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2017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公告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造字[2006]79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6.10.08
【实施日期】2006.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办造字〔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提高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法的科学性,保证除治工作的质量,我局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和多次征求各有关单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了《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植树造林司。
附件: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检查验收评分标准下载见链接文件)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国松材线虫病除治的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松材线虫病除治是指在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内,对松材线虫病开展的疫。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经过秋季普查未发现病死树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的状况。
除治性采伐,也称为疫木清理,是指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树进行采伐的措施。
除治性采伐分为择伐和皆伐两种方式。
其中,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
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树进行全部采伐的方式。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村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
疫木除治性采伐采取先封后伐的方式,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集中完成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
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在确保完成病死(濒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除治性采伐。
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做到严格监管、及时处置。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经过秋季普查未发现病死树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的状况。
除治性采伐,也称为疫木清理,是指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树进行采伐的措施。
除治性采伐分为择伐和皆伐两种方式。
其中,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
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树进行全部采伐的方式。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村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
疫木除治性采伐采取先封后伐的方式,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集中完成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
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在确保完成病死(濒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除治性采伐。
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做到严格监管、及时处置。
松材线虫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疫区与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与疫木得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得通知》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得疫区就是依照有关法律与规定、按照程序划定得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得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就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得松科植物。
疫木得安全利用就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督下,按照严格得处理要求,由特批得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与板材。
第三条疫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除治,要实行检疫封锁,控制疫情扩散,逐步缩小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率。
第四条疫木要严格管理,依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要严格检疫执法,防止疫木流失。
第五条疫木安全利用要必须坚持既积极又稳妥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六条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得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
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不按要求划定疫区得,由国家林业局划定。
新发生松材线虫病得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得,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销疫区得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消。
撤消疫区得标准就是: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得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与林分改造,疫区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计划,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得除治工作。
第九条当年新发现得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与区域位置显要得疫点,要在3年内基本拔除。
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病,巩固除治成果。
第十条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拔除得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计划由边缘向内开展除治工作,逐步控制与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同时采取综合措施防治松褐天牛,降低传播媒介虫口密度。
2023-2024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
永嘉县2023-2024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12002〕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林生发[2023)3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3年版)》、《浙江省松材线虫病五年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浙林绿(2023)77号)等规定,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防治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森林资源及松林资源概况永嘉县地处浙江南部山区,全县土地总面积401.64万亩,其中林地面积309.62万亩,占总面积的77.09%,全县森林覆盖率74.90%,活立木蓄积量1332.95万立方米,优势树种为马尾松的小班面积82.55万亩,树种组成含马尾松的小班面积245.28万亩。
(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1.总体情况。
根据2023年秋季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结果显示,我县松材线虫病疫情涉及全县19个乡镇(街道)(溪下乡未发生,瓯北街道、黄田街道、正江山林场、四海山林场实现无疫情),发生面积39.1233万亩,占全县有松林面积的15.95%,发现松枯死木15.7254万株(其中即现即清已除治4.0944万株)。
2.疫情分布区域。
通过连续多年的防治,虽然疫情连年下降,但因全县松林面积广、体量大,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瓯北街道、黄田街道、正江山林场、四海山林场实现无疫情;北城街道、枫林镇、鹤盛镇、大若岩镇、云岭乡等中部、东部地区疫情已大幅下降,枯死松树呈片状或零星状分布;碧莲镇、巽宅镇、金溪镇、界坑乡等西部地区,疫情仍呈高发态势,枯死松树数量下降慢。
松材线虫病的发生及防治
松材线虫病的发生及防治作者:鄂胜民来源:《吉林农业》2017年第11期摘要:松材线虫病是由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us xylophilus)引起的松树毁灭性病害,2016年在辽宁省发现,2017年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列为松材线虫疫区。
本文对松材线虫病发生规律和综合控制措施进行了阐述,以期为基层生产单位在松材线虫的检疫和防治提供技术指导。
关键词:松材线虫;发生规律;防控技术中图分类号: S763.7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21.052松材线虫病又称松树萎蔫病,是由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us xylophilus)引起的松林毁灭性灾害,其对感病松林是毁灭性的,松材线虫原产地在北美洲,20世纪80年代由境外传入我国,并在华北、华中、华南和西南地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辽宁省在2016年8月首次发现松材线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公告)》中将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列为松材线虫疫区,进一步明确了松材线虫在辽宁发生扩散的可能性。
本文对松材线虫的发生规律及其防治技术进行阐述,以期基层单位在松材线虫的检疫和防控方面提供技术建议。
1松材线虫病的发生规律松材线虫病的致病机理是破坏树体的水分输送系统,而发病症状的外在表现为针叶表现出深褐色枯死,短时间内整个树体的针叶迅速枯萎,导致树木失水而死亡。
病害在树木个体早期受害林分中常零星分布,并有多个发病中心,几年内病区树木大量或成片陆续枯萎,致使整个林分毁灭,因此在发生初期应重点清查病死树,并做无害化处理,是减缓松材线虫病扩散的有效手段。
松材线虫病的寄主广泛,主要集中在松属植物,包括黑松、樟子松、红松、马尾松等,其他如云杉树、落叶松属等也有感病树种。
松材线虫本身没有传播能力,扩散主要通过媒介昆虫进行传播,其中松墨天牛是主要的载体。
目前辽宁地区刚发现松材线虫病的危害,其媒介昆虫还没有明确,应尽快组织力量研究明确辽宁省松材线虫病扩散的媒介昆虫,为有效控制松材线虫发生提供理论依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林造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林造发[2009]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自1982年在我国被发现以来,目前已扩散蔓延至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2个县级行政区,674个乡镇,累计致死松树5亿多株,毁灭松林500多万亩,造成经济损失数千亿元。
当前,疫情扩散蔓延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明显呈现出由东南沿海向内陆地区、一般林区向重点林区蔓延的势头,对我国的国土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严重扩散蔓延的势头,保护我国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是确保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
松树是我国重要的乡土树种,也是重要区位造林绿化的先锋树种。
目前我国有松林面积5亿多亩,约占森林总面积的五分之一,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采取坚决措施防治松材线虫病,既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是保护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需要。
目前,我国松材线虫病的传播蔓延已严重威胁到黄山、张家界、庐山等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安全。
我国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采取坚决措施防治松材线虫病是履行缔约国义务的迫切需要,也是保护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实际行动。
国家林业局最新公布的22种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国家林业局公布最新公布的22种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2004年8月12日,国家林业局办造字[2004]59号文件发布第4号《公告》公布了19种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自2005年3月1日生效,原林业部发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同时废止。
2005年8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538号补充了刺桐姬小蜂为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2008年2月1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将枣实蝇增列为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2010年5月5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第1380号公告,将扶桑绵粉蚧增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380号——关于对扶桑绵粉蚧实施检疫措施的公告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380号扶桑绵粉蚧(Phenacoccus solenopsisTinsley),又名棉花粉蚧,是我国近年新发现的一种重要害虫。
风险分析结果表明,该害虫对我国棉花等产业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巨大。
目前已发现该害虫通过扶桑(朱槿)等多种农、林植物传播到我国9个省(自治区)的局部地区。
为保护我国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决定将扶桑绵粉蚧增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请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扶桑绵粉蚧实施检疫措施。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扶桑绵粉蚧的检疫和控制工作。
特别是从疫情发生区调运扶桑(朱槿)等寄主植物时,必须切实强化植物检疫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附件一:扶桑绵粉蚧(棉花粉蚧)在中国的发生分布附件二:应施检疫的物品暂定名单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二○一○年五月五日附件一:扶桑绵粉蚧(棉花粉蚧)在中国的发生分布(截至2010年4月26日前的疫情分布区)1.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莆田市:仙游县;泉州市:石狮市、安溪县;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漳州市: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漳浦县、龙海市;三明市:永安市、三元区。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2012年10月23日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14.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17.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20.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22.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23.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2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2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26.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2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29.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3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36.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37.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38.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39.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40.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41.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42. 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43.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44.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45.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46.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4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48.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51. 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52.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54.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5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57.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8.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9. 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60.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63.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64.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65.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66.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67. 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6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69.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7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7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7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7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77.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7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79. 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8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8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82. 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84. 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85.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86.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8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88.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90.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9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93.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9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9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9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99.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100.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101.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1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104.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10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1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112.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113. 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114.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115.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1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117.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11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12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123.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124.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125.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12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1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1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1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130.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13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132. 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133.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1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135.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1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137.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138.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139. 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14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1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14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1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1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14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14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1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148.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1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1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15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152.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1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1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1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1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157.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1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160. 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1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1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16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164.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16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166.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167.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168.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70.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172.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174.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176. 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178.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179.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180.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8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18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1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18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8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18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18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188. 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1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9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19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1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19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1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2.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3.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4. 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5. 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6.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7. 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8. 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9.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10. 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11.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12.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13. 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14. 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15.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16. 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17. 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18. 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19. 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松材线虫病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局依法划定。
第三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可以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第四条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二)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三)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论证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我国2020年1—8月新发生的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我国2020年1—8月新发生的
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0.09.29
•【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20.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0年第18号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林造发〔2018〕64号)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国2020年1—8月新发生的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公告如下: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广东省:中山市、云浮市郁南县。
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29日。
松材线虫病联防联治协议书
松材线虫病联防联治协议书甲方(发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参与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松材线虫病对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为有效防控松材线虫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松材线虫病的联防联治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本协议旨在通过甲乙双方的紧密合作,共同建立松材线虫病的防控体系,提高松材线虫病的防控效率,确保双方区域内的林业资源安全和生态平衡。
第二条合作范围1. 松材线虫病的监测与预警。
2. 松材线虫病的预防措施制定与实施。
3. 松材线虫病的应急处置与疫情控制。
4. 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5. 松材线虫病防控信息的共享与交流。
第三条合作原则1. 双方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松材线虫病联防联治工作。
2. 双方应本着互信、互助、互利的原则,共同推进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
3. 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第四条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负责制定松材线虫病联防联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双方的防控工作。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计划,积极参与松材线虫病的防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3. 双方应定期召开联防联治工作会议,交流防控经验和信息,共同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信息共享1. 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数据、疫情信息及防控措施等。
2. 双方应共同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控数据库,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利用。
第六条技术支持与培训1. 双方应互相提供松材线虫病防控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 双方应定期组织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培训,提高防控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七条资金与物资1. 双方应根据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控资金和物资。
2. 双方应共同争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物资援助。
第八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永定区松材线虫病现状及防控对策
永定区松材线虫病现状及防控对策永定区是福建省宁德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位于东经117°26′13″,北纬25°28′31″。
永定区资源丰富,气候适宜,特别适宜松材线虫的生存和繁殖。
随着永定区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松材线虫病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永定区的森林资源,有效防控松材线虫病,制定合理的对策是非常必要的。
松材线虫病是由松材线虫引发的疾病,是松树的一种严重的病害,也是松林经济以及生态环境的重要问题。
目前,永定区松材线虫病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永定区松树种植面积不断扩大,特别是速生且耐寒的松树品种。
随之而来的是松材线虫病的大面积爆发。
大量的松树被松材线虫感染,导致林木的大面积凋萎和死亡,极大影响了永定区的森林资源及其经济价值。
2. 松材线虫病病原主要通过松树的受伤口进入,因此森林管理和伐木活动中的伐后护理不到位也是导致松材线虫病扩散的主要原因之一。
永定区森林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在伐木活动中,应加强对伐后护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受伤口及时封闭,防止松材线虫的侵入。
3. 松材线虫病传播速度快,蔓延范围广,对防控松材线虫病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在永定区部分地区,松材线虫病已经蔓延至无法控制的程度,给当地的林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防控永定区的松材线虫病,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对策:1. 加强松树种植管理。
选用抗病性较强的松树品种,加强对松树苗木的严格检疫,防止病源的传播。
加强苗木的育苗工作,提高苗木的健康状况,增强植株的抗病能力。
2. 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
定期对永定区的松树林进行病虫害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松材线虫病的情况。
通过及时掌握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可以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病虫害的蔓延。
3. 健全和完善松材线虫病的防控制度。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对松材线虫病的防治投入,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森林从业人员的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
4. 加强病树的清除和焚烧。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普查抽样检测办法)【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造发[2002]164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02.07.08【实施日期】2002.07.0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2002-2005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普查抽样检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植树造林司。
二○○二年七月八日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2002-200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的势头,确保我国森林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和除治统筹兼顾,加强依法防治,强化政府行为,实行联防联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决扭转我国松材线虫病严重发生的局面。
(二)总体目标有效控制疫区范围,遏制扩散蔓延的势头。
疫区要有计划地拔除新疫点、孤立疫点和危险性大、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防止扩散蔓延,逐步压缩疫区面积;预防区要做到预防措施到位,及时消除隐患,避免疫情发生。
2017年吉林省东丰县松材线虫病普查及防控重点
2017年吉林省东丰县松材线虫病普查及防控重点李淑娟;陈新【摘要】于2017年对东丰县进行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全县普查松材线虫病寄主面积58334 hm2,其中红松纯林1939 hm2,油松纯林6491 hm2,樟子松纯林10612 hm2,落叶松纯林29542 hm2,红皮云杉纯林192 hm2及针叶混交林9558 hm2.普查中未发现松材线虫分布.今后一方面将严格执行植物检疫要求书制度,做好复检工作,防止疫情入侵;另一方面将通过设置松墨天牛、云杉花墨天牛、云杉小墨天牛诱捕器进行辅助监测,通过人工智能飞行器监测复杂地段死角.【期刊名称】《吉林林业科技》【年(卷),期】2018(047)001【总页数】3页(P11-13)【关键词】松材线虫病;普查;防控;监测【作者】李淑娟;陈新【作者单位】东丰县林业局,吉林辽源 136300;东丰县林业局,吉林辽源 136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763.18东丰县是吉林省辽源市下辖县,位于吉林省中南部,地处42°18′~43°14′N, 125°3′~125°50′E。
全县幅员面积2 522.24 km2,其中林地面积1 034.66 km2,占全县总面积41.0 %。
针叶树种主要有长白落叶松(Larix olgensis Henry)、樟子松(Pinus sylvestnis var. mongolica Litv.)、红松(Pinus koraiensis Sieb. etZucc.)、油松(Pinus tabuliformis Carrière)、红皮云杉(Picea koraiensis Nakai)等。
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第4号公告,2017年全国松材线虫病疫区共有246个,其中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为2016年疫情新发生县级行政区。
东丰县南、西与辽宁省清原县和西丰县相接。
鉴于松材线虫病持续北扩的严峻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林造发〔2009〕97号)文件要求,结合《吉林省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防控实施方案》,东丰县林业局组织人员于2017年9月到辽宁省松材线虫病发生地实地录制松材线虫病危害宣传片,于 9月20日召开东丰县松材线虫病调查紧急动员会,并举办东丰县松材线虫病调查监测技术培训班。
松材线虫病诱发松树死亡的原因调查研究
科普惠农松材线虫病被称为植物中的“癌症”,是国内外森林植物保护相关部门重要的关注对象。
检验中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取样、分离、培养和镜像检验四个步骤[1]。
文章针对黎母山林场取样鉴定,找出松树死亡的原因。
1资料与方法1.1资料来源研究主要通过实地踏查的方式结合诱捕器监测,重点观测了黎母山林区、周边人为活动频繁区域。
通过踏查发现死亡松木或者有病症的松树,通过取样备注分布面积、拍摄照片与症状登记等方式做好数据收集,并且通过Excel录入的方式形成数据库,填写相关图标。
2018年5月18日至27日在黎母山林场内,通过区域划分的形式将林场划分为24块样地,共采集到死亡松树标本46份,样本分别截取松树上、中、下3个部位,各部位取材20cm左右备用。
1.2方法将每份样本取木质部分劈成细木条约90g,运用贝曼漏斗法收集线虫并将幼虫培养成成虫。
成虫的鉴定在65℃的水浴下用福尔马林融合甘油固定。
利用DMLB3生物纤维镜成像制定墨线图。
最后将成虫的类型加以分析汇总,计算各种线虫的分离率:分离率=株总数/样品总数(38)。
2结果与分析46份样品中有44份伐桩横截面发现有蓝变现象(松材线虫病、拟松材线虫病等会引起蓝变现象),通过以上方法鉴定感染样品中有3份样品分离得到松材线虫、38份样品松墨天牛、5份样品拟松材线虫(表1)。
松材线虫病诱发松树死亡的原因调查研究——以海南省黎母山林场为例谢振华海南省黎母山林场572934摘要:对黎母山林场普查中死亡46株松树取样鉴定松材线虫,明确该林场松树的死亡原因。
得出相应结论,指导林场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工作。
关键词:松材线虫病;松树死亡;原因从表1可以看出松材线虫病分离率为6.52%,松墨天牛分离率为82.61%。
采集的样本中伐桩横截面发现有蓝变现象比较多,疑似松材线虫病症状明显,经过线虫培养与鉴定发现,黎母山林场内森林资源总体是健康的,松树死亡非松材线虫引发。
松树死亡的具体原因分析:本次死亡的46株松树中有33株死亡松树集中在一定的区域内(坐标:E:109°36′03″,W:109°38′31″),将33株样本通过症状分析结合显微观察,经过pH值判定该区域内松树死亡的主要原因为散斑壳菌(Lophodermium sp.)引起的松落针病,该病造成针叶枯黄早落,影响生长,严重时可造成整株死亡。
国家林业局警惕松材线虫病疫情北扩的警示通报-警示通报〔2016〕2号
国家林业局警惕松材线虫病疫情北扩的警示通报正文:----------------------------------------------------------------------------------------------------------------------------------------------------警惕松材线虫病疫情北扩的警示通报警示通报〔2016〕2号2016年秋季,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面积3771亩,致死黑松4495株。
经调查分析,该地疫情可能是当地在建设高压电线塔、通讯塔等设施时,使用了带疫包装材料,造成疫情传入。
根据有关信息,辽宁省大连市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现之前,我国松材线虫病发生的最北端是山东省烟台市,此次疫情的发现将我国疫情发生北端向北推移了200多公里。
大连市疫情的发生表明我国松材线虫病仍在继续向北部扩散,表现出更大的适生范围和更强的危害性,天津、河北、山西、辽宁、甘肃、宁夏以及青海东部、内蒙古和新疆南部等地区,都有可能成为松材线虫病疫情新发地。
此次疫情发生面积大、病死松树多的情况,也表明一些地方在松材线虫病预防和治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监测不到位、发现不及时的问题,存在着侥幸麻痹和忽视懈怠思想。
对于此次疫情的发生情况、存在问题和表现出的潜在危害性,各地务必倍加警惕,高度重视。
一、严格落实防治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疫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疫情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松材线虫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疫区和疫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疫区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程序划定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科植物。
疫木的平安利用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视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特批的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和板材。
第三条疫区要有组织、有方案地开展除治,要实行检疫封锁,控制疫情扩散,逐步缩小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率。
第四条疫木要严格管理,依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
要严格检疫执法,防止疫木流失。
第五条疫木平安利用要必须坚持既积极又稳妥原那么,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平安可靠,万无一失。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六条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
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
不按要求划定疫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划定。
新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根本拔除的,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疫区经综合治理到达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销疫区的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消。
撤消疫区的标准是:疫区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展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的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和林分改造,疫区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除治工作。
第九条当年新发现的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要在3年根本拔除。
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病,稳固除治成果。
第十条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拔除的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方案由边缘向开展除治工作,逐步控制和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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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2017年松材线虫病
疫区公告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1.11
【实施日期】2017.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林造发﹝2013﹞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国2017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公告如下: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表示2016年松材线虫病新发生县级行政区,下同)。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无锡市惠山区、滨湖区、宜兴市,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苏州市常熟市,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区,淮安市盱眙县,扬州市仪征市,镇江市润州区、丹徒区、句容市。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富阳区、桐庐县、临安市,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余姚市、慈溪市,温州市永嘉县※、平阳县、泰顺县、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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