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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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房改精神,学校将全面停止福利房和集资房建设。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加快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进度,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决定率先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参照《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学校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建立起适合我校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我校职工的住房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将建设商品房向职工出售,以帮助职工提供房源。
第三条在国家没有拨付货币化资金的情况下,学校决定用自筹资金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模式,在3~5年内逐步解决教职工的货币化补贴。
第四条自2003年1月1日起,学校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和调整。
第五条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同时,学校将建立周转房制度和住房租金补贴制度。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住房补贴范围
(一)凡我校事业编制(含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男、女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二)根据我校纯企业编制人员住房等福利待遇的处理原则,纯企业编制人员的住房分配货币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执行,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是否享受货币化补贴或公积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凡下列人员,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一)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因私出国人员;
(二)在编不在岗人员;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者;
(四)受劳教和刑事处理仍保留公职、解教刑满后不满三年者;
(五)违反房产管理规定、未履行房产担保责任或房产情况不清者;
(六)欠学校款或有经济方面事项未结清人员。
第七条住房补贴构成
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的公式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
工龄未满25年,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25年×本人实际工龄
其中: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末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
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2001年基准补贴额标准为825元,每年工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6.5元。
第八条住房补贴方式
(一)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的职工(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按轮候的办法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轮候的办法和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剩余年限的补贴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发放。
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发现金,职工购房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以转账方式划转售房单位;离退休职工不再购买住房的,可提取本人的住房补贴;职工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住房补贴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提取。
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需将本人在学校所购住房以原价优先出售给学校,之后可按本人标准核定面积后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若学校放弃购买,则按本人标准领取差额补贴。调离和出国定居人员不享受校外购房专项补贴。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新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学校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
第九条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
(一)无房户补贴办法
兑现国家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并附加校外购房专项补贴(校外购房专项补贴制度执行期限为2003年12月末)
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的无房职工,学校除按政府规定发放一次性补贴外,另加校外购房专项补贴。校外购房专项补贴按月发放,月额度为本人基本工资的40%。校内双职工以工资高的一方为主,另一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发放。以上补贴连续发放8年。
2001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新职工除按照政府规定缴存公积金外,其中符合发放租金补贴条件的新职工,在发租金期限内提前到校外购房的,可将余额作为购房补贴发放(租金补贴详见租金补贴办法)。
在此期间,若职工由于负有违约责任或发生调离、离职、除名、待岗等情况的,学校将停止发放补贴,并将已发的校外购房专项补贴和用于购房的租金补贴追回。
(二)交回划定区域住房的职工补贴办法:学校鼓励居住在我校园丁、西苑、繁荣、复华、教化小区和二校区校园内的职工,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职工、现住在合厨的职工(符合这两种条件的不受交房地点限制),在交回原有住房后,可按无房户兑现货币化补贴和专项补贴。
交回原有住房者为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只享受专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如职工有两套以上住房,另一套住房在划定区域之外无法交回,则货币化补贴只享受差额部分。专项补贴按照未交回住房的米数在个人全部住房中面积所占比例从基本工资的40%中予以核减后发放部分专项补贴。
部分专项补贴=基本工资40%(金额)÷个人全部住房面积×个人交房面积
凡交回原住房,领取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原购房款或集资款由学校退给本人。
第十条租金补贴制度:对于2001年以后留校的下列人员,若未在学校获得住房或租住周转房,配偶也未获得住房的,学校将按不同标准发放租金补贴,连续发放6年:
(一)博士毕业(含研究生院认定的延期在读时间进行高质量博士论文工作并留校的博士生),600元/月;(校内双职工且夫妻均为博士毕业的同时享受该补贴)
(二)具有硕士学位的已婚者,400元/月;
(三)具有本科学历的已婚者,300元/月;
以上人员在领取租金补贴期间,若其配偶分到住房或得到货币化补贴、领取公积金购房,学校将停发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在校外购房者货币化补贴发放程序
(一)学校为教职工设立补贴账户,用于专项存储国家规定范围内补贴或校外购房专项补贴。
(二)职工采取交回原住房办法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二手房时,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凭身份证、购房合同和学校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在交回原住房后,可一次性支取本人应得补贴款。
(三)无房职工和领取差额补贴的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二手房时,凭上述证明材料可以一次性支取本人应得的货币化补贴。本方案实施前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二手房的无房职工,可凭购房发票领取本人应得的货币化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补贴款和集资退款发放时间及步骤。学校视资金落实情况,对工龄满25年的职工按照批次在3~5年内陆续发放职工的一次性货币化补贴,工龄不满25年的职工则按批次和实际工龄发放补贴,余额在今后的年限中陆续发放。由于我校集资房已决定按房改政策执行,因此职工集资款中超出房改售房款部分,由学校退还。在发放货币化补贴同时,集资退款工作一并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批:新职工公积金、无房户补贴、离休老干部差额补贴及退集资款;第二批:在职在岗副高职、现职副处级以上人员差额补贴,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