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让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半。
第三十六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1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四类居住用地,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让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半。
第三十六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初稿)-2002.08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初稿)-2002.08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0.1 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技术规定。
1.0.2 凡在本省区域内进⾏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执⾏。
1.0.3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
1.0.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2、城市规划体系2.1 城市规划阶段2.1.1河北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设区城市为了进⼀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地⽤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2 总体规划2.2.1 规划期2.2.2.1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般为5年。
2.2.3 规划内容2.2.3.1 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标。
2.2.3.2 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2.2.3.3 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
2.2.3.4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2.2.3.5 确定城市⼈⼝规模、建设⽤地规模及其技术经济指标。
2.2.3.6 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及市中⼼、区中⼼位置。
2.2.3.7 提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确定城市交通结构,确定主、次⼲道系统的⾛向、断⾯、主要交叉⼝形式,确定主要⼴场、停车场的位置。
2.2.3.8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排⽔、防洪、供电、电信、燃⽓、供热等设施的发展⽬标及总体布局。
2.2.3.9 确定城市河湖⽔系的治理⽬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2.2.3.10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标和总体布局;进⾏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特⾊研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唐政办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唐政办字〔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3日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资源统筹、系统配套、产业升级、一体打造”的工作思路,推动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努力打造妙不可言、心向往之的便民宜居之城、文明典范之城、创新智慧之城、幸福平安之城。
现提出我市如下落实措施。
一、工作目标聚焦民生关切,统筹发展、数字智慧,以重点片区开发建设和“三区一村”改造为突破口,采取保护更新、优化改造、拆除重建3种模式,采用肥瘦搭配、产业互补、项目统筹、片区提升的方式,通过“片区—单元—项目”3个层面,深入实施“产业+人才家园”“服务+生活家园”建设,建成一批城市更新示范项目,创新一批典型做法。
二、重点任务(一)既有建筑更新改造。
分类施策加强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一拆了之”。
推进既有建筑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全龄友好城市;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绿色低碳建筑创建示范;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平急两用”提升改造,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宝典]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宝典]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相邻地块内,一方先行建设时应按建筑双方共同退用地红线原则执行,日照间距要考虑各方位遮挡问题。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低、多层住宅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倍2、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住宅(含中高层,下同)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唐山市城市罗管理例划条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罗布罗位)19930428(罗布罗罗)19930428(罗施罗罗)唐山市城市罗管理例划条;1993年1月9日唐山市第九人民代表大常罗委罗第三十三次届会会会罗通罗199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七人民代表大常罗委罗第三届会会十三次罗批准会,第一章罗罗第二章城市建罗用地罗管理划第三章城市建罗工程罗管理划第四章法律罗任第五章附罗第一章罗罗第一条划体划罗加强城市罗管理~保障城市罗罗罗的罗罗罗施~根据《中罗人民共和国划划条况城市罗法》和《河北省城市罗例》~罗合我市情~制定本条例。
第二在条划区内条城市罗使用土地和罗行各罗建罗~必罗罗行本例。
第三条划区区内划城市罗系指城市行政域因城市建罗和罗展需要罗行罗控制的域。
包括区区区国市、罗;市,城、建制罗、工罗和有罗罗。
第四条划区划城市罗依法由城市罗行政主管部罗提罗市;罗,人民政府批准。
罗批准的城市罗罗罗划区体划~要罗入城市罗罗献并划文~罗上罗城市罗罗主管部罗罗案。
第五条划研学城市罗的罗制~必罗罗行罗罗究~科罗罗城市罗景罗展的需要~从况本地的罗罗情出罗~着眼于有利生罗、方便生活、促罗流通、繁罗罗罗和促罗科技学教确罗文化育事罗罗展~罗持立城市中心地位、罗罗城市罗合功能、布局科学合理、罗罗用地的原罗。
城市罗划的批准程序按有罗法律、法罗罗行。
罗批准的城市罗罗体划个确~任何罗位和人不得擅自改罗~罗需罗行局部罗整和重大罗更的~罗依法罗有罗机罗罗案或罗批。
第六条划划市人民政府城市罗行政主管部罗主管全市的城市罗工作。
各的区划划构罗管理部罗罗市罗行政主管部罗的派出机。
罗;市,的城市罗划区内划划行政主管部罗主管本行政域的城市罗工作~接受市罗行政主管部罗的罗罗指罗。
第七条划各罗城市罗行政主管部罗的主要罗罗,;一,罗罗罗行国划家、省和市罗于城市罗的法律、法罗和罗章。
;二,罗罗罗行城市罗罗体划参与国区~罗罗罗罗和罗罗建罗罗目的罗址~土和域罗划研划及建罗罗目可行性究~罗施城市土地和建罗的罗管理。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次修订目录一、总则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一、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正文:----------------------------------------------------------------------------------------------------------------------------------------------------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2008年9月11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进程,现就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扩大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加快建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建成人民群众幸福之都营造环境、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的原则。
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制约和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各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的自主权,增强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事权合理的原则。
按照县(市)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合理确定职能,确保决策计划、审批执行和监督检查相协调。
(三)责权统一的原则。
强化各县(市)区的主体责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凡属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保证各地能够有效承担经济社会管理的各项任务。
(四)重心下移的原则。
着眼于增强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是县(市)区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权限,可下放、委托或授权县(市)区政府审批。
(五)高效便民的原则。
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市)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群众。
唐山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改版2016-07-26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唐山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3)第四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8)第五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除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市区规划区范围外各县(市)所在地镇、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及进行规划管理,应采用唐山市对应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单一用地性质的,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五的用地兼容性规定。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或者比例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但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各类用地比例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六)和其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七)的规定。
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一、编制过程为适应京津唐地区新的发展形势和唐山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城乡建设,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对《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年—2010年)》进行修编。
本次修编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共同进行编制。
规划编制期间,唐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建设部、河北省建设厅、唐山市有关专家对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初步方案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调研等工作,走访唐山市各县(市)、区,广泛听取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专业部门、各大企业、驻军各单位对本次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2004年4月,建设部组织了总体规划纲要专家审查会,原则同意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2005年8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已经基本完成。
二、规划方案作简要介绍(一)城市规划区及有关称谓1、市域:唐山市行政辖区,面积13472平方公里。
2、本次规划确定城市市区和滨海新区(海港开发区和曹妃甸工业区)为城市规划区,面积3958平方公里。
3、主城区:包括中心城区、丰润城区和古冶城区。
4、中心城区:包括路南区和路北区的城市建成区部分、丰南城区、开平城区。
即由京沈高速、津唐高速、唐港高速和西外环高速共同构成的“O”型环城高速公路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确定为2003年~2020年。
其中:近期2003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
(三)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到2020年,唐山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将比2000年翻三番,主要经济指标进入全省前列,建成产业结构合理、综合实力雄厚、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裕的经济强市。
城市性质:“河北省经济中心城市,环渤海地区以能源原材料工业和新兴工业为主的制造业基地”。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13年4月3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赋予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唐山规划书》课件
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唐山规划书》PPT课件。在本课件中,我们将探讨唐山 市的城市规划,了解唐山城市的历史和现状,以及未来的目标和愿景。
背景和概述
了解唐山规划书的背景和概述,包括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以及为什么唐山需要进行规划。
城市规划的重要性
规划能够指导城市的发展,提高城市的功能性和可持续性。
2
交通规划
制定交通规划,改善唐山的交通流动性和交通网络。
3
建筑设计
设计具有唐山特色的建筑,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环境。
规划落地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详细介绍唐山规划落地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包括各项规划的实施步骤和计划完成时间。
1
பைடு நூலகம்
措施1
描述第一项规划措施的具体步骤和计划完成时间。
2
措施2
描述第二项规划措施的具体步骤和计划完成时间。
1 发展目标
介绍唐山规划中所设定的具体发展目标,如 经济增长、生态环境保护等。
2 规划方案
了解唐山规划中规定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以实现发展目标。
城市规划的重点和关键领域
揭示唐山规划中的重点和关键领域,包括城市功能区划、交通规划和建筑设计等。
1
城市功能区划
规划唐山不同功能的区域,如商业区、住宅区和公共服务区。
为什么唐山需要规划
唐山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规划能够帮助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唐山城市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了解唐山城市的历史和现状,包括城市的发展过程、重要的发展里程碑以及当前的城市状况。
发展过程
回顾唐山市从过去几十年的发展历程。
现状
了解唐山市当前的城市状况和面临的挑战。
唐山规划的目标和愿景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
正文:
----------------------------------------------------------------------------------------------------------------------------------------------------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0日公布)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规划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
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影响城市规划,但还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三、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四、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罚款从企业留利或者经费包干中支付。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结束——。
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成立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第六条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分为一、二级。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1第七条申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批准设立独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四)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五)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一级资质应不少于8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4人;二级资质应不少于6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3人;(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七)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申请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的单位,必须填报申请表,经所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由省建设厅核发《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
第九条取得一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设区市和县(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取得二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县(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唐山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改版2016-07-26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唐山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3)第四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8)第五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除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市区规划区范围外各县(市)所在地镇、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及进行规划管理,应采用唐山市对应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单一用地性质的,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五的用地兼容性规定。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或者比例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但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各类用地比例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六)和其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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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次修订目录一、总则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一、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四类居住用地,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七)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用地。
(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第八条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仓储用地,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三)堆场用地:露天存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十条对外交通用地,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二)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三)管道运输用地:煤炭、石油及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四)港口用地:海港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五)机场用地: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用地,指市、区、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二)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市、区、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污水处理用地及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绿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的休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水域。
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园林生产绿地及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第十四条特殊用地,指特殊性质用地。
包括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等,但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第十五条水域和其它用地,指除以上各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附表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范围的建筑在改造时不拆除的,纳入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地块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4万平方米的,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要遵循集约利用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住宅建设以多、中高层为主。
注:本表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二十一条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
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改造,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应整合周边地块统一规划建设,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与周边地块整合统一规划建设。
(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6000平方米;(二)7层及7层以上住宅为4000平方米;(三)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四)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按下表的规定执行,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执行中一般比极限指标下浮5-10%)绿地率为下限。
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绿地率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六条工业建筑的控制指标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注:上述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小于40%。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不允许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其高度为4层及4层以上,容积率为1.4,建筑密度为50%。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相邻地块内,一方先行建设时应按建筑双方共同退用地红线原则执行,日照间距要考虑各方位遮挡问题。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低、多层住宅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倍2、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住宅(含中高层,下同)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三)多、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标准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间距不小于20米。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