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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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出租的统一管理,根据《哈工大公用房产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产权属于哈工大并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切用房均属出租用房。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出租用房的审批工作。

审批工作要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布局,坚持有利于教学、科研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建设;有利于学生和教职工学习生活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用房单位签订租房协议。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出租用房房租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出租用房的使用者承担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费,并负责交纳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任何单位不得在学期内教学计划外办班使用教室。

寒、暑假期间办班使用教室,办班单位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批准并按使用教室收费标准向学校交费。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办班占用教室,一经发现终止继续办班,对当事人或单位加倍罚款。

第七条凡由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公用房产,出租用房管理办法按《哈工大公用房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凡由单位和学校共同出资建设的公用房产,出租用房房租费按出资比例和规定时间收取房租费。

水电费、包烧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收取。

第八条凡使用出租房的单位或个人,要对房屋内的所有设施负责维修管理,发现损坏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中心。

公共部位的维修由学校负责。

第九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擅自改变房间用途、不准擅自改动房间结构、不准擅自对外出租。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学校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租、转借本单位用房或改变房间用途用于经营的单位责令收回用房,并对当事人(或单位)按出租用房收费标准处以加倍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建滥建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根据情节予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对非正常损坏的门、窗、及水、电、暖设施,责令用房单位或个人出资修复,并根据情节予以相应的罚款。

关于印发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

关于印发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

关于印发《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 8号)、《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房改发[1999] 8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为使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切实贯彻执行。

东北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 8号)、《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房改发[1999] 8号)的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为使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按照国家规定,1999年5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的方式。

其缴存比例为35%,其中学校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缴存,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的15%缴存,调整缴存公积金的起始时间为职工参加工作当月。

1999年4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货币化面积的计算控制标准的职工(含1999年5月1日及其以后去世职工)实行货币化补贴方式。

学校将根据国家住房货币化资金拨付情况,量力分期分批发放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二条货币化面积的计算控制标准(一)行政干部系列正副校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40平方米;正副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05平方米;正副科级及相当职级人员85平方米;科员及以下职级人员60平方米。

(二)技术干部系列正高职级人员140平方米;副高职级人员105平方米;中级职级人员85平方米;初级职级人员60平方米。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黑政办发[2002]48号2002年5月30日)为了加快实施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搞好职工住房面积的登记核定,核实住房情况,做好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无房职工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取得过单位无偿分配的公有住房;未通过拆迁安置和其他途径取得公有住房,其中包括未通过集资、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等形式分配的住房。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达标职工按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为住房达标职工。

四、职工住房面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住房面积、已购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及经其他形式取得的公房面积的总和(使用面积)。

其他形式是指有偿分配、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已购公有住房内部调换等情况。

五、已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单位无偿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六、按房改政策购买的现住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住房面积,职工按现住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优惠价购买产权的,计入职工住房面积;超出规定面积标准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产权的,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七、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后,又上市交易的住房面积的认定按上市交易前的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八、单位新建或购买的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单位尚未办理产权手续、职工尚未办理承租手续的住房面积的认定按实际分配的使用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九、个人已出租、出借、出让、出兑的公房面积的认定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十、夫妻离婚后住房面积的认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按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承认的离婚协议书确定的承租人或所有权人的住房面积认定一方的住房面积,另一方暂按无房或判决(裁定)的住房面积确定。

西北工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试行)

西北工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试行)

西北工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试行)西北工业大学在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2009)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部门预算经费安排,参照《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市政发[2005]17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决定向在职教职工发放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三条发放对象1、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在编职工。

2、2006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在职教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以人事处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职工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省级干部和享受省级住房待遇的人员:162 M22、厅局级和享受厅(局)级待遇、正高职(含资格)人员:119M23、处级、副高职(含资格)人员:97 M24、科级、中级职称、技师及其它人员:76 M2第五条相关规定1、2000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用一次性补贴和逐月发放相结合的办法执行。

2、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的12%逐月发放。

3、在职教职工的职务、职称,以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的职务、职称为依据。

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人员,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4、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5、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截止日期:1993年12月31日。

6、发放住房补贴年限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逐月补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即: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工龄与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之和小于等于32年。

第六条住房补贴计算办法教职工住房补贴采用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前(1993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补贴。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附件:**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2019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19】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一)建档人员范围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2.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

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1•【字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2001年2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推动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取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不同类型的企业均应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企业的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适合企业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坚持从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

(一)工资水平较高,房价与家庭收入比4倍以下的企业,职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足够的住房消费含量,有能力依靠工资收入、公积金积累和住房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不实行住房补贴,但仍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于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

(二)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住房资金的企业,可以对新职工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实施住房补贴,老职工一般可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三)新建的企业,要坚持新企新制度,实行规范化公司改造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住房管理社会化和分配货币化改革;实行聘任制的企业职工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可一步到位,直接进入住房货币分配的新体制;其它新建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走住房货币化、商品化、社会化的道路。

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正文:---------------------------------------------------------------------------------------------------------------------------------------------------- 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2001年2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市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主要内容2001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范围: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市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各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本《方案》:企业单位执行《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各县(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社会无房的生活困难户、救济户、特殊疾苦户,通过提供廉租房形式解决住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1.01【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2001年1月1日)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市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主要内容2001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范围: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市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各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本《方案》;企业单位执行《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各县(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社会无房的生活困难户、救济户、特殊疾苦户,通过提供廉。

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6-12-29 阅读数:1264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具体包括:(一)流动资产;(二)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含所有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以及国家以其他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三)学校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四)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五)以现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境外资产);(六)学校拥有的房产以及地面以上的各种资源;(七)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国内惯例承认的学校资产;(八)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对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租赁权、转让权、处置权等;(九)流动资产按学校财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任务、管理内容及其职能、职责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重组,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的内容为:日常清产核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评价;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资产监督等。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水平和具体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学校事业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四)对学校所属各单位进行产权登记、财产评估、清产核资和产权纠纷调解处理;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七)负责与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的请示、协调工作。

哈尔滨工业大学后勤工作处公开招聘管理岗位2名工作人员公告

哈尔滨工业大学后勤工作处公开招聘管理岗位2名工作人员公告

哈尔滨⼯业⼤学后勤⼯作处公开招聘管理岗位2名⼯作⼈员公告
因⼯作需要,⾯向校内公开招聘⼯作⼈员2名。

⼀、岗位名称:
1、后勤保障管理办公室重要岗位
2、住房管理办公室重要岗位
⼆、岗位职责:
1、后勤保障管理:负责后勤服务项⽬的管理⼯作(包含年初计划制定、预算⽀出、监督检查⼯作),负责学校公益性项⽬的管理(包含项⽬预算、费⽤的核定和后勤保障服务需求),负责学校爱卫会、绿化和清冰雪的组织落实⼯作。

2、住房管理: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出售(含房改、新建房出售等),组织落实周转房调配使⽤,审核住房产权⼈、承租⼈变更事宜,组织落实职⼯住房热费等福利待遇。

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和历史遗留问题,协调物业管理事宜。

三、招聘条件:
1、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和责任感,有团结协作精神,能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组织和语⾔、⽂字表达能⼒;
4、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能⼒,管理信息系统等专业的应聘者优先考虑;
5、在校内有五年以上管理⼯作经历。

四、应聘办法
应聘⼈填写“哈尔滨⼯业⼤学岗位应聘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电⼦版发送⾄邮箱*****************.cn,邮件标题请“务必”注明:应聘—岗位名称—姓名(如:应聘—住房管理办公室重要岗位—李强),否则不予受理。

五、报名截⽌⽇期:2011年7⽉13⽇
六、联系⽅式
联系⼈:王桂芳联系电话**************
⼈事处
后勤⼯作处
⼆O⼀⼀年七⽉五⽇。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文件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文件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文件校后…2009‟27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关于印发《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办: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1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试行)为改善教职员工的居住条件,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根据学校总体部署,现制定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如下:一、售房原则1.1-9号楼只退不售。

2.预留部分引进人才用房。

3.学校与教职员工签订售房协议,协议明确购房者对住房拥有产权,学校不办理产权证;教职员工调离本校区必须将房屋交回,学校按届时的校内流通价格回收。

4.除校区内原有两套住房人员可拿一套或两套住房退购或换购一套房外,其余人员保持校区内一套房,两套房人员只能用面积大(定义:面积大的住房指享受优惠部分的面积占住房面积的一半以上,对未超过一半享受优惠的部分,按当年校外购买价格补齐)的一套换购。

5.只能以校内房改房或校内集资房进行换购。

6.威海市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人员只能选购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下住房。

7.住房出售采用综合计分,统一排队,公开选房的办法。

—2 —8. A、B栋高层住户不参加此次流通。

9.此次校内住房流通所有房源的面积测量均以国家政策为依据,测量费用由学校承担。

二、购房条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在编在岗已婚教职员工。

2.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离退休人员。

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在编在岗年满35周岁的未婚教职员工。

4.非本校区人员可参加退房程序,不可换购或购买新房,退房享有和校区内人员同等的退房价格。

5.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

6.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申请购房或换购。

(1)未被聘任人员或拒聘人员;(2)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岗者;(3)行政记大过及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未满2年者;(4)在编在岗离异人员自离异日算起一整年内;(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期间及期满后未满2年;(6)受劳教和刑事处理、解教刑满后仍保留公职者未满三年;(7)停薪留职人员,复职不足2年者;(8)将校内房产私自转让者;(9)校内原有住房房款未交清或抵押贷款未还清者;—3 —(10)教职员工去世,配偶不是我校职工;(11)人事代理人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06]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2.08【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二月八日第一条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由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给予的购房补贴资金。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按户先购后补的原则,优先照顾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当按照比例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市级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区级的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预算等资金中列支。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共租赁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共租赁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校区教职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与校区签订正式合同的教职员。

(三)租住条件:教职员本人及配偶在深圳市未购买任何形式的住房;在深圳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深圳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选择对应标准范围内的房源。

(五)每批次可分配房源信息,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人事处联合报至校区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三条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教职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人事处审核教职员申请资格(岗位类别、人才类型、工龄及是否领取人才补贴等);资产管理处汇总信息后报校区公租房管理小组评议,评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无异议时,申请人准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条校区与租住人签订租住协议,协议期限参照校区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与博士后签订的租住协议期限参照校区与博士后签订的工作协议书期限。

每年12月1日至15日,租住人递交本人及配偶最新住房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及本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第五条租住人需交纳租赁保证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交纳标准依据校区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个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金等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规定。

第七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条件的租住人员,校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第八条未尽事项,参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人才)通用条款》。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区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标准2.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教职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3.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人才)通用条款》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2016年9月30日附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标准参考《哈工大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修订)》中教职工住房标准、打分规则部分。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 哈.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 哈.

附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使学校公用房产、土地有效合理的使用,保护学校公有财产和保障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产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政策和落实规划方案,并对各单位各类用房核定指标,保障公用房产的合理配置。

各单位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单位按学校《管理条例》自行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核定用房指标是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公用房产的使用现状,核定各单位各类用房的定额指标。

本细则所给出的房屋面积,凡未注明的均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用部分。

第四条学校土地在学校总体规划下,实行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配使用及有偿经营性使用的管理原则。

本细则所给出的土地面积,凡未注明的均指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院(系)用房第五条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记为AA(㎡)。

其中办公用房(包括党政、教学、科研)定额面积BA(㎡)、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ZA(㎡)、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A(㎡)。

定额用房面积AA(㎡)的计算公式为:AA(㎡)=BA(㎡)+ZA(㎡)+SA(㎡) (1)第六条办公用房定额面积BA(㎡)的核算标准:按学校下达给各单位的党政、教学、科研、教辅等事业编制数JB(人)计算,包括院(系)党政领导办公室、教研室、研究室等。

其定额标准见表1表1 办公用房标准(m2/人)对于兼职院级、副院级领导办公用房按党政职务与职称双重计算。

BA(m2)的计算公式:BA(m2)=YJ×20+FYJ×15+(BD×20+ZG×15+FG×8+QT×6)×K1+YSA×150+TP ×100 (2)K 1为调节系数。

根据院系发展规模,学科组成及专业设置,K1= 1.0 ~ 1.5第七条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ZA(㎡)的核算标准见表2表2 院(系)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第八条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A(㎡)的核算标准:SA(㎡)包括三项:各类学生教学实验课定额用房SEA(㎡);各类学生学位论文(设计)工作定额用房SLA(㎡);大型教学实验仪器、模型和设备定额用房SDA(㎡)。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例》,使学校公用房产有效合理地使用,保护学校公有财产和保障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产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政策和落实规划方案,并对各单位各类用房核定指标,保障公用房产的合理配置。

各单位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单位按学校《管理条例》自行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核定用房指标是依据国家部、委有关文件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公用房产的使用现状,核定各单位各类用房的定额指标。

第四条本细则所给出的面积,凡未注明的均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用部分。

第二章院(系)用房第五条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记为AA(㎡)。

其中办公用房(包括党政、教学、科研)定额面积BA(㎡)、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ZA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A(㎡)。

定额用房面积AA(㎡)的计算公式为:AA(㎡)=BA(㎡)+ZA(㎡)+SA(㎡)(1)第六条办公用房定额面积BA(㎡)的核算标准:按学校下达给各单位的党政、教学、科研、教辅等事业编制数JB (人)计算,包括院(系)党政领导办公室、教研室、研究室等。

其定额标准见1 表1表1、办公用房标准(m2/ 人)对于兼职院级、副院级领导办公用房双重计算;BA(m)的计算公式: BA(m2)=YJ*20+FYJ*15+(BD*20+ZG*15+FG*8+QT*6)*K1+YSA*150+TP*1002)K1为调节系数。

考虑院系发展规模,学科组成及专业设置,K1=1.0~1.3第七条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ZA(㎡)的核算标准见表 2 表2 院(系)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第八条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A(㎡)的核算标准:SA(㎡)包括三项:各类学生教学实验课定额用房SEA(㎡);各类学生学位论文(设计)工作定额用房SLA(㎡);大型教学实验仪器、模型和设备定额用房SDA(㎡);SA的计算公式:SA(㎡)= SEA(㎡)+ SLA(㎡)+ SDA(㎡)(3)其中:1、教学实验用房SEA(㎡)定额面积的核算标准:按各单位承担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实验任务(实验生时数)计算。

哈尔滨工业大学住宿学生管理制度

哈尔滨工业大学住宿学生管理制度

哈尔滨工业大学住宿学生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教育和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人才的中心任务,配合学校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服务、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水平,活跃校园文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条各公寓实行楼长负责制,除专职管理人员外,每栋学生公寓设有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寓管会),公寓中心聘用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寓管会职务。

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全体专兼职人员,将围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文明的氛围,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真正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公寓中心认真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寓网站()设立留言板、主任信箱,向学生公布楼长邮箱,每季度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代表座谈会”,倾听同学们的心声,不断改进住宿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二、学生住、退宿须知第六条凡本校录取的学生,按报到日期统一安排住宿、收费等事宜。

第七条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均可凭入学证明、有效证件办理住宿,按公寓收费标准交付住宿费预收款和押金,到指定的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

第八条未经楼长批准,任何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学生调寝、调床以院系内部调整为原则,经所在院系同意,楼长批准后在本院系同年级范围内予以调整。

第九条按学校规定,本科生应在学生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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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房改精神,学校将全面停止福利房和集资房建设。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加快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进度,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决定率先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参照《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学校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建立起适合我校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我校职工的住房问题。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将建设商品房向职工出售,以帮助职工提供房源。

第三条在国家没有拨付货币化资金的情况下,学校决定用自筹资金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模式,在3~5年内逐步解决教职工的货币化补贴。

第四条自2003年1月1日起,学校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和调整。

第五条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同时,学校将建立周转房制度和住房租金补贴制度。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主要内容第六条住房补贴范围(一)凡我校事业编制(含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男、女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二)根据我校纯企业编制人员住房等福利待遇的处理原则,纯企业编制人员的住房分配货币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执行,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是否享受货币化补贴或公积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凡下列人员,暂不享受住房补贴(一)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因私出国人员;(二)在编不在岗人员;(三)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者;(四)受劳教和刑事处理仍保留公职、解教刑满后不满三年者;(五)违反房产管理规定、未履行房产担保责任或房产情况不清者;(六)欠学校款或有经济方面事项未结清人员。

第七条住房补贴构成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的公式为: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工龄未满25年,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为: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25年×本人实际工龄其中: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末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

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2001年基准补贴额标准为825元,每年工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6.5元。

第八条住房补贴方式(一)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的职工(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按轮候的办法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

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轮候的办法和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剩余年限的补贴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发放。

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发现金,职工购房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以转账方式划转售房单位;离退休职工不再购买住房的,可提取本人的住房补贴;职工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住房补贴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提取。

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需将本人在学校所购住房以原价优先出售给学校,之后可按本人标准核定面积后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

若学校放弃购买,则按本人标准领取差额补贴。

调离和出国定居人员不享受校外购房专项补贴。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新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学校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

第九条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一)无房户补贴办法兑现国家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并附加校外购房专项补贴(校外购房专项补贴制度执行期限为2003年12月末)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的无房职工,学校除按政府规定发放一次性补贴外,另加校外购房专项补贴。

校外购房专项补贴按月发放,月额度为本人基本工资的40%。

校内双职工以工资高的一方为主,另一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发放。

以上补贴连续发放8年。

2001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新职工除按照政府规定缴存公积金外,其中符合发放租金补贴条件的新职工,在发租金期限内提前到校外购房的,可将余额作为购房补贴发放(租金补贴详见租金补贴办法)。

在此期间,若职工由于负有违约责任或发生调离、离职、除名、待岗等情况的,学校将停止发放补贴,并将已发的校外购房专项补贴和用于购房的租金补贴追回。

(二)交回划定区域住房的职工补贴办法:学校鼓励居住在我校园丁、西苑、繁荣、复华、教化小区和二校区校园内的职工,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职工、现住在合厨的职工(符合这两种条件的不受交房地点限制),在交回原有住房后,可按无房户兑现货币化补贴和专项补贴。

交回原有住房者为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只享受专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如职工有两套以上住房,另一套住房在划定区域之外无法交回,则货币化补贴只享受差额部分。

专项补贴按照未交回住房的米数在个人全部住房中面积所占比例从基本工资的40%中予以核减后发放部分专项补贴。

部分专项补贴=基本工资40%(金额)÷个人全部住房面积×个人交房面积凡交回原住房,领取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原购房款或集资款由学校退给本人。

第十条租金补贴制度:对于2001年以后留校的下列人员,若未在学校获得住房或租住周转房,配偶也未获得住房的,学校将按不同标准发放租金补贴,连续发放6年:(一)博士毕业(含研究生院认定的延期在读时间进行高质量博士论文工作并留校的博士生),600元/月;(校内双职工且夫妻均为博士毕业的同时享受该补贴)(二)具有硕士学位的已婚者,400元/月;(三)具有本科学历的已婚者,300元/月;以上人员在领取租金补贴期间,若其配偶分到住房或得到货币化补贴、领取公积金购房,学校将停发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在校外购房者货币化补贴发放程序(一)学校为教职工设立补贴账户,用于专项存储国家规定范围内补贴或校外购房专项补贴。

(二)职工采取交回原住房办法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二手房时,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凭身份证、购房合同和学校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在交回原住房后,可一次性支取本人应得补贴款。

(三)无房职工和领取差额补贴的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二手房时,凭上述证明材料可以一次性支取本人应得的货币化补贴。

本方案实施前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二手房的无房职工,可凭购房发票领取本人应得的货币化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补贴款和集资退款发放时间及步骤。

学校视资金落实情况,对工龄满25年的职工按照批次在3~5年内陆续发放职工的一次性货币化补贴,工龄不满25年的职工则按批次和实际工龄发放补贴,余额在今后的年限中陆续发放。

由于我校集资房已决定按房改政策执行,因此职工集资款中超出房改售房款部分,由学校退还。

在发放货币化补贴同时,集资退款工作一并进行,具体如下:第一批:新职工公积金、无房户补贴、离休老干部差额补贴及退集资款;第二批:在职在岗副高职、现职副处级以上人员差额补贴,同时其他职工按集资先后顺序开始退集资款;第三批:其他老职工差额补贴。

第三章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第十三条建档程序(一)职工个人申报登记住房情况,填写《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登记表》,并提供承租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单位要成立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然后报学校住房货币化办公室。

(三)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逐一进行认定。

情况不清或有异议的,应到职工工作过的单位、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或住房产权单位实地调查核实。

(四)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职工住房面积的计算核定,计算核定后的职工住房面积与职工本人见面。

(五)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对计算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进行初审。

(六)初审后的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情况要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经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审定。

(七)审定后的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情况,再次向群众公布。

(八)建立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第十四条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包括的内容:(一)《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登记表》、《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表》、《职工职级变动住房标准登记表》、《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登记表》、《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二)职工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及配偶所在居住地的公有住房承租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四)职工及配偶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他处住房的公有住房承租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由货币化分房办公室建立档案,并代档案馆进行管理。

此项工作走上正轨后,移交人事处负责。

第四章组织领导、责任制、监督措施和纪律约束第十六条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由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并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建立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住房分配货币化涉及到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建立责任制和监督机制,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进行。

(一)学校对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建档工作实行逐级审查,层层都要建立责任制。

各单位的工作小组负责第一层级的审查,单位领导要对职工所填表格负审查的责任,如发现明知事实有误,却予以签字的,要追究签字领导的责任;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负责第二层级的审查,对基层的报表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

如发现故意违规认定,或有营私舞弊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审查,然后张榜公布。

以上工作实行层层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进行。

(二)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

对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情况要两榜公布。

对情况不实和群众的反映,要认真调查核准,将结果公布于众。

要实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教代会福利小组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纪律约束(一)对基层单位审查不严,虚报职工住房情况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将视情节予以严肃的处理。

(三)对职工违反以下货币化分房纪律的经济处理和纪律处分:1、夫妻双方以假离婚领取住房补贴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已发给的住房补贴,自该职工轮候到领取货币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发给其住房补贴。

2、对职工有意瞒报住房骗取住房补贴的,学校将追回已发给的住房补贴,自该职工轮候到领取货币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发给其住房补贴。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对骗取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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