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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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冀劳社[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冀劳社办[2006]13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冀劳社办[2006]13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0.08施行日期2006.10.08文号冀劳社办[2006]135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冀劳社办[2006]135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企业:今年,我省相继发文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对部分政策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暖期内退休人员取暖补贴发放问题。

按照“一个取暖期内,不重复享受取暖补贴”的原则,取暖期开始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全额发放取暖补贴;取暖期内退休,在取暖期开始时已按在职人员一次性领取了取暖补贴的,不再按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重复发放;按企业在职人员领取的取暖补贴低于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可补齐到规定标准。

二、关于洗理费问题。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从2005年1月起每人每月加发6元洗理费,并作为基本养老金处理。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在按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出一定比例补贴调节金后再另加6元洗理费,按新办法计算出调节金后不再另加任何费用。

三、关于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补发问题。

根据冀劳社[2006]14号文件要求,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适当增加了离(退)休金,对于离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1-2个月生活补贴补发问题,按照劳社厅函〔2002〕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年一月份为离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

河北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河北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河北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调整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退休制度问题也日趋严峻。

特别是河北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政府所面临的退休制度问题更加复杂严峻。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了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调整方案,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背景河北省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我国的老工业基地之一。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里,该省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成就,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退休制度问题。

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较低,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这种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河北省政府决定出台针对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调整方案,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利益。

二、内容1.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河北省各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2. 调整原则按照“国家统一、地方有差别、个性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标准,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和情况,进行相应的差异化调整。

3. 调整办法和时间调整办法分为同步调整和分步调整两种。

同步调整是指对工资较低的退休人员,在同一时间进行相应的提高,以达到一定的平均水平。

分步调整是指对工资水平较高的退休人员,逐步提高其工资水平,以避免过度压缩社会资源。

时间安排为三年,第一年调整幅度不低于1.5%,第二年不低于2%,第三年不低于2.5%。

4. 资金保障退休工资的调整需要用到大量的资金,河北省政府将注重资金保障,按照财政可承受的范围,逐年增加退休基金投入,保障退休人员的切实利益。

同时,也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退休基金的管理和构建,实现多方共同筹措的目标。

三、总结退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本次河北省政府出台的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调整方案,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举措,它将进一步加强退休制度的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更为便利的社会服务。

也将进一步促进河北省的经济发展,打造更为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为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做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冀劳社[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劳社[2008]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8〕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企业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从2008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一)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1、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65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45元,其中2007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2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 等,下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 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劳动部的统一规定模式建 立。
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记入,每年结算一次。并定期将上一年企 业和职工缴费情况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形式向职工公布。
十五、从军队复员转业到企业的人员,从进入企业的当月起,按本人缴费工 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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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职工离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其个人帐户储存 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 中支付;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正常调整 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 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十一、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计算办法为:企业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 分=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从企业缴费中划入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 ÷企业应缴费金额)〕。
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以后,按规定在个人帐户中予以补记。
十二、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辞退、除名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时再接续缴纳。职工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 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连续计息。
二十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 限确定缴费年限。以上人员原属企业职工的,本人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在单位工 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也按原企业 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石劳社[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劳社〔2007〕71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等表样,结合我市实际,对其内容进行了补充,以此作为我市办理退休手续须填写的表格,并严格按照冀劳社〔2006〕67号文件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二、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退休人员的档案要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打印页码并装订成册。

对填写表格中的内容各单位要认真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不按规定办理、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依法处理。

三、不同类别的退休分别填写对应表格。

非提前退休人员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等四种表格组合的表格,提前退休人员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等四种表格组合的表格。

四、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

参保人员的退休手续须由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办理。

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单位通知其本人(属提前退休人员应先由单位受理其提前退休申请,经单位核准后,及时进行资格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由单位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实事求是填写相关退休手续表格,按时间要求进行公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冀建村[2003]213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建村[2003]21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1999]234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询问,曾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如何掌握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但对于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仍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二、从事过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扣除其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不满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第一条规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

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冀人社[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11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津贴补贴等有关问题(一)各设区市有关部门下发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相关规定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布置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待遇。

(二)今后当地出台对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政策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尽快落实,省不再统一发文布置。

各地出台的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相关政策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关于资金来源问题各地出台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时,要严格按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和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5号)规定的原则,明确资金来源,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 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五、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冀劳[1998]4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1998.04.06【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各市、县劳动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及部队企业: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中人”过渡办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

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冀劳社[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下发后,各市、各单位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一)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二)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1、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2、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三)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1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1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1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l7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如下:一、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凡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在计发其基本养老金时,除特殊工种按国发[l978]l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其他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提前退休年限,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其中执行新计发办法的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l一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职工提前退休时按统一制度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差额部分补齐后再减发待遇。

原行业统筹企业可按现行计发办法计算后再减发待遇。

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现行计发办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l一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2010-12-15 21:10:38| 分类:生活|字号订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使用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2023年河北省调整养老金方案发布

2023年河北省调整养老金方案发布

2023年河北省调整养老金方案发布2023年河北省调整养老金方案发布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包括三部分:一是定额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是挂钩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是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艰苦边远地区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増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河北人社厅等部门公布了今年调整方案挂钩调整标准方面,一是跟工龄挂钩调整,每满1年增加1元,相比去年的工龄单价1.22元,今年减少了0.22元。

一是跟养老金水平挂钩,今年的涨幅为1.4%,相比去年的1.09%,提高了0.31%。

在倾斜调整方面,高龄倾斜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调整标准保持不变,其中高龄倾斜调整是这样的:70岁至74岁,增加20元;75岁至79岁增加30元,80岁以上,增加40元。

这样的调整方案变化,显然对于养老金偏高的退休人员会较为有利,而且也容易拉开差距,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一下。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加快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的精神,现就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调整后的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文件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20%测算确定的。

新的工资标准表附后。

各类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的参考工资标准,但所选择的工资标准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安排调整工资标准。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应当考虑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关系等因素,安排职工晋升工资。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或者晋升工资应以解决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保持合理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为重点。

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工资水平比较低的企业,套改工资后可多升一到两级工资。

三、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劳动保障部门(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后,按人均15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合同工资总额基数,超过15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15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结合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项规定从2013年1月1日执行。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退休人员死亡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相关死亡待遇标准和个人账户支付以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为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0.08•【字号】冀劳社[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2]82号)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并已经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地要将这项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尽快抓好落实,务必于10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同时,各地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各市要于11月20日以前将本次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情况书面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二00二年十月八日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的退休人员,下同)。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发布文号】冀劳[1998]47号【发布日期】1998-04-06【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各市、县劳动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及部队企业: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中人”过渡办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

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河北提前退休政策

河北提前退休政策

河北提前退休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地区纷纷出台提前退休政策,以应对养老压力和就业需求的平衡。

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河北省也在不久前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提前退休的政策。

本文将介绍河北提前退休政策的背景、具体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逐渐提高,人们的寿命也不断延长。

然而,与此同时,老年劳动力在劳动市场的就业机会也逐渐减少,这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各地纷纷出台了提前退休政策,为老年劳动者创造更好的退休条件。

二、政策内容河北省提前退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退休年龄下调根据新政策,河北省正式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退休年龄从60岁下调为55岁。

这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2.退休待遇调整提前退休的员工将获得与正常退休员工相同的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

政府将确保提前退休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保障措施将与正常退休员工相同。

3.人才引进政策为了降低经济发展中人才的流失以及提高老年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河北省还推出了一系列的人才引进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给予提前退休员工优惠的就业条件、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

三、社会影响河北提前退休政策的实施将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1.缓解就业压力提前退休政策有助于缓解老年劳动力的就业压力。

许多企业在招聘时更愿意录用年轻的劳动者,而提前退休政策可以为年长的劳动者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降低就业压力。

2.提高劳动力质量提前退休政策还鼓励老年劳动者接受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劳动力质量和竞争力。

这将促进河北省的经济发展,并有助于实现高质量的就业。

3.增加老年劳动力收入通过提前退休政策,老年劳动者可以尽早进入退休状态,享受养老金等福利。

这将为老年劳动者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加强人才引进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河北省,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20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20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1.31施行日期2001.01.31文号冀劳社办[2001]20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2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使“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合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计算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现修改为“在计算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原行业统筹企业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凡1993年以后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作基数缴费记载清楚的,均从按本人工资收入作基数缴费之时计算,个别单位1998年1月以前对个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最迟从1998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之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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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
计发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1]1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1.01.31
【实施日期】2001.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1]1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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