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级机关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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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 二) 熟悉应急预案 、 资 源 配 置 和 协 调 指 挥
的组 织 程 序 。
( 三) 各 区县人 民政府 、 各应急专项指挥 部
要配备一定数量 的显示屏 , 建 立 与 市 政 府 总 值
班 室 互 联 互 通 的 视 频 会 议 系统 。
( 三) 检查督导值 班员认真履职 。 ( 四) 对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及 时
第 三条 市政 府总 值班 室设在 市政 府 办
公厅, 负责指 导全 市 政府 系统 值班 工作 , 履 行
间, 值班员必须 在值 班室值班 。 ( 二) 工作 日非工作 时间 、 双休 日可实行带 班领导 电话带 班 , 但 突发事件发生 时须第 一时 间到达单位或 者突发事件现场 。
津房改 C 2 O O O 3 9号 津房委 C 2 0 O 1 ] 2号 津房委 C 2 o 0 2 3 6号 津房 委( 2 o o 3 3 2号 津房 委 ( 2 o o 3 3 4号
津房 委 C 2 o o 5 3 2号
1 O 关 于 印发 2 0 0 3年 公 有 住 房 出售 政 策 的通 知 l 1 关 于 印发 《 关 于 加 强公 有 住 房 出售 收入 管理 的 意 见 》 的通 知
2 O 1 6年 第 2 2期
班 工作 。
0 ) 、 夜班 ( 1 8: 0 0至 次 日 8:3 0 ) 和 节 假 日班
第二章
值 班 室 设 置
( 指双休 日和重要 节假 日期 间值班 ) : ( 一) 工作 日白班期 间 , 各单位根 据实际 自
行规定值班 员的值班方式 ; 夜 班 和 节 假 日班 期
l 2 关 于 印发 《 关 于 进 一 步规 范 公有 住 房 售后 维 修基 金 管 理 的 意 见 》 的通 知

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09•【字号】津政发〔1994〕52号•【施行日期】199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4年9月9日津政发〔1994〕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问题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本着有利于改革开放,维护中、外双方利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与国营企业职工同等对待的原则,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做如下规定:一、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座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经市劳动部门签证的合同制中方职工,均按本规定参加住房制度改革。

二、住房制度改革内容:(一)调整租金。

现已租住公房(包括直管公产住房、单位自管产住房和外商投资企业自管产住房)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其公有住房租金按全市直管公产住房租金水平统一调整。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住房公积金是用来解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个人购、建住房和大修自有住房问题的一种义务性长期专项储蓄。

外商投资企业在职中方职工的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并每年核定一次。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职中方职工每月分别按这个基数的10%建立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货币化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房管理部门。

第三条住房货币化分配是指通过货币形式对职工的住房需求进行分配,实现住房消费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住房货币化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对象和标准第六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对象为城镇范围内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和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

第七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标准应当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住房面积和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第九条住房货币化分配可以通过货币补贴、住房贷款和住房租赁等方式实施。

第十条货币补贴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定期向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

第十一条住房贷款是指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通过住房贷款的方式,获得一定的贷款额度,用于支付住房首付款和按揭贷款。

第十二条住房租赁是指职工在租赁住房时,可以通过住房租赁的方式,获得一定的租赁补贴,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第四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管理制度,明确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进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财资〔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资〔2022〕44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第二节转让、置换第三节报废第四节损失核销第四章资产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4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住宅,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一)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二)以直管公产非住宅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三)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实行不动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五)在现有直管公产非住宅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七)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公的房屋。

第七条通过下列途径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直管公产非住宅产权:(一)国家各部委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二)投资建设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三)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区级财政性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津房委[2005]4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津房委〔2005〕4号)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和《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对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新职工”是指1999年6月30日以后我市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含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1999年6月30日至2003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

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塘沽、汉沽、大港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为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其中,1999年6月30日至2006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自2006年1月1日起,为新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纳入专户管理。

四、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意见办理。

五、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当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确定。

六、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委托建设银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承办有关金融业务。

所在单位应按月为新职工缴存,专户存储。

新职工购买自有住房或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支取最高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或按月偿还住房贷款额。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津住建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6号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6〕11号)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现修订后重发,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2021年6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确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依法归集使用和资金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能分工(一)主管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包括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集中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委托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进行核算等相关工作。

(二)审核部门。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各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初审,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市内六区以外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住建委审核;单位自管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房屋坐落区住建委审核。

(三)承办银行。

2004年1月1日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进行整合集中,由承办银行办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2004年之后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承办银行办理归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

二、管理原则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进一步健全资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收缴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账户管理(一)建立专用账户制度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要严格按照“专用账户”原则设立账户和管理收支,为建立资金全程控制制度和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奠定基础。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的住房条件,现就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新三件事”的要求,紧紧依靠广大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市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目标是,在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住房货币分配制度。

(一)积极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住房货币分配的前提,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必须先开展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

今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要完成住房普查、职工住房建档工作;50%的企事业单位完成住房普查、职工住房建档工作,明年全部完成。

(二)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今年,50%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今年三季度,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完成货币分配方案的制定,有条件的单位实施运作,明年全部实施。

明年,70%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2003年企事业单位基本实现住房货币分配。

(三)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

为加快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不欠新账,今年对1999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建立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要全部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正文:----------------------------------------------------------------------------------------------------------------------------------------------------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1995年3月15日)《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一: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的规定第一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基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社会保障性储金,是逐步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提高职工个人住房承受能力的一项改革措施。

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应视同职工工资。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加罚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条自199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各由1991年底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调整为1993年12月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

之后,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每年7月1日增长一个百分点,到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力争达到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0%。

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含挂靠)区、县房改领导小组或市各委、办、局同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第四条职工月工资总额按本实施细则之三《关于房改中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

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210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210元计算。

第五条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具体调整方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另行制订。

存款利率调整后,职工个人和单位购建房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当国家调整存、贷款利率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6•【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市人民政府正在进行法律审核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事项如下: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12年6月26日至7月11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邮政编码:300061;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公休日除外)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联系电话:83609646(兼传)电子信箱:houyu0707@。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承租人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参考:《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津政发[1984]14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用公房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为市人民政府,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依法出租、维修和管理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房屋:(一)本市财政投资建设或者购置并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的非住宅房屋;(二)利用征收原有直管公产房屋获得的产权补偿资金、重置资金(包括直管公产房屋出售收入)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三)拆除原直管公产房屋后重建的或者通过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四)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五)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移交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六)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的房屋;(七)国家或者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01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2.27【实施日期】2005.0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拆迁居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做好对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按照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建设的,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18•【字号】津政办发[1992]6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津政办发(1992)6号1992年1月18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请示》(津政报〔1991〕32号)收悉。

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原则同意你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在明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起步。

方案经全市群众讨论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了模拟运转,准备工作较为充分,同意在1992年1月1日正式试行。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遇到新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体改委。

二、房改起步后,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加大改革份量,加快改革的步伐,争取在明后两年使公房租金达到两项以上因素的水平,为实现天津市房改规划创造良好的条件。

在提高租金并相应调整补贴的同时,要注意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

三、售房价格应按国发〔1991〕30号、国划发〔1991〕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按照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大多数群众能接受,政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机关、团体停止购建住房,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再购建住房。

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要实行只售不租或新房新租,即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出租。

同时,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从购建住房或腾空的旧公房中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

(三)对不同收入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租赁或购买由单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

高、中低、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划分标准,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并适时调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津政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2010〕28号)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天津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广大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全面落实离休干部各项政治、生活待遇,是中央和市委的一贯要求。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在执行全市统一房改政策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和实施范围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按照《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等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实施范围:市属企业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区属企业中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含1999年6月30日之后去世的离休干部)。

已经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仍按原定方案执行。

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企业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具体工作步骤:(一)建档验收。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照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津房委〔2007〕3号)要求,推动所属企业建立无房或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住房档案,建档工作要做到程序规范、信息录入准确、资料完整详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离休干部现住房认定情况进行公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津政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我市自1999年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住房制度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做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一)全面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要全面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单位应按照全市规定的统一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不超过上限标准。

(二)全面建立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单位要为1999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比例缴存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向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原则上按照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住房未达标退休人员、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顺序发放。

2006年完成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解决,资金或经费困难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2008年完成市、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其他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二、调整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已经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可仍按原定方案执行,不再调整政策;尚未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在执行原有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基础上,对以下几方面政策进行调整。

(一)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公有住房“过户”的认定。

以1999年6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为界限,此前“过户”给子女等人的住房,按“过户”后的承租人认定现住房;此后“过户”给子女等人的住房,仍认定为职工本人的现住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的通知-津政发[2006]5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的通知-津政发[2006]5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的通知(津政发[2006]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强化单位责任意识,挖掘单位潜力,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现就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筹措按照统一政策标准、区别单位经费性质、结合历史住房实物分配来源、财政补贴与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小组,根据各单位自有资金积累情况,确定各单位自筹和财政补贴资金比例。

(一)历史上政府统一分房的机关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9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二)历史上政府不负责分房且无收费或收入的机关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 6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三)历史上政府不负责分房但有收费或收入的机关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 5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四)无收费或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5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五)其他有收费或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4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六)市教育系统由市财政将集中的10%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返还,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2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二、单位自筹住房补贴资金渠道各单位要对原有住房资金和现有按规定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进行清理,挖掘自身潜力,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4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住宅,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一)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二)以直管公产非住宅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三)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实行不动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五)在现有直管公产非住宅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七)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公的房屋。

第七条通过下列途径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直管公产非住宅产权:(一)国家各部委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二)投资建设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三)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区级财政性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

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公有住房的合理分配,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分配自建、购买和上级下拨的新建住宅以及调整后重新分配的公有旧住房,均按照本办法执行.ﻫ第三条各单位分配职工住房要贯彻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ﻫ第四条住房分配贯彻归口解决、有偿分配、先售后租、特困优先、照顾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分配的住房,必须先提出一定比例向职工出售,出售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余的实行租赁制。

实行租赁制的,要购买住房租赁债券。

第六条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分房标准,优先用于居住水平最低的职工和无房户职工,其次再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第七条各单位分配住房时,必须事先制定分房租售计划,包括分房数量、租、售比例,解决特困户、无房户等方案,报主管区、县、局备案。

ﻫ第八条各单位分配住房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由领导干部、职工代表组成分房委员会,负责分房工作,分房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决定。

ﻫ第九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搞特殊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私分或向建房单位索要住房。

ﻫ分房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申请住房者要遵守分房规定。

ﻫ第十条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多占房、占好房的,各级领导部门及监察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群众有权揭发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揭发检举者打击报复。

ﻫ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ﻫ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津住建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6号)有效期届满。

为继续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指导工作,现修订后重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相关规定(一)对现住房的认定1.职工将单位分配给本人的住房,通过置换、出售再购买住房的,现住房按单位原分配的住房面积认定。

2.军队转业干部租住军队不可售住房的,为无房。

军转干部转业地方后,需退出租住军队的住房或凭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开具的退房证明或军队转业干部与军队签订的退房协议,方可领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补贴。

3.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地方标准核定住房补贴。

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按地方核定的住房补贴减除军队发放的住房补贴后的差额计算。

军队发放的住房补贴高于地方住房补贴的,军转干部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

4.离异夫妇以法院判决、司法调解或协议离婚的结论认定现住房。

5.1999年6月30日以前职工接受单位资助购买的住房,按单位资助额占房款的比例,折算现住房建筑面积;1999年6月30日以后职工接受单位资助购买的住房,按单位核定的住房补贴减除单位资助后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

如单位资助额高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该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6.单位给职工调增住房,职工交公有住房的,按单位调增后的住房计算现住房面积;交私产住房(不含房改购房)的,按调增后的住房减除所交私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职工现住房面积。

(二)职工住房档案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应包含以下资料:1.《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2.《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一、表二),住房变动情况复杂或另有情况需要说明的,要附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变动情况说明;3.《职工配偶住房分配情况调查表》4.职工家庭住房相关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使用权证复印件、“过户”证明等;5.职工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含户主页、职工及其配偶户口页复印件;6.职工本人去世的,需出具职工去世证明;7.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在职职工需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职工有关情况证明》;8.信用承诺书;9.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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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利用住房补贴购房地址
购房款总金额(元)
所购房建筑面积
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单位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样式1
信用承诺书

本人申请住房补贴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现住房建档资料真实有效,没有虚报、漏报问题。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样式2
职工不申请住房补贴承诺

本人对于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已经知晓,本人承诺不申请和享受老职工住房补贴,由此造成的后果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认定人: 审核人: 审核单位章:
附表3
职工配偶住房分配情况调查表

贵单位职工 同志系我单位职工 同志配偶,我单位目前正在开展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请协助填写以下调查表。谢谢对我们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行政或技术职务
住房分配情况
分配或调增住房地址
计租面积
建筑面积
是否在1999年6月30日前发放住房补贴
附表1
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工类型
离休 退休 在职
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离退休时间
年 月 日
1992年前实际工龄
职工住房及其变动情况
住房地址
来源
去向
计租面积
建筑面积
是否
认定
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情况
发贴时间
发贴金额
购房地址
购房建筑面积
折算建筑面积
认定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住房是否达标
住房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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