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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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视角下的地方立法以及建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视角下的地方立法以及建议


地方立 法权 的确 认和开展 , 以及在 当前 中国, 加强和 改进 健全 国家 立法制 度 , 推进 依法 治国 , 建设 社会主 义法 治国家 。 ” 因
地 方立 法工作 的 必要性 和可行 性
而, 地 方立法 工 作是 国家立法 体 系的一个 重要组 成部分 , 在发展
我 们知 道 ,我 国是 一个 统一 的多 民族 的单 一制社会 主义 国 和推进 有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法治的大 环境和 大趋 势下 , 地 方 的立 家。 从建 国到 1 9 7 9 年 间, 只有 民族 自治机 关享有 地方立 法权 , 其 法 工作会 变得 越来 越必 要和 重要 。其次 地方立 法 的实践性 与前 他 没 有涉 及地 方立 法权 。 1 9 5 4年宪 法规 定 了地方 立法 权表 明 ,
国家法制 统一 、 建 设社会主 义法治 国家的进 程中发挥着 十分 重要 目的和 内涵 正如 《 立 法法》 所规 定的 “ 为 了规范立 法活动 , 建 立和
的作用 , 因而对 它 的剖析 也成 了重 中之 重 。

完善 有 中国特色 社会 主义法 律体系 , 保 障和发 展社会 主义 民主 ,
关键 词 中国社 会主 义法律 体 系 地方 立法 分析 与建议 作 者简 介 : 姬 珂珂 , 新 疆 财经 大学, 研 究 方向 : 经济 法基础理 论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0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4 2 - 0 2
瞻 性是对 国家基本 法律 滞后 性的 克服 。法律 的生命 力在 于适用
自治 区、 州、 县 的 自治机 关可 以依 照其 民族 的特点 , 制 定 自治条例 于 良好而又 稳定 的社会环 境 , 但 因为一个 国家 的社会经 济文化 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违 法 犯罪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 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如何区分“违法”和 “犯 罪犯”罪:违反刑法,须要受到刑罚处
罚的行为。
违法:违反法律的行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个“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个“开端” 四个 “阶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法律体系“三个层次”
小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 出及发展历程
二、概念
什么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
为什么要提——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国有企业破产
私营企业

农村土地承包
问 题
股票、证券
制定法律,解决 无法可依问题。
出现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具 体化、法律化、制度化。
目的: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
二、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七个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 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反分裂国家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 性法律。
民法是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涉及物
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 亲属和继承制度。
《民法通则》《婚姻法 》 《合同法》
★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宏伟的目标: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

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中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及时将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经验、原则和制度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关于当前地方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当前地方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课题 。
所 谓地 方 立法 的“ 间 ”是指 可 以依 法 行 使地 方 立 空 , 法 权 的那 些领 域 、 那些 事 项 , 是 由立 法权 限所决 定 的 。 这 《 立法 法》 国家和 地 方 立法 权 限 的划 分有 明确 的规 定 , 对 即涉 及 国 家主 权 、 民政 治权 利 、 公 民事 基 本 制 度 等 十 个

狭 义概 念 的“ 方立 法 ” 是指制 定地 方 性法 规 。随 地 ,
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需要制定法律而 尚未出台法律
的领域 会 逐步 减 少 , 方 立法 机关 在 权 限范 围 内先 行探 地

关于地方立法的“ 空问” 问囊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 以下简称 位
限的划 分 。
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多次作 了重要讲话。 最近 , 在沪举行的苏浙沪人大常委会主任第三次座谈会
和在京举行的第三次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 都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工作
进行 了交流 探讨 。本 文针 对 这一 问题 提 出两 点 思考 。
是要 更加注 重现行法 律 的修 改完善 工作 , 二是要督 促有
关方面抓 紧法律 配套法 规 的制 定工作 , 三是要 继续做好 推 进转 变经济 发 展方 式 、 保障 和 改善 民生 、 维护 社会 和谐稳 定 、 进可持续 发展等方面法 律的制定工 作。 促 在地 方 立法 层 面上 , 何认 识 和把 握 国 家法 律 体 系 如 形成 后 的新 形势 、 新任 务 , 一 步完 善 地方 立 法机 制 , 进 提 高地 方 立法 质 量 , 疑 是 亟待 深入 研 究 、 宽 思路 、 一 无 拓 统 认识 的 问题 。今年 以来 , 海 市人 大 常委 会刘 云 耕 主任 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一、本文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特点。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色和趋势,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一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个层次和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

这些特色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等等。

这些特色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分析当前法律体系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向前发展。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色和趋势,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一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层次分明、结构协调、内在统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的结构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层级结构、功能结构、领域结构等。

在层级结构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这种层级结构确保了法律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使得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能够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特色及实现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特色及实现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特色及实现路径作者:靳英桃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摘要】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实现路径。

近几年来,河南省的地方立法在增强地方特色上积极探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河南省地方立法,应在中原省份的功能定位、中原城乡科学发展和转型发展要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现状、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古城保护的利益平衡以及本地文化风俗的理性回应等方面进行考量,在立法理念、体例及工作格局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河南省;地方立法;地方特色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区情况纷繁复杂。

在各地的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明显滞后于中央立法,给地方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带来很多不便,这造成了地方立法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从近几年的地方立法实践看,最大突出的问题就是千篇一律,不能结合本地区实际,缺乏特色和可操作性。

目前,如何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已成为地方立法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地方立法特色问题的提出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二级多层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行使地方立法权。

“在法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地方立法的探索创新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基础,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于2011年3月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朱力宇教授指出,地方立法特色应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闪亮的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如何立足本土,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突出河南地方特色,制定出符合河南实际的法规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河南省突出“地方特色”的立法实践“地方特色”的提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

90年代末,地方立法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成为各地人大立法的共识和追求的目标。

随着各地对立法质量要求的提升,“是否体现地方特色已经成为衡量一部地方性法规质量高低的标准之一。

”②周旺生教授指出,没有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思路的转变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思路的转变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思路的转变摘要: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统一体,是对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探索,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领域。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现代社会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如何发挥地方立法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实践的发展需要观念思路的转变,理念思路是立法的指南,科学的理念思路是地方立法和谐的基础和前提。

关键词:地方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思路;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社会对地方立法的质量、操作性、立法技术与方法等要求更高。

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合理利用立法资源,完善地方立法模式;如何加强地方立法保障,推进地方法规系统化;如何地方立法创新,体现地方特色等等都是地方立法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现实问题。

地方立法机关应抓住时代特征,顺应国家法律体系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地方立法的发展必须要更新和转变理念,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从封闭式立法向开放式立法转变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中的立法项目,从表面上来看,来源广,渠道多,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大代表甚至社会公众,有的地方还提到政协及地方领导的立法建议或立法批示等[1]。

但是,实际状况是绝大多数项目还是来源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大也提立法项目,但数量很少,所占比例很小;也有些立法项目来自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但这部分项目在立法项目中所占比例更小。

受此局限,有些法规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利益色彩明显、缺乏全局性考虑、立法技术不够规范等问题。

比如部门利益问题,有的部门对于对自己有利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等内容会积极争取写进法规里,而对于对自己不利的义务、责任、限制性规定则尽量推脱。

这严重影响了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使得立法规划和计划中列入的项目不能真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不能充分反映立法需求和立法条件,不能实现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地方立法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贡献——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实践和思考

地方立法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贡献——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实践和思考


作 为 改革 开 放 的立法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 , 地 前列 , 取得 了丰硕 的 成果 。纵 观浙 江 3 多年 地 方立 方立法在不断探索中前进。这个时期地方立法工作 0

3 4一 《 大研究)0 2 第 1 期 ( 人 21年 0 总第2 0 ) 5期
进科学立 法 、 民主立法 , 提高立法质量 。截至 2 1 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地方立法历史上第 02 年 7 底 , 人 大 及 其 常委 会 通 过 和批 准 的现 行 有 月 省 件 地方 性 法 规— 《 江省 县 以 下各级 人 民代 表 浙 效地 方 性法 规 、 自治条 例 和单 行 条 例共 3 9 , 中 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 由此拉开了浙江省地方立 2件 其 , 省法 规 18 , 州市 法 规 7 件 , 7件 杭 5 宁波 市法 规 7 件 , 法工作 的帷幕。18 年 1 月 , 3 9 2 2 五届全蟹人大五次会
¨1
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 开启 了我 国改 革 开放 历 史新 时 期 , 会 主义 民主法 社 地 位 , 对 法律 、 政 法 规的 细 化 和补 充 , 国家立 制建设开始走上正轨 。17 年 , 是 行 是 9 9 全国人火通过 了修
法 的延 伸 和完善 , 国家立 法积 累 了有 益经 验 。 为 改 宪法 若 干规 定 的决 议 定 县 和县 以上 的地 方 各 规 改 革 开放 3 多年 来 , 江省 地 方立 法 始终 与改 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设立 常务 委员 会 , 0 浙 同时 制定 了地 方 革 开 放 和 国家 立 法进 程 相协 同 , 与浙 江 民 主政 治建 组织法 、 选举法 、 刑法等 7 部法律 , 拉开 了新 时期 中 设 相适 应 , 敢 于创 新 、 以“ 善于创 新 ” 的精 神充 当排头 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 兵角 色 , 分发 挥 “ 充 补充 、 试验 、 自主” 的功能 , 积极 推 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 ,99 1 月 l 17 年 2 9日, 省五届人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继续做好地方立法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继续做好地方立法
《 大研 究 )0 1 第 5 ( 第 2 3 ) 人 ) 1年 2 期 总 3期 一3 1—
基础 知识 、 相关专业 知识 等等 。实践 也证 明 , 法需 其 常委会 修改法律 在立法 中所 占的 比重 就可 以看 出 立 要 多 方 面的参 与 , 凭一 个 机构 或者 几个 专 家学 者 来 。据统计 , 单 自五 届全 国人 大 以来 , 历届全 国人大修
产 生效 益 、 本 与效 益 之 问 的 比例关 系 是 否合理 等 成
各 个方 面 实 现有 法可 依 … ” 同时 指 出 , 建设 中 I 特 进行 充分考 量 , “ 玉 l 真正 做到 有所 为有 所 不 为 , 而明 晰 从
实 色幸: l 义 是一 项 长期 的历 史任 务 , 善 中 I1 色 立 项标 准 , 现立 法 效 益 最 大化 。 ■是 要合 理 控 制 { 丰 会 完 玉特 只有 合理 控 社 会 主 义法 律 体系 也是 一 项长 期 的历 史任 务 , 须 立 项数 量 。在 立法 力 量 有 限 的前 提 下 , 必
群众 , 深深 扎 根 于人 民 例如 …西省 在 编制 省 十一
就 …西 晚 改 革开 放 和社 会 主义现 代 化建 设需 要 、 中 体现 党 屑 人大及其 常委 会五 年立 法规 划 时 , 通 过《 集 向社会 广泛征 集立 法 建 议项 目, 同时还 向全体省 和 人 民意 志 的 , 以宪 法 为统 帅 , 以宪法 相 关 法 、 民法 报》 使 商 法等 多 个法 律 部门 的法律 为主干 , 法 律 、 行政 法 人 大代 表 发送 信 函征 求 意 见 , 规 划很 好 地 体现 了
对 不 同 的利 益做 出判 断 和取 舍 . 从法 律 制 度 上平 衡 件 , 一般 委员 会 原则 上 1 , 件 这样 确 保常 委 会每 年 的

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

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

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的组织结构,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

地方立法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旨在为当地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权衡地方自主权与中央统一权的关系。

一、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地方立法是地方政府行使立法权的一种方式,与中央立法相辅相成。

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地方立法能够更好地满足地方特有的管理需求。

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差异较大,中央立法无法面面俱到。

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更好地解决本地区的问题。

其次,地方立法能够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地方立法可以为各地提供创新空间,鼓励地方政府提供更优惠的法律环境,吸引投资和人才流入,推动地方经济的繁荣。

再次,地方立法可以培养地方政府的法治意识。

地方立法需要政府与法律专家、学者等多方合作,反映了地方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可以促使地方政府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地方立法虽然有其必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首先,地方立法可能导致法律体系的碎片化。

地方立法过多、过杂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各地之间的认识成本,影响了国家法律体系的整体稳定性。

其次,地方立法容易陷入利益固化的泥潭。

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滥用立法权力,制定一些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法律条文,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制度安排。

再次,地方立法执行力度不足。

地方立法机关的执法力量、执法水平相对较弱,导致地方立法的有效执行受限,法律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协调发展的途径为了解决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首先,要制定地方立法的统一指导思想。

中央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引导,明确政策导向,确保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

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中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及时将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经验、原则和制度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一)

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一)

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一)一、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

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定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的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特征我国初步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性质、功能和价值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推动和加快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我国法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客观规律提供了理论指导。

2.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

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政治保障。

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的法律体系集中反映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3.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基础。

为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确立了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形成和发展。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但又不照抄照搬,吸收其中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最可靠的制度保证。

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在云南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

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在云南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

方 性法 规 比较完 备 ,法 律 体系 内部 总体 做 到科 学 和谐
统一 。一个 立足 中 国国情 和实 际 、 适应 改革 开放 和社会
箜 里塑
兰 I
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 、 中体现党和人 民意志的, 集 以宪 法为统帅 , 以宪法相关法 、 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
法律为主干 , 由法 律 、 政 法 规 方 性 法 规 等 多 个 层 行 地 次 的法 律规 范 构成 的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 已经
系 统总结 了形 成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法律 体 系 的基本 经
验 ,科学 分 析 了完善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法 律体 系 面 临

深 刻 认识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法律 体 系的形 成
历 程和 基本 特征
21 0 0年形 成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 法律 体 系 ,是 党 的
围 完 中 特 社 主 法 体 绕 善 国 色 会 义 律 系 进 步口和 进 方 法 作 一 力 改 地 立 工 强
在云 南省地 方 立 法工作 座 谈会 上 的讲 话
云 南省人 大常委 会 常务副主任
21 0 1年 2月 1 日 6
晏友 琼
过去的 21 0 0年 , 我 国顺 利完 成 “ 一五 ” 划 目 是 十 规 标 任务 , 济社会 发 制建 设 取得 巨大进 步 ,中 国特色 社会
形成 , 国家经济建设 、 政治建设 、 文化建设 、 社会建设 以 及生 态文 明建 设 的各个 方 面实 现有 法 可依 。” 是 中 国 这
共产 党 正确 领导 的结 果 ,是 各 方 面共 同不 懈努 力 的结 果 , 全 面实 施 依法 治 国基 本 方 略 取得 的历 史性 成 就 , 是 是 我 国社 会 主义 民主 法制 建 设 的 重要 里 程 碑 。这 一 法 律体 系 的形 成 , 于全 面 落 实依 法 治 国基 本 方 略 、 设 对 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家 , 动科 学 发 展 、 进 社 会 和 谐 、 推 促 全

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探索

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探索
置。
会 公众 意见 的汇总公开和吸纳情 况公开。 全 国人大有关领 导认 为, 多数情况下 , 民主立法 与科 学立法 是统一 的,但 也不 尽然 ,个人所 得税立法 就表 明了两者 的差异 性 。要注 意民主立 法与科学立法 的有机 统一。
进一步深入研究地方立法空 间。有 的地方认 为,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基本形成 之后 , 不能简 单地将地 方立法空 间

贯彻科 学发展观 。 进一步 明确地方立 法重点 。全国人
正确 把握 地 方 立 法 先 行 先 试 。 少 地 方人 大认 为 , 方 立 法 不 地
大有 关领 导提 出, 要坚 持科 学发展 主题 , 既注重通 过立 法促 进 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 方式, 又注重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
要切实维护 国家法 制的统一 , 处理 好法制统 一与先行先试 以及 地方特色的关系 , 障法律 有效实施。有 的地 方提 出, 保 凡是 中央
二、 发挥立法对 改革 的引领和 推动作用 。 深入研究地方立 法
人 的意见 不一 定“ ”少数人不一定“ 。 大 , 小”完善 征求 公众 意见 和 公众参 与立法 的途 径和 形式, 在研究 的同时开展面对面 的交流 ,
并 做 好 引 导 网络 意 见 的 工作 。有 的地 方人 大提 出 , 要重 视 对 社
空间。进一步处理好立法与改革 的关 系。全 国人大有关领 导指
出 , 法 机 关 要 积 极 发挥 立 法 对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的 引领 和 推 动 作 立
用 。立法与改革决策要 同步 , 通过立法 引领 和推动各领域改革 。 有的地 方认 为, 很多 改革还不 能完 全到位 的情 况下 , 在 立法 不 能固化相 关领 域在一定程度 上仍存在 的不合理 的权力 、 利益 设

论法制统一与地方立法

论法制统一与地方立法
二、地方立法 (一)地方立法的涵义 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根据立法主体和立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 围不同,立法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所谓地方立法是指特定的地 方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效力及 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央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 常委会立法(狭义的国家立法)、国务院及部委立法。地方立法是整个 国家立法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 重要作用。 (二)地方立法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不是任何地方国家机关都能进行立法,也不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可 进行任何地方立法,只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地方国家机 关才能进行相应的立法活动。 2.立法的从属性 地方立法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为执行和补充法律和 行政法规而制定的,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同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及上位的地方立法相抵触。 3.立法的相对独立性 所谓相对独立性,是指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中不可或缺、不
4.立法效力的区域性 不管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其效力只及于制定机关权力所辖范围内,在该范围内有 效,不能超过该区域,更不能在全国范围生效。 (三)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及意义 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 生的,不同的社会需要要求不同的立法,如果法律不能适应社会需要, 则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 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 律。基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及法律的特性,赋予地方必要的立法 权是具有正当性和重要意义的。 1.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基础——区域特殊性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区域特殊性非常显著,发 展极不平衡,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既决定着该地区的 “陌生化”程度的高低,也决定着其社会大众之间同质化程度更高还是 异质化现象更加显著,而法律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中和在一个熟人社会 中的功能及运作是不一样的。另外,改革开放的深度、方法,要求不一 致,各地的风俗、传统差别很大,国家立法不可能作出适用于一切地方 一切事项的具体规范,不可能做到“一刀切”。因此,应允许地方根据 各自实际和需要制度相应地方性规范,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地方立法是更好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的是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根本性的、全局性 的或特别重要的社会关系,它要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发生法律效 力,因此,往往具有较强的概括性、普适性和稳定性,其要得到很好地 被执行,需要地方立法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结合本地的实际情 况,作出相应的执行性和补充性规定。 3.地方立法可以填充统一立法空白 社会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发展变化往往会使得中央立法对某些 社会关系的调整处于空白和缺位状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中央立法 往往没有现成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立法可以发挥先行一步的试验 作用,以填补中央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在制定全国性法律条件尚不 成熟时,先制定地方性规范,可以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提高立法质量。 三、地方立法与法制统一的关系 地方立法与法制统一既有一致性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 (一)地方立法与法制统一的一致性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统一的,但无论 单一制或法制统一者并不意味着立法权只能集中由一个机关行使,我 国的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都属国家的立法权,地方立法机关也是 代表国家进行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行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的立法原则,让地方拥有和行使一定 的立法权,与法制统一是不矛盾的。地方立法与法制统一都是为了实 现法治,法治要求有和谐、统一、结构严谨的法制体系。地方立法是我 国统一法制体系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 (二)地方立法与法制统一的冲突 1.地方利益驱动导致地方立法与法制统一的冲突 由于国家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会发生冲突。再加上中国目前中 央与地方立法权划分不够清楚,地方有尽可能扩大自己利益的倾向, 有的地方为了自己利益突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甚至突破宪 法规定,我国的立法监督体制不够健全,有权机关不能及时撤销这些

地方立法与全国统一法律制度

地方立法与全国统一法律制度

地方立法与全国统一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地方立法在法律体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满足地方实践的需要,也有助于完善全国统一法律制度。

然而,地方立法与全国统一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冲突。

地方立法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封建社会中,地方地主有权力制定一些地方性规章,以适应当地的特殊情况。

随着时代的变迁,地方立法的范围逐渐扩大。

现代地方立法主要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地方实践的需要。

不同地方之间的地理、经济、社会等差异使得地方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

地方立法能够更好地解决地方性问题,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面临就业压力,地方立法可以推动相关政策的实施,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地方立法与全国统一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相互关系和冲突。

一方面,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实和完善全国统一法律制度。

地方立法可以从各地的成功实践中吸取经验,进一步强化法律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例如,一些地方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地方立法可以为全国立法提供借鉴。

另一方面,地方立法也面临一定的限制和挑战。

地方立法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全国立法相抵触。

在这种约束下,地方立法的空间相对较小,有时难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为了协调地方立法与全国统一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国家对地方立法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地方立法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例如,地方立法必须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审查,确保法律的规范性和适用性。

其次,国家鼓励地方之间的法律交流和经验分享。

各地可以通过学术研讨、法律论坛等形式,分享法律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促进地方立法的互通有无。

再次,国家加强地方立法与全国统一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在全国立法过程中,国家应充分考虑地方实践的需要,确保全国的法律能够真正反映各地实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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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地方立法”讲座的个人总结
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邹超
2011年4月13日,张卫华主任为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的全体师生做了一场题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地方立法”的讲座,在讲座中,张主任立足于我国当今立法现状,为我们讲解了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地方立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并在讲座中引导学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经过这次讲座,让我对国家立法现状以及立法趋势有了深入的了解,受益颇多。

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标志着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以宪法为统帅的包括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建的统一而又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比较完备。

其中,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贡献了巨大力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回顾地方立法已经取得的成就,展望新形势新任务下地方立法的未来发展之路,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今后的地方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找准地方立法的定位,切实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真正发挥地方立法在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在立法理念上,地方立法应当进一步树立“良法”意识和“精品”意识,正确处理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的关系,正确处理立法过程中质量和效率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立法数量不是越多越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特别要防止法繁扰民现象,避免立法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

我国依法治国走到今天,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现在突出的问题是执法须严、违法必究的问题。

因此,今后地方立法应当秉承“少而精”的原则,力争所制定的法规能够反映客观实际、能够针对具体问题、能够体现地方特色,能够保障人民权益、能够规范权力运行,能够建立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协调相统一的内在逻辑。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

过去20
多年我国地方立法成就斐然,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其中地方立法的同质化现象值得关注。

立法选题,各省市你有我有他也有,立法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条文表述甚至完全相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当下的任务须在结合本地实际中下功夫,突出地方特色,力戒照搬照抄,着重做好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制定出真正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可操作的良法。

二、在立法内容上,地方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社会领域尤其是民生保障的立法
“法律是公平正义之术”。

而在各个法律部门中,社会法是最集中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

在上世纪80年代,地方立法重点主要是为建立秩序和推进改革开放,90年代则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保障,社会领域的立法项目相对较少。

以广州市为例,2003年以前,涉及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领域的法规只有12件,只占所有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4%。

2003年之后,社会领域立法项目扩大到34件。

随着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地方立法应当把握时代特征,将立法重点转移到社会领域,大力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

三、在立法技术上,地方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规范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地方立法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因此地方立法一度呈现追求数量的粗放型增长,在立法技术上多年来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但是,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与《立法法》所确定的地方立法的功能和定位是不相吻合的。

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是对国家立法的细化和补充,即无论是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还是先行性立法,都要强调根据地方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其规定应当明确、详尽、可操作、体现地方特色。

所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随着地方立法面临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地方立法应当站在提高立法质量的高度,加强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避免原则性、笼统性、概括性的立法。

此外,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也是过往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规范之间不衔接、不一致、不协调,破坏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导致守法者无所适从。

这是我们在今后的地方立法中需要着力避免和解决的问题。

四、在立法方式上,地方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力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方式,也是立法科学性的基本保证。

今后,地方立法应当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推动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群体参与立法过程,创新手段为他们参与立法提供便利,切实提高他们参与立法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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