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法以控权论为理论基础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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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
第四,行政法理论基础是否一定先于行政法制的实践?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它是先于它要指导建立的制度而存在的,一个制度或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只能从该制度或体系之前有关学者的论述或阐述立法原则的官方文件中去发现和证明,它不能在一个制度或体系形成以后再根据其内容制造出来。”(注:皮纯学、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法学》1997(2)。)笔者认为,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对我国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和认定。认为某一理论一定先于实践而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理论形成的规律,并不恰当地夸大了理论对现实的作用。首先,行政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形成并不总是依靠学者的天才和智慧及其主观设计,而在相当程度上是对社会现实观察和思考的结果。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就是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后英国政体的理论总结。洛克和孟氏的分权理论也是在英国已有的分权实践的基础上的再归纳和抽象。其次,夸大了理论的作用。哈耶克曾就此问题对理论的传统作了两大分类,一为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一为建构论的理性主义。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就是承认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13页,三联书店,1997。)而建构理性主义则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13页,三联书店,1997。)。如果将一切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仰赖理论,那就夸大了理论的作用。在具体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上,就会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不过是学者的拟定和讨论形成(前半部分意思如此),从而忽略对客观现实的关注和研究。
3.管理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行政法既有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作用,又有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管理论。管理论主要是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认识的,没有对其理论进行过多的分析、论证。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8、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齐宝辉、郭宏、许晓辉《试论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载于《行政 与法》2004年第10期. 10、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4年版. 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 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1、“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 2、采用“理论基础”的原因 3、“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二)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
1、科学地制定法律、准确地适用法律 提 供依据 2、便于达成共识,为研究和交流提供平台 3、确立了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4、更新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5、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
(四)政府法治论
1、政府法治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政府法治论的缺陷 3、对政府法治论的评价
(五)服务论
1、服务论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2、服务论的缺陷 3、对服务论的评价
(六)公共权力论
1、公共权力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公共权力论的缺陷
此外,还存在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 平衡论、控权—服务论、职责本体论、法 律导控论、行政文明论、“一个中心,两 个基本点”论(以保障公益为中心,以授权 与控权为两个基本点)、政府代理论、政府 工具论等学说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 再一一综述。
二、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 述评
(一)平衡论 1、平衡论的代表人物、观点 2、平衡论的缺陷 3、对平衡论的评价
(二)控权论
1、控权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控权论的缺陷 3、对控权论的评价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
(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
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基本观点是:从利益关系分析的角度出发,认为法的基础是利益关系,行政法的基础是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又是对立统一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它决定着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性质和特点、内容和功能、产生和发展等(注:参见叶必丰著:《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以下;另见叶必丰:《论行政法的基础——对行政法的法哲学思考》,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本位论能够满足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条件,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能够成立的。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就失去其生存的“理”。那么,行政法理论体系应构筑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呢?此即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围绕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展开了一场热烈而又宽容、开放的讨论,形成了若干不同的观点和学说,诸如“管理论”、“公共权力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等,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和争鸣,可以说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正在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它对于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化和人文精神的弘扬”(注: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 )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的讨论和争鸣又存在着“热而无序”之不足,“各种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注: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给人以一种众多纷纭、 杂乱无章的印象。这种“乱局”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推动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及为行政法制实践提供正确指导的。因而,当前的讨论亟待走出“诸说之争”的“乱局”。

论我国行政法以控权论为理论基础的必要性

论我国行政法以控权论为理论基础的必要性

论我国行政法以控权论为理论基础的必要性作者:黄罕敏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2年第07期摘要: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对于指导行政法的改善、发展以及实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对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者们的看法各异,主要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三种观点。

对于三者的优缺点分析,可谓百花齐放。

鉴于行政权具有扩张性和潜在危害性以及中国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源自于英美法系以限制政府权力的控权论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本文试着从控权论的历史起源,理论基础等方面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阐述对于控权论的看法,以及提出在运用该理论中的些许思考。

关键字:行政法学;控权论;权力限制一.关于控权论(一)控权论的历史起源控权论的基本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司法审查是重要的手段,同时重视行政程序。

其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要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没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控权论起源于英美等国,它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迅速扩张相关。

行政权力的扩张有可能给社会带来福音,增强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对社会和公众的危害。

在为了限制政府权力夸张,胡作非为的背景下,不少学者提出了通过行政法来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的主张。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H.韦德是传统的控权论主要代表人之一,他对于传统控权论的分析清晰且深刻,指出了控权论产生发展的历程。

[1]“因此,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胡作非为,以保护公民。

”[2](二)管理论及平衡论的介绍及弊端分析1.管理论管理论是从前苏联、东欧各国及我国早期的一些行政法学者提出的关于“行政法就是国家管理法”的定义和相关的理论体系中进行抽象、概括而命名的。

比较有代表性的前苏联学者马诺辛等在其所著的《苏维埃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法作为一个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的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控权论”是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一种理论,主要聚焦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机制。

该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必须由社会对其实施控制,以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具体的控制机制则包括制度设计、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制等。

控权论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控权论是从现代宪政法学的视角出发设计的。

现代宪政国家的特点是权力分立和法治化,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宪法的限制和约束。

因此,如何有效控制政府的权力是现代行政法学的一项必要研究。

其次,控权论的设计也受到了法治理论的影响。

法治理论认为,法律是权力的约束和保护,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控权论强调要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第三,控权论也借鉴了自由主义理论的部分思想。

自由主义主张市场自由和个人自由,认为政府应该发挥最小的作用。

控权论也认为,政府的权力必须在市场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实施,对企业和个人行为的干涉应该尽可能少。

因此,控权论主张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以代替政府的干预。

最后,控权论的设计也依据了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些研究成果。

社会学和政治学研究了群体行为和权力交错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关于权力结构和社会组织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控权论也强调政府权力在社会群体和利益集团的作用下进行控制和监督。

总之,控权论是一种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其主张的政府权力控制机制包含了制度设计、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制等方面。

控权论的设计立足于现代宪政法学、法治理论,借鉴了自由主义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成果。

控权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和市场的自由,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行政法是以国家行政权力的行驶为研究对象,并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法的功能不断得到强调和加强,对于我们了解行政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的重要意义1. 制约政府权力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程序和行为等方面的条款,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使政府的权力不能过度地滥用。

行政法本身也不断地在完善自己,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2.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法不仅可以制约政府权力,还可以确保合理利益的保护,保障公民群体的利益。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标准,包括服务质量、人民索权、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保证了人民群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且保证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行政权利的合理行使是确保社会变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确保公共安全和治理的稳定性,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和实本办法的干扰事项,从而保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包括:1.裁判、案例和先例法;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 地方性法规(包括地方条例、地方规定等);这些法源体现出行政规范性的实质性。

三、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同时它也适用于与行政机关性质相近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与民间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它以国家法权为前提,为实现国家法权的平衡、公正和合理提供了规范性基础。

四、行政法的实践价值行政法的价值在于实际的运用和实践。

1. 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机会平等,维护利益和权益的公正性。

2. 相对于制定合理的支付税收,行政法可以通过规定税收的征收、调整、评估等方面的条款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通过规范的方式保障每一个守法公民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合理的税收支付水平。

试析行政法中控权论与管理论的关系

试析行政法中控权论与管理论的关系

试析行政法中控权论与管理论的关系[摘要]行政法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及其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

现代世界各国行政法基于其社会制度、法治环境、行政法传统和社会意识,主要形成了三大现代行政法理论模式,即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控权论,以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管理论,和以现代中国为代表的平衡论。

本文对三种理论进行简单的概括,并试对前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字】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区别;联系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因此,行政法法学界对该问题都进行了深入且热烈的研究和探讨。

在学术观点中,较为有影响力的观点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等,它们通过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剖析。

而“控权论”和“管理论”作为行政法学界中最有影响力的两个论断,在对行政法的认识方法和理论构造上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却又不尽相同。

究竟二者的关系如何,笔者从以下进行分析。

一、控权论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早在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戴雪提出了法治原则,其主要涵义是:不存在武断的权力,公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受约束和限制以防止“极武断、极强权”的权力。

1 学者H·韦德也提出“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其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

2控权论主张行政法以权利为本位,行政法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力,它的本质是一种控权法。

当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公民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侵害,因此需要行政法来控制这种权利,使得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之间可以实现一种平衡。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3控权论以控制政府权力为核心。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前言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执行的行政职权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控权,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一个监督和制约,以维护法律的适用和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从控权的概念、控权的意义、控权的方式、控权的局限性等方面,来论述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控权的概念控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控制。

控权是司法机关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一种形式,是保证行政官僚机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机制。

控权的意义行政法的控权功能是维护法律正确适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控权通过司法程序和判决实现的限制和制约,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违反宪政法治原则,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增强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控权的方式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最常见的控权方式。

在司法程序中,公民或法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是制约行政机关的属于例行性的司法活动,是保障公民权益和法治的一种重要形式。

2.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政府部门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行政职能的监督活动。

行政监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检举和举报等渠道进行。

行政监察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权力监督方式,具有简便、快捷等特点。

公民或法人不满意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对决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再审查。

行政复议是合法维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

控权的局限性控权功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受限的判决权行政法的控权判决,只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限制了控权力的范围。

即便司法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有违法违纪之处,也会因为判决权受到约束而无法进行制裁。

2.监管难度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巨大,监管难度非常大。

制约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思考,才能达到最大程度的效果。

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摘要:行政法学一直都是各国行政学者所热衷于讨论的一门法律学科,因此不禁会引起思考,到底需要怎样做才能去构建行政法学呢?这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是有多种多样的观点,可是笔者却是这样认为的:行政法主要由两个要素构成,那就是“控权”和“服务”,所以说行政法不仅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更是一种给公民以及社会提供更好服务的法,该文章就是笔者對行政法学的具体概括,仅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法;基础理论;相关分析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对于行政法的相关基础理论来说,又或者说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这也成为了世界上各国行政学者们热衷于讨论的一个问题,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所有行政学者也没有得到共识。

行政法最早由法德行政法院衍生出来的,到英国对行政法的否认,在发展到如今具有普遍影响全新意义的行政法学。

就世界的角度而言,每个国家的立法与司法都具有巨大的差异,从而造成了各大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的性质以及功能说法都各不相同。

通常来讲,作为一门学科来说,其理论基础应该就是该门学科的核心,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发表论文的当之无愧属于应松年以及朱维究教授了,其论文中的主要观点就是为人民服务。

虽然到现在已经有非常之多的论文发表研究行政法学,但是对于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还是没有得到相同的看法,反而引发了研究学者无尽的探讨。

二、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不同观点当今我国对于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形成了许多不同研究学派,准确来说就是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以及看法,而不是真正的形成某种流派,主要有四中观点,以下就是笔者对这四种观点的概述分析。

2.1行政法是管理法相关的行政学者们称这种理论为“管理论”,这个观点主要流行于原苏联、东欧、以及我国成立初期的时候,这个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就是国家的管理或者是国家管理范围之内的各种社会关系。

总的来说,行政法就是够关于行政管理的一种法,其原则就是国家管理的基本原则,所以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对于各种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其中的行政行为也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对于理解行政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读者提供一种全面的理解。

一、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行政法的基础之一,它强调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能够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公共利益理论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求公民有权监督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诉和维权。

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三、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是行政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它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和制度设计,确保行政行为能够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程序正义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要求公民有权了解政府行为的程序和结果,并对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维权和控诉。

程序正义理论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四、权利保障理论权利保障理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和剥夺。

权利保障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权利保障理论也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对行政权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及其控权途径

对行政权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及其控权途径

对行政权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及其控权途径权力易导致腐败,而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

如今,权力腐败已成为世界各国政治生活中的一大顽疾,因而权力制衡作为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也愈益为各国所关注。

中国目前正在推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其核心任务便是强化权力监督,遏制权力腐败。

对这项任务完成得如何,从根本上说要取决于权力间的制衡在中国的实现程度。

但从目前中国政治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来看,权力制衡机制还远未在中国建立起来。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当代中国权力制衡的必要性及其可能的实现途径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关进行严密的监督和制约。

一、当代中国权力制衡的必要性中国有些学者和政治家们对于在中国实行分权制衡向来都很低调,认为这样会威胁到中央权威和政局稳定。

但实践表明,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适当程度的分权和制衡不仅无损于中央权威,反而会改善权力结构,保证政局的稳定和团结。

强化权力监督和遏制权力腐败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努力,我们在这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权力结构有了明显改善。

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仍存在着对权力监督不力、权力间的掣肘出现真空等不合理现象,并由此导致了很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我们要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因,同时也是在中国实现权力制衡的必要性之所在。

在这诸多矛盾和问题中,最突出的有以下几类:第一,法治与人治的矛盾和问题。

虽然我们党已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但由于中国几千年“为政在人”的人治传统已根深蒂固,以致于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治现象仍普遍存在。

这就使得我国刚起步的法治实行起来举步维艰。

在一些单位和地方,作为人治现象之一的“家长制”作风依然盛行,领导者个人的意志就是整个组织和单位的意志,任何事情的是非曲直不是由法律去裁决,而是由领导说了算,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行为屡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遇事或把法律抛在一边,或者即使偶尔“依法办事”一回,也是在做表面文章,最终总要想方设法把这种“法治”异化为借法律力量执行个人意志的人治第二,民主和集中的矛盾和问题。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控权论是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它是指政府对个人、组织及其活动所做的限制、规制和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行政控制手段。

控权论作为一种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主要理论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现代行政国家的理论基础现代行政国家是控权论的基础,现代行政国家强调政府对社会和个人进行管理和调节。

现代行政国家的发展使得政府成为社会中最重要的权力机构,政府逐渐成为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主要规制者。

为了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公共福利的目标,政府对社会和个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形成了现代行政国家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控制手段,这也是控权论的实践基础。

二、法治国家与控权原则的关系法治国家是现代行政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国家的存在和发展也为控权原则提供了法律基础。

法治国家强调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据法律规范和程序制衡政府权力,从而实现政府权力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同时,法治国家也对政府实施行政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限制。

此外,控权原则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为政府控制社会和个人行为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从而实现社会的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控权论中的“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使行政控制权限的基本依据。

公共利益主张各种行政行为都应以公共利益为准绳,只有在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形成平衡和调和,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

公共利益不仅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宏观层面的利益,还包括个人权益、财产权等个体利益。

这就要求政府在实施行政控制的过程中,要均衡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实现合理平衡。

四、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是控权论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它认为个人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组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放弃部分自由,接受政府的行政控制,政府则为其提供保障、规范和福利。

这种理论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建立在共识和契约基础上的,在此前提下,政府才有权利对个人和组织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

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中心点与基石——保障公益、授权与控权

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中心点与基石——保障公益、授权与控权

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中心点与基石——保障公益、授权与控权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涉及到对行政法产生的原因,对行政法诸要素的理解等,可以说是行政法学最基本的问题。

行政法学研究中观点各异、分歧诸多,皆源于对这一基本问题的认识的差异。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行政法学的不成熟,从而有必要认真探讨。

一、单纯主张“控权法”观念关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个最为常见,而又颇有市场的观点是:认为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笔者认为,单纯的“控权法”观点,于行政法制实践是不足取的,这是因为:1.主张“控权法”观点的人大多认为行政法是资本主义社会随着民主法制的兴起而产生的,这也是他们否认行政法有“授权”功能的第一条理由。

实际上,前资本主义社会有无行政法是有争议的,行政法现象古已有之。

古代意义的行政法与近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有着形式和内容的趋同性和性质、原则的差异性。

有的学者则根据性质、原则的差异性而断然否认前资本主义社会有行政法现象的存在,这是行政法历史虚无主义的看法。

事实上,承认有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概念,就已经正视了有非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现象的存在。

正视古代意义的行政法的存在,有助于加深对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的研究。

笔者认为,行政法是与国家行政管理相伴随而产生的,只不过早期意义的行政法旨在保障行政专制特权,没有“控权”意义罢了。

可以这样说,古代意义的行政法一旦注入“控权”观念,则标志着近现代意义的行政法的形成,但并不能据此断言行政法学理论就一定要建立在“控权法”的观点基础之上。

2.主张“控权法”的人认为,“行政权力是一种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这种力量为国家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

同时认为“行政权力无须法律保障”〔1〕。

似乎行政权力的这种强制力量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赋予,而是天上掉下来的。

当有人问及如果说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机关的法律,为什么我国许多关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既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同时又规定了相对人的义务呢?他们的回答使人难以置信:“行政机关是否应该享有权力,应该享有多大的权力,并不是由法律所能决定的。

论行政法基础理论“控权论”思维在中国的兴起

论行政法基础理论“控权论”思维在中国的兴起

论行政法基础理论“控权论”思维在中国的兴起作者:李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摘要改革开放后中国历次宪法的修订记录了我国法治发展的历程,“法治”入宪加速了我国行政法规范的发展。

行政法的发展为其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条件,且二者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行政法发展的路径在其基础理论中的表现为“管理”——“管理论”——“控权论”。

“控权论”的真理性在21世纪初中国海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关键词行政法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海域管理作者简介:李林,公安海警学院海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主要从事海上执法方向的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148一、“依法治国”入宪是行政法发展的基础中国大陆自1949年以来共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宪法学界习惯于把前三部宪法称为“革命宪法”,而把第四部宪法称为“改革宪法”。

①的确,1982年宪法对我国1949年以来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所逐渐形成的政治和经济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有些甚至是具有革命性的变化,但这些改革并不是1982年一步完成的,它所采取的策略是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根据变化了的社会关系的情况适时的进行修改和完善,目前,全国人大已经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四次重大的修改。

每一次修改都是对改革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法律地位确认,同时这一系列的改革也反映出国家的治理模式由“人治”向“法治”、“宪治”逐步演化,特别是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明确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从此入宪,“法治”成为国家的根本意志。

宪法是各类法律规范的龙头,宪法的变化发展意味着以宪法为龙头的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变化发展,法律体系的变化发展具体体现在观念和行为两个方面:首先,在观念上,宪法所树立的“法治”观念是对传统“人治”观念的颠覆,而“法治”观念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次,在行为上,宪法所树立的“法治”观念需要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特别是要求行政机关由“依政策办事”转变为“依法办事”。

(完整word版)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

(完整word版)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

(完整word版)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行政法就是控制或者说是约束行政主体的权利。

行政权利直接来自法律授权,无法律无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主体无权作为。

行政法目的在于保障私权和自由;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而行政法的手段是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在控权论者看来,行政法的作用正如同紧箍咒,约束着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权。

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的核心可归纳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其核心问题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质,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

它的基本构成大致如下:(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

(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

(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强制性而归于无效。

控权论是关于行政法本质的一种理论主张,其核心观点是强调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认为行政法在本质上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控权论起源于英美等国,它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迅速扩张有关.行政权的扩张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社会和公众的危险性.为了降低这种危险性,防止政府胡作非为和滥用权力,一些学者提出了通过行政法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的主张以行政法的手段控制行政权,是法治的产物。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限制行政权是行政法的首要任务。

对行政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首先源于权力的一个基本属性: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危险。

其次是行政权本身的特点使它成为一种最需要限制的权力.从权力的性质上看,行政权表现为一种强大的“实践力量”,它一般都是通过主动、直接、强制地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来实行其目标和价值的。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论文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论文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论文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是一项重要的学术研究,旨在深入探究行政法的原理、理论和制度。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这一领域的研究内容、意义和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内容及意义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体系、理论框架、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研究。

这些内容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和重点,对于推动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

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必须的。

对其相关的基本原则、法规法律、制度框架和理论系统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其重要性和指导实践。

2. 促进行政法律体系建设。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可帮助完善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为我国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3. 推动行政管理制度现代化。

行政法制作为基础法律,其设计和建立对于现代治理架构的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因此,深入研究相关的理论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推进行政管理制度的现代化。

二、研究方法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是一项涉及哲学、政治学、法学等多领域知识的学科交叉研究。

因此,研究方法也必须得到多方面的涉猎和创新。

1. 系统性。

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需要系统性的思维和方法,从整体上把握其关键的概念与框架,为彻底理解其内涵和价值打下良好的基础。

2. 对比性。

在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时,可以采用对比研究方法,与国际先进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对比,旨在发现新的问题和方法。

3. 综合性。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学科研究,需要考虑其与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关联,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研究视角。

三、存在问题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在学术研究中存在一些问题。

1. 研究深度不够。

在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时,需要注意对其深层次的概念、制度和应用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而现有研究中,较少实现对行政法的深层次系统性解读,因此,未能够全面反映其意义和学术价值。

对行政权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及其控权途径

对行政权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及其控权途径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对行政权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及其控权途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行政法学新论对行政权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及其控权途径答:加强对行政权力控制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体现“主权在民”的精神,防止权力的异化。

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来源于人民,应该以为人民服务为其最终目的。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以防止权力异化损害人民民主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内在的必然要求。

2、宪政民主建设的要求。

宪政理论认为法律的力量正在于其约束当权者的能力,主张对于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要严格防范,强调通过对于政治权力的制度化的限制以保障个人权利和创造宪政秩序。

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加以严格控制以防止其侵害人民的民主权利,不仅是民主制度得以存在的保障,更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宗旨所在。

3、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

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权力的合法行使又起到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

控制行政权力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行使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手段。

4、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

合法、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的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信任可以使得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认同感并自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减少社会不法行为的发生机率,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此而达到一种较为和谐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更易形成。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要求政府职能明确,既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权利,又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去干预市场运行。

首先,政府不再直接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能应转变到培育市场、管理市场并依靠各种法律手段对市场运行进行宏观调控方面来。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近代社会,行政法一出现就存在一个控权问题。

传统的行政法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

它在不同国家形成和存在的条件有较大不同,赞成这一核心观念的学者在讨论具体行政法问题时的理论也有相当差异。

行政法传统控权理念曾盛行于19世纪,它的基本构成可以大致概括如下: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

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

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

这种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个人自由和自治必须尽可能地予以维护,国家不能过多地干预这个领域。

政府只是“执行法律、维护治安和保卫边疆”,“作用于社会绝非政府职能之一部分,人们也不期望立法机关作比维持明晰的、既定的习惯更多的事”;其二,自由裁量权具有专断倾向,行政机关不应拥有或较多地拥有此类权力。

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

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大家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管理如国防、军事、税收等,其他均靠市场自我调节。

二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法得到迅速发展。

西方国家为适应战后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那种“管事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观念以及根据这种观念所实行的控制政府权力的行政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

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环境污染、失业、犯罪等等,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采用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干预主义。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实现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实现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实现【内容提要】行政法的价值体现在控权上。

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只有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

把控权作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合乎我国国情,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行政法价值的实现应以行政自律为基础,兼以权力制衡与权利制衡。

具体包括:行政自律,以立法权、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以相对方权利制衡行政权。

【关键词】行政法/价值/控权/实现【正文】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化,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剧增,权力作为一种管理能力,其扩增也就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

如何折衷与协调它们的关系,使行政权力行使的效率与个体效益的公平保护间实现利益最大化就成为行政法的价值所在。

行政法自然就具有法的公平、自由、效益、秩序等方面的价值。

具体说来,行政法的价值体现在控权上。

一、行政法价值的必然选择――控权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

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英国学者韦德认为,对行政法的定义,首先可以概括地说: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这是问题的中心。

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重要职能和作用是对行政权力实行法律控制。

所以,控权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行政法的价值基点和重心。

行政法的价值在于控权。

行政权的授予是由宪法及有关组织法授予并加以保障的。

控权与授权并不排斥。

行政机关只有先有权力,才能谈得上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

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是一个法律问题,所有权力都须经过法律赋予。

从我国社会状况的现实看,政府是由人民授权产生的,但是政府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已经有了强大的权力。

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必须强大到足以维持社会稳定并抵抗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施加的压力,如果政府认为应当这样做的话;但是政府不能强大到企图使它自己的官员不受法律控制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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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法以控权论为理论基础的必要性摘要: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对于指导行政法的改善、发展以及实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对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者们的看法各异,主要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三种观点。

对于三者的优缺点分析,可谓百花齐放。

鉴于行政权具有扩张性和潜在危害性以及中国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源自于英美法系以限制政府权力的控权论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本文试着从控权论的历史起源,理论基础等方面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阐述对于控权论的看法,以及提出在运用该理论中的些许思考。

关键字:行政法学;控权论;权力限制
一.关于控权论
(一)控权论的历史起源
控权论的基本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司法审查是重要的手段,同时重视行政程序。

其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要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没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控权论起源于英美等国,它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迅速扩张相关。

行政权力的扩张有可能给社会带来福音,增强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对社会和公众的危害。

在为了限制政府权力夸张,胡作非为的背景下,不少学者提出了通过
行政法来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的主张。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h.韦德是传统的控权论主要代表人之一,他对于传统控权论的分析清晰且深刻,指出了控权论产生发展的历程。

[1]“因此,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胡作非为,以保护公民。

”[2]
(二)管理论及平衡论的介绍及弊端分析
1.管理论
管理论是从前苏联、东欧各国及我国早期的一些行政法学者提出的关于“行政法就是国家管理法”的定义和相关的理论体系中进行抽象、概括而命名的。

比较有代表性的前苏联学者马诺辛等在其所著的《苏维埃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法作为一个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的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并进一步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管理关系。

[3]
这一理论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现已逐渐退出了主流理论的行列。

首先,管理论对于行政法价值的判断有失偏颇,强调行政主体的权威,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打破了权力的制衡机制,与现代法治发展背道而驰;再次,管理论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其以管理为本位,把法律视为管理公民的工具,过分强调行政特权,缺乏严格的行政监控手段,必会放任行政权的肆意妄为;最后,管理论有悖正义,“正义否认为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
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有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
人的牺牲”。

[4]
2.平衡论
平衡论是罗豪才教授等在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中首次提出的。

基本内容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力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平衡,也表现为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平衡论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第一,平衡论没有揭示出行政法功能的本质特点,其平衡是对于利益关系的平衡,这是其他法或者宗教、道德也可以具备的功能,没有说明行政法的个性化的平衡功能所在;第二,平衡论缺乏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在行政领域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各自扩张而出现矛盾,外化为行政权和相对一方权利之间的冲突,平衡在现实中往往是难以达到的。

二.控权论的现实价值
(一)控权论在行政立法上的运用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5]:
1.依法立法原则
2.民主立法原则
3.法制统一原则
(二)控权论在行政司法上的运用
行政司法在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能,依法居中对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公平、公正裁断的准司法行为的总称,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旺行政调解等。

(三)控权论运用上的现实性难题
行政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常常会受到各种干扰、阻力甚至损害,而有些干扰和阻力是行政权难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和克服的,比如,“以党代政”的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等等。

有些组织和公民当中,有一些是握有相当大的权力的人,尽管在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上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事实上他们却可以倚仗权力来对抗权利,使行政权的运行受阻。

这些干预和阻力使行政权不能有效的行使,行政职能无法实现,因此在控权的同时,仍应思考对于行政权的另一方面保障。

三.控权论运用的完善建议
(一)英美法系的相关经验
1.代议机关的审查和控制
在《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文中,斯图尔特教授对美国行政法“传统模式”的基本要素进行了描述:第一,行政机关决定对私人
予以制裁的行为,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授权的方式是制定控制这些行政行为的规则。

第二,行政程序设计的宗旨应当是促进行政机关中立、准确、合理地将立法机关的指令适用于特定情形。

正因如此,有助于查清事实的听证程序得到普遍重视,正式的案卷记录得到强调。

第三,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程序必须便于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便通过司法审查来检验和确保行政机关遵守立法机关的指令。

[6]
2.激发公务员的能动性优点
自20世纪以来,欧美等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消极性的功绩制度(重在防范行政权力的消极行使)难以适应服务行政的需要,于是,主要表现为永业化、专业化、科学化与人本化的积极性公务员制度日渐兴起,其主旨“不仅在于防止政府任用不合格的人员,更在于使政府中每一工作人员的内在潜能得到最高的发挥;不重在以督策与管束方法处理人事问题,而重在以科学的知识技术及‘人性’的观点,促进自动自发的服务精神。

”[7]
(二)对于完善我国控权论的建议
1.强调“个人权利”意识,对传统“官本位”思想变革
据有人统计,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后十年中,法院的行政庭门可罗雀,基层法院行政庭形同虚设,很大原因在于民众们的维权意识仍然有待提高。

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民不告官”成为了习惯法,思维上的难以解放,使得民众情愿牺牲个人权利,
而不与衙门打交道。

因此,在社会逐步走向民主化和法制化的今天,更应该要强调“个人权利”的复兴,只有重视了自身权利,才能关注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并阻止其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

2.政府权力的行使要控制在立法的范围之内
法治的精髓在于对权力的制约,“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就是在于使得权力受到限制,权力要在立法的范围运作,政府不具有宪法所没有规定的“剩余”权力。

在行使自由裁量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比例原则”。

第一,使行政行为符合妥当性原则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不得与目的相悖离,必须要适合于所追求的法律目标的实现。

第二是必要性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不得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在可供选择的多种措施中,行政机关为实现目的必须采取对公民权益限制或损害最轻微的措施。

四.结语
西方各国对于人性不信任的传统以及良好的权力分立制衡的体制,建立了“小政府,大社会”,在对于政府权力的控制以及个人私权的保障较为完善。

我国可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

根据实际出现的问题,首先在可思维上面解放传统的“官本位”观念,要破除长久以来积淀而成的传统思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这仍是建立“法治国家”所必须的;而后改革公务体制,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素养的同时,激发其积极能动的合理合法行政;在行政程序方面,应该在完善行政立法的同时注重其实施过程应当符合法的要求,避
免使得程序法变为一纸空文。

目前中国处于提升公民权利,政府转变大包大揽的管理角色,退出部分传统管理领域的社会转型阶段。

以控权论在作为现代行政及行政法的理论指导,为现阶段中国最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转引自甘雯:《行政法平衡论研究》第10页,《行政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
[2]韦德:《行政法》第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3][苏]b”m·马诺辛等.《苏维埃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3
年版,第29页
[4]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0
[5]刘连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美]理查德·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7] 曾繁正等编译.人事行政管理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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