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书》,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唐山市第十届人大第40号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正文: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4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届人大第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队、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水管网、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
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1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唐山市总体规划
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简介
2010年07月05日 10:33
一、编制过程
为适应京津唐地区新的发展形势和唐山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城乡建设,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对《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年—2010年)》进行修编。本次修编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共同进行编制。
规划编制期间,唐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建设部、河北省建设厅、唐山市有关专家对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初步方案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调研等工作,走访唐山市各县(市)、区,广泛听取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专业部门、各大企业、驻军各单位对本次规划的意见和建议。2004年4月,建设部组织了总体规划纲要专家审查会,原则同意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5年8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已经基本完成。
二、规划方案作简要介绍(一)城市规划区及有关称谓
1、市域:唐山市行政辖区,面积13472平方公里。
2、本次规划确定城市市区和滨海新区(海港开发区和曹妃甸工业区)为城市规划区,面积3958平方公里。
3、主城区:包括中心城区、丰润城区和古冶城区。
4、中心城区:包括路南区和路北区的城市建成区部分、丰南城区、开平城区。即由京沈高速、津唐高速、唐港高速和西外环高速共同构成的“O”型环城高速公路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确定为2003年~2020年。其中:近期2003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
[宝典]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宝典]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相邻地块内,一方先行建设时应按建筑双方共同退用地红线原则执行,日照间距要考虑各方位遮挡问题。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低、多层住宅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倍
2、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03
•【字号】唐政办字〔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
措施》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资源统筹、系统配套、产业升级、一体打造”的工作思路,推动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努力打造妙不可言、心向往之的便民宜居之城、文明典范之城、创新智慧之城、幸福平安之城。现提出我市如下落实措施。
一、工作目标
聚焦民生关切,统筹发展、数字智慧,以重点片区开发建设和“三区一村”改造为突破口,采取保护更新、优化改造、拆除重建3种模式,采用肥瘦搭配、产业互补、项目统筹、片区提升的方式,通过“片区—单元—项目”3个层面,深入实施“产业+人才家园”“服务+生活家园”建设,建成一批城市更新示范项目,创新一批典型做法。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次修订
1
目录
一、总则
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
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臵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一、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1)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
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3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正文:
----------------------------------------------------------------------------------------------------------------------------------------------------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2008年9月11日)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进程,现就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扩大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加快建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建成人民群众幸福之都营造环境、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制约和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各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的自主权,增强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事权合理的原则。按照县(市)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合理确定职能,确保决策计划、审批执行和监督检查相协调。
(三)责权统一的原则。强化各县(市)区的主体责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凡属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保证各地能够有效承担经济社会管理的各项任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唐山市城市罗管理例划条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罗布罗位)
19930428(罗布罗罗)
19930428(罗施罗罗)唐山市城市罗管理例划条
;1993年1月9日唐山市第九人民代表大常罗委罗第三十三次届会会会罗通罗199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七人民代表大常罗委罗第三届会会
十三次罗批准会,
第一章罗罗
第二章城市建罗用地罗管理划
第三章城市建罗工程罗管理划
第四章法律罗任
第五章附罗
第一章罗罗
第一条划体划罗加强城市罗管理~保障城市罗罗罗的罗罗罗施~根据《中罗人民共和国划划条况城市罗法》和《河北省城市罗例》~罗合我市情~制定本条例。
第二在条划区内条城市罗使用土地和罗行各罗建罗~必罗罗行本例。第三条划区区内划城市罗系指城市行政域因城市建罗和罗展需要罗行罗控制的域。包括区区区国市、罗;市,城、建制罗、工罗和有罗罗。第四条划区划城市罗依法由城市罗行政主管部罗提罗市;罗,人民政府批准。罗批准的城市罗罗罗划区体划~要罗入城市罗罗献并划文~罗上罗城市罗罗主管部罗罗案。
第五条划研学城市罗的罗制~必罗罗行罗罗究~科罗罗城市罗景罗展的需要~从况本地的罗罗情出罗~着眼于有利生罗、方便生活、促罗流通、繁罗罗罗和促罗科技学教确罗文化育事罗罗展~罗持立城市中心地位、罗罗城市罗合功能、布局科学合理、罗罗用地的原罗。
城市罗划的批准程序按有罗法律、法罗罗行。
罗批准的城市罗罗体划个确~任何罗位和人不得擅自改罗~罗需罗行局部罗整和重大罗更的~罗依法罗有罗机罗罗案或罗批。
第六条划划市人民政府城市罗行政主管部罗主管全市的城市罗工作。各的区划划构罗管理部罗罗市罗行政主管部罗的派出机。罗;市,的城市罗划区内划划行政主管部罗主管本行政域的城市罗工作~接受市罗行政主管部罗的罗罗指罗。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次修订
目录
一、总则
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
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六、城市绿地
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八、市政公用设施
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
十一、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唐山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改版2016-07-26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稿)
唐山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7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3)
第四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8)
第五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除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市区规划区范围外各县(市)所在地镇、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及进行规划管理,应采用唐山市对应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单一用地性质的,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五的用地兼容性规定。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或者比例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但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各类用地比例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唐政发〔2013〕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适应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
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
1 / 1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批准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9.03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9.10
【实施日期】1997.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0
日公布)
一、
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一、编制过程
为适应京津唐地区新的发展形势和唐山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城乡建设,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对《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年—2010年)》进行修编。
本次修编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共同进行编制。
规划编制期间,唐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建设部、河北省建设厅、唐山市有关专家对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初步方案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调研等工作,走访唐山市各县(市)、区,广泛听取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专业部门、各大企业、驻军各单位对本次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2004年4月,建设部组织了总体规划纲要专家审查会,原则同意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5年8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已经基本完成。
二、规划方案作简要介绍
(一)城市规划区及有关称谓
1、市域:唐山市行政辖区,面积13472平方公里。
2、本次规划确定城市市区和滨海新区(海港开发区和曹妃甸工业区)为城市规划区,面积3958平方公里。
3、主城区:包括中心城区、丰润城区和古冶城区。
4、中心城区:包括路南区和路北区的城市建成区部分、丰南城区、开平城区。即由京沈高速、津唐高速、唐港高速和西外环高速共同构成的“O”型环城高速公路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确定为2003年~2020年。其中:近期2003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唐山市其他机关,唐山市其他机关,唐山市其他机关
•【公布日期】2012.04.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唐山市城乡规划局
通告
唐政法办通[2012]1号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列入市人大2012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立法项目。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5日。
通讯地址: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唐山市西山道7号6号楼)
邮政编码:0630008
传真:5910031
电子信箱:**************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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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次修订
目录
一、总则
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
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六、城市绿地
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八、市政公用设施
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
十一、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四类居住用地,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七)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
革命遗址用地。
(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第八条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仓储用地,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三)堆场用地:露天存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十条对外交通用地,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二)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三)管道运输用地:煤炭、石油及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四)港口用地:海港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五)机场用地: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
站区等用地。
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用地,指市、区、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二)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市、区、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污水处理用地及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绿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的休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水域。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园林生产绿地及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第十四条特殊用地,指特殊性质用地。包括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等,但不包括公安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