减去构件边与轴线偏差的值。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3.07•【字号】宁建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23〕20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建设工程品质是高品质生活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各地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上来,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管理办法》修订为契机,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这次修订工作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形势,聚焦检测行业管理中的难点、痛点,以推动信息化监管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等监管新要求为指引,以实现检测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进一步丰富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扩充了检测市场主体类型,完善了全链条责任体系,是行业企业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工程检测及预拌混凝土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按照自治区住建厅统一部署,我局制订了《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30日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建办质函〔2020〕672号)、《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宁建发〔2020〕25号)和《关于开展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1〕12号)相关要求,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工程检测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监督管理,强化日常检测行为及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管理,有效遏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和绿色生产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我市工程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宁政发[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宁建[建]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92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于2013年8月制定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实施情况,将《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相关规定要求1、开展以下工程质量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节能设备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等7个专业类别。

2、开展以下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检测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等4个专业类别;二、关于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要求1、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新增检测项目的岗位需求,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区检测人员岗前培训实行理论培训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且培训与考试分离进行。

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北纬建工集团新建研发大楼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北纬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9月25北纬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业主的委托,对新建研发大楼项目实施建设监理。

目前本工程主体工程已完成,存在的问题整改工作已结束,各项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已到位,现将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汇报如下:一、工程建设概况:新建研发大楼工程位于市区牡丹江街以北,云龙路以西,本工程由2栋23层塔楼组成,地下二层,本工程±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7.850(相对于吴淞高程),自然地坪相对标高约为-0.300。

新建研发大楼用地面积13304.66平方米,建筑面积90614平方米,其中地上二十三层,建筑面积66463平方米,地下二层,建筑面积24151平方米,建筑高度99.98米,框架核心筒结构,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屋面防水等级一级。

二、工程各参建单位:三、工程质量评估依据:1、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2、地方相关规定宁建质字[2016]142号文3、工程合同(1)新建研发大楼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新建研发大楼施工总承包合同;4、设计文件5、验收规范(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13)(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5)《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16)(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9)《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A.0.15(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11)(1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12)《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13)《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1G101-1)6、设计变更文件主体施工阶段共收到设计变更和图纸会审记录共12份;高支模方案(经过专家论证1份)四、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一)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情况1、检验批划分原则:(1)对材料构件进场验收检验批,以进场时间及材料类型为主要分界线来划分进场检验批次;(2)对每楼层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便于质量控制等基本原则,不得有死角、漏项。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早期介入相关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七年九月十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

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第六条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3]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7号)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25日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扎实开展以保障性住房、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等民生工程为重点的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工程结构可靠、质量合格质量可靠、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近期重要指示和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集中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作为当前建筑领域质量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排查治理质量安全生产隐患,堵塞质量安全监管漏洞,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宁建建发[2011]第19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1]第19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区建筑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加强对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预拌砼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确保我区建设工程的结构可靠安全及耐久性,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促进预拌混凝土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预拌混凝土与其他建筑材料相比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与其有供货合同关系的众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安全。

经厅领导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24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从业资格证件、质量控制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实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等,并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清理整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宁建建〔2007〕109号)及《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产品标准。

二、检查内容1、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关于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检查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排查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情况,打击非法生产或违规挂靠行为。

2、对2010年10月份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抽检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的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现场复查;同时对专项检查中由于无工程现场未抽检的11家预拌砼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欢迎共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2014年11月11日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以下简称结构实体检验)是指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规范、标准和本办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构件或部位进行实测实量,以检验结构工程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第三条本站所监督工程的结构实体检验工作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质量管理规定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结构实体检验的施工自检方案或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并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设备,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第五条结构实体检验开始前,检验人员应先对检验范围内的构件或部位的外观质量进行目测,选择的构件或部位应有代表性,兼顾同一楼层的两端和中间部分,检验应包含外观质量有明显缺陷的构件或部位。

第六条为核实结构实体检验数据的真实性,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施工单位同项目的自检数据;优质结构专项检测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监理单位同项目的平行检验数据;监督抽检时,应有不少于一个构件或部位在监理平行检验同项目的构件或部位中抽取。

宁建规字(2012)3号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完整版)(含附件)

宁建规字(2012)3号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完整版)(含附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件宁建规字[2012]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县(区)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为了认真贯彻实施《2009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检测行为和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实现对检测质量行为的有效监管,我厅于2009年9月至12月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以下简称混凝土试验室)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内容及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一是落实检测机构、混凝土试验室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情况;二是落实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三是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信用档案的上报建档情况;四是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是混凝土配合比试配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及出厂质量检验执行及资料的情况;六是全区水泥比对能力验证结果较差单位水泥项目试验情况;七是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出具是否规范及执行现行试验标准情况;八是否超资质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九是水泥及混凝土成型养护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十是对全区检测机构分站及预拌混凝土分站的检查。

此次共计抽查52家检测机构(含12家分站)和混凝土试验室29家(含11家分站),对存在问题较多的16家检测机构及5家(含1家分站)混凝土试验室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进行认真整改。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2014年11月11日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以下简称结构实体检验)是指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规范、标准和本办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构件或部位进行实测实量,以检验结构工程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第三条本站所监督工程的结构实体检验工作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质量管理规定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结构实体检验的施工自检方案或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并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设备,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第五条结构实体检验开始前,检验人员应先对检验范围内的构件或部位的外观质量进行目测,选择的构件或部位应有代表性,兼顾同一楼层的两端和中间部分,检验应包含外观质量有明显缺陷的构件或部位。

第六条为核实结构实体检验数据的真实性,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施工单位同项目的自检数据;优质结构专项检测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监理单位同项目的平行检验数据;监督抽检时,应有不少于一个构件或部位在监理平行检验同项目的构件或部位中抽取。

宁建质字〔2016〕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6〕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轴线
位置
砼设
计强
度等


龄期
(天)
检测
角度
测区
位置




测点回弹值Ri
测区
平均
回弹
值Rm
碳化深度
检验读数
(mm)
测区碳
化深度

(mm)
平均碳
化深度
值dm
(mm)
测区砼
强度换
算值fccu,i
(MPa)
砼强度值
(MPa)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C
□水平
□向上
□向下
砼浇筑
□侧面
□表面
2.如采用具备自动分析处理功能的回弹仪,应将仪器数据分析的打印件粘贴于本记录表反面,测点回弹值Ri和测区平均回弹值Rm可不在表中填写。
表3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
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验编号:
结构类型
□砖混□框架(剪力墙)□其他
梁板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
2、保护层厚度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数填写处,每根钢筋应测三处,取三处检验值的平均值作为该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4混凝土构件尺寸检验记录
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验编号:
d3=
1
d1-1=d1-2=d1-3=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3]9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12.24【实施日期】2013.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92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于2013年8月制定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实施情况,将《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相关规定要求1、开展以下工程质量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节能设备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等7个专业类别。

2、开展以下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检测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等4个专业类别;二、关于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要求1、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新增检测项目的岗位需求,从2。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及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及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及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及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建质发〔2006〕374号)文件要求,宁波市区将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开展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竣工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住宅工程的结构安全和竣工质量,我站组织制定了《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及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宁波市区范围内(包括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1.4 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基本规定2.1 结构实体检验2.1.1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同时,委托检测合同应到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检测管理科)。

2.1.2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的制定应按照随机选定的原则,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检验方案(表式见附表六)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按工程所在地分别报科技园区分站、江北分站、安全质量监督科)。

2.1.3 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基本内容为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

(2016)142号文附表

(2016)142号文附表

附件3:注:本样表为通用参考表,现场根据具体检验项目及数量可适当调整。

本表实际规格为400×300㎜。

- 1 -附件4:表1 混凝土碳化深度施工自检记录注:1.施工单位宜在混凝土浇筑28天后及时进行碳化深度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监理单位。

2.各测区碳化深度检验读数应精确至0.25mm,测区碳化深度值d i及平均碳化深度值d m应精确至0.5mm。

- 2 -表2 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监理平行检验记录注:1.监理人员应在相关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后,按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要求及时进行混凝土强度和碳化深度的平行检验。

2.如采用具备自动分析处理功能的回弹仪,应将仪器数据分析的打印件粘贴于本记录表反面,测点回弹值R i和测区平均回弹值R m可不在表中填写。

- 3 -表3 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注:1.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一列填自受力钢筋外边缘起算的保护层厚度,当受力钢筋外侧有箍筋或构造分布筋时,其值应为设计要求的保护层厚度加外侧钢筋直径。

2、保护层厚度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数填写处,每根钢筋应测三处,取三处检验值的平均值作为该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 4 -表4 混凝土构件尺寸检验记录注:1.设计值一列中,h w为梁腹板高度,即梁高减去板厚的值。

板厚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读数填写处,每个板厚测点应检验三次,取三次检验读数平均值作为该测点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5 层高(净高)、轴线(轴距)检验记录工程名称:浦口区桥北三角地块保障房项目□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验编号:注:1.设计值一列,净高检验时填结构层高减去结构板厚的值,轴距检验时分别填两个方向的轴线间距离减去构件边与轴线偏差的值。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宁建[建]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验收规范,结合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在我区建设领域的应用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我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技术资源及检测能力的不断提高和检测领域拓展情况,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综合检测机构资质三类。

二、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整顿规范检测市场,统筹本地区检测行业有序发展,参考城市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规模,确定本地区检测机构总体数量,制定2013-2018年检测行业五年发展规划。

支持检测机构提升综合实力,增强竞争力,发展本地区综合类检测机构。

地级城市最多设立5家检测机构;辖区每个县(市)范围内最多设立2家检测机构,分别承担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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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注:本样表为通用参考表,现场根据具体检验项目及数量可适当调整。

本表实际规格为400×300㎜。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
附件4:
表1 混凝土碳化深度施工自检记录
工程名称:编号:
注:1.施工单位宜在混凝土浇筑28天后及时进行碳化深度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监理单位。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
2.各测区碳化深度检验读数应精确至0.25mm,测区碳化深度值d i及平均碳化深度值d m应精确至0.5mm。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
表2 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监理平行检验记录
注:1.监理人员应在相关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后,按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要求及时进行混凝土强度和碳化深度的平行检验。

2.如采用具备自动分析处理功能的回弹仪,应将仪器数据分析的打印件粘贴于本记录表反面,测点回弹值R i和测区平均回弹值R m可不在表中填写。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
表3 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
注:1.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一列填自受力钢筋外边缘起算的保护层厚度,当受力钢筋外侧有箍筋或构造分布筋时,其值应为设计要求的保护层厚度加外侧钢筋直径。

2、保护层厚度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数填写处,每根钢筋应测三处,取三处检验值的平均值作为该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
表4 混凝土构件尺寸检验记录
注:1.设计值一列中,h w为梁腹板高度,即梁高减去板厚的值。

板厚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读数填写处,每个板厚测点应检验三次,取三次检验读数平均值作为该测点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5 层高(净高)、轴线(轴距)检验记录工程名称:□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验编号:
注:1.设计值一列,净高检验时填结构层高减去结构板厚的值,轴距检验时分别填两个方向的轴线间距离减去构件边与轴线偏
差的值。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6 墙体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检验记录
注:1.检验砌筑墙体时,被检墙体应尽量包含各主要墙体材料。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7-1 钢筋安装质量检验记录(柱、剪力墙)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
表7-2 钢筋安装质量检验记录(梁、板)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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