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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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分散自行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学院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程序自行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学院分散自行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学院设立分散自行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分散自行采购工作。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的范围包括:(一)货物类:指学院各部门为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需要,购买的各种物资和设备。

(二)工程类:指学院各部门为满足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需要,进行的施工、安装、维修等工程。

(三)服务类:指学院各部门为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需要,购买的各种服务。

第六条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的标准如下:(一)货物类: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

(二)工程类: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

(三)服务类: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本办法:(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分散自行采购范围。

(二)属于学院发展规划、年度预算范围内的项目。

(三)属于学院各部门履行职责、保障学院正常运行的必要采购。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八条学院分散自行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采购计划: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发布采购信息: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应在学院内部进行公告,接受监督。

(三)组织采购:各部门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四)签订合同:采购活动完成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部门自行采购行为,加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自行采购中所涉及的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分散采购是指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自行采购一定额度(详见下文第六条)内的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分散采购应遵循经济、合理、节约性的原则,注重质量、服务和技术创新,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增强供应商信誉,确保供应商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自行采购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不得超过自行采购事项的范围,严禁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公司资财,严禁拉关系、打擦边球采购。

第六条所谓分散自行采购的限额,是指公司设定的采购金额限制,具体分别如下:单个采购事项5万元以下,年度采购总额30万元以下。

第七条分散自行采购应该实行“五统一”原则:采购单一性、计划性、合同性、收款性、发票性。

第八条部门应当建立自己相应的分散采购审核和管理制度,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九条采购前公告在进行分散采购之前,各部门应当在公司内部及时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要求、采购日期、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联系人、等信息。

公告的形式可以采用公司信息网站、电子邮件、传真、通讯、布告栏等形式,公告的时间至少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招标采购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招标,并设立招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工作,筛选合适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定义是指同一类型或大类相似物品,由某一供应商独家供应的采购行为,不同物品独家供应分别视为不同的单一来源采购。

各部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时应当充分论证,正式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审批。

供应商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产品应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防灾科技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采购监督管理,规范学院分散自行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中震财发〔2016〕7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预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及“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随国务院发布新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动态调整。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分散自行采购活动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财务、资产、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第四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组织制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制度;(二)审批部门填报的分散自行采购的采购计划、预算及采购方式;(三)联系、协调采购代理机构,并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四)单位内部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五)采购过程的协调、管理及监督;(六)采购档案备份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存档;(七)处理其他有关采购管理事务。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职责(一)组织制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流程;(二)办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采购。

第六条审计监察处职责(一)对采购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采购活动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购(项目)执行部门职责(一)建立本部门采购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二)编制本部门采购实施计划和预算;(三)确立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以及采购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澄清;(四)与采购代理签订委托协议(合同),确认采购结果;(五)采购档案收集、整理及存档;(六)接受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完成采购组织的其他工作.第三章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第八条分散自行采购分自行直接采购、自行谈判采购、委托分散采购三种方式。

XX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XX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XX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对自行采购(以下简称自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自采工作的组织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为自采,或未达到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标准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以外,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单位自采的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货物类,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纸、纸制品及印刷品(含书籍、报刊)、办公消耗品及类似物品、建筑材料、医药品、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食品及其他货物等;工程类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等;服务类是指信息技术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租赁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教育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第四条我单位自采工作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维护我单位利益,保证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我单位自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采购。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我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自采工作的审批与监察,办公室负责自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工作职责采购部门(办公室):制订自采操作规程;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自采要求;确定采购方式,修订、完善采购实施方案;审查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参与现场开评标等活动;主管财务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和自采标准,项目资金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标准等。

采购需求部门: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负责采购项目合同草拟与初审工作;参与现场开评标等活动;配合办公室签订合同及后期项目验收工作。

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靖江市广播电视台自行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台采购行为,加强对自行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小型工程、设备器材、公共服务的采购质量,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我台财务、设备物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台所需要采购的物资、服务,均须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经采购办同意由台自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台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台领导、办公室、监察室、财务资产科、技术保障中心等有关科室中心负责人组成。

职责为负责全台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审核、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按具体项目成立采购项目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成员按需要由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组成。

其职责是具体负责单一采购项目招标的实施,并对项目的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完成整个招标资料的建档备案工作。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第五条招标采购的范围主要是指台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小型工程、设备器材、社会服务等项目。

上述物资的采购必须由采购项目小组负责执行,参照法定的招标办法和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任何人都不得私自进行物资采购,否则将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对小型低值零星的物资采购,可不再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但招标工作小组要深入市场调查,依据采购计划,经台分管领导批准后,按“比质、比价、比运距、比信誉”,核算成本择优定点采购,所有市场调查资料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用料单位要有专人验收,并且推行采购和付款两条线的采购方式,严禁采购付款一人包办,付款须经单位主管签批。

第四章招标采购原则第七条物资采购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者和投标者不得相互勾结,循私舞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

招标人设有的标的应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八条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格的资信证明,有完善的产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有相当的生产能力,能够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产品,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并能确保完善的售后服务。

福田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福田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自行采购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推进依法采购,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作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暂不纳入区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由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批准的由集中采购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施自行采购。

第三条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采购人是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自行采购计划并实施;(二)提出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四)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五)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结果评价;(六)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信息公开、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七)负责对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以及投诉处理;(八)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设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

第六条采购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自行采购制度,规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下属单位的自行采购行为。

第七条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情形作出认定,对第(四)项情形作出证明和提出明确意见;对自行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协助采购人自行采购合同公告工作。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散自行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分散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采购主体与职责第四条采购主体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采购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和审批权限;(二)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三)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四)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验收;(五)做好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六条分散自行采购可以采用以下采购方式:(一)询价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直接采购采购人直接从某一供应商处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七条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遵循效益优先、成本节约的原则。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八条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采购计划申报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应当向采购管理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供应商选择(一)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

(二)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应当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和价格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第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采购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或重新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 的支持!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依据《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如下: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和信息化工程限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100万元以下的);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行为,维护财务秩序,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公平、透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采购活动。

三、采购方式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竞争性磋商:指行政事业单位向多个供应商询价,并在基于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的比较后进行选择。

2.邀请招标: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过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特定供应商进行招标。

3.单一来源采购:指行政事业单位基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竞争性选择或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直接与特定供应商进行合作。

四、采购程序1.需求确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内部会议、调研和申请等方式确定具体采购需求。

2.编制采购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求确定采购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向上级机构备案。

3.发布采购公告:对于竞争性磋商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内部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并向潜在供应商发放采购文件。

4.接收投标文件: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存档。

5.评审和比较:行政事业单位组织采购评审委员会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

6.经办人员核准:行政事业单位将评审结果报经办人员核准,并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

7.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将中标结果在内部网站或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与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8.履约情况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密切关注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对供应商的服务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采购文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涉及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采购公告、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等。

六、采购合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详细、准确,并经过双方的签字盖章确认。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篇1)一、办公室物品主要指用于后勤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工具等。

二、办公室物品的采购,按照先批准后购买的原则,由各科室将拟购物品清单报文书科登记,由文书科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购买。

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取金额在20__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__元以上(含20__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经审批,由文书科负责采购。

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0元—20__元的由两人共同购买;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__元以上的由三人共同购买。

四、所购物品实行入库报领制度。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文书科指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

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副主任,并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

五、办公室购买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六、各科室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公用物品的,必须履行领、借手续。

一次性办公用品的领用直接向文书科领取,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借贵重办公设备、接待物品和其他办公用品,必须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领用物品未使用完或借用物品用毕应及时退还文书科,并作好物品退还登记。

七、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害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

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八、文书科要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清点办公室公用物品,做好登记,每月向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主任报告使用情况。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篇2)一、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采购。

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

二、办公用品的分类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一般办公用品和特殊办公用品两类。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事业单位自行采购行为,提升自行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依法采购,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区属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作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采购人是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单位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确定自行采购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领导班子是采购决策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审定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审定重大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

第六条办公室是采购的归口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草拟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转发有关管理规定与采购相关信息;申报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统一组织采购活动;指导和督促业务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处理采购纠纷;备案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配合财务部门核对采购业务结算情况。

第七条财务部门是财务管理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汇总编制采购预算;下达采购预算;审核确定采购资金来源;审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对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采购归口部门核对采购业务结算情况;办理采购相关资金支付。

第八条各内设机构是采购需求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提出本部门采购需求(如涉及归口管理业务,负责征集汇总归口业务的采购需求);申报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参与采购合同订立;提出并参与采购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九条内审部门是采购管理监督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配合外部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单位自行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公款的合理使用和行政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自行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

二、采购计划管理2.1 采购计划的制定行政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采购计划,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采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需求理由等信息;•采购方式;•采购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采购计划的编制部门和负责人;•采购计划的审批流程。

2.2 采购计划的审批行政单位应设立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确保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采购计划应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行政领导层批准。

三、采购流程管理3.1 采购方式选择行政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常见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

采购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2 供应商资格审查行政单位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3.3 采购文件的编制行政单位应编制完整的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合同条件等内容。

采购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必要文件,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4 采购合同的签订行政单位与供应商在确定中标后,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要求、价格和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采购结果的评审和监督管理4.1 采购结果评审行政单位应设立采购结果评审程序,对采购结果进行评审。

评审应考虑采购项目的合格性、价格合理性、供应商履约能力等因素,确保采购结果的合理、公正和合规。

4.2 采购结果监督行政单位应定期对采购结果进行监督,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

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靖江市广播电视台自行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台采购行为,加强对自行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小型工程、设备器材、公共服务的采购质量,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我台财务、设备物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台所需要采购的物资、服务,均须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经采购办同意由台自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台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台领导、办公室、监察室、财务资产科、技术保障中心等有关科室中心负责人组成。

职责为负责全台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审核、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按具体项目成立采购项目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成员按需要由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组成。

其职责是具体负责单一采购项目招标的实施,并对项目的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完成整个招标资料的建档备案工作。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第五条招标采购的范围主要是指台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小型工程、设备器材、社会服务等项目。

上述物资的采购必须由采购项目小组负责执行,参照法定的招标办法和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任何人都不得私自进行物资采购,否则将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对小型低值零星的物资采购,可不再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但招标工作小组要深入市场调查,依据采购计划,经台分管领导批准后,按“比质、比价、比运距、比信誉”,核算成本择优定点采购,所有市场调查资料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用料单位要有专人验收,并且推行采购和付款两条线的采购方式,严禁采购付款一人包办,付款须经单位主管签批。

第四章招标采购原则第七条物资采购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者和投标者不得相互勾结,循私舞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

招标人设有的标的应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防灾科技学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采购监督管理,规范学院分散自行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中震财发〔2016〕7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预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及“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随国务院发布新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动态调整。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分散自行采购活动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财务、资产、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

第四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组织制订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制度;(二)审批部门填报的分散自行采购的采购计划、预算及采购方式;(三)联系、协调采购代理机构,并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四)单位内部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五)采购过程的协调、管理及监督;(六)采购档案备份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存档;(七)处理其他有关采购管理事务。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职责(一)组织制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流程;(二)办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采购。

第六条审计监察处职责(一)对采购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采购活动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购(项目)执行部门职责(一)建立本部门采购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二)编制本部门采购实施计划和预算;(三)确立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以及采购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澄清;(四)与采购代理签订委托协议(合同),确认采购结果;(五)采购档案收集、整理及存档;(六)接受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完成采购组织的其他工作。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随着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采购管理成为企业日常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对于企业而言,采购管理的高效与否直接影响到成本控制、供应链的稳定性以及最终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因此,为了提高采购流程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率,本文旨在制定一项名为「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

二、目的本文旨在确保企业的采购过程合法、公正,并提供一套明确的采购管理流程和规范,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采购风险和成本。

通过实施这项暂行办法,企业将能够更好地控制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现更高效、更透明的采购管理。

三、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相关部门和个人,涵盖企业内部所有形式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提出和审核当有采购需求时,相关部门或个人应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采购部门负责审核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并核实其与企业战略和总体采购计划的一致性。

2. 供应商选择和评估采购部门负责开展供应商的筛选和评估工作。

根据采购需求和企业的要求,采购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供应商的调研,并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

3. 报价和议价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协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

采购部门将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并与其进行议价,以达到最佳的价格和服务条件。

4. 合同签订和监督在达成一致的报价和议价后,采购部门将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采购部门应与企业法务部门合作,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采购部门应严格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保合同的执行。

5. 采购执行和验收一旦采购合同签订完成,采购部门应监督采购的执行过程。

在采购完成后,采购部门应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验收,并确保其符合预期的标准和要求。

6. 采购记录和分析采购部门应及时记录和整理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

通过对采购数据的分析,企业可以获得更深入的了解,并对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和改进点进行识别和优化。

五、采购管理的原则1. 公正性原则采购活动应公开、公正进行,确保供应商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并以公正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科技的进步,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分散自行采购管理的方式来满足其物资采购需求。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并提高采购质量和可控性。

为了规范企业的分散自行采购管理行为,下面将介绍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一、分散自行采购管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分散自行采购管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并提高采购质量和可控性。

2.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物资、设备、服务等采购。

二、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基本原则1. 适度分散企业在实施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时,应根据需要和采购任务的复杂程度、采购规模、所需时间等因素,合理分散采购任务。

2. 独立自主企业和各采购单位在实施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时应独立自主,以确保采购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效率。

3. 统筹管理企业应通过建立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平台,强化领导和管理,加强对分散自行采购管理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保证采购过程的规范和程序的正确执行。

4. 聚焦效益企业在实施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时,应始终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为中心,依据科学的分散自行采购管理理论和方法,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

三、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流程1. 采购计划的编制企业和各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实际需要,编制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数量、采购品种、采购时间、采购费用等,供采购单位参考。

2. 采购方案的制定企业和各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采购条件、采购标准、采购规范等,并征求专业人员的意见并依据采购流程操作。

3. 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方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并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期限、物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4. 采购执行采购单位应按时执行采购方案,严格按照执行流程要求,完善采购档案。

公共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公共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公共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本文旨在规范公共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的管理办法,以保证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采购项目确定1. 公共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并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规模和需求。

2. 在确定采购项目时,公共事业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采购效率等因素。

二、采购方式选择1. 公共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紧急程度,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2. 公共事业单位拟采取直接委托或协议供货方式的,应当经过审批并符合相关程序。

三、采购文件编制1. 公共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完整、准确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

2.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明确、清晰,便于供应商理解和参与。

四、采购程序执行1. 公共事业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透明地进行,确保所有供应商均可平等参与。

2. 执行采购程序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或歧视行为。

五、评标和结果公示1. 公共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采购供应商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2. 评标过程应当公正、公开,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向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解释评标理由。

六、合同签订和履行1. 公共事业单位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2.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果。

七、违规处理和监督1. 公共事业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内部调查并进行相应处理。

2. 监督部门应当对公共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为公共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的管理办法,各公共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自行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自行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自行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一、引言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自行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流程效率,制定本《自行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自行采购的范围、流程和责任,加强自行采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经济性。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在工作中自行采购各种物品和服务的行为。

四、自行采购的定义自行采购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为满足公司需求而直接向供应商购买物品或服务的行为。

五、自行采购的要求1.自行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需符合公司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得到直接上级的审批。

2.自行采购的物品和服务,应具备合规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3.自行采购的物品和服务,应尽可能选择正规、有合法资质和信誉度高的供应商。

4.自行采购的物品和服务,应明确需求,制定明确的采购计划,确保采购量和品质的符合要求。

5.自行采购的物品和服务,应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价格、交付时间和其他相关事项。

6.自行采购的物品和服务,应尽量凭有效凭证进行结算,确保财务合规性。

7.自行采购的物品和服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提供采购记录。

六、自行采购的流程1.需求确认: 提出当场需求并确认是否需要自行采购,如需自行采购,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请。

2.申请审批: 直接上级审核申请,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批准或驳回。

3.供应商选择: 根据采购需求,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谈判。

4.采购计划制定: 制定具体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物品、数量、价值、交付时间等。

5.采购合同签订: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采购执行: 采购人员按照采购计划和合同的要求,与供应商完成采购交付。

7.结算与支付: 根据采购合同和发票等凭证,完成结算和支付手续。

8.报备和记录: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采购情况并提供采购记录,确保采购活动可追溯。

七、自行采购的责任1.申请人应确保提出自行采购申请时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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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广播电视台自行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台采购行为,加强对自行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小型工程、设备器材、公共服务的采购质量,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我台财务、设备物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台所需要采购的物资、服务,均须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经采购办同意由台自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台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台领导、办公室、监察室、财务资产科、技术保障中心等有关科室中心负责人组成。

职责为负责全台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审核、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按具体项目成立采购项目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成员按需要由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组成。

其职责是具体负责单一采购项目招标的实施,并对项目的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完成整个招标资料的建档备案工作。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五条招标采购的范围主要是指台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小型工程、设备器材、社会服务等项目。

上述物资的采购必须由采购项目小组负责执行,参照法定的招标办法和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任何人都不得私自进行物资采购,否则将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对小型低值零星的物资采购,可不再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但招标工作小组要深入市场调查,依据采购计划,经台分管领导批准后,按“比质、比价、比运距、比信誉”,核算成本择优定点采购,所有市场调查资料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用料单位要有专人验收,并且推行采购和付款两条线的采购方式,严禁采购付款一人包办,付款须经单位主管签批。

第四章招标采购原则
第七条物资采购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者和投标者不得相互勾结,循私舞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

招标人设有的标的应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八条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格的资信证明,有完善的产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有相当的生产能力,能够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产品,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并能确保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五章自行采购招标程序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依据实际需要,按所购物资的最佳经济订购批量及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到货日期后编制招标采购物资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采购项目小组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条采购项目小组应根据招标采购计划,根据市场调查、采购资源信息等,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

第十一条对符合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应向其发放招标邀请通知书。

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人的资格;3、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5、投标的实施时间和地点;6、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投标单位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证明其资格的有关文件,采购项目小组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企业概况以及企业业绩进行简要的、真实的描述,并对招标物资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承诺和报价。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

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四条开标应在预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采购项目小组应本着对台负责,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标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过程中并填写评审记录,采购项目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五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采购项目小组在向台领导汇报中标结果后,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上报上级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对未中标的单位不再发通知书,但可接受查询。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项目小组确定中标单位后,应根据《合同法》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互相信守,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中标单位而言,投标文件做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采购项目小组应对采购项目交付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交付产品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以及是否按符合交付期限,验收过程应有验收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台在效能考核时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将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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