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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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如果思维尚迷离于对事物支离破碎的、局部的、有限的认识而不求突破,不求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诚挚努力,事物本身就不可能充分地、全面地向我们展开。

因此,当我们利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以图寻求对行政法现象基本的真理性认识时,就必须首先建立思维的起点,即承认以下这个命题: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其在法律上表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永恒关怀的主题。

我们的思维一旦肇始于对这一基本关系的解剖、分析,纵然我们因为局限于时代、客观环境以及自身思维能力所设置的林总障碍而无法达致真理性认识,我们亦可以自信地宣称:我们正在接近真理,而不是盲然地离它或近或远。

三年前,罗豪才先生等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提出了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抓住了行政法理论的根本症结。

笔者有幸得罗先生细心指导,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主题作了一些初浅的研究,希以本文将部分心得呈世,求教于同仁。

一、“管理”与“控权”:历史的回声回溯历史,行政法是在人类社会首次倡行普遍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思想、高扬人性和人格尊严的时期孕育而出的,是在国有权力结构形态上发生分离和制约以后的产物。

然而,行政法主题是在历史存在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及人类对此关系的思考的深层次背景下演绎发展的,若人为地忽略前行政法的历史,对行政法主题历时性的要义变迁就难以准确把握。

需要说明的是,近代以来,随着国家分权、法律分类和学科专业化,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更多地由国家哲学、宪法学、政治学等予以关注,而行政法研究的焦点则集中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上。

因此,我们在探索历史脉络时虽然不可避免地行文涉及对国家和个人关系的讨论,但仍将坚持本文选题的主导性。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以中国为典例的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法律关系问题上经历了迥然殊异的过程。

从远古时代起,我国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及其庞大、发达的官僚行政机构,并在历史延续中日益成就和巩固。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试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8、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齐宝辉、郭宏、许晓辉《试论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载于《行政 与法》2004年第10期. 10、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4年版. 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 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1、“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 2、采用“理论基础”的原因 3、“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
(二)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
1、科学地制定法律、准确地适用法律 提 供依据 2、便于达成共识,为研究和交流提供平台 3、确立了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4、更新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5、开启了对行政法的哲学思考
(四)政府法治论
1、政府法治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政府法治论的缺陷 3、对政府法治论的评价
(五)服务论
1、服务论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2、服务论的缺陷 3、对服务论的评价
(六)公共权力论
1、公共权力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公共权力论的缺陷
此外,还存在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 平衡论、控权—服务论、职责本体论、法 律导控论、行政文明论、“一个中心,两 个基本点”论(以保障公益为中心,以授权 与控权为两个基本点)、政府代理论、政府 工具论等学说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 再一一综述。
二、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 述评
(一)平衡论 1、平衡论的代表人物、观点 2、平衡论的缺陷 3、对平衡论的评价
(二)控权论
1、控权论的代表人物、主张 2、控权论的缺陷 3、对控权论的评价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 二) “ 控权论” 主张 “ 控权论 ”的学者则强调控制行政权 、保护公 民权利。主要措 施为通过立法 、行政程序 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 ,保障公 民权利 。这 比较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传统控权模式。我 国倡导控权论 的学者正是在西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行政法理论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048110008 邵天智案例第一章前言在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前, 有必要区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门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具备几个前提: 1、它是某一学科的观念前提, 即该学科的一切问题是以某一观念或几个观念为前提展开讨论的;2、可以用这一原理分析行政法律关系;3、它一定程度上指导具体行政法律制度建设;4、其表现形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如果某一种提法、观点不具备上述特点, 则难以冠之理论基础的名称。

第二,各国行政法是否具备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 关于这一点必须要看各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

各国行政法治所处的阶段、任务以及与此有关的理论并不相同,行政法的侧重也有相当的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上是有差别的。

如法国在19 世纪有“公共权力说”,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 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而在19 世纪70年代,公共权力标准则被抛弃了,代之而起的则是公务观念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二次世界大战后, 公务标准也出现了危机,在此情况下又出现了多元标准说,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公共利益说、新公共权力说以及否认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等学说。

所以,在法国, 由于行政活动的发展,过去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新提出的理论同样不能说明全部行政活动的基础。

“因为行政活动内容非常复杂,追求的目的和使用的手段多样化,很难用一个基本观念概括说明”,“可以说行政法不是只有一个基本观念, 而是有几个基本观念,以适应行政活动的不同目的和方式。

”①再以英国行政法为例。

由于英国适用普通法, 司法审查始终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显著特点。

为此, 英国行政法有两个核心,一为越权无效, 二为自然公正原则。

它们同时也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日本行政法治的原理有三个: 1、①王明扬:《法国行政法》31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法律的保留。

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根据;2、法律的优先。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姜起民摘要: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代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为政府代理论。

一、政府代理论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法学科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开花,并结出了累累硕果。

关于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已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流派。

他们对行政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

但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代理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运用,因而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为政府代理论。

所谓政府代理论,是指政府代理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则是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行政法则为政府代理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及政府为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两部分。

本文所指的代理是指英美国家采用的广义代理,即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代理制度运用在国家管理中,呈现出四个特点:第一,代理人是政府(具体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第二,被代理人为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代理事项具有特殊性:即对国家事物进行管理,往往涉及到相对人(国家权力的实质拥有者)的利益。

第四、代理权相当于行政权。

代理权与行政权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一种法律权力。

二、政府代理论的成因有国家,必有管理,而国家权力机关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它必须挑选出自己的代理人去管理社会,只不过现代国家把管理国家事务的任务委托给政府去代理执行罢了。

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3]政府和主权者之间的关系“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

行政法学前沿问题介绍(2014)

行政法学前沿问题介绍(2014)
行政法学前沿问题
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科研既要立足于本 学科的传统问题和根本问题,对支撑本学 科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 研究,也要深刻抓住本学科的前沿问题, 对行政实践中重大、热点问题给予深切的 理论关注,对行政法治的发展规律和趋势 给予系统的理论阐释。
行 政 法 学 前 沿 问 题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二. 新行政法 三. 软法与公共治理 四. 管制分析 五. 行政裁量规制研究 六. 行政程序研究 七. 行政法救济机制的整合
软法与公共治理的研究课题:
ຫໍສະໝຸດ 软法的界定与功能; 软法与硬法的关系; 软法所倡导的柔性行政、协商行政、合意行政对 转变执法方式的意义; 软法所倡导的自我管制、自律对于转变法律规范 的实施方式的重要意义; 软法所倡导的自我管制对于提升相对人地位,改 变执法结构,推进公共治理所具有的革命性意义。
行政法功能——“红灯理论”、 “绿灯理 论”。英美行政法学者在行政法理论基础方面, 主要从功能视角来分析行政法制度。 统一公法学—— 2003年以来,以袁曙宏教 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识到了公法对社会建构的 脊梁性作用,倡导建立统一的公法学,旨在打破 部门公法学各自为政的封闭现状,汲取政治哲学 和科学及宪法学的学术资源,推进公法基础理论 和制度、方法论的整体进步。
软法现象也引起了域外公法学者的普遍关注。主要著述 包括: 1、斯德哥尔摩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Ulrika Morth编辑的 Soft Law in Governance and Regulation: An Interdisciplinary Analysis (Edward Elgar, 2004),从法律、 社会、政治和组织等方面探讨了软法和治理之间的关系。 2、日本文部省“21世纪杰出研究中心方案”资助的 “Soft Law and the State-Market Relationship: Forming a Base for Strategic Research in Education and Business Law”项目,收集和考察了软法的实证资料,其关注领域有政 府管制、知识产权和商法等,并且到目前为止已经出版了三 卷日文的《软法》杂志。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内容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 整监督行政关系;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消极行 政来说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对积极行政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为”;
主张运用各种手段如行政指导等达到行政 目的,变革传统管理模式。
4、服务论
主要在我国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应 松年等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 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是从 理论上分析、研究、评价行政法现象,探讨、解 决行政法问题,包括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归纳 和抽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根本点和出发点。
几个主要流派:
行政法如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 关系,如何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这个 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流派和理论。 而这些理论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较有影响的有五个流派,即管理论、控 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 另外有协调论的观点
3、法律保留原则 是指在多位阶的法律规范制度中,有 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对公民 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 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 关的行政立法权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置疑。
由合法性原则引伸出的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一般意义上是指公民出自于对政府的信 赖而按政府意图所做的行为应当得到保 护。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权利与自由;如 英国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政府遵守尊重公民 自由和权利的法律。
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强调依法行政,主张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无法 律就无行政;认为自由裁量是专横的,无限裁量 是残酷的统治,破坏性更大。

行政法学作业

行政法学作业

行政法学作业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流派送形成的标志,在长期的争鸣中,中国行政法学逐步形成平衡论、控权论、和管理论。

控权论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管理论则以权力为本位,主张行政法应该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

平衡论者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应该统筹兼顾.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1。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

2。

依法行政原则3。

比例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5、程序正当原则。

6、行政效益原则。

四、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五、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主体合法。

机关合法,人员合法,权限合法。

2、内容合法。

事实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目的.3、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步骤,符合法定时限,符合法定方式.六、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

2、民主参与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3、行政效率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对于理解行政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读者提供一种全面的理解。

一、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行政法的基础之一,它强调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能够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公共利益理论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求公民有权监督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诉和维权。

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三、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是行政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它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和制度设计,确保行政行为能够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程序正义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要求公民有权了解政府行为的程序和结果,并对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维权和控诉。

程序正义理论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四、权利保障理论权利保障理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行政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和剥夺。

权利保障理论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权利保障理论也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专题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潘慧整理)1.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2.(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1.基础理论:制度背后的基本的法学原理,如制度的属性、概念、由来、意义等。

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比基础理论更加基础,它是支持基础理论的原理。

2.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法学、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等等还没涉及法规范层面的基础理论。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价值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就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基础。

1.(二)行政法的理论与学科成熟性1.学科成熟性的特征:(1)研究对象:要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要明确、清楚(2)研究方法:有自己的研究方法(3)形成一套基本的概念体系,知识体系2.学科理论体系的构成:(1)范畴:基本范畴、具体范畴、抽象范畴,范畴与范畴之间的联系(2)原理(3)体系1.二、行政法理论基础构建的前提2.(一)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为了建立一个比较成熟的行政法学体系1.(二)构建行政法理论基础体系的时机1.有些学者认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时候未到,构建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科体系的时机未到。

虽然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很快,成果很多,但是毕竟研究的时间还很短,而且我们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的规律还没研究透彻。

2.大多学者认为时机已到,而且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如:1.平衡论:罗豪才认为行政法的元点是“平衡”,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为了“平衡”构造了一系列概念从而建立一个体系。

2.控权论:这是目前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法的目标就是“控权”。

为了“控权”构建了一系列概念,如为什么要控权,怎样控权,控的方式手段,控的过程,事前控制,结果控制,外在控制,内在控制等等,从而建立成一个体系。

3.管理论:没有这种学说,但是生活中有这种现象。

学者通过对这种现象进行抽象理论概括,从而形成了管理论。

以“管理”为元点来构建行政法学体系。

4.服务论: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现在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因为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有些学者从此出发,以“服务”为元点,构建政府怎样更好地服务,服务的手段等概念,从而建立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1. 行政法的层次结构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理论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第1页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理论
一、行政法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6.其他规范性文件(除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条要旨与考点归纳
(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创设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续表。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围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产生了“平衡论”、“管理论”、“服务论”及“控权论”等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认识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大一统的观点。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约30年历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不断走向成熟。

行政法学的法理论基础问题关键是要弄明白为什么需要行政法学和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学。

文章认为,就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看来,将控权论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合理并可行的。

1、行政法学理论内涵的探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概念应当与行政法理论基础严格区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理论,存在着理论基础[1]。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反映出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及其形成过程中具体的历史特点,同时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学的体系构建、观点流派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方向,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来源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最基础的理论。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它指导着行政法学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制的建设。

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评析2.1平衡论。

平衡论是上世纪90年代由罗豪才教授等学者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保持平衡状态,该理论认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史。

行政法保证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也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义务也达到平衡;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

平衡论又称兼顾论,意即兼顾公益和私益的一致。

2.2管理论。

管理论最初流行于前苏联等大陆法系国家,后被我国采用。

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即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与社会公共权益。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权即是指执行、管理权, 行政权即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 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与行政国家
(二)行政法的概念界定
通常可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 通常可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的调整对象等不同角度给行政法进行界 定。
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 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 活动。 活动。 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 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 之分。 行政之分 行政之分。形式行政是以行政的主体来界定行 政: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 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 实质行政是以行政实质内容作为界定行政的标 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 准: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管理行为 即为行政。 即为行政。 总之: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 总之: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 政有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之分, 政有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 又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行政法学研究 又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 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行政法理论基础之



平衡论最早由北京大学行政法学者罗豪才 先生提出。 先生提出。
“平衡论”观点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 平衡论”观点的基本含义是: 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 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 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 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 平衡。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平衡。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 纠正。同时,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 纠正。同时,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行政法理论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

一、对“行政管理论”的认识行政法萌芽于何时?这一问题众说纷纭。

如果将公民权的崛起作为行政法产生的标志,行政法确应发端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但如果将权力机关与相对方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作为界定行政法的标准,行政法似应肇始于古代,古代行政法(即指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行政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内核与近现代的“行政管理论”异常近似,对“管理论”的研究有很重要的作用。

古代行政法与当时历史条件下经济上的人身占有和政治上的专制独裁相适应,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其特征有三:1、是专制的附属品,体现帝王的意志,没有任何民主的内容。

2、功能单一,只是作为官吏控制百姓,帝王控制官吏的合法工具。

一方面表现为多规定行政机构的权力,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多规定农民和奴隶的义务,甚至不规定权利。

3、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刑诸法合体。

不难看出,古代行政法所倡导的理念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民主和法治为第一要义的控权行政法格格不入,它没有在西方找到生存的土壤,却在东方生根发芽,在战时的德国、日本,前苏联和我国建国后七、八十年代盛极一时,成为这些国家行政法的指导理论,形成了现代“行政管理论”。

该理论的倡导者往往认为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比保障公民权更为重要,德国的特别权利关系论就代表了这样一种观点,麦耶作为德国行政法的权威人士和集特别关系论之大成者认为:“国家对人民的一般普遍性的综合关系是一种大的权利关系,在狭义方面,国家和个人之间还可成立另一种权利关系,即特别权利关系,……特别权利关系中,行政权享有自由活动的余地,人民有对行政权服从的义务,基于此概括的服从义务,国家和公共团体为达成特定的行政目的所为必要行政命令和强制,不必另有个别之法律依据……”[2]这种具有极强的权力本位色彩的理论“颇能适合亚洲传统之历史背景,尤其符合战前日本军国主义之思想……”[3]日本行政法学者几乎毫无例外的接受了该理论而未提出异议。

至此,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为目的,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作为理论内核的现代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重要一支——“管理论”已初步形成,而其发展直至强盛是在前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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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有关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内容提要中国行政法学界有关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探讨已经从原来百花齐放的局面逐步集中到控权和平衡两种理论上来。

前者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的法律,而后者则主张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自身的权利义务互相平衡。

然而考虑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的互动关系、行政权本身所具有的扩张性和潜在危害性以及中国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控权论更为适合目前中国的国情。

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控权论平衡论与改革开放同步,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始于上个世纪8O年代,迄今为止不到3O年历史。

然而,其中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研究却相当活跃,并涌现出一系列对于构建我国行政法制体系及繁荣行政法学研究极有陴益的主张和观点。

但是,关于该命题的讨论和研究,并没有就此告馨。

一、国内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主要理论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行政法学界针对行政法理论基础已经提出了若干种学说,主要包括:服务论。

服务论是最早的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

1983年著名学者应松年、朱维究、方彦等在其发表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中,提出了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人民服务论的观点,即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的唯一目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

因此,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

管理论。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律,也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

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

然而,由于其过分强调行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现阶段已经逐渐退出了主流理论的行列。

公共利益本位论。

本位论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属于理论层面,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体现。

它构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之上。

而在这两者的矛盾冲突中,公共利益才是主要矛盾,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

因此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公共利益。

但该说同时也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对立统一而非截然对立的辨证关系。

平衡论。

平衡论是罗豪才教授等在其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中首次提出的,其基本内容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口 .平衡论一经提出即在行政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围绕平衡论的争论始终没有平息。

在此后十余年间,平衡论的支持者又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其进行了阐释和发展 .控权论。

控权论的观点较多地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红灯”理论的影响,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的法律。

该理论强调指出,行政机关享有权力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而非法律问题。

授予行政机关以权力不是行政法所能决定的。

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其次,行政权的行使,无须法律的保障,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而非保障的法律。

政府工具论。

政府工具论的核心观点为政府是有阶级社会里人们不得不加以有效利用、功利性利用并应当予以保护性利用的工具。

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行政法律制度设计都不应当背离这个主题和中心工作。

二、平衡”还是控权”——理想与现实的博奕平衡论者所认为的平衡”指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这样的一种平衡”又包括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自身权力(权利)和义务两对平衡。

但这样一种平衡”能否真正成为现实却是极为值得商榷的。

理由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从哲学上讲,静止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不运动的事物。

平衡”一词在汉语中的本意是对立的各方面在数量上相等或相抵”,或者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作用于一个物体上,各个力互相抵消,使物体成相对静止状态” .从根本上讲,平衡所象征的状态就是哲学上所谓的相对静止的状态。

正因为如此,平衡只能是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事物所表现出来的外在特征。

这样的一个特定阶段,不仅不能全面反映出事物从诞生到发展到鼎盛再到走向灭亡的全部过程,更不能否认在相对静止的事物内部一直在发生着的绝对运动。

其次,权力和权利、义务和权利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始终处于此削彼长的态势,互相之间的平衡不可能得到实现。

某种意义上讲,现代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公权力与私权利、国家与个人的博奕史。

权力和权利、义务和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围绕着平衡这根横轴上下波动。

奴隶制和封建社会中,经济上的人身占有关系和政治上的统治者个人专制独裁统治将国家的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分别推向极大化和极小化的两个极端。

在这种社会形态中,统治者与国家高度融合,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无偿占有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社会劳动产品,并进而通过经济上的优占地位,获得、巩固政治上的强势。

在近代资产阶级兴起以后,领导了一系列旨在提升个人私权利,限制、削弱国家公权力的运动。

这些运动的胜利,使得权力和权利的相互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君权神授”转变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在激进的法国1793年宪法中,更是郑重其是地表示假如政府压迫人民或侵犯人民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压迫及起义的权利。

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近现代国家,无论国家性质如何,均宣称代表人民的利益。

平衡论指出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 .这个论断本身没有任何错误,但这并不能成为权力与权利互相平衡的理论依据。

利益,按照远近程度来划分,有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也有现实的、短期的利益。

长远利益,比如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论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角度来看,的确是一致的、统一的。

然而,在实现这个长远利益的过程中,现实的国家、集体利益和现实的个人利益经常存在目标上的偏差,甚至出现双方严重对立的局面。

关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孰轻孰重的讨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对立局面的现实存在。

最近几年在我国发生的因为城市拆迁补偿、农村征地补偿以及各种行政执法行为而引发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都充分地证明了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短期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个人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始终处于相互摩擦、碰撞的状态之中。

在人类社会中占据绝大部分的是理性的个体,这些个体的集合组成人民,个体利益经过整合、重塑之后又上升为群体利益。

因为理性,单个个体不可避免地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的差异导致这两对利益不断地对抗,呈现出此削彼长的局面。

这种局面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并将继续伴随人类社会长时间地持续下去。

实事求是地讲,平衡论也看到了这种权力与权利对抗运动的局面,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也承认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强势地位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在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平衡。

但平衡论主张通过平衡来解决不平衡,提出讲平衡,正是由于存在不平衡;存在不平衡,便要实现平衡。

”的观点,又陷入了循环论证的怪圈之中。

三、控权论宜为当前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通过前述关于平衡论自身局限性的分析,我们认为,控权论最适合作为当前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理由在于:第一,行政权的高度扩张性,是公民权利的严重威胁源行政权是按照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建立起来的,相对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权力形态。

美国近代著名法学家布莱克(Black)将行政权定义为执行法律的权力,它是总统根据联邦宪法第二条的规定而享有的广泛权力??,它与制定法律及对法律纠纷进行裁判的权力相区别??”【】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对实际社会生活的渗透远远超过司法权和立法权,达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影响到了同属一个范畴的司法权,出现了司法权行政化的局面。

从历史上看,行政权的影响范围较之现在要小了许多。

刚刚从封建社会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出于对个人专制复辟的恐惧和个人利益本位的价值取向,初期的行政权不仅在行使主体上严格限于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目的也被定位在实现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正如美国宪法学专家、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路易·亨金所言:宪法制定者认为,政府的目的是充当警察和卫士,而不是提供衣食住行。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被限制在社会的守夜者”的角色上。

这种情况在近代工业革命开始以后发生了变化。

工业革命的深入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同时也导致了以经济生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复杂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到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

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索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

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

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

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

这种无序的局面逐渐危害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立法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以及司法以立法为前提、依赖于立法的特点,使得更具适应性、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权成为解决问题的当然选择。

这种产生自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行政权扩张的外部条件。

其次,行政权自身的执行性是行政权对外扩张的内部动力。

行政权的执行性体现在行政行为的四效力之上。

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为一经做出就具备了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或者说行政权的执行力使得行政权拥有了立法权无法企及的执行性,特别是现代社会,行政立法以准立法权的姿态出现以后,行政权正在向着议行合一的方向发展。

对于司法权而言,司法权的执行性最终有赖于行政权的执行性;而从职能定位上来看,司法权更多的时候充当的是被动的、居间裁判的角色,对社会生活的渗透远逊于行政权。

事实上,行政权所具备的执行性和附随优势,使行政权在面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时更显得高效、迅捷,进而与社会生活不断融合,陷入不断膨胀的循环发展之中。

行政权的膨胀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国内有学者将行政权的扩张划分为善意膨胀和恶意膨胀,进而指出行政权的善意膨胀适应了政府角色从守夜者”向福利提供者”的转变,根本上有利于人民的福祉 .但行政权本身议行合一以及与社会紧密联系,掌控众多社会资源的特点,也使得行政权成为发生腐败的高危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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