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霍姆斯:以律师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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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以律师为业(The Barasa Profession)

《青年指南》(Youth'sCompanion),1896年2月20日。

《青年指南》1896年2月13日上的那篇英国首席大法官爵士(LordChiefJusticeofEngland)关于"以律师为业"的出色文章的主要思想对于美国也和对于英国同样适用;但可能存在一些和其主题相关的有用的本土化差异。在这里不太可能有人对商业存有偏见或者对于职业的尊严采取一种形式化的看法,比如像一百年前那样认为政府部门是第一位的,法律和医疗其次,而其它职业都处在它们下面。当今世界的真实信念都是商业性的,金钱和获取它的方法都不存在被低估的危险。

我应该说,法律的好处之一在于它并不直接追求金钱。当你卖东西的时候,你所考虑的是你所获得的价钱和你自己的利益。当你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你所考虑的是胜诉的方式和你的客户的利益。从长远来看这会影响一个人的整个思维方式,每个和别人谈话很多的人都会注意到这一点。

在我接触英国律师的二十五年里,我似乎觉得一个学者气质的人在英国比在这里更容易成功,这里最成功的人一般都是努力奋斗的人。无论如何,学者气质作为一种社会成就在那里都比在这里更重要,这就使我不会像首席大法官爵士那样对大学训练如此看重。

我不会像我的一个滑稽的朋友有一次说的那样,认为大学教育的主要功用在于学会欺骗。我认为它对于一个人成为人是非常有用和非常重要的。但在这个国家里,我不认为它对于一个律师成为律师也如此重要。

一个总是要运用书籍的人必须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如果他懂一点拉丁文的话,那么在碰到它时就会省掉许多麻烦。但一个人可以席卷陪审团、支配法官的注意力、对重大问题给出睿智的意见,或者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参议院里成为领袖,却不需要具有什么学者气质。

我说这些并不是轻视上大学的好处,而是要鼓励那些怀疑自己不能上大学会不会使他们在法律领域获得成功的希望破灭的人。我曾经收到过一些被这种怀疑所困惑的年轻人的信,我也一直都告诉他们,这并不是绝望的理由。

如果一个人错过了大学教育,我们在这个国家里学习法律的方式也许会为他弥补这个缺陷;因为这也和英国的方式不同。我想我周围认识的所有律师都会同意,一个年轻人学习法律的地方是法学院,而不是律师的办公室。

在美国我们有很多所法学院,其中有很多有能力并多少有些出众的教师。我将会提到坎布里奇,并不是因为那惹人嫉妒的比较,而是因为那是我最熟悉的地方。如果一个年轻人可以负担得起在那里学习两年甚至三年,当他开始执业的时候,他将不会为其中的任何一个月而感到遗憾。

法学院毕业之后在一个好的事务所里呆上六个月,来看看事情是怎么解决的,或许还能将法学院学生的自负消磨掉一点,然后就可以开始了。执业是一件非常容易懂的事情,至少在马萨诸塞州是这样。

需要花时间的并不是了解助理办公室里的例行工作,或者文书要写成什么样子,而是深刻和详细地掌握法律的庞大形态。在法学院那有感染力的热情里做到这一点比在办公室那冷漠的孤独感里要容易得多,而在法学院里形成的友谊和智力兴奋感将取代他们在更早阶段错过的许多经验。

当然,法学院里的学习有着清晰的界限,学生不太可能有时间去研读罗马法。如果他学了那个东西的话,他就要花上许多个月来等待客户的到来。虽然有非常权威的人士推崇它,但我从来也无法相信它的价值像人们想象得那么大。

一个法律体系在任何时候都一方面是关于什么是睿智和正确的现实需要和现实观念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由从前的社会状态中传承下来的体现了多少已经过时的需要和观念的规则的结果。

因此,要彻底理解任何一个体系,必须要学不少历史,这对我们现在所应用的法律也是正确的。但我们的法律已经具备了比罗马法更为广泛也更为深奥的普遍性,而同时在细致程度上也远远超越了它曾达到的高度。

一个精通我们自己的法律的人将会很容易掌握其它任何文明的法律形态(civilizedbodyoflaw)。但当他致力于精通其中之一时,我怀疑将试图了解另一个体系的困难加在他身上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尤其是当那个体系的每一步都比我们自己的体系更需要历史解释,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经过时,而且其中一部分即使在当代最好的书里也很难理解。我不得不怀疑首席大法官爵士谈到他学习罗马法的种种好处更多地是由于亨利·梅因爵士(SirHenryMaine)而非罗马法本身。

我们法律的主要渊源是法兰克(Frankish)的,而不是罗马的,许多从前被认为、在一些普通书籍里仍被认为来自罗马的理念如今被追溯到了萨利克法(LexSalica),它在塔西佗(Tacitus)所谓的"赫马尼亚"(Germania)地区留下了痕迹。据我所知,关于遗嘱的概念几乎是唯一一个起源于罗马法的重要概念。

我当然明白,一个人如果一点也不懂罗马法,就很难在他的职业中被称作颇有成就,尤其是那些在这个国家讲授罗马法的伟大的德国人。但我现在所说的是如何为了实践而学习法律。

法理学的学习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讲授方法正确的话,法理学就只意味着对于一个实际体系内部原则的最广泛概括与理念的最深入分析。更进一步,法律由具体案件到一般规则也遵循着同样的过程。一个理解了约翰o奥斯汀(JohnAustin)那冗长乏味而且时有错误的书的年轻人已经前进了一大步,而亨利o 梅因爵士则让他感到他所走过的是一条点缀着钻石的路。

现在每个人都能掌握的彻底理解法律的方法和我还是一个学生时我们所使用的能让自己满意的方法

十分不同。用能够学习它的方式来学习,而且现在还有许多对于学习它的鼓励,我想柏克(Burke)不会再担心法律会通过对思想的限制来使其变得锋利。

一门应当学习的课程是英国法理学学派所发展出的法律理念分析学(anatomyoflegalideas);另一门课是德国人教给世界的关于同样观念的历史发生学(embryology)。

关于成功的机会,我记得晚年的鲍温法官爵士(LordJusticeBowen)有一次告诉我,当他还是律师并且已经很成功的时候,他觉得除了耐心和天赋之外一个人必须还要有运气。然而,我目前注意到的是,运气一般会降临到那些具有耐心和天赋的人身上,而且还要加上对于这件事的热爱,正如首席大法官爵士所提到的那样。

在这个国家的律师业里获得成功的机会似乎和在其它职业里一样大,我不应该认为对于一个具有正确类型的人来说运气有那么重要。有时候,法律也是一个商人事业的起点,而且一直都给人提供了从政的机会。

在过去的四分之一世纪里,我们最优秀的人才中很大一部分都进入了商界而不是政界,这毫无疑问是因为那里更需要他们,因此回报也就更高。一个国家的发展要比用最高超的技术来治理它更重要。但目前我们的政府无疑也需要我们所能得到的一切才干,而且我们的立法机关也将需要训练有素的律师和经济学家,如果我们能得到他们的话。

但在这个问题上情况也和英国不同;政治生活基本上意味着在其期间放弃法律,甚至是法律能力的减退,虽然我不应该建议任何人安于这个考虑,如果他是在办理一个针对霍尔参议员(SenatorHoar)的案件。

在世界上最美的英语篇章之一《提灯人》(TheLantern-Bearers)里,罗伯特o路易o史蒂文森先生(Mr.RobertLouisStevenson)告诉我们,在人们的内心里所有人都是理想主义者。我对他那令人爱不释手的文章的唯一批评是他所举的例子都在他们的日常职业之外实现了理想。

乔治o赫伯特(GeorgeHerbert)的"谁为你的法律扫出了一间房,让它和这行动都变得高尚"不但具有知识意涵,也具有道德意涵。如果这个世界可以作为理性思想对象的话,它只是完整的一块;在每个地方都能发现同样的法律,每样东西都和其它每样东西相互联系;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会有那些低劣的东西,也不会有那些在其中看不到普遍性规律的东西。

闲话和哲学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一个人看待一个事实的方式。对于那些在法律中坚守的人和那些通过法律获得了其它形式权力的人而言,法律都可以通向高尚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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