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规〔2020〕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劳动关系确认(一)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视为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五)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一方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双方均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劳动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在同一年度内已参加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一)登记失业人员;(二)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三)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一)创业能力培训。
创业能力培训可采取理论学习与案例解剖相结合,座谈交流与参观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要突出创业实务内容,使学员能够掌握更多实用有效的创业知识。
创业能力培训每个班次的学员人数不应超过3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
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前,培训教师要对学员展开“一对一”指导,使其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
(二)后续跟踪服务。
培训机构应采取模拟实训和跟踪指导的方式,为创业能力培训合格的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1、模拟实训。
对有创业实训要求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模拟实训,指导其完成《商业计划书》。
具备模拟实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在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直接转入模拟实训。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劳部发[1994]458号)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人、农村劳动者就业和各类服务组织从事有关服务活动的行为,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现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使《规定》切实得到贯彻实施,请各地抓紧作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结合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根据《规定》中有关条款,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和执行标准。
三、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证的印制与发放的具体安排。
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式样及印制的有关要求,将由我部就业司同各地联系。
附件:《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是指招收和使用常住户口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是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就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和农村劳动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青人社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
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
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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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发布时间 2009-10-22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根据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和省区政府转发省农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2010年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社区将积极组织和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与成人教育等资源,按照“培训为就业服务、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根本,以市场为导向,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努力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提出实施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工作方案。
一、培训的目标任务我社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
有关学校要强化服务“三农”的意识,从劳动力转移培训需要什么、就业岗位要求什么为着眼点,以积极主动、求真务实的精神,以承担下岗失业人员转移培训为重要契机,培育并充分发挥职业学校技术培训和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努力适应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需求。
结合区政府确定的劳动力转移计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任务指标,切实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培训的内容和重点劳动力转移培训要以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为培训主体,以开展劳动力转移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进城务工人员在岗、转岗为内容的岗位技能培训为补充,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抓好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工作。
在开展引导性培训方面,要注重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新增劳务输出人员开展劳动就业的公共知识和务工常识方面的多形式、多途径的培训。
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要以适应岗位技能要求为目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转移就业的新增劳动力或青壮年农民工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下岗职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2024年社区上半年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总结
2024年社区上半年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业机械化的推进, 城乡劳动力转移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挑战。
近年来, 为了促进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 我社区加大了对于劳动力培训和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和实施, 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2024年上半年, 社区进一步优化了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工作进展1.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社区公告栏、微信公众号、宣传车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转移就业政策和扶持措施, 提高农村劳动力对于转移就业的认知度。
2.制定实施计划: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劳动力需求, 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计划, 并将其与社区发展规划相结合, 确保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与社区整体发展同步进行。
3.培训指导工作: 建立了转移就业培训中心, 开展各类职业培训, 包括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同时, 指导农村劳动力制定个人发展规划, 提升其就业能力和创业意识。
4.创业扶持政策:为了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 我们提供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包括贷款支持、场地租金减免、税收减免等。
同时, 建立了创业孵化基地, 提供办公场所和创业指导, 帮助农村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
5.就业信息服务:建立了全面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招聘信息,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
并且与企业、职业中介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就业匹配度的提高。
6.督导与检查:设立了转移就业工作小组,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督导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三、工作成效经过半年的努力, 社区在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劳动力转移率提高: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和培训指导工作, 社区的劳动力转移率有所提升, 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选择到城市就业。
2.个人就业能力提升: 通过培训指导工作, 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得到了提升。
在转移就业过程中, 他们更加具备竞争力, 能够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或创办自己的企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青政办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8日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养老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2021〕82号)有关要求,加快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聚焦农村重点老年群体需求,聚焦养老服务设施供给,聚焦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提升,聚焦养老保障监管措施支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完善覆盖全体农村老年人、普惠均等、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农村老年人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打造我市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体系建设内容纳入市办实事部署推进。
统筹推进。
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统筹谋划、科学布局、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思路,选择有一定经济基础条件的镇、村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展开,最大限度实现多数农村老年人就近养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就业压力加大,就业形势严峻。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是应对危机、战胜困难、稳定就业局势的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在要求。
为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在职培训,稳定用工岗位(一)实施“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
支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自行组织或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对市属以上及驻市内四区的各类大中型企业职工,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由市促进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各区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落实政府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二)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全市各行业、企业要把职业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生产、稳定职工队伍的重要任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制定培训计划,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并保证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鼓励企业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可利用其培训资源和设施设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技工教育,承担本行业、企业职工培训。
各级政府对社会各方面举办技工学校在基建征地、投资、收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和《关于推动“六稳”工作落地见效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1.降低用工和进出口成本。
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现行费率基础上降低50%,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严格执行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2.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对一次性裁减50人以上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举办专场招聘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转移就业方案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转移就业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不仅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还能促进农村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
因此,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案,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二、目标与任务1.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确保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
2.培养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
3.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4.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实施方案1.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2)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意识和技能。
(3)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形成政策宣传的合力。
2.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1)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实时共享。
(2)加强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场服务功能。
(3)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3.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1)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培育和发展特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
(2)引导农村劳动力向特色产业转移,提高就业质量和稳定性。
(3)加强特色产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就业能力。
4.优化就业环境(1)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保障劳动者权益。
(2)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
5.拓展就业渠道(1)加强与城市企业的合作,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2)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
(3)引导农村劳动力向服务业、新兴产业等领域转移。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正文:----------------------------------------------------------------------------------------------------------------------------------------------------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年4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统筹城乡社会管理。
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明确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措施;建立了由31个部门和党群组织参加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和7100多个行政村的农民工监测调查结果推算,2009年度全国外出就业和本地非农从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总数达到 22978万人。
国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努力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深入贯彻就业促进法,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在全国27个城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试点,整合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改善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
202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总结
202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总结202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
在过去一年里,我市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在各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以下是对202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总结。
一、政策支持2024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提供了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服务,使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得到了提升。
政府还推出了一揽子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包括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和土地扶持等,鼓励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和创业。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就业渠道拓宽在2024年,我市积极拓宽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政府与企业合作,增加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
同时,政府还鼓励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并积极与其他地区合作,打造农村劳动力输出的产业基地。
这些努力使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得到了有效拓宽,为他们找到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就业环境改善在2024年,我市不断改善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环境。
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了黑中介和违法用工等行为。
政府还加强了农村劳动力的权益保护,落实了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了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这些措施使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环境得到了改善,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待遇。
四、创业带动在2024年,政府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
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创业扶持措施,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和创业资金等,为农村劳动力创业提供了帮助。
政府还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劳动力的创业,通过与农村合作社合作、设立创业扶持基金等方式,帮助农村劳动力实现创业梦想。
这些措施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的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带动了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
综上所述,202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政府的政策支持、就业渠道拓宽、就业环境改善和创业带动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岛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岛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青委[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岛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青委[2007]40号2007年2月5日)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统筹城乡就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构建起具有青岛特色的促进就业体系,形成了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市连续四年呈现出新增就业大于新增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逐年下降的良好局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委办公厅等80个青岛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佟宝军等80名青岛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更大成绩。
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团结协作,奋发努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一:青岛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名单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岛市综治办青岛市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总工会共青团青岛市委青岛市妇联市北区政府黄岛区政府胶州市政府平度市政府莱西市政府市南区财政局市北区劳动保障局四方区劳动保障局李沧区劳动保障局黄岛区劳动保障局崂山区劳动保障局城阳区劳动保障局青岛保税区劳动保障局即墨市劳动保障局胶南市劳动保障局胶州市劳动保障局莱西市劳动保障局平度市劳动保障局海尔集团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泰能燃汽集团有限公司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青岛汉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佳纺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西市建筑总公司青岛征和工业有限公司黄岛区劳动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崂山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城阳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即墨市技工学校胶南市大村镇劳动力培训基地胶州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莱西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平度市同和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市南区云南路街道办事处市北区敦化路街道办事处四方区水清沟街道办事处李沧区文昌阁社区居委会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胶南市珠海街道办事处胶州市南关街道办事处莱西市南墅镇政府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管委市南区中山路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南区金门路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北区辽宁路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北区黄台路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四方区兴隆路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四方区海伦路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李沧区兴华路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黄岛区就业服务中心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城阳区流亭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即墨市劳动保障局环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胶南市珠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平度市明村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附件二:青岛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佟宝军青岛市委政策研究室农村处处长赵鹏青岛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宣传部主任科员崔建辉青岛市交委组织人事处副主任科员鲁军佐青岛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校长李瑞昌青岛市政府国资委企业改革改组处处长赵同远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处副处长弓开学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处助理调研员王学昆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宋平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处副主任科员蔡晓鸣青岛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主任科员曹达舜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副处长周夕刚青岛市工商局市北分局敦化路工商所所长沈达青岛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科员张守涛青岛市地税局二处主任科员傅森光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主任科员冯丽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助理调研员王青波青岛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王为华青岛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工程师李功涛青岛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丁春炜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科长赵国靖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张文阁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徐政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王力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服务处处长秦冬梅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处长高建国青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主任陶同文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单连高青岛市职业技术研究室主任张信龙青岛市劳动监察支队副主任科员李玉龙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基金统筹处处长高键市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商士安市南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于平吉市南区八大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王倩市北区财政局预算科副科长刘杰市北区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刁爱琴市北区辽源路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赵霞四方区财政局局长庄培方四方区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科长高金涛四方区河西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郝明李沧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辛克琛李沧区劳动保障局局长梁珺李沧区振华路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明秀云黄岛区财政局局长姜志敏黄岛区劳动保障局局长邹宏伟黄岛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俞家林青岛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总经理董天涛崂山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孟宪周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管理科科长王悦忠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刘学良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郝代玲城阳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员张式泽城阳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田克顺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王英华青岛汇海丽达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董全平即墨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周文毅即墨市财政局局长黄聿宗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委工委副书记黄建勇即墨市海隆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崔增斌胶南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卜庆秋胶南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滕连东胶南市珠海街道李家石桥社区委员会党委书记张国防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奕昌胶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财务科科长刘世松胶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尹强胶州市张应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李长春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主任陈玉国莱西市财政局局长左永胜莱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绪珍山东省莱西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吴成波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圭策平度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副科长林志坚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苗健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卢孝先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谭增元青岛海湾(凯联)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李春龙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副部长高培利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部长管玉山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高飞青岛建设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处科长孙珮珮青岛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一)强化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强化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刚性约束。
构建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财政、金融、产业、消费、投资、外贸等政策聚焦就业综合发力。
发挥经济功能区吸纳就业作用,打造区域就业新增长极。
优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强产业拉动就业能力。
实施重点产业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给予带动就业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政策扶持。
实施“工赋青岛”专项行动计划,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农业就业空间。
争创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完善民营经济支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在稳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营经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助推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三)减轻企业用工负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日青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5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以下称功能区管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青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
考核年度为2018、2019、2020年。
第四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劳动局更名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青政发[1999]1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劳动局更名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劳动局更名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
(青政发[1999]1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将青岛市劳动局更名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同时,将青岛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能、青岛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和青岛市卫生局承担的社会医疗保险职能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结束——。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农政发[2002]4号【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2.12.17【实施日期】2002.1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政发[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水产、乡镇企业、农垦)厅(局、委):《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业经2002年11月29日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2002年11月29日)党的十六大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
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关键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推动城镇化进程。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跨区域流动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取得了重大进展。
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新一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既为城镇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活力,促进了城镇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又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渠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但也要看到,当前农村仍有大量富余劳动力,农村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劳动力又将出现一个新的增长高峰,而随着农业技术进步、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农业和农村内部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减弱,农村劳动力富余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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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
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05]3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24
【实施日期】2005.06.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
(青政办字〔2005〕35号2005年6月24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58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定量补助。
每年年初,市政府根据各区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状况,分别给各区市下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转移培训计划指标,由各区市将转移就业和转移培训指标分解到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转移培训指标组织人员培训。
对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以及库区农村劳动力,优先安排参加培训。
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人员要全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培训补助
凡列入转移培训指标范围、年龄在45岁以下、持有《青岛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手册》(以下简称《就业指导手册》)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本市农村劳动力)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以及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训补助。
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以及库区农村劳动力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本市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政府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
三、培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