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级机关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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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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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XX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晋房改字[2000]3号

关于《XX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

《关于报请审批XX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房政发[2000]1号)收悉。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XX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发[1998]23号、晋政发[1998]23号和晋政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实施。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修订完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复

XX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XX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XX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 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4.09.16

•【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0号

•【施行日期】2014.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进行全面调整,推行资金缴存一站式办理,简化业务票据及资料要件,方便缴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现将《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相关政策及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对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包括缴存登记、缴存以及年度缴存额调整。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管理。大港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管理部负责业务的受理及审核。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缴存义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2.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

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总额的5%;职工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

额的2%。

3. 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工资基数,按照税后工资的80%计算。

4. 公积金账户:单位和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单

位应当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时汇入职工个人账户。

5. 提取条件:职工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付款自建住房等情况。

6. 提取比例: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为购房款、建筑材料购买款、租赁住房租金

等适用情况下规定的比例。

7. 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等情况

进行监督和检查。

8. 法律责任: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概要,具体的条文内容可以查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0〕12号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者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的标准认定。

第五条每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指导管理工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镇廉租住房的主要筹集渠道:

(一)腾空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出资新建或者购置的住房;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货币化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房管理部门。

第三条住房货币化分配是指通过货币形式对职工

的住房需求进行分配,实现住房消费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住房货币化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

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对象为城镇范围内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和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

第七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标准应当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住房面积和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

第九条住房货币化分配可以通过货币补贴、住房贷款和住房租赁等方式实施。

第十条货币补贴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定期向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

第十一条住房贷款是指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通过住房贷款的方式,获得一定的贷款额度,用于支付住房首付款和按揭贷款。

第十二条住房租赁是指职工在租赁住房时,可以

通过住房租赁的方式,获得一定的租赁补贴,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第四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房货币化分配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住建发[2019]4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住宅,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

(一)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

(二)以直管公产非住宅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

(三)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实行不动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8.15

•【字号】津政发[2001]59号

•【施行日期】200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的住房条件,现就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新三件事”的要求,紧紧依靠广大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市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平稳实

施。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目标是,在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住房货币分配制度。

(一)积极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住房货币分配的前提,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必须先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今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要完成住房普查、职工住房建档工作;50%的企事业单位完成住房普查、职工住房建档工作,明年全部完成。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

平活动意见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红桥房产公司,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印发你们,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国土房管局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的重大部署,2010年,我局在继续坚持2009年“帮企业解难、助企业发展”服务措施的基础上,着眼企业和群众需要,进一步深化服务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一)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进一步整合行政审批资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与水平,形成责任明确、运行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办理机制。成立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作为内设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与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部门合署办公。实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00%,现场审批100%,按承诺时限办结100%。

(二)减少、调整登记审批事项。共减少、调整6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土地征转审批”不再列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4.06

•【字号】津政办发〔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切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业荣誉优待

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本市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体系。在春节、全国消防日等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等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二、教育优待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方面,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配偶就业安置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属享受与现役军人家属同等优待政策。符合随调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属,按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执行。

四、看病就医优待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看病就医方面享受与本市现役军人同等的优先优待政策。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服务窗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接诊因公负伤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时,应为其开辟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并实行先救治后付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9.11

•【字号】津政发[2002]60号

•【施行日期】2002.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现就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住房委员会不再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职能。

(二)管委会设委员21名。其中,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住房委办公室)、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共7名;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7名;单位代表共7名。管委会委员经有关部门

和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三)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指导思想

积极发展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

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住房分配机制变革,实现住房保障利益平

等的必然选择。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责任分配的作用,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推

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深入发展。

二、实施政策

1、加强统筹调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以财政资金为主,通

过政府财政补贴、综合补助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城市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短缺条件凸现的部分职工

家庭等特殊群体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2、细化定向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细化定向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将低收入家庭作为重点对象,提高补贴

的定向性和合理性,以保证受益家庭的收入大幅度提高,改善受益家庭的

住房条件。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补贴政策的正确使用。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正文:

----------------------------------------------------------------------------------------------------------------------------------------------------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1995年3月15日)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一:

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的规定

第一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基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社会保障性储金,是逐步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提高职工个人住房承受能力的一项改革措施。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应视同职工工资。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加罚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条自199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各由1991年底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调整为1993年12月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之后,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每年7月1日增长一个百分点,到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力争达到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0%。

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含挂靠)区、县房改领导小组或市各委、办、局同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第四条职工月工资总额按本实施细则之三《关于房改中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210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210元计算。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16

•【字号】津住建发〔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

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6号)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指导工作,现修订后重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相关规定

(一)对现住房的认定

1.职工将单位分配给本人的住房,通过置换、出售再购买住房的,现住房按单位原分配的住房面积认定。

2.军队转业干部租住军队不可售住房的,为无房。军转干部转业地方后,需退出租住军队的住房或凭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开具的退房证明或军队转业干部与军队签订的退房协议,方可领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补贴。

3.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地方标准核定住房补贴。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按地方核定的住房补贴减除军队发放的住房补贴后的差额计算。军队发放的住房补贴高于地方住房补贴的,军转干部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

4.离异夫妇以法院判决、司法调解或协议离婚的结论认定现住房。

5.1999年6月30日以前职工接受单位资助购买的住房,按单位资助额占房款的比例,折算现住房建筑面积;1999年6月30日以后职工接受单位资助购买的住房,按单位核定的住房补贴减除单位资助后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如单位资助额高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该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津房委[2005]4号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津房委[2005]4号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

度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津房委〔200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和《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对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职工”是指1999年6月30日以后我市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含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1999年6月30日至2003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

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塘沽、汉沽、大港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为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其中,1999年6月30日至2006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自2006年1月1日起,为新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纳入专户管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审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审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

货币分配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9.21

•【字号】津国土房保[2010]329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

配审批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0〕329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规范实施,现就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制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依据

各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按《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

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应包括住房货币分配形式、住房货币分配对象、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补贴发放年限、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报批程序

各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天

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连同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报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三、把好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审核关

各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要按《实施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在统一政策基础上,认真做好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审核工作,严把审批关。审核内容包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形式、住房货币分配对象、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补贴发放年限、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来源等内容;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意见;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签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津政发[2008]3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津政发[2008]3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

(津政发〔2008〕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政策,按照转制科研机构改革方向不变、转制后企业性质不变、转制后在册人员企业身份不变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转制科研机构人员历史贡献和待遇现状的基础上,现就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要求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原市属72家科研机构转制前退休人员,以及转制时在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转制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转制前退休人员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1.夏季防暑降温费执行事业单位标准,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调整从2008年1月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照转制时科研机构的性质和原有资金渠道解决。即: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退库转制科研机构,在原退库经费中解决,不再增加新的预算;由市科委直接拨付资金的转制科研机构,由市科委统筹安排资金解决;原为自收自支的转制科研机构,由转制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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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

附表3

职工配偶住房分配情况调查表

样式1

信用承诺书

本人申请住房补贴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现住房建档资料真实有效,没有虚报、漏报问题。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样式2

职工不申请住房补贴承诺

本人对于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已经知晓,本人承诺不申请和享受老职工住房补贴,由此造成的后果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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