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二)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
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 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沉默在《民通意见》 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 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 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 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 《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 「意思分解」
中国政法大学民二合同法部分重点整理
民法学原理二重点整理合同法部分一、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的意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性质不同。
要约邀请是行为人为唤起他人对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是订约行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2)表意的对象不同。
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人发出,多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实现;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多采用对话或信函的方式为之。
(3)内容要求不同。
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具备成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如普通的商业广告;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具备成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并含有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
(3)要约与反要约的区别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
可以把反要约理解为新的要约。
(4)到达主义(收信主义)到达主义,是合同法中对承诺生效时间的一种规定方式,即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要约到达,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并非指要约为受要约人所阅知。
(5)要约的撤销和撤回1.要约的撤回。
即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须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或同时到达相对人,方能发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一旦被撤回,即对要约人失去拘束力。
2.要约的撤销。
即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生效以后、相对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要约一旦被撤销,即丧失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且溯及到要约生效时,即要约自始不生效。
(6)承诺的效力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简言之,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具体而言,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司考合同法重点笔记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1. 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法是指规范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以自愿、平等和诚信为基础原则,保障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2. 合同的成立2.1 合同成立的条件•意思表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对象•合法形式2.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3. 合同的效力3.1 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效力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变更等。
3.2 合同效力的保障当合同出现不履行或违约的情况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保障。
例如违约金、赔偿损失、实现合同权利等。
4. 合同的解除4.1 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议解除、一方解除、法定解除、法院判决等。
4.2 解除合同的后果解除合同的后果包括:责任承担、权利义务消灭、损失赔偿等。
5. 合同的变更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满足成立合同的条件,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6.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避免产生不确定性。
7. 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放弃履行合同义务时,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赔偿损失。
8. 合同的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主要分为直接保证、连带保证和保证合同。
9. 合同的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提供保险金赔偿的合同。
保险的民事责任法规定的除外责任和赔偿限制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10.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当合同有争议时,需要在遵循合同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和适用。
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的按期履行原则、合同共同解释原则、事实交易先于文本交易原则、合同内容的关联解释原则等。
《合同法》听课笔记(二)
《合同法》听课笔记(二)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其主要特征在于: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的保全是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是: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第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第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第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京戏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三、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与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一方面,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债务人予以返还。
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但在接受以后,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四节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四节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fault liability in conclusion contract一、概念和法律特征concept and character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一种合同成立前的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信原则所应当负的义务,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责。
即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独立的民事制度,其存在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交易是一个过程,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而后是相互洽谈,最后的结果成交或不成交。
法律保护交易,应当是对整个过程加以全面规制。
对合同的保护,是通过赋予合同关系并配置违约责任的途径达到的,对接触磋商的保护,是经过对并不存在主给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双方赋予法定债权债务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达到的。
耶林1861年首次提出阐述该理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合同关系也应包括在内。
否则,合同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人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合同不成立者对信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是以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为前提,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已成立但构成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是否适用缔约过答责任。
根据42条规定不包括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责任。
因为,《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
当然,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瑕疵都产生于订立合同过程中,其责任归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的。
如果将这些情况也作为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就不能说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仅仅是《合同法》。
(完整版)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
合同法笔记经典版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未获对方任何偿付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通过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获得对方为此所支付的财产上的代价的合同。
区别:(1)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无偿合同中的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来说,则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2)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其为无偿与有偿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的不同。
(4)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
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合同法原则:功效:1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2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3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
内容: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
一主体: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二内容:具备必要条款.三形式: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合意。
要约:①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司法考试合同法说明二精细解读
司法考试《合同法说明(二)》精细解读《合同法说明(二)》分为六个部份,共30个条文。
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不是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信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样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还有规定或当事人还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信。
”(1)合同条可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2)合同的必要条款对合同的成立有支撑作用。
因合同的内容是由要约确信的,因此要约应当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3)对一份生意合同而言,必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价金。
依照《公约》没有数量和价金,但有确信数量和价金的方式也能够。
第1条对生意合同而言,固然能够适用。
对其他合同就未必了。
(4)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要约的地位及《合同法》第62条的地位提升了。
《合同法说明(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两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两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口头和书面形式之外的行为,能够成立合同。
例如:正在工作的售货机,是现物要约(也称为实物要约),是特殊的书面形式,而投币行为是许诺。
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的形式,是混合形式。
《合同法说明(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布方式声明对完成必然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是对《物权法》112条第2款的进展。
悬赏广告是书面形式的要约(也有以广播形式的),相对人以完成特定行为作为许诺。
成立的合同多为委托合同。
悬赏杀人等固然无效。
悬,是公布征求;赏,是给赏金。
《合同法说明(二)》第4条规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定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址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定地为合同签定地;合同没有约定签定地,两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址为合同签定地。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精华笔记二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精华笔记(二)合同的各个阶段磋商成立生效履行终止阶段缔约阶段成立未生效阶段生效阶段履行阶段终止阶段权利义务先合同义务一般拘束力合同效力依约履行后合同义务可能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擅自变更、解除的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实际违约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定责任合同法于民通中效力的比较民法通则合同法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未损害:可变更、可撤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集体利益无效无效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无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无效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效力待定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无权处分效力待定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显实公平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
(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双方债务均届期满;阻却他方请求权3,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即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前有合理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司法考试合同法个人笔记完整版DOC
第五编合同法第一节概述1、合同分类a有名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无名合同:适用总则,参照分则,最后通过填补漏洞来解决b诺成合同:动产质押+赠与(以前是实践合同,现在改成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就4个:定金+保管+自然人借贷+借用c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附条件赠与、付利息借贷(看似双务,实为单务)d有偿合同无偿合同2、合同相对性A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突破了主体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按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解决。
注意,如果是三人共同约定,由甲向丙履行,则不属于此处的两种类型,而是属于三人合同,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合同相对性的例外P3421、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3、分包人的连带责任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5、单式联运合同3、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承担A合同债权的转让1、要件:有效债权+可让与性+达成合意+遵循法定形式2、效力:a从权利随同转移:eg抵押权、质权、保证债券等b通知债务人——非成立要件。
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抗辩权c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对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主张抵销,而后,受让人只能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注意:该问题有两个出题点1、可否主张抵销权,按上面的规则走2、债权让与的生效时间点:a对于让与人与受让人,债权让与于达成债权让与合同起生效b对于债务人与受让人,债权让与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起生效B合同债务的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退出关系)a要件:可转让的债务+达成合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转让合同效力待定)+遵循法定形式b效力:1、债务人脱离该债务关系2、抗辩的援引3、原债务诉讼时效中断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承担连带责任)a方式: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均可,无须征得对方同意C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只要债务承担合同有效,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的原因无效、不成立、被撤销的,不能作为承担人的抗辩事由,不得对债权人主张总结整理:1、债权债务的转让a债权转让:无需通知+抵销权b债务承担:需要同意(否则为效力待定合同)2、债权债务上的担保责任的转让a担保物权1、债权转让:除非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2、债务转让: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物权随同转移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的,第三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b保证责任1、债权转让:一般,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二节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第二节第二节合同的内容content of contract合同的内容,从表现形式上看,是指合同书上的条款;而从合同关系角度讲,则指合同权利义务。
一、合同权利rights of contract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1、请求履行的权利。
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
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
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
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
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二、合同义务obligations of contract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物及转移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
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拒绝履行。
(二)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满足。
从义务发生原因有三:1)法律明文规定247条;2)当事人约定。
甲兼并乙,约定乙提供客户关系;3)基于诚信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
如汽车之出卖人应交付必要文件,名马出卖人应交付血统证明。
(三)附随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不周,且现实情况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实,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则或者交易习惯,履行附随义务,以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完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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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二)六、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 欺诈2 恶意磋商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
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例1: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乙商业秘密。
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
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
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
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
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分三种情况:1、第44条第1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绝大多数合同均是选择。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父亲死亡时生效,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亲7月15日死亡,该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间6月30日订立合同,约定:如果甲儿子结婚,就可搬进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记、批准手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权、抵押。
3、有些合同虽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中外合资、中外合营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经委批准,但外经委认为该合同属污染项目,则该合同无效。
总结: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八、合同的效力分类按效力分,合同可分为4种: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合法,但欠缺某一个生效要件,需补正已生效的合同。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2.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第51条:无权处分的合同。
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有五种情况:内容违法而无效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例: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了避税,把一部分房款打入装修费用,但后来甲装修:水平很低远未达到装修费用,于是乙提起诉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违反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里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其他也属无效合同的情况: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但纯受利益的合同例外。
二是法人违反合同法详解第10条的规定,即企业法人违反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也是无效。
注意:如果法人仅仅是超过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合同有效。
例:装修公司装修大楼后,把木地板卖给了物业公司。
据查,装修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买卖木地板,该合同仍然有效。
形式违法: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特殊的形式,不履行形式则合同无效。
可撤销合同1.第54条。
有五种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解、显失公平。
2.考查角度:主要是民法通则意见第67-72条。
以欺诈为例。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构成欺诈,有四个要件:①一方主观上有欺诈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③因一方的欺诈而使另一方陷入了错误认识。
④由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例1:甲在火车上买烟,乙系一老烟民,上前花10块钱买了一条,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甲有欺诈的故意,但乙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欺诈,因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例2:甲乙两厂订立合同,约定卖给乙进口奶粉若干,但后来交的货是国内奶粉,由于国内奶粉畅销,乙收下国内奶粉并卖出,现甲乙产生纠纷,如何解决该合同?乙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欺诈,不属可撤销合同。
例3:毛纺厂与服装厂订立合同卖方依合同的约定交付了样品给服装厂,后来又按样品交付了10万米的纯毛料,服装厂加成衣销售。
消费者反映说不是纯毛。
送机构检验,发现8%的晴纶,如何解决?不构成欺诈,而是重大误解。
例4:甲乙约定买卖竹签10捆,一根竹签1元,甲方交付了10捆竹签,但每捆100根。
但乙认为每捆应为10根,这是重大误解与合同详解的问题,又是欺诈。
胁迫也是4个要件:①一方有胁迫故意。
②实施了胁迫行为。
③由于一方的胁迫使对方陷入恐惧。
④由于恐惧而作出了违反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关系相同点:从结果看,均为显失公平。
区别:显失公平仅仅是讲结果不公平;而重大误解不仅仅是结果不公平,而且在理解上双方发生了差错,重大误解发生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原因。
3.撤销权主体:撤销权仅限于当事人①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场合,双方都有撤销权。
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关系①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不待撤销②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撤销与无效的关系区别:法官可主动主张无效,但不能主动撤销。
联系:①一理被撤销或主张无效后,均有溯及力②效果上,产生返还财产责任→不当得利③一方有过错,应赔偿对方损失→缔约过失责任4.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解决争议条款:第126、128条第128条:协商条款。
当事人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约定仲裁、诉讼等。
第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法律适用条款。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九、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按第60条的规定,有两个原则:1、适当原则。
每一个环节都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适当原则包含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强调的是,只要合同能够履行,就要求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其他方式代带实际履行。
例:万国总部大楼有三层,还有其他用户也在该大楼,现在,楼主找到一个大公司,欲把整栋楼都包给该公司5年。
于是,楼主给各承租户发了通知,表示愿意承担四个月的违约金责任,只要大家于8月1日前搬出。
各租户不愿要违约金,而是继续承租。
这时,法律支持租户一方。
2.诚信原则。
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相对应。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A. 违反主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B. 仅违反附随义务,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同时履行。
注意: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发生在同时履行的场合。
2.先履行抗辩权权利主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与双方违约的关系例1:甲交货迟延了一周,乙仅支付50%的货款,其他拒不支付。
此即双方违约。
例2:按约定甲应于6月1日交货,但甲到9月1日才交货。
乙10月1日付款,而非在待定的7月1日付款。
这里乙不是违约,是后履行抗辩。
3.不安抗辩权例:6月1日甲应先履行,一个月后乙才履行,但是,6月1日时甲发现乙存在第68条规定的情况。
这时甲享有不安抗辩权,可暂时中止履行。
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
若对方不提供担保,甲可解除合同。
注意:①只有先履行一方才享有不安抗辩权。
②有两个阶段。
如果甲刚证明乙存在第68条的情形,就解除合同,将不受法律支持。
如果事后证明乙不存在该情形,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例: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中第三人丙交货给乙。
这时,丙就被称为代为履行第三人,又称履行辅助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于债务转让。
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乙之间合同约定甲交货给乙,乙告诉甲将货交给丁即可,丁就是代为受领第三人。
如果甲交货不合格,则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的保全1.代位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怠于”有特殊含义: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
代位权的实现条件: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代位之诉: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